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非法传销的危害及治理对策

2017-11-14 21:38李胜葵
法制与社会 2017年30期
关键词:组织领导

摘 要 所谓传销,是指组织者通过一定形式联络发展目标人群,并设置一定层级,通过各层级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完成业绩为指标确定收益和报酬的活动形式,其本质来源于“庞氏骗局”,一般要求被发展的人缴纳一定费用或完成业绩才能取得资格,最终形成以后来者的资财作为上线人员的收益。由于非法传销经营和组织者为了获取利益逐步发展为不择手段疯狂扩展规模,对下线人员进行控制,因而衍生出一系列社会问题,对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造成扰乱和冲击,引发相关犯罪,危害和谐稳定的局面。本文认为应整合社会力量予以严厉打击。

关键词 非法传销 组织 领导 传销活动

作者简介:李胜葵,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检察员。

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10.272

2017年7月,东北大学一名山东籍学生被发现在天津市静海区非正常死亡,经调查,是因求职被骗误入传销组织。同样是2017年7月,广东深圳的“善心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被查处,张天明等人打着“扶贫济困、均富共生”等幌子操纵传销,初步估算涉案金额可能高达50亿元人民币。数据显示,天津市静海区在打击传销活动的专项行动中,清理传销窝点301处,查处传销人员63名。今年以来全市破获传销犯罪案件81起;而2016年全国查处的传销犯罪案件2826起,同比上升19.1%。

一、非法传销的主要特征

现状可谓触目惊心,而传销分子无论出于何种主观方式,最终无一例外成为了上层组织者的工具,发挥了敛财与控制人员的帮凶作用。据考证,传销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的美国产生,在日本成型,并且于20世纪80年代传入中国,逐渐得到发展。比较之下,传销在国外是有一定实质内容的,通过商品及其使用形成口碑并借顾客宣传,而且让他们有所收益,也就是开展客户传播销售的方式;然而传销进入国内则完全已经变质。不但没有产品,而且公司也是虚无的,最多只是一个空壳,所采用的直接方式,就是上线发展下线,通过缴纳人头费的途径为上线和组织者形成收益,也正是由于它的非法属性,需要通过严密的组织方式对参与人员进行控制、“洗脑”,用虚构的谎言去骗取他人。

(一)传销组织相对严密、隐蔽

这一特征是由它的非法属性直接决定的。起源于“庞氏骗局”,必然需要形成金字塔式的组织机构,才能使上层组织者攫取利润。而其层级性管理,也要相对严密的组织才能完成,逐渐发展以后,就是上层对下层实施严密控制,而同级之间绝少沟通往来,避免这种结构被破坏。组织成员之间在这种架构统治下相互监视,外界很难了解其内部活动范围和方式,相对就形成了隐蔽的团体。这种方式即使有意外状况也很难触及最上层组织者,更难彻底根治。

(二)传销活动对普通群众具有欺骗性

传销活动的主要方式就是发展下线。这种下线的扩大最初是不可能通过强制实现的,而只能是花样繁多的欺骗。由于取得信任最便捷和容易的就是亲友之间,所以欺骗也往往发生在亲友之间。到后来随着传销被群众更多了解,这种天花乱坠的欺骗也难以奏效,所以开始出现假招聘等各种方法。同样是发生在各个层级之间,获取收益的途径只能是欺骗,而它也成为传销扩展的核心方式。

(三)传销人员多被控制且来源分散

正如本文所举实例,多数人目前对传销及其危害已经有一定程度的认识,因此常规手段的欺骗已经具有相应难度。传销的组织者和积极执行层面的人员,开始挖空心思坑蒙拐骗,不惜一切扩大人员范围。为了避免各种可能出现的意外,组织者对新加入的人无不严密监控,避免他们同一切外界接触。同时,无论是欺骗亲友加入的人员、虚假招聘蒙骗的人员,往往都在外地活动,被置于人生地不熟的环境,方便组织者控制,待“洗脑”有成效之后再使之成为新的欺骗者。

