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业“营改增”的进展及问题建议
——以陕西渭南市为例

2017-11-17 05:30
金融经济 2017年20期
关键词:进项税额银行业税负

银行业“营改增”的进展及问题建议
——以陕西渭南市为例

田利民

2016年我国全面推开“营改增”,将金融业、建筑业、房地产业和生活服务业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这是我国新一轮大规模的结构性减税政策。金融业涉及业务种类繁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较其他行业面临更大困难及复杂性,本文以银行业“营改增”以来税负变化情况作为切入点,对银行业“营改增”的进展及面临的问题进行实地调研,并借鉴国外先进增值税征收经验提出相关建议。

银行;营改增;问题;建议

一、基本情况

(一)我国“营改增”改革的基本情况。近年来,随着我国财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营改增”工作也在持续推进之中。2012年首先在上海针对交通运输业及部分现代服务业实行“营改增”试点;2013年8月试点范围推行至全国;2014年6月电信业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2016年5月起,我国全面实施“营改增”,将建筑业、房地产业、生活服务业以及金融业全部纳入试点范围。至此,最为复杂的金融业“营改增”政策成功出台,我国营改增工作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

(二)银行业增值税征管的国际经验。鉴于银行业的复杂性和特殊性,各国银行业增值税制度有所不同,目前国际上主要有三种模式,分别是基本免税法、双税制模式以及零税率法。银行业显性业务是指向客户收取的价款直接体现金融服务收入的业务,例如咨询业务等;隐性服务则指向客户收取的价款包含了通货膨胀补偿、违约风险补偿等多种因素,金融服务的收入是隐含在其中的业务,例如存贷款业务、票据业务等,这部分业务通常是银行业的核心业务,占银行全部业务收入的比重往往较大。

1.基本免税法。以欧盟为代表的大部分国家采用基本免税法。该模式对部分显性业务征税,对绝大部分隐性业务免征增值税。对于免税的隐性业务收入而言,银行业免缴销项税额,但同时进项税额也不允许抵扣。由于隐性业务的价值增值难以衡量,对其进行免税,使得征管程序简便,降低了征管成本,但同时进项税额无法抵扣,导致了增值税抵扣链条中断和下一环节的重复征税现象发生。

2.“双税制”模式。此模式下,对显性业务征增值税,对隐性业务免征增值税,但改征“利得税”。利差收入、外汇交易、债券、衍生品收益等隐性业务纳入利得税范围,按年征收利得税(税基=贷款利息收入-存款利息支出-贷款损失)。此模式在一定程度上中和了银行业与其他行业税负水平,并保证了财政收入,但仍存在增值税抵扣链条断裂及重复征税现象。

3.零税率法。零税率法是指对显性业务征税,对隐性业务和出口的金融服务零税率征税。零税率征税指销项税额为零的基础上,允许抵扣进项税额,即对以前环节征收的进项税额予以退还,避免下一环节重复征税。这种模式彻底打通增值税抵扣链条,但同时导致金融业享有比国内其他行业更为优惠的税收待遇,税负有失公允,而且零税率的实行大大降低了政府的税收收入。

(三)我国金融业“营改增”的政策要点。2016年3月24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其中针对金融业“营改增”的政策要点归纳如下:一是税率上,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的增值税率,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一般纳税人则适用于6%的税率。二是征税范围主要包括四大类,分别是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三是销售额的确定,贷款服务取得的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作为销售额;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中以提供该服务收取的手续费、佣金、酬金、管理费、开户费、过户费等各类费用为销售额;金融商品转让销售额为卖出价减买入价。四是明确不征增值税及免征增值税项目。

随后财政部、国税局继续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金融业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同业往来等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70号),对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涉农贷款作了补充说明,并规定农村信用合作社、村镇银行、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等提供的金融服务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陕西渭南市银行业“营改增”现状

