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师曾志 杨 睿
探析作为出版理论研究基石的权利与权力的 博弈
◎ 师曾志 杨 睿
出版权利一直是出版理论研究中的重中之重,关键是出版权利作为一种理念型、神圣性的问题,它需要出版权力的共同作用才能得以实现。以新媒介赋权与反赋权的视阈,从公民、公民身份出发,辨析权利与权力的区别,探究从出版权利到出版权力再到出版权利实现的复杂曲折过程,承认受众作为知识的生产者、传播者已加入到了出版传播的实践中,在二元对立思想存在的基础上,更加注重微小叙事的行动与实现、情感与理性、态度与行为等的知行合一,指出互联网时代出版理论与实践的发展彰显出自我觉醒与确认的重大意义,在此基础上,深究出版研究的真问题以及推动出版理论与出版实践的发展。
互联网;权利;权力;公民身份;新媒介赋权
互联网时代出版业在出版建制管理、出版内容、出版形式与形态、传播渠道以及用户需求等方面都发生了巨大改变。多中心化及异质性的出版格局从表面上看是出版技术引发出版形式、形态、传播渠道的变化使然,其深层次的问题其实是出版在原有的研究基础上越来越凸显出受众研究的重要性,而受众研究与国家、民族、政治、经济、文化、语言等有着密切关系,这意味着跨学科、跨专业、跨行业已成为出版研究的主要范式。
出版与政府管制关系密切,对出版的研究离不开对受众所在国家管理体制、机制、经济、传统、文化、技术应用等方面的深入了解。亚里士多德说,人是政治的动物。新媒介技术发展所带来的万物互联、万物皆媒的现实,使得出版研究范式发生革命性的转移,以出版物介质、形态以及生产管控作为出版学研究的基础已成为遥远的过去,出版学研究越来越多地涉及如政治经济学、传播学、媒介研究、社会学、政治学、心理学等已成为不争的事实。以用户个性化需求为导向的出版业市场也已成为出版学研究的重点,这迫切需要出版理论的创新与发展,为出版业实践提供解释与导引。
在新媒介快速发展的今天,从出版研究的机理中看,出版业若想适应互联网时代发展的需要,应当重新追问什么是出版业实践发展的理论根基,而要想回答这个问题,就必须切实了解和理解当代出版业发展方方面面不断变化的条件以及在这种变化中探析与理解出版业实践发展的走向与趋势,才能真正厘清出版学研究中基础理论根基的核心要义。
长期以来,出版业发展受印刷术主导下的线性思维模式的影响,认为影响出版业发展最重要的因素是出版体制、制度以及机制等。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使得出版活动彰显出多样化、多元化的发展格局,焕发出了长期被遮蔽于体制、制度、机制等背后的每个个体自我意识与意志的能动性,让人们越来越注意到掩藏其背后的无所不在的出版权力成为出版业发展的重要力量,了解出版背后的权力与权利是如何反复争夺的,才能抓住受众研究的核心。受众研究中很重要的一点是放在国家管制的大环境中,从公民或公民身份的角度切入,出版权利与权力的矛盾紧张关系才能更好地呈现,也能进一步说明权利与权力的反复争夺何以成为出版理论研究中的重要基石。
毋庸置疑,出版权利一直是出版理论研究中的重中之重,关键是出版权利作为一个理念型、神圣性的问题,它需要出版权力的共同作用才能得以实现。否则,若单纯从出版权利的视阈建构出版学基础理论,其结果必然是难以揭示迅猛发展的出版实践,更无从指导出版业的发展。互联网时代普通人以及他们所形成的社会关系网络的出版权力已日益成为出版权利实现的手段与方式,以此展开出版理论的研究,才可能有更大的解释与提升空间。
个体权利与政治成员资格在政治学与法学中更多地被称为公民或公民身份。权利研究的主流范式是18世纪以来自由主义理论作为西方国家政治与法律实践基础而建立起来的。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奠定了天赋人权、人人平等的思想理念。个人权利的至高无上性是建立在国家与个人契约关系基础上的,个人由此而获得了公民或称之为公民身份的称号。公民或公民身份突出其从属于具体国家的特征,根据该国宪法和法律,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这种思想为自由主义权利观成为国家与社会发展中的支配性话语并具有正当性和合法性奠定了基础。
