刘洪海
基金项目:本文系2017年江苏省高校哲社基金项目“基于生态文明建设视角的资源环境审计:职能定位与实现路径”阶段性成果,并获得江苏高校“青蓝工程”资助
中图分类号:F724 文献标识码:A
内容摘要:社会责任是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的伦理基础,是构建企业环境信息披露机制的关键。社会责任与道德规范一直都是作为企业治理的理论逻辑和理想愿景。企业环境信息披露机制的构建要以当代公认的伦理规范为指导,力求更好地履行受托责任,使企业健康、持续发展。
关键词:社会责任 企业环境信息披露 伦理规范
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的伦理基础
(一) 企业治理与社会责任的关联度分析
企业治理要素中的道德包含社会责任的担当,许多相关研究表明:治理要素对企业社会责任绩效产生重大影响。从逻辑上看,企业治理效果总是以企业价值的实现为评判标准。因此,企业治理与社会责任具有密切的辩证关系,责任成为两者的共同内核。一方面,公司治理问题的分析中涉及到的各种制度安排、机制决策与机构设计等,其根源是一种受托责任。另一方面,企业社会责任思想的发展逻辑和理论内核始终围绕着“责任”。随着现代企业治理结构的建立与发展,企业治理与企业社会责任之间的关联度会越来越强。笔者认为企业治理体系架构与执行的出发点与归宿点是社会责任。反过来,社会责任是现代企业治理评价体系评估的重要内容与价值体现。
(二)社会责任的伦理诉求与环境信息披露的关联度分析
环境信息披露是否合乎义理,取决于社会责任的伦理诉求是否得到回应。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效果难以用定性、定量融合方法进行评估与衡量。在一定的情境下,企业环境信息披露蕴涵的社会责任只能借助机制的完善与程序的公正来实现,即企业环境信息披露机制是合理合法的,那么企业便担当了社会责任,实现了社会价值。
社会责任认同的基础是环境信息披露主体的协同。环境治理理念已经开始深入人心,助推生态文明建设的环境信息披露不再是一种理念,一句口号。诚然,我国资源环境会计虽然还处在初级阶段,但是政府职能与理念的转变、市民社会的迅速发展给环境治理带来新的希望。从发达国家成熟经验来看,企业环境信息披露机制构建,是政府部门、企业、社会公众充分表达建议与意愿的过程,这一过程更多是强调多元主体的广泛参与,最终形成在环境信息披露中社会责任的价值认同。
企业环境信息充分披露是社会责任的体现。实现企业环境信息充分披露,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信息披露机制。如果有了规则而不严格执行,规则就会失去应有的效力。长此以往,势必影响政府的公信力,势必动摇利益相关者对环境信息披露机制的认同、对依法治理环境的信仰。只有坚持严格执行环境信息披露机制,才能发挥其环境治理重器的功能,全社会才能形成对资源环境会计的尊崇和敬畏。发挥环境信息披露机制在环境治理中的正能量导向,关键是要真正落实环境信息披露的执行力,通过对可利用的资源进行综合协调,制定出可行性的实施策略,并通过有效的执行措施从而最终实现目标和愿景。
社会责任的延续在于环境信息披露机制的不断完善。环境信息披露作为环境治理体系的制度依托,需要与时代变革相呼应,不断完善、不断与时俱进,永葆旺盛的生命力。环境信息披露机制的实施过程中要基于包容性和开放性原则,对相关利益者提出的利益诉求或创新需求,要从整体利益出发,及时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思路和办法,而不能简单地以环境信息披露规定没有依据或者不能突破予以全面否定。在保持环境信息披露机制稳定的同时,推进环境信息披露机制与时俱进、不断完善,使其成为反映时代要求、与时俱进的环境治理“利器”。
企业环境信息披露不充分的原因分析
(一)思想意识原因
长期以来,在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背景下,企业把经济利益作为追逐目标,存在着“重经济、轻环境”思想。同时,在面临激烈的市场竞争,企业更多的是关注成本的降低与费用的节约,而误认为环保的支出不仅会增加企业的成本,也会降低企业的市场竞争力。所以企业不会过多考虑环境方面的问题,有些企业对环境问题进行了适度考虑与关注,但更多基于政府方面的因素,而非企业的主动关注。所以,从思想上来说,企业环境责任的理念尚未形成。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为了追求企业经济利益最大,原有的企业治理框架在利益主义的思潮下,逐渐失去对企业作为社会人的约束力,导致企业社会责任意识日益淡薄。
(二)法律制度原因
随着人们环保意识的日益加强,环境治理与环境审计逐步从社会边缘走向社会中心。与此同时,国家法律的使命将顺应时代而调整,从之前的经济拉动社会发展,变为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双重拉动,最终实现自然资本与GDP的双增长。但我国目前企业环境信息披露尚无统一的法律和指导性文件,企业环境信息披露往往按照各自的范本和模式,披露的信息量不足、不全面,远远不能满足信息使用者的需求。诚然,如今缺的不僅是完善的法律制度,更缺少的是遵守和执行法律制度的精神,相关制度执行过程中仍然存在着自律意识不强的自由主义、监督落实不力的形式主义、责任追究不严的好人主义、权力行使不公的本位主义。在这种情况下,大多数企业在环境信息披露时常常会逆道德风险,主动降低环境类信息披露对企业的负能量,对企业自身不利的环境信息选择性不披露或者淡化。
(三)内外压力原因
