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忠伟 孙晓光
由于互联网的发展过于迅速,国家还缺乏对互联网的管制和法律法规的建设,因此,在互联网上还存在着许多负面信息,对互联网中产生的法律问题还没有明确的解决途径。由于大学生是受高等教育的主体,也是使用互联网的主体,因为对于大学生进行互联网行为法律规范的教育,具有重要的意义。
由于互联网具有海量的信息存储,大学生在日常使用互联网的过程中,通常会对许多信息进行查询和下载。而在这个过程中,很容易产生大学生在没有经过著作人的同意的前提下,对作品进行下载和营销、将作品进行转载和上传,将其他人的成果为自己谋利。我国的著作权法中规定,著作权人在法定的时限内,对著作具有财产权和所有权,在没有经过著作人允许的情况下,无论是在互联网上还是现实中,对作品进行使用,都是一种违法行为。侵权行为一旦发生,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种行为,并不仅存在于侵权方面。在绘画、文学等领域,由于绘画或文学等具有的抽象性,很容易产生抄袭等现象的发生,并且很难对其进行裁决,也就导致了互联网上抄袭现象的频发。
由于缺乏互联网行为规范的教育,许多大学生在互联网的互联网道德观念和法律意识方面较淡薄,经常在互联网上发布不正确的思想,或对他人进行谩骂、侮辱。我国的《宪法》中早已有明确的规定,公民虽然具有言论自由的权利,但不能损害国家、社会和其他公民的利益,言论自由并不等于自由言论,一旦公民在言论过程中侵害了国家或他人的利益,将会受到相应的惩罚。
目前,我国的互联网立法和监管工作,大多停留在行政条令 的层面上,大多是颁发、条例或解释等,没有形成有一定规模的法律体系。其他法律如《民法》、《刑法》等方面,都具有系统的法律体系,才能在执法过程中做到有法可依。而互联网的立法工作过于零散,缺乏系统的互联网法律体系,因此在有效性和系统性上,都还存在着巨大的问题。
我国的法律体系中,上层的法律条款大多是禁止性的硬性规定,而下层的文件或公约等,则大多是倡导性的软性规定。法律体系的层级高低,直接影响了人们对其重要性的认识。在我国高校的法律法规教学当中,侧重点绝大部分是禁止性的硬性规定,对倡导性的软性规定学习程度和重视程度都较低,学生无法在学校的相关教育上对互联网行为法律规范进行重视,也就难以在使用互联网过程中进行应用。加上由于缺乏相应的惩罚措施,互联网行为法律规范中的条款大多数成为了一种宣传性的口号,缺乏实际的约束力。
由于过往对于大学生的互联网行为规范缺乏教育,导致大学生的互联网道德意识和法律意识薄弱,产生了一系列的恶劣影响,因此,高校应该重视互联网的地位,重视互联网行为规范教育的意义。通过对大学生互联网行为规范进行教育,让大学生能够更好的了解互联网的相关法律,对大学生进行法律指导,让大学生明确自己在上网过程中是否产生过有意或无意的失范行为,对大学生进行警示。同时,要培养学生的道德观念,让大学生明确,互联网虽然具有虚拟性,但现实生活中遵循的道德观念,在互联网上也要遵守,减少学生因为互联网的虚拟性而产生的不遵守道德观念的现象产生。
我国的互联网相关法律、行政条令和规章制度等都已经基本形成,对于青少年上网等方面也进行了相关约束,并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尤其是今年6月1日刚刚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无疑完善了我国网络安全领域的法律规范,但由于互联网的飞速发展,互联网的使用方法在被不断的开发,导致了许多其他层面上缺乏法律法规的制约。因此,要做到随着互联网的发展,法律法规也进行相应的更新,保证法律法规能够全方面的对互联网进行制约,减少因为法律法规漏洞而导致的犯罪现象产生。只有对侵犯了他人利益和触犯了法规的人进行处罚,才能更好的体现出我国法律不容侵犯的威严,在保护受侵害人的利益同时,对有互联网犯罪想法的人进行威慑。
在其他国家,无论国家的发展程度如何,对互联网的行为规范都有极高的重视。例如在德国、英国和澳大利亚等国,对于高校互联网使用的行为规范具有严格的限制。教师保证不再互联网上下载违法内容,学校的服务器会对校内的互联网进行监督,在出现问题的地方会及时的进行警告,许多大学还制定了相应的管理办法,要求全校的师生都共同遵守。我国可以通过对其他国家先进经验进行学习,通过在校内进行互联网监控和净化,提升大学生互联网行为规范,从而促进整个社会互联网行为规范的提升。在让学生积极地使用互联网的过程中,充分利用互联网中有利的部分,杜绝互联网中有害的部分,同时对大学生的人格塑造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
[1]吴学政.浅析大学生网络行为法律规范及安全教育对策[J].法制与经济,2014,1(13):2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