事实早已证明,自由主义权利观在政治与法律实践中变成了一种高高在上的理念与理想,在理论研究与行动实践中,权利作为唯一解释与改变社会的途径已被证明是不可能的,很多思想家对此都进行过深刻的思考。在现代权力无所不在的情境下,很难保障公民或公民身份应受保护(如出版权利)的实现。
与自由主义权利观相对应的还有一种权利观,即公民身份的共和主义的范式。亚里士多德开创了共和主义公民身份的古典范式,它被认为支配了18世纪以前的历史。其思想根源是作为公民“在一个理想的政体中,他们就应该是以道德优良的生活宗旨而既能治理又乐于受治的人们。”其核心要素是公民在城邦中应具有良善、美德、参与、奉献的特性,积极参与城邦的政治生活,轮替充任统治者和被统治者,从而使公民和国家彼此受益。这些思想也成为启蒙运动时期很多思想家的思想来源。如卢梭认为,美德是公民身份的核心要素,有美德才有公民,有美德的公民才有自由,国家是由有美德的公民自由组成的。
自由主义公民身份与共和主义公民身份两者有很多的区别,郭忠华教授概括其具有以下三点不同:首先,在目的上,前者所追求的是个人在私人领域中的自由,后者追求的是个人在共和国中的自由。其次,在形式上,前者建立在个人主义的基础上,把公民身份看作一种法律地位,具有明显的法理色彩。后者则强调在个人之间建立友谊、和睦和兄弟般的爱,把美德置于公民身份的核心地位,认为只有在具备公民美德的前提下,才能谈得上共和国的维持和公民自由的实现。最后,在角色活动方面,前者倡导一种消极公民的角色,后者则把关心国家大事,积极参与公共事务看作理想公民的表现。因此,共和主义公民身份范式中所注重的良善、美德等因素形构了个体社会关系网络中有机团结的力量,也从根本上生产出一种有别于所有权、支配权等观念下的另一种动态的、过程性的权力,它不同于自上而下的权力,形成的是一种自下而上的权力。
英国开放大学著名公民身份研究专家恩靳·艾辛更是认识到公民身份中权利与权力的不同。他指出:公民身份实际上并非指作为政治或者国家的成员身份,它也不是指权利的组合。他认为,当你把公民身份看作民族国家的成员资格以及与之相联系的权利和义务的时候,这种界定方式也的确取消了公民身份的所有可能性。艾辛提出应将“创设公民身份”(Enacting Citizenship)和“公民身份行为”(Acts Citizenship)区别开来,前者体现在既存的权利和义务等方面,后者则尤其体现在人们对正义和公民身份的要求等方面。他更强调后者,并把从关注制度到关注行动的转移称作公民身份的本体论转移 (Ontological Shift)。艾辛对公民身份理解的思想来源既有共和主义的传统,也有马克思·韦伯公民身份是一个反复争夺的过程以及在争夺中生成为各种可能性的思想传统,艾辛由此将公民身份定义为一种支配和赋权的制度。同时,公民身份指的是维持这种支配和赋权制度的特殊权力。这说明公民身份中不仅仅是权利的体现与集合,更重要的是作为能动的个体在行动实践中有将权利转化为权力从而真正实现权利的可能性。
权力研究视角是为了探求个体意识与意志在解构与重构出版管理机制与制度等方面,权力是如何制造、运作以及怎样发生隐蔽性转移、变异的,这种个体间具体而微的权力又是如何在出版业发展光谱隐喻中无间断性地发挥作用的,权力中的个体又是如何在话语结构中变成主体并不断在个体与主体之间游移与易变的,权力与权利在个体关系网络中的实践又是如何影响到出版体制、机制以及制度的改变的等。要弄清这种具体而微的权力如何在出版实践中不断被辨识与理解,需要重新审视权力的概念。
法国思想家福柯认为,权力不应被看作一种所有权,而应被称为一种战略;它的支配效应不应被归因于“占有”,而应归因于调度、计谋、策略、技术、动作。福柯权力思想让我们明白,很多我们认为天经地义、与生俱来的事物,都是被权力塑造和生产出来的。他在《疯癫与文明》一书中说明疯癫不是自然现象,而是文明的产物,揭示了权力的隐蔽与嬗变是如何从对肉体的征服上升至对思想的控制,又是如何自我调整运作而成为所谓的人类历史文明进步的。
