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设计与机会选择分析

2017-11-14 13:35廖红
法制与社会 2017年30期
关键词:民办教育制度设计

摘 要 制度设计由于其扩展社会选择方面的作用而非常重要,而扩展选择是经济发展的一个最基本的目标。教育通过对人力资本的改善使得个人“更有力量”,而同样扩展了选择。不过,制度是资本与技术外的第三个关键因素。制度影响社会选择是通过影响信息和资源的可获得性,通过塑造动力,以及通过建立社会交易的基本规则而实现的。制度设计影响机会选择,为提供更有效率的组织经济活动的途径而对发展做出贡献,而这些途径又通常导致立法基础进行调整。

关键词 制度设计 机会选择 《民办教育促进法》 民办教育

作者简介:廖红,华东政法大学2012级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专业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宪法。

中图分类号:D923.1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10.256

在过去的20多年中,民办教育蓬勃发展,已经成为中国教育事业不可缺少的一支力量。它对公办教育在人才培育方面的市场供給不足提供了重要补充,对教育事业的贡献不可低估,这再一次说明了市场力量的重要性。

然而,只是在最近,我们才开始系统性地了解这些经济力量是如何与社会中存在的法律制度和政治安排发生相互作用的。本文讨论的是法律等制度设计和政治安排是如何影响民办教育事业拓展的,以及影响未来中国教育产业的发展的。重点探讨《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正案中关于民办高等教育的公益性与营利性,法人地位的确立、如何平衡公平与效率的替代关系,找到最佳的平衡点,进而保证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从法律地位和经济地位进行重新思考,以期对《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改案进一步设计提供理论依据和分析框架。

一、 民办教育存在的一些问题与看法

《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已颁布和实行了多年,在实践过程中遇到了前所未有的问题,其复杂性可能是当初立法时没有想到的,例如关于民办学校的法人地位、民办高等教育的公益性与营利性,从经济角度关于“合理回报”问题等一直在学者和政府部门以及办学实体方面争议不断。对民办高等教育的投资性质、法律地位进行法律和经济方面的双重分析,这将为解决争议特别是关于“营利性”和“非营利性”的困境提供理论指导。

经济学最重要的成就也许是证明了受纯粹自利动机驱使的个人能够从交换中实现互利。借助于价格机制,这一交换过程可以扩展到包容各种各样的物品和劳务。但是互利的交换必须要求有一个好的制度规则来约束,只要按制度规则,就能各自获得利益,否则就会受到巨大损失。但如果制度规则设计不好,就会出现制度规则导致的在交换中出现损害自己和社会的行为。

教育是一种排他性的准公共物品。如果不划分营利性和非营利性,而用“合理回报”这一模糊词汇来进行约束,民办学校投资者就没有动力把资金用于对教学的改善,并且可能通过说假话获得收益。从经济学的角度看,一个机制的最值得关注的特征有两个,信息和激励。机制的运行总是伴随着信息的传递,信息传递或者说信号就成为影响机制运行成本的一个重要因素。要使机制有效运行,最好的方式就是信号都是真的,没有扭曲,这就可以减少成本。机制设计理论可以看作是博弈论和社会选择理论的综合运用。

如果我们假设人们是按照博弈论所刻画的方式行为的,并且我们设定按照社会选择理论对各种情形都有一个社会目标存在,那么机制设计就是考虑构造什么样的博弈形式,使得这个博弈的解就是那个社会目标,或者说落在社会目标集合里,或者无限接近于它。

教育立法必须谨慎,在立法时,不要忽视寻租活动的分析和治理,也不要忽视制度设计中所谓“合理回报”的危害性,否则会使得民办教育的发展对经济贡献的努力收效甚微。

《民办教育促进法》是指导民办教育发展的最重要法律制度,此次修正就是把“合理回报”导致的坏影响消弭掉。这里关键是明确营利性与非营利性学校的区分,并进行有效的分类管理。要做到这一点,法人地位确立是关键。我国 建立法人制度相对比较晚,只是在1986年颁布、1987年施行的《民法通则》对法人作了专章规定以后,才开始建立法人制度。根据法人的设立宗旨和活动性质《民法通则》把法人分为企业法人、国家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这种传统法人制度理论是对《民法通则》确立法人制度的反映,对于依法建立法人制度、规范经济秩序以及整个社会秩序起到了积极指导作用 。

需要指出的是《民法通则》只将法人分为上述四类,现在社会中介组织越来越多,民办、合资办学校、医院等日益增加,很难归入《民法通则》划分的四类法人。后来,国务院提出“民办非企业”这一名称,显然也是临时之举,定义模糊。学者们众说纷纭,雾里看花。有关民事主体以及法人分类,如何规定为好,需要进一步研究。俗话说,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而事不立。民办高校的法人地位不确定,立法效果就不可能达到预期目标,所以明白清晰地确立民办高校的法人地位对其健康发展十分关键。

