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秀丽
全球治理是政治的,全球正义却是哲学的。政治忽略的边界地带,哲学必须给予足够的关切,因为哲学向来富有睿智与良知。由此看来,台湾国立编译馆将其于2008年译介的玛莎∙C∙纳斯鲍姆《Frontiers of Justice》一书定名《正义的界限》不够妥当,而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新近译出的名曰《正义的前沿》一版显然恰当许多。在这部近著中,纳斯鲍姆教授明确指出她的诉求在于对现有的社会契约理论在处理社会正义问题方面暴露出的种种局限性加以反思,借以期待一种突破现有界限、适应于所有物种包括非人类动物的更大正义。虽有如此宏伟的理论抱负,纳斯鲍姆实际遵循的却是一条修正补充而非彻底重构的进路。作为当代最负盛名的自由主义思想家之一,这名完美结合了诗性与理性的杰出女性自然而然地选择自己的老朋友——约翰∙罗尔斯之正义论三部曲作为自己的“样本唱片”,通过精心的改编与扩充,奏响了属于自己的全球正义华美乐章。
本书开篇即列举了社会契约和三个悬而未决的正义问题——残障人士伦理关怀、全球正义以及对非人类物种的权利保护。概括而论,在作者所构想的更加丰富的全球正义理论体系中(区别于传统世界主义者拘泥于世界公民个体层面对全球正义所作的狭义界定),这三个问题及其合理解决均属题中应有之义。悖论的是,以社会契约进路为核心的当代正义论却无法将此三者安放于正义的界限以内。究其原因,作者认为问题正出在契约进路本身——无论进路发生的背景条件抑或进路的内在逻辑。
作者用了不多的篇幅简要回顾了社会契约理论自近代以降的历史沿革以及形态更迭。她认为契约论的现代形态大致可划分为三种形式:以大卫∙哥瑟尔为代表的“纯粹的自我主义形式”、“罗尔斯的混合理论”以及“纯粹康德式的现代契约主义”,后者以托马斯∙斯坎伦和布莱恩∙巴里为代表。考虑到在全球正义论域中的影响力,作者重点检视的是罗尔斯的混合理论。她直言罗尔斯的契约论中,虽然通过无知之幕的遮蔽,使得位居原初状态的各方代表都拥有了排除偶然性因素的道德属性与开展“苏格拉底式问答”的反思平衡能力,从而也构成了程序正义的基本条件,但是,他对休谟式“正义的环境”的承袭决定了其程序正义无法摆脱互利这一基本前提。事实确乎如此,罗尔斯追求的分配正义诸原则所适用的基本条件正是互惠互利的合作群体,并且进入原初状态的立约者们也都是自利且对他人利益冷漠的自由个体。这一点可进一步为罗尔斯在《正义论》中的解释所印证。他曾在书中表示,正义论有其赖以为系的主观条件和客观条件,前者意指每个关心自我获利且深谙“合作经营好过单打独斗”之道的自由公民,后者则可理解为正义规则生效的环境应是资源中度稀缺且具备合作架构的封闭场域。在此基础上,罗尔斯认为原初状态与无知之幕的设置可以最大限度保障程序正义,使经由公民反思平衡选出的诸原则与“作为公平的正义”之精神相吻合。有鉴于此,正义论是中性而非同情的,故而纳斯鲍姆认为她所列举的三类问题中的主体都因不符合正义论的条件要求而无法成为正义论的关怀对象。面对这些羸弱却游离于正义福泽之外的人,作者不得不另辟蹊径,选择不同于契约论的新进路。
自上世纪80年代与阿马蒂亚∙森合作编纂《生活质量》文集以来,纳斯鲍姆始终主张“能力进路”,在她看来这一进路因拥有直接关注结果这一重要理论特质而在一定程度上优于强调程序正义的契约主义正义进路。关于“能力”,作者近年来有过多次表述,且不断予以扩充修正。在《正义的前沿》一书中,作者再度重申了这一核心概念。我们不妨在此跟随作者的视角,对“能力”做一番简要疏解。
“能力”全称为“核心人类能力”,作者表示整全贴切的人学应当始于核心能力支配下“真正的人的活动”,通过从事这类活动,人方能享有有尊严的生活乃至人生。在纳斯鲍姆看来,罗尔斯的正义理论之所以无法涵盖残障人士和非人类动物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他基本承袭了康德式的个人观,而这种人的观念可以追溯到古希腊罗马时期的斯多葛学派,他们将理性视作区分人类与非人类动物、人类及其自身的动物性的重要特征。康德继承了这种个人观,将理性与尊严紧密相连,并将人类尊严和道德能力与自然世界分离开来。纳斯鲍姆指出,康德的这种把人性和动物性分离开来的理论存在诸多问题。第一,这种分离否认人的尊严就是某类动物的尊严;第二,将人性和动物性分离开来就否定了动物性本身可能具有尊严,因而容易导致我们轻视自己的动物性所具有的价值并歪曲我们与其他动物之间的关系;第三,康德式的分离会忽略这样一个事实:疾病、老龄、意外等状况不但会阻碍我们动物部分的功能,同样也会阻碍我们的道德和理性的功能;第四,康德式分离会让我们忘记正常的人类生命周期会带来多次特殊的依赖期,在这种时刻,人的活动与那些终身残疾的人的经历非常相似。罗尔斯虽然不支持康德的形而上学立场,也不赞同康德关于自然王国和目的王国的区分,但他却保留了康德的个人观,使人格植根于道德的和审慎的合理性而非人类与其他动物共享的需求。在他的正义理论中,患有严重精神不健全的人以及非人类的动物均缺乏理性的道德能力,从而没有资格享受平等,获得出于正义原则的尊重。