(四)傳销活动具有严重社会危害

一是参与者的财产损失。前文已经述及,仅仅一个“公司”传销的涉案数额就高达数十亿元人民币。那么综合起来,全国所有传销案例将是更加庞大的数字。由于它的本质是骗,并不创造财富,因此必然要有最终为其付出的受害者。极少数人操纵不同层级的实施者,主要采取“杀熟”方式,后果就是绝大多数人血本无归。二是使人心态扭曲。或许部分传销的组织和实施者确实通过不法手段攫取了财富,但这不可能是全部人的结局。它能产生的影响、吸引人的手段也就是诱惑他人一夜暴富的心理,最终陷入传销不能自拔。三是衍生社会问题影响稳定。多数传销人员非法聚集、在外地聚集,必然引发事端。被欺骗的人一旦走投无路,更可能导致怨恨,或者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甚至抢劫、杀人等恶性案件。四是危害正常的社会秩序。加入传销组织的人为了暴力或者挽回损失,欺骗亲友是必然的,久而久之,只能使人互相失信,社会诚信体系也面临危机。

二、非法传销的主要诱因

(一)立法存在薄弱环节

随着非法传销愈演愈烈,对正常的社会秩序和环境造成了严重不良影响,取缔和打击传销的必要性依法凸显。1998年4月28日,国务院发布《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明确要求采取有力措施查禁取缔传销和变相传销行为;2005年8月10日,国务院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颁布《禁止传销条例》;2009年2月28日,刑法修正案(七)正式规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更进一步表明了国家对于非法传销的态度。但应当指出,此后相关司法解释未及时跟进,在法律适用方面仍有需要探索之处。

(二)虚假的利益诱惑

非法传销者宣扬的都是一夜暴富,而这也恰恰迎合了一部分缺乏社会经验、又贪念炽烈之人的心理。他们渴求的是不劳而获,或者是不需要付出、不需要辛苦就能取得巨大收益,所以他们被非法传销的组织者所发展和利用也就成为必然,在金钱梦的迷惑面前,他们先是蒙受损失、受人控制,进而为挽回损失转向再去蒙骗他人,使得传销锁链得以延续并造成更大的负面影响。endprint

(三)就业压力的负面影响

目前的就业压力比较明显,一些中低层次的岗位又不能满足部分人的需求。他们不去衡量自身能力、水平能不能适应高层次的需要,而是单纯对比他人的收入与自身有多大差距。如此一来,幻想轻易摆脱困境、幻想轻易发财的人也就更加容易被诱导和蒙蔽,最终被传销组织洗脑,成为他们的一员。

(四)主管部门打击不力

对于传销活动,在其危害不够明显的时候,政府主管部门的管理工作经常处于缺位状态,容易给其滋生留下空间。另一方面,对于规模不大、影响并不突出的零散传销者,只能将之驱散、遣返或者给予一定行政处罚,导致此类人员能够迅速重新聚集并开展活动。至于传销组织背后深层次的组织领导者,更难根查到底,使之逍遥法外,更加助长了他们实施非法活动的嚣张气焰。

三、打击防范非法传销的主要对策

(一)完善立法

进一步明确“组织、领导传销罪”法律适用的相关问题,尤其是积极参与、多次参与者的相关法律责任;对于跨地域开展组织传销活动的,在管辖方面确定责任、职权范围,避免推诿现象;非法传销衍生其他犯罪的,应当明确组织内部人员是否具有共同犯罪责任、是否属于实行过限等情形;对于情节和结果加重犯的处罚规定要更加具体。总之,应使执法工作有据可循。

(二)加大打击力度

在目前,非法传销得以存在的主要原因之一是违法犯罪成本过低,打击力度不够。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往往能够逃避处罚并很快东山再起,使得实践中很难根治。建议执法工作提升“有法必依、执法必严”的工作意识,避免出现以罚代刑,树立法治权威,从而发挥法律对非法传销的震慑作用。

(三)强化宣传工作

针对传销活动可能针对的目标人群,如无业人员、低收入人员,以及刚刚毕业求职的学生,加大宣傳力度,使他们充分认识传销的本质、表现、方式和危害。利用各种媒体,尤其是大数据时代的网络优势,帮助人们认识传销的非法性,识别什么是传销,提高人们的自我防范能力。只有全民重视起来,共同抵制传销,才能使之失去生存基础。

(四)整合社会资源,形成防范合力

打击和防范非法传销,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不仅司法机关应当重拳惩治,行政管理部门也要认真履行职能,根除传销生存的土壤。如加强出租房屋的管理、严格管控外来人口的登记、建立各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和协作机制,完善涉罪案件的移交工作等等。

(五)完善追责机制

对于传销活动比较密集突出的地区、造成重特大案件的,以及其他防范打击不力的情形,区分不同责任范围,对相应的政府主管部门领导、司法机关领导人员,建立完善责任追究机制。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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