福柯曾提出“微观权力”的概念,他认为微观权力有着弥散、浸润、具体而微、无所不在的特征,以此推及微观权力也是一种关系和网络,它始终处于流动、循环的过程中,“它从未确定位置,它从不在某些人手中,从不像财产或者财富那样被据为己有”,权力是“以网络的形式运作,在这个网上,个人不仅在流动,而且他们总是既处于服从的地位又同时运用着权力”。正是权力的流动性与过程性等特征,决定了很难确定谁是权力的绝对拥有者,因而,权力又具有了无主体性、不确定性、临时性以及匿名性等特征。
福柯研究的重点是权力是如何生产与运作的,人是如何在具体而微的权力生产与运作中转化为主体的,又是在何种境遇下失去主体身份的。微观权力不同于我们通常所认知的来自国家机构、法律制度等权力中心的权力,在实施上也有别于对身体实施统治的传统方式,而是通过“居心叵测的怜悯、不可公开的残酷伎俩、鸡零狗碎的小花招、精心计算的方法以及技术与科学等的形成。所有这一切都是为了制造出受规训的个人”。福柯的微观权力所阐发的是,每个人都只是权力关系中的一个点,他既可能是权力的实施者,也可能是权力的实施对象。“一种虚构的关系自动地产生出一种真实的征服”。关系机制使权力自动化和非个性化,权力不再体现在某个主体身上了。由此权力具有生产性以及建构与解构、解构与重构的特性,能达到对人的控制与规训。
然而,人是灵动与变化的,对于人的本质究竟是什么,马克思早有论断:“人的本质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福柯权利与权力观的研究在其一生中前后并不完全一致,在其生前最后一次访谈中,他指出:“权力关系本身并不是什么坏的、人们应该从中解放自我的东西……问题并不在于试图在一种完全透明的交往中消解它们,而在于将法制、管理技术以及在伦理学、气质、自我的实践赋予自我,这些东西将使这些权力游戏得以在最低限度的统治下进行。”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这是对微观权力概念的一次修正,在承认规训权力存在的同时,也存在反规训与从创设公民权利中解放出来的与公民实践行动有关的权力,我们在此暂且称之为公民实践权力。
以互联网为代表的技术对人的本质产生了巨大的影响。互联网三大定律之一的梅特卡夫定律指出:网络的价值与联网的用户数的平方成正比。网络连接与协作的节点越多,价值的产生也就越大。人与人思想、观点、观念在互联网中快速交互,话语权力构建的基础是用户内生价值和社会资本。引发微观权力控制与规训的反面恰恰可能会带来公民身份共和主义传统中的人与人之间的由追求至善而产生出的社会有机团结,这就是公民实践权力所产生的力量。权利与规训权力、公民实践权力相互绞力纠缠形成新媒介赋权的态势。
所谓新媒介赋权是指新媒介消融了原有社会结构中个体、群体、组织等的边界,在承认个体情感、意识、意志、差异等基础上,社会关系在跨越时空的交往中解构与重构,为社会成员提供了获取信息、表达思想和改变行动的可能性,并重构着国家与社会、个人与社会、个人与他者、个体自我之间的关系,为国家与社会乃至个人发展带来巨大的张力。互联网信息交互的快速、涌现、迭代、试错等特征,决定了社会关系网络中存在着政治、法律基础的权利与微观权力、社会有机团结权力相互形构的赋权结构。这种赋权结构越来越成为一种显性的力量,主宰与宰制着各种权利与权力关系在道德伦理意义上的责任、真相、服从、拯救甚至献身,而不仅仅是法律意义上的权利或权势。
新媒介赋权下的社会成员也逐渐从政治共同体向社会共同体乃至命运共同体转移。社会成员的权利资格如何受到尊重与实现也成为出版研究中必须观照的问题。公民身份中公民权利的实现是其根本,然而如何实现则不仅仅是一个法律问题,更多地涉及个体与社会方方面面的关系,公民身份的研究不仅仅是理论的问题,更是实践与行动的问题。
权力无处不在,在人们的态度行为之中,也在日常生活人与人的关系中。人解放的悖论在于对人对权利与权力的滥用。政治、法律意义上的权利与微观权力、公民实践权力之间最深刻的是彼此之间相互反转的关系。古汉语中“反”同“返”,在此,返也有“逆”的含义。庄子说“百家往而不反”,即是说诸子百家只知往,而不知根本大道全在于“反”。反或逆的意义在《性命圭旨》中说得非常明确,即“顺,心生于性,意生于心,意转为情,情生为妄。……逆,检妄回情,情返为意,摄意安心,心归性也”。因此,新媒介赋权与反赋权不仅仅是在国家权力以及公民权利的基础上展开的,更多地是回到个体,承认日常生活中的个体差异,强调在不确定状态下仍能实现自我意愿的能力。