利益因素是企业环境信息选择性披露的直接内部动因。企业为了维护自身形象,获取相应的利益,环境信息披露很容易产生偏差。很多情况下,企业在责任和利益的博弈中会舍弃契约精神,在经济收益大于违法成本的诱导下,舍弃社会责任,使得环境信息披露质量难以保证。
当前,环境信息使用者仍然主要是政府机构。政府机构对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的规制是宽泛性的,基本上都是事后的监督检查,对企业行为约束力不足、压力不充分。真正可能有助于环境资料公布的外部路径往往是公众对环境问题日益增强的关注。舆论传媒、公众参与必将成为推动环境会计发展的重要外部动因之一。大多数公众只有得到相关机构的邀请才有机会参与企业环境的治理,一般公众很难介入企业环境治理工作,更多的公众只能通过非官方渠道来获取企业披露的环境信息。因为,公众参与企业环境治理的正常渠道没有规划化和制度化,参与的效果自然大打折扣。endprint
基于社会责任理论框架的企业环境信息披露机制构建
(一)增强市场导向的企业环境信息供给
首先,着力推进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建立健全市场导向下的企业环境信息公开机制,推行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预审制度,相关责任的问责制度。企业应该在其门户网站开辟环境信息公开专栏,并设互动专区,对环境信息需求进行回应,对环境信息披露问题进行征集,全面开展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工作。
其次,进一步完善企业环境信息披露项目。根据当地的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通过多渠道对环境信息披露问题进行征集,归纳和梳理出社会公众对环境信息的需求,将企业环境信息披露项目进一步细化。企业披露的环境信息项目,不仅可以为投资者提供企业环境表现的信息,还可以为资本市场对企业进行绿色债券评级、第三方绿色债券认证等提供重要的信息参考。同时,完善的企业环境信息项目便于信息使用者深入知悉企业对环保政策的执行情况、国家绿色经济发展状况。
最后,加强预测性企业环境信息披露。当前,有些企业在提供非财务信息中涉及到环境信息内容,但主要停留在补充说明的层面。因此,加强预测性企业环境信息披露对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具有重要作用。预测性企业环境信息披露内容应涵盖披露项目、披露时间跨度、披露形式、披露格式及预测性信息监管等方面。
当投资者能得到充分有效的企业环境信息时,他们对企业的投资会更加乐观与积极,这对资本市场的发展是十分有利的,对投资者而言,虽然他们并不拒绝过去和现在的信息,但其更偏好于未来导向的前瞻性信息。
(二)积极推动企业环境信息自愿性披露
在不同的经济发展时期,强制性信息披露与自愿性信息披露交替融合、相互转化。这种转化与资本市场的发展阶段、信息使用者的发展程度密切相关,监管部门应该维持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与自愿性披露的平衡共进,让强制性披露成为常态选择,自愿性披露成为理性选择。
自愿性信息披露非任意自由的行为,它是企业对强制披露之外的有效补充,它应在一定的规范体系下进行。为此,作为监管部门,一方面要架构企业自愿性环境信息披露的法律环境和制度框架,并辅以相应的机制激励企业自觉披露环境信息;另一方面也要建立企业环境责任的信用评估体系和激励机制,由内而外地促进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的主动性。形成强有力的激励与约束机制,从而逐步培育企业的自愿披露环境信息意愿和偏好。
(三)强化会计师事务所在企业环境信息披露中的作用
企业环境信息是人们了解企业环保状况并进行绿色投资决策的依据,其质量将可能影响到资源配置的可持续性。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会计师事务所作为第三方独立机构,对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的监督作用必不可少。然而,在现有的环境信息披露及监督体系中,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功能作用没有充分发挥。随着环境会计的逐步发展与完善,非财务信息披露日益受到人们的重视,与此同时,“非标审计意见”的压力也促使企业更加关注环境信息的披露,进而推动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尊重注册会计师在环境信息披露和审计中的不同意见,完善环境会计处理方式,从而提供更为真实可信的环境信息。对会计师事务所而言,授予会计师事务所在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环节权力的同时,有必要强化环境信息的审计与鉴证差错的问责机制,使会计事务所对环境信息披露负有连带责任,使其肩负环境信息披露监管的责任和使命,会计事务所监管功能的强化亦从第三方角度给企业戴上环境意识的“紧箍咒”,使企业从对环境意识的稍带性关注变为长期性關注,基于社会人视角,将承担环境保护责任及由此产生的社会成本视为企业理应支出的固定成本,而非排他性和偶发性支出,从而将环境保护的理念渗透到组织血液和企业文化中,更好地体现企业的价值导向,为企业发展营造更佳的公益和社会氛围。
(四)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及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