通过上面分析可知,要想使民办高校的发展真正符合社会要求,实现社会福利最大化,就要明白教育对一国发展的重要性,而法规的建立是规制教育市场的竞争和价格信号是否有效的准则。

二、教育对国家发展战略的影响分析

教育是一国发展的基本目标,其本身进步就是经济发展追求的重要结果。教育对于实现生活的价值和意义尤其重要;它对于广义的人类能力的拓展以及国家长期竞争能力均有重要意义,而这正是国家发展战略的本义。我们国家这些年的快速经济增长,是吸收现代技术和知识推动经济竞争能力的结果。而塑造自主经济增长和发展的能力过程中,教育起着关键的作用。同时,教育作为对增进人力资本因素,在总生产函数中是一个重要的投入要素。教育既作为投入又作为产出的双重角色,为其在一国发展战略中赋予了核心地位。

如果说,教育事业在改革开放以来取得了真正巨大的进步,这毫不夸张。尽管取得了这么突出的成就,目前我国教育方面仍然面临巨大的挑战。一般来说,教育与就业和收入是正相关关系,全面推进小康社会建设,可以说最重要的是实现教育资源的平衡。不同教育水平下社会与私人收益和成本之间的重要差别以及这些差别对于教育投资战略和国家发展战略意义重大。由于教育资源分布的严重不平衡,教育可能会加剧不平等和贫困,难以实现小康社会这一目标,必须引起国家政策制定者的高度关注。根据一些研究成果显示,确实国家的教育质量而非数量本身能最好地解释有差异的薪金和个人生产力。这表明政府应该花更多的精力来提高已有学校的质量而非扩张学校的数量,同时也表明单纯靠政府的公办教育不能解决质量问题,因为公立学校缺少竞争活力。全球私立教育的革命充分说明,民间兴学对教育发展的重要性,改善教育资源分布状况,引进新的教育模式,形成公立与私立教育之间的竞争,使教育百花齐放,百家争鸣,防止千校一面。很明显地可以得出结论:在教育领域,引进民间资本兴办教育,对一国长期发展战略至关重要,教育系统需要进行彻底的改革。endprint

三、教育立法的机制设计与机会选择

在任何经济社会中,不完善的制度设计鼓励无效率和囚徒困境难题无解。制度设计当初可能只是不适当地规定了一些模糊规则,但是在其层次上,关于制度规制类型导致的机会选择只要实行的时间足够长,就可能引起自我无穷延续的制度安排中的那些扭曲。更严重的是,由该制度导致的寻租活动可能使得当初的努力收效甚微;甚至造成提供公共物品部门的过分单一化,从而妨碍人们在组织制度创新方面的创造力的发挥;更严重的是,由于信号扭曲导致资源难以投到急需和收益率好的项目建设。

我国民办高等教育普遍面临两大难题:一是实际能力与快速扩张难以形成稳定的发展速度;二是办学过程难以用低投入带来高质量的人才产出方式来实现发展。前者涉及学校发展的动力支撑问题,后者是学校的经营管理理念和效率的问题。动力支撑的困境最明显的表现为办学的资金在起初已经形成了相当规模的投资存量,但缺乏充足力量實施必需的后续追加投资,以维持原有投资的生产力及支撑原投资已形成的快速发展能力。关于经营管理理念和效率问题,则表现在法律地位不明确造成投资的主体与管理主体办学理念差异,从而导致无法吸引优秀的人才加入形成稳定的高质量的教师队伍;而效率表现在缺乏监督,只注重数量而忽视质量,导致国民无法认可并且难以扭转这种劣势的现实上。这两大难题目前仍然存在且难以解决,其原因何在?实际上主要原因来自于立法的机制设计和立法目的的不明确。要解决此问题也要从此入手。

关于《民办教育促进法》当初出台的草率之举,以及由此带来的争议问题,在许多学者和专家的文章中可以找到,我不打算过多讨论。这里只就立法机制和目的模糊导致的修正案前后几个争议大的问题,用上述理论进行分析并说明可能带来的后果。

第一,忽视了民办高校的法人地位必须在法律上明确的重要性,忽视了对寻租活动的分析和治理,从而缺乏好的机制设计方案规制其健康发展。其结果寻租活动在土地审批和建校许可上大行其道,造成资源配置无效率,劣币驱逐良币现象,使得当初推动民办教育发展的努力收效甚微。

