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理学分析

2017-11-15 04:15薛赛利
长江丛刊 2017年25期
关键词:法理学权益保护法欺诈

薛赛利

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理学分析

薛赛利

本文从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案例出发,运用法理学中的法律解释方法来分析问题使得对整个案件的理解和把握更加透彻。

法律解释 消费者权益保护 欺诈

一、案情简介

2013年9月23日,黄红娟在东阳横店向应文土购买由(安徽亳州)悦顺电动特种车辆有限公司生产的饿2013款油电混合铂金版电动轿车一辆,价格为38000元,当日付款13000元,并出具25000元的欠条一份,约定在2013年年底付清,车辆由黄红娟提走。同时,双方签订《购买电动轿车》协议一份,约定黄红娟作为电动轿车的持有人应服从政府的法律法规,遵守交通规章,并约定保修为一年。在使用过程中,黄红娟认为该车辆存在质量问题,因此未按欠条约定支付余款。于是应文土诉至法院,随后黄红娟提出反诉。

二、案件争议焦点的法理学分析

(一)案例争议焦点的法理学分析

(1)关于“机动车”的界定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是按照国家标准管理委员会制定的《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安全要求》,该要求指的是两个轮子驱动的车型,以此来区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对于四个轮子驱动并没有明确规定。因此可以认定涉案的悦顺电动轿车为非机动车,不需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登记制度和上牌制度。所以,按照这种观点,则可以认为应文土和黄红娟的买卖合同是有效的。

第二种是按照《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通用技术条件》的相关规定,只要符合“重量超过四十公斤”或“设计最高时速超过20公里/时”这两个条件之一,即属于机动车范畴。涉案的悦顺电动轿车是油电混合电动轿车,既用电,也烧油,时速在30公里左右,四个车轮就在40公斤以上,属于机动车范畴。只有依法登记符合安全技术标准,才能在机动车道上行驶。按照这种观点,黄红娟购买的悦顺电动轿车是不允许在道路上行驶的,那么合同的目的就无法实现。因此,二审法院以该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而判决解除该买卖合同。合同解除以后黄红娟返还所购的悦顺电动轿车,而应文土则返还给黄红娟购车款。

这两种观点是均是从文义解释的角度来定义机动车,运用了国家标准管理委员会制定《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安全要求》以及《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通用技术条件》,采用了文义解释中限制解释的解释方法将机动车的范围予以明确。虽然解释结论未必符合实际情况,但这种解释方法却是值得学习和运用的。

(2)对于涉案的悦顺电动轿车存在的质量上的瑕疵是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处理,还是按照民事法律中的一般买卖合同的违约责任来处理,这一矛盾在该案的一审和二审中均有涉及。

黄红娟认为:应文土在营销时反复陈述该轿车不用上牌照就可以上道路行驶,且伪造“东阳横店电动轿车大卖场”,包装自己,忽悠、欺诈黄红娟,构成营销欺诈。

在此处,就涉及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相关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按照这一规定,似乎应文土就需要向黄红娟负三倍的赔偿责任。

但是,在审判实践中,对涉及经营者实施欺诈行为的认定,要结合合同法、民法通则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宗旨,综合考虑纠纷的具体情节,进行合理的判断。既要审查消费者主张的经营者欺诈事实的相关情节,还要审查消费者的文化程度、社会经验和针对特定商品的认知能力。按照“买者自慎”的一般观念,如果消费者通过合理的注意即可辨别交易内容,即使存在经营者在推销过程中进行误导性宣传等情形,亦不宜简单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惩罚性赔偿。黄红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当然具有一定的辨别能力。此外,黄红娟还有机动车辆驾驶证,有相应的交通法规知识,应该预知涉案电动轿车的使用范围。从这样的角度来看,应文土构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制意义上的经营者欺诈,有些缺乏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既如此,本案应该按照买卖合同来处理。由于该合同并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则合法有效。但是,由于黄红娟在使用该车辆的过程中,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发的许可证显示,该车辆属场内专用旅游观光车,致使黄红娟不能按照购买时的意图使用该车辆,导致本案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本案合同应予解除,即恢复到原始的状态,一方返还货款,一方返还所购车辆。

关于这一问题的分析多采用了体系解释的方法,不只是简单的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惩罚性赔偿的相关规定,而是结合合同法、民法通则等相关法律综合判断和认定,以求得出更为合理的结论。

三、结语

本文从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案例出发,运用法理学中的法律解释方法来分析问题使得对整个案件的理解和把握更加透彻。让我也深刻认识到,我国目前的法律现状是法律纷繁复杂,看似是有好多规定可以保护我们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但到了真正用到的时候却不知所措。由于我国目前没有专门的经济法庭,所以经济案子都并入民事法庭来解决,这样会显得有些不伦不类。在国家法治不断健全的今天,作为消费者一定要有理性的认识,唯有在实施一定行为时懂得如何保护自己,才不至于在权益受到侵犯时手足无措。

甘肃政法学院)

薛赛利(1992-),女,汉族,陕西兴平人,硕士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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