新闻舆论监督对企业环境信息披露、警示违规者等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新闻舆论监督对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的监督、监管功效,甚至比环保部门的行政监管更有震慑力。新闻舆论可以借助特有的专业体系深入跟踪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的过程及其问题,而政府环保机构基本是对企业环境信息披露进行事后监督。因此,新闻舆论监督有利于提高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的透明度,保证企业环境保护责任的落实。随着新媒体和自媒体的快速发展,应重视新闻媒体和社会舆论监督的效能。借用媒体的“阳光”功能,抑制企业环境治理中的不当行为,透视企业披露的环境信息。新闻媒体及社会舆论应成为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的监督者,对企业披露环境信息发挥积极的约束和引导作用。
(五)完善政府在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的治理结构
建立宪法制度框架内的政府权力、利益与责任对称性分布的环境治理结构。目前,环境治理框架结构基于委托-代理理论,委托环节过于繁杂,代理的链条过于冗长,决策环节过于分散,从而使权力与责任疏远,使得行政力量犹如赤手空拳,责权利没有完全吻合,环境监督机制悬空。为此,要完善政府在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的治理结构,进一步落实与强化各级政府的环保责任。只有这样,政府才能够对企业环境信息披露做出及时有效的回应与沟通,并采取适时适当的行动与干预,公正、有效率地推行环境保护政策。正如企业要对消费者的需求做出快速应答一样,政府必须对环境信息披露的环节做出快速反映。在环境信息供给上,政府必须是“市场”导向,从“市场”的观点来看,当一个政府正确、有效且及时回应并满足了民众针对环境信息披露的市场需求时,政府才是有利方,提供的环境信息也才是有效的。
(六)健全公众利益表达机制并提高公众参与热情
在完善的环境治理机制下,公众利益诉求会左右其对环境保护参与的热情,当公众环境利益诉求得以呼应,公众对环境治理事务的广泛参与度会倍数增加。因此,在实际工作中,通过多方渠道拓展公众表达环境利益的路径,提高公众参与环境治理与监督的热情。
如何完善社会公众对环境信息披露的参与机制。首先,提高地方企业环境信息披露内容的广度和深度,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的各项内容都必须在相应平台定时定期公开,不断扩大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的内容和范围。环境信息透明度的提高有助于提升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为实现环境审计与监督的公众参与奠定基础。其次,引入舆情监督,打破信息披露闭锁现象,建立专家评审团,企业环境信息供给过程进行全程监督。让人们更加清楚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的具体明细,并对披露信息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效益性进行长效监督。再次,完善“大众评审”制度,通过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手段给环境信息披露以多方绿色通道,公众借助这些平台沟通、交流,表达环境诉求、参与协同、形成环境治理与环境信息披露监督的合力。最后,创新环境决策、环境监督和环境信息公开的实践形式,积极拓宽民意信息收集反馈渠道,鼓励公众广泛参与环境治理工作。
结论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企业经营管理制度的变革,人们基于社会责任视角对企业环境信息内涵进行重新解读与架构。企业环境信息披露与监管问题都被演化为利益分配的公正问题,即对社会责任的伦理诉求。如果说,利润最大化是企业经营管理的价值目标,那么企业社会责任则是企业价值的外在体现与理想愿景。
在社会经济发展逐步走向共享的今天,凝聚企业环境信息披露不仅是环境治理自身发展的路径,同时也是社会进步的必然。在知识密集、数据信息风起云涌的社会里,环境已经越来越深入地融入社会机器的运转之中,“环境治理”的本质特征概括为社会、经济与自然的和谐发展。环保工具创新是环境治理发展原动力,环保政策是环境治理的基石,环境信息披露是企业社会价值在环境治理的理性反思和价值构建。随着企业环境信息披露内容的拓展与深化,人们期望环境会计能在更多领域发挥作用,环境治理的影响力将超越传统的认知范畴,环境会计与审计将成为大众关注的热点。
参考文献:
1.史玄玄.环境信息披露与企业价值的相关性研究[D].陕西师范大学硕士论文,2012
2.姜艳,杨美丽.企业环境会计信息披露水平影响因素研究—来自山东制造业和采掘业上市公司的经验数据[J].山东工商学院学报,2011(6)
3.龙治慧.我国采掘业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影响因素研究[D].湘潭大学硕士论文,2014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