出于对上述看法的诸多不满,作者受惠于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动物”观念与马克思曾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提出的“作为社会器官的人”这一思想,形成了以关切人的尊严为旨趣的“核心人类能力”清单。在这份类似于人权宣言的清单中,作者列写了生命、身体健康、身体完整、感觉与思考、情感、实践理性、依存、其他物种、玩耍、对自身环境的控制等诸多方面的核心价值目标,并且,这一清单不是封闭或偏袒的,而是在不断的完善与道德反思基础上,获得合理的道德证成。作者认为,核心能力清单能够作为对罗尔斯正义论中“首要善”有力的理论补充,并且能够在满足程序正义的前提下,让我们拥有一条判别结果正当与否的独立标准——相比于罗尔斯在《正义论》中对“分蛋糕”例子的赞许,能力进路更加钟爱“刑事审判”。不难看出,纳斯鲍姆对待契约论之悬而未决的三个问题采取的态度不单单是“作为公平的正义”,而是出于维护尊严的关怀。值得一提的是,作者对尊严的维护并未止步于设法使正义原则向残障人士与贫困国家的人民适度倾斜,她还充分考虑到与我们人类朝夕共处的其他物种的应有权利。在能力清单的扩展版中,作者基于对人与非人类物种之共性的考量,试图将前述各项“核心能力”均向其他物种做出了理论延伸。
贯穿《正义的前沿》一书始终的理念是:寻求一种真正的全球正义。换言之,纳斯鲍姆教授想要借助能力进路,实现对契约进路的全球正义版本——无论是罗尔斯的万民法,还是贝茨和博格的世界主义平等主义构想——的全面超越。在作者眼中,万民法显然不能带来全球正义,因为罗尔斯将较贫困国家排除在第二阶段的契约之外,大多数与重要经济事务相关的决定即便听取了较贫困国家的意见,也没有吸纳他们的意见,这听上去当然也是不平等的。与其同时,在跨国问题的处理上,尽管罗尔斯形容自己与国内正义采用了同样的原则,但那是根本不同的原则:它尊重群体而不是个体,并且不够尊重个体,任由他们的权利受控于其附近占支配地位的群体,而不管他们是否喜欢那个群体。相比之下,作者更为赞许贝茨与博格的思路,尽管她认为能力进路与世界主义契约论在面对平等的态度上颇有不同。不过,作者认为罗尔斯的“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这一认识准确无误,全球正义本质上也是一种制度正义。据此,作者围绕能力进路给出了适用于全球性结构的诸原则。其中,值得重视的是这样几条原则:在促进人类能力这一限制范围之内尊重国家主权;富裕国家有责任将自己的一大部分GDP赠给贫困国家;跨国公司有责任在它们所运行的地区促进人类能力;所有的制度和大多数的个体都应当关注各个国家和地区所存在的弱势群体的问题;以及应当将家庭看作一个珍贵的、但并非“私人性”的领域。总之,作者着力提出的全球性制度重构将极大促进能力进路发挥实效。
不过作者深知,能力进路的全球正义可否由设想落实为原则乃至行动,还取决于其能否成为一种重叠共识。寻求重叠共识,是罗尔斯面对多种合理的完备性学说共存这一事实,依据契约进路给出的正义原则证成标准。有意思的是,《正义的前沿》一书中,随着解决三个悬而未决之问题这一脉络的逐步演进,作者虽在三个重要的结论性章节的末尾部分,都设置了专门一节用来“验算”能力进路的“重叠共识性”,但标题都以问号结尾。这些问号,或许包含两层含义。其一,向同行坦承:自己并没有十足的把握证明能力进路可以成为重叠共识的核心;其二,向读者传达一种善意的提醒:伦理不是伦理学,假以“自讼”,我们的情感定会超越理性的重叠共识,带领我们自觉实施以能力进路为导向的关怀行动。如作者所述,全球正义理念始终朝向这样一个社会目标:我们自身利益的核心部分是,我们每一个人——只要我们同意说我们希望与他人一起过得体面且受尊重——都要去创造一个并生活在一个道德上比较体面的世界,在这个世界里,所有人都拥有所需要的一切以过一种与人类尊严相匹配的生活。在行将迈入“人类命运共同体”新纪元的当今世界,如此富有同情心的全球正义构想显然值得我们认真对待!
注释:
①参见第二章第七节“重构契约论?”、第五章第六节“一种国际性的‘重叠共识’?”、第六章第十一节“一种重叠共识?”
[1][美]玛莎∙C∙纳斯鲍姆.正义的前沿[M].朱慧玲,谢惠媛,陈文娟,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6:38.
[2][美]玛莎∙C∙纳斯鲍姆.正义的前沿[M].朱慧玲,谢惠媛,陈文娟,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6:92.
[3][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M].何怀宏,何包钢,廖申白,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3.
[4][美]玛莎∙C∙纳斯鲍姆 .正义的前沿[M].朱慧玲,谢惠媛,陈文娟,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6:221~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