(一)银行机构分布及纳税方式。渭南市目前有银行类独立法人机构八类二十六家,第一类是政策性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第二类是五大国有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第三类是股份制银行:浦发银行、中信银行;第四类是城市商业银行:长安银行、西安银行(西安市商业银行);第五类是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共十家(除韩城外的九个县市级联社以及临渭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临渭区信合);第六类是村镇银行:韩城浦发村镇银行、合阳惠民村镇银行、富平东亚村镇银行、蒲城中银富登村镇银行;第七类是农村商业银行:韩城农村商业银行;第八类是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共二十六家。除临渭区信合及四家村镇银行外,其余银行均采用省级统一汇缴方式,并按季向国税局申报纳税。

(二)“营改增”后银行业税负变化情况。考虑数据可得性,本文选取工行、中行、建行、长安银行、临渭区信合以及三家村镇银行共八家机构作为调查对象。其中,临渭区信合及三家村镇银行采用简易征收方式纳税,其余四家银行采用非简易征收方式纳税。

1.简易征收银行税负变化情况。采用简易方法计征增值税的四家银行“营改增”后整体税负下降,2016年5-12月减税规模共计9.48万元(见表1)。简易征收银行的税负下降原因主要有两点:一是增值税为价外税,实行价税分离后,纳税基数变小,原有3%税率不变时,税负降低。二是部分纳税项目较营业税时期税率有所下降: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收入、现代服务收入及销售不动产收入原有营业税率为5%,现在一律按3%征收增值税,如临渭区信合2016年5-12月由于税率下降减税实现4.9万元。

表1 “营改增”后简易征收银行税负变化情况表 单位:万元

2.非简易征收银行税负变化情况。采用非简易征收方法计征增值税的四家银行“营改增”后税负出现不同程度上升:工行2016年5-12月,缴纳增值税税额较同时期营业税测算税额增加62.22万元,中行、建行、长安银行分别增加60.54万元、28.57万元和53.78万元,税负上升共计205.10万元(见表2)。

表2 “营改增”后非简易征收银行税负变化情况表(单位:万元)

综上,八家调查对象5-12月实际缴纳增值税较营业税测算税额上升195.62万元,税负并未出现政策推出时的预期下降。据调查,税负上升主要是进项税额抵扣不充分所造成的。

三、银行业“营改增”过程中面临的困难及问题

(一)“营改增”后工作量明显加大,但税负并未下降。自“营改增”全面推开以来,多数银行反映工作量明显加大。一是新系统的上线、培训需要投入大量精力。由于增值税相关系统由各银行总行统一开发,对于地市级分行而言为全新的系统及业务操作,需接受培训并在实践中不断适应和学习操作流程。二是增值税征收较之前营业税更加复杂,对人员税务方面要求更高。据多数银行财务人员反映,以前征收营业税时,只需确认当期收入,按相应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即可。而改征增值税后,要进行价税分离、进项税额抵扣等,操作上较营业税复杂了很多,工作量显著加大。但是从上文分析看,在工作量增加的同时,近期银行业税负并未下降反而有所上升。

(二)可抵扣范围较少,不可抵扣项占银行成本比重较高。根据财税[2016]36号文规定,银行提供贷款服务所进行营销费、宣传资料印制费、咨询费等进项税额不得抵扣,银行提供贷款的资金来源——吸收存款的利息支出也不得纳入抵扣范围。以中行为例,2016年未纳入抵扣范围的利息支出及手续费支出和人员工资薪金、福利等人力费用占营业支出的比重分别为64.6%和9.2%,而适用于抵扣范围的支出费用占支出总额的比重仅为13.7%(见表3);建行和长安银行这一比重分别为17.2%,9.1%。总体看来纳入抵扣范围的支出占银行业支出总额的比例较小,而不可抵扣项占银行总成本的比重大。