第二,如果修正案对民办学校的产权仍然没有给予明晰的法律界定,就会妨碍学校在组织制度创新方面的创造力的发挥。在民办学校产权不明晰情况下,投资者和管理者就会缺乏从教学和科研方面推动其发展壮大的动机,教师和管理者为自身发展的努力也可能因遭到上层的反对而失败;加之由于缺乏法律的保护而导致一些优良的学校无法进一步发展而中途夭折。更无法与公办学校形成竞争的局面,不利于教育事业的多样化发展。

第三,立法机关未搞清立法的基本问题而急于出台立法,立法机制缺乏明晰的设计,使得自身对法律的理解和释义自相矛盾 。如果立法者当初急于立法出于无意,应该在法案修正时及时纠正;如果是出于有心,将会带来寻租和腐败的严重后果,使民办高校发展陷入危险的路径依赖。例如在《民办教育促进法》第2条、第46条、50条、51条、第59条第2款以及附则第66条等法条模糊,释义自相矛盾 。由于立法动机不明确,特别是对民办高校管理体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导致民办高校管理权力过于集中,使得决策失误太多和效率观念淡漠。由于机制设计的缺陷,一方面使得投资者过分干预学校的管理,助长不负责任和办事不求效率的官僚主义作风;另一方面由于投资者对管理者的过多干预,甚至出现投资者取代管理者做出学校发展规划的选择情形。在这样的决策环境中,即使国家从政策上给予大力支持以提高民办教育发展和改善教育质量的良好动机,其结果也必然是事与愿违的。

第四,立法机制设计而导致的制度不完善,使得立法修正时,多种意见这一信号缺乏有效的反应中枢。 由于各方利益的纠结,分类管理确定不下来。由于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分类管理的法律衔接问题,使得教育投资者难以抉择,这样一来,一方面会使投资决策所产生的结果违背其本来的意图;另一方面也可能带来投资的负外部性大大超过正的投资所带来的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投资收益。

以上这些问题所导致的立法失误,本来可以在立法前进行仔细的机制设计中避免的。因此,在教育修正案再次立法之前,通过机制设计让各方说出真实想法——说真话。进一步明确立法目的,让立法的规制约束使投资者选择教育事业最优化发展方向,这样才能使民间资金投资教育事业得到有效发挥。

四、结论

我们一直在思考选择的条件,也一直在识别对人类社会中制度设计与安排的分析所进行的启发式研究要素。启发式研究要素涉及到环境因素,它们被放置在关系的结构之中,在文化环境与法定秩序和拥有共同理解的命运共同体有关,这也构成了选择的一部分。

在这里,我们的研究所要做的是,我们可以用特殊的聚焦点“穿透”社会现象而不是越来越“远离”它,我们在研究一国的问题时,尽管所有选择——行动情况都将受到文化、习惯和国情特殊性的界定,但是,在开放的世界中,人们的文化是相互影响和可以借鉴的。这是因为,我们可以通过假设:普遍适用于人类本性又普遍适用于人类社会,并且人们都渴望存在的典型社会环境,把它们在文化上和社会上的特定情况并列起来进行多种文化间的比较,吸收不同国家在相同或相似情况中的成功经验,这样,特定的分析就可用于更普遍的多种文化间的比较,取长补短,互为借鉴和补充,才能避免风险和减少混乱。

因此,无论是作为立法者,还是观察者,共同面临的选择条件需要被作为人类社会中扩大了的选择领域而重新思考。

注释:

[美]丹尼斯C·缪勒著. 杨春学译.公共选择理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13-23.

一般认为,法人制度肇始于罗马法,在罗马法中,有关法人人格的理念主要体现在“团体”之类的组织中,“为了形成一个真正的团体,即具有法律人格的团体,必然有数人(至少为三人)为同一合法目标而联合并意图建立单一主体的人。”罗马法中对“团体”之法律人格的赋予,被认为是民法理论研究和制度设计中最富想象力和技术性的创造。

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法人 (法律概念)http://baike.baidu.com。

邵金荣.民办教育促进法立法案例研究(第1版).知识产权出版社.2015.12-22.

张春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释义.法律出版社.2003.116-125.

王保乾、李含琳.论基础设施与西部大开发.天水行政学院学报.2002-04-30.endprint

猜你喜欢
民办教育制度设计
基于动态能力理论的民办教育持续发展研究
民办高校中产品设计专业校企合作机制研究
民营中小企业内部控制优化研究
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跃升的校企合作症结及其破解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的困境和策略
大类招生模式下大学生专业分流的影响因素分析
以务实精神合理创设容错机制
关于我国开征环保税相关问题的思考
从中外教育现状探求教育改革出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