新媒介赋权与反赋权在不断争夺与博弈中,政治、法律意义上的权利与所谓的微观权力、公民实践权力不只是在抽象的意义上展开,它更注重的是微小事务上的行动与实现,不仅仅是二元对立的思想,更重要的是微小叙事中的情感与理性、态度与行为等的知行合一,更彰显的是自我觉醒与自我确认意义的重大。由此而提出新媒介赋权与反赋权概念,强调知往知返、知进知退、知耻而后勇等思想在社会发展中的价值与意义。
赋权与反赋权结构是通往人们各自利益、信仰等的桥梁,强调其流动性、博弈性、过程性与生成性等特征。赋权与反赋权关系表面上是松散的、无序的,但实践上却是在社会关系中权利与权力在国家治理的保护下,不断被强化或弱化,其隐蔽性在于对自我对权力真相的反思与不断追问,在拒绝与同化、反抗与介入、放弃与弃绝中反复争夺,从对自我的培育、呵护与关切到对他人的关切、关注。新媒介赋权与反赋权矛盾紧张关系中存在一种张力,一种永不停歇、生生不息、自我救赎的力量,它成为自我拒绝与屈从、自由与抵抗、反省与拒斥的源泉与动力。人只有在自觉、自立、自主的基础上才能谈到真正的自由。责任、伦理、情感、信仰与法律的整合用力,成为社会转型与发展的新动力,这是出版业发展中应当重视的问题。
总之,出版理论与实践的结合绝不是简单、空洞的口号,在理解互联网时代权利与权力在彰显与遮蔽状态中对当代社会发展的深层次影响后,出版权利与权力的较量与博弈才能在更广阔的视野上展开,也更能理解出版活动在整个媒介传播中的地位与影响。出版体制、制度等转型方面是出版业改革的重点,其中需要承认受众作为知识的生产者、传播者已加入到了出版传播的实践中。出版管理、治理以及发展更多地应考察用户作为公民实践权力的存在,进而我们才有能力从当下的出版表象世界中明了出版的过去,才能更好地展望出版业的未来。出版趋势存在于过去与现在,它们之间互为因果,唯有此,我们可能才会发现和处理好出版业发展中的真问题,为出版业发展提供真正意义上的指引。
(师曾志,北京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杨睿,北京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博士生)
注释:
① 参见〔英〕布赖恩·特纳.公民身份与社会理论·公民身份的解释范式与分析走向[M].郭忠华,蒋红军译.长春:吉林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07.
② 〔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M].吴寿彭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 154.
③ 参见〔英〕德里克·希特.何谓公民身份·中译者序[M],郭忠华译.长春:吉林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07.
④ 肖滨,郭忠华.现代政治中的公民身份[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0:70.
⑤ 参考恩靳·艾辛.东方社会的公民身份——访著名英国开放大学公民身份研究教授恩靳·艾辛[EB/OL],http://www.aisixiang.com/ data/45418.html.
⑥ 〔法〕米歇尔·福柯.必须保卫社会[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28.
⑦ 〔法〕福柯.规训与惩罚[M].刘北成等译.北京:三联书店,1999:353-354.
⑧ 〔德〕卡尔·马克思.马克思恩格斯选集: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135.
⑨ 〔美〕詹姆斯·米勒.福柯的生死爱欲[M].高毅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4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