表3 中行2016年营业支出分类表

(三)增值税专用发票获取难度大,导致进项税额不能“应抵尽抵”,加重银行税收负担。增值税为价外税,实际利率为5.66%,较之前营业税率提高0.66个百分点,但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因此税负上升或是下降直接取决于进项税额的抵扣情况。银行业普遍反映,以下几种进项税专用发票获取难度较大,一是房屋租赁费用专用发票获得难度大,在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地市及以下城乡,大部分银行网点及自助银行采取租赁用房,房主98%以上是小规模纳税人或是个人。当前税收政策规定,小规模纳税人或个人不允许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月租3万元以上才能委托税务代开发票,税务在代开发票过程中必须要求缴纳个人所得税,一般情况下,银行与房主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是不含税租金。因此,银行若要求房主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房东会以租房价格为不含税价格为由而要求加价,无形中增加银行成本。以中行为例,2016年5-12月房屋租赁费用支出705万,以11%税率计算进项税额应为77万元,但实际抵扣金额为8.4万元,抵扣率仅达10.9%。二是电费专用发票获得难度大。据调查,银行业经营自建房比率不高,80%是由物业化管理的租赁房,经营用电费也由所属物业公司统一缴纳,供电公司只为物业公司开具的电费增值税专票发票,物业公司为所管各部门、单位或个人只开具普通发票,导致银行业绝大部分电费支出无法进行抵扣。以17%税率做进项抵扣,中行电费可抵扣金额为67.6万元,实际仅抵扣28.5万元,抵扣率为42.1%,建行抵扣率较高也仅达到60%,抵扣不充分性较高。三是住宿、维修、零星采购支出专用发票获取难,银行人员去县级以下出差住宿、维修装修以及零星采购等面对的大部分为小规模纳税人或个人。与房屋租赁获取专票面临的问题相同,难度较大。为获取专票,银行只能选择大供应商,成本更高,与成本最低的原则相违背。总体看来,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及个人对代开增值税专票的制度、规定不明晰,整体思想观念不强,对银行业增值税专票的获取带来较大阻碍,也因此加大了银行业的税收负担。

四、相关建议

(一)制度层面上完善营改增政策,彻底打通增值税抵扣链条。“营改增”政策的根本意图是为银行业减轻税负,但从实际效果看来,银行业税负并未有所下降。建议借鉴国外经验,完善政策内容,使之更加切实有效为银行业减轻税负负担。目前,我国银行业利息支出不能做进项抵扣,利息收入全额纳税,这导致增值税抵扣链条断裂。下一步应逐步打通增值税抵扣链条,将利息支出纳入抵扣范围。

(二)管理层面上提升管理服务质量,为营改增推进提供有力保障。一是财税部门应加强“营改增”政策宣传力度,使广大群众了解政策内容。目前欠发达地区整体缴纳增值税意识不强烈,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观念尚未扭转,大部分小规模纳税人或个人不知道或不了解营改增相关政策,因此在代开发票时有抵触情绪。财税部门应加大政策宣传力度,使纳税人在了解政策的基础上合理纳税,积极配合代开增值税发票,为银行等企业有效抵扣进项税打好基础。二是税部门应进一步提升服务质量,为小规模纳税人及个人代开发票提供高效指引及服务,全面提升服务效率,为“营改增”的全面推进提供服务支撑。

(三)企业层面上提高综合管理水平,适应营改增需求以降低税负。一是要不断完善相关财务及纳税系统,与“营改增”要求相适应,减少人员手工业务量,从根本上减少“营改增”后业务量。二是加强相关人员业务水平,对生僻业务等加强培训,确保发生各类业务时处理得当,避免给银行带来额外负担。三是要加强供应商管理,在进行采购、维修时,区分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优先选择与一般纳税人进行交易,从而实现进项税额“应抵尽抵”,进一步减轻银行税负负担。

(中国人民银行渭南市中心支行,陕西 渭南 714000)

[1] 钱杰,杨巍.银行业“营改增”后存在的问题及对策.《金融时报》,2016.8.29.

[2] 顾颖.“营改增”全面推行后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财会学习》,2016(10):236-237.

[3] 邵文珑.银行业营改增试点政策存在的问题和建议.《金融发展研究》,2016(12)84-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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