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为什么主张重走人文主义之路

2017-11-14 03:11王志耕
文学与文化 2017年4期
关键词:人文主义契约伦理

王志耕

我为什么主张重走人文主义之路

王志耕

汤因比称那些长期封闭的国家会产生“自我中心错觉”,一个典型的例子就是乾隆皇帝,1793年英国使节来的时候,他给乔治三世的回信仍以“朕”自居、以“尔”相称。这种跟英国人打交道的方式,其结局如何,历史已经给出了答案。说起鸦片战争,我们输给当时如日中天的大英帝国还有情可原;可到甲午战争,中国再次败给另一个被我们一直视为“倭寇”的“小日本”,遂引发了一系列改革运动。直到今天,我们仍然在坚持“深化改革”,但到底要改什么?革什么?这个问题应当从这样的角度来考虑,即,我们现在亟须解决的问题是什么。作为一个庞大的发展中国家,需要解决的问题很多,经济结构、分配模式、环境治理、吏治整饬,等等,针对这些问题,从政府到学界,几十年来提出并采取过诸多的改革措施,但唯有一点却很少提到需要改革,这就是我们的文化。英国19世纪的人类学家泰勒对文化的定义是:“文化,或文明,就其广泛的民族学意义来说,是包括全部的知识、信仰、艺术、道德、法律、风俗以及作为一名社会成员的人所掌握和接受的任何其他的才能和习惯的复合体。”或者可以说,文化是一个民族的“结构”,这个民族所发生的一切都是受这个“结构”所制约的,因此,当一个民族面临需要变革的境况时,看上去是某些方面发生了问题,而实质上,这些问题不过是这个民族的文化结构中的某些东西存在问题,而这些问题会在这个民族的历史发展过程中不断复现,给其带来新的困扰。就此而言,我们在今天所看到的上述需要解决的问题仍然只是表面现象,或者叫末端现象。这些问题的本质其实就是“文化”的问题,而文化的问题是通过“人”表现出来的,也就是说,我们今天所面临的最大的、最为本质性的问题是“人”的问题。

比如,经济结构问题,中央政府一直在调整,实际上市场的灵活度已经足够大了,但是高科技产业始终得不到长足生长,原因是什么?没有科技创新,靠什么生长。好在我们有强大的“山寨”能力,使得底层民众也可以“享受”到高科技带来的生活便利。当然,“山寨”就是关起门来的意思,即使有利润,赚的也是国人的钱。——创新能力,当然是“人”的问题。再说分配模式,改革开放以来,居民收入的绝对数值确实有了显著提升,但为什么社会底层仍然积聚了不少的不满情绪?因为与此同时,还存在着一种“官僚-资本”的超规则掠夺方式,一方面是这一阶层的掠夺者拥有的巨量财富,一方面是随着这种“发展”造成的环境恶化。能够钻制度的空子,滥用权力,还是“人”的问题。此外,环境问题就不必说了,科学发展观一直是治国大略,但环境问题还是日趋严峻,资源面临枯竭的境地。这个原因大致上是因为地方政府实行的都是“业绩”经济,“科学发展”就成了一句口号。有人会把这些都归于监督机制和法治不健全。实际上,我们有足够庞大的法制体系,但在具体问题上往往失效,所以就形成了一种怪现象,每一级党政机构都有监查、纪检、反贪部门,但还是只有当中央巡视组来了,才有可能揭出更多的“黑幕”。问题又来了,如果过度依赖巡视组,则巡视组的队伍和权力会相应扩大,那么将来谁来监督巡视组呢?所以,归根结底还是“人”的问题。也就是说,你的制度再先进,规则再完善,但人的问题不解决,改革就无法推进下去。

那么如何解决人的问题呢?这就涉及了文化建设的问题。也就是说,我们目前出现的一系列问题的根源在于文化。其实,有一个现代化转型成功的例子是一直被我们忽视的,这就是日本的明治维新。明治维新的思想家福泽谕吉提出的改革方案主要在三个方面:心灵、体制和器物。国民心灵的改造被置于首位,而心灵改造的途径就是文化建设,包括意识形态灌输和教育等。事实证明,这种改革是成功的。实际上,福泽早就预见到了这种改革必将远远甩开只重接受西方器物而不知改变“人心”的清朝,在他看来,“不究其主义而单采用其器,认识只限于表面,就没有进步的希望。而我日本人一旦开国,人心为之一新,脱掉数百年的旧套,而追求新文明。从无形之心,采有形之事物,三十年虽日月尚浅,倘若日此进步下去,[与支那相比]可以说定形成冰炭之差。”而实际上,还不到30年,日本即在甲午战争中打败自命“天朝”的大清帝国,再过10年,又战胜了曾经号称“欧洲宪兵”的沙皇俄国。不到四十年的时间完成了一次质的转型。尽管日本有日本的问题,但我们的态度不是去替别人挑毛病,帮别人解决问题,正确的态度应当是吸收别人的经验教训,以推动自身的建设为己任。既然知道了我们的问题就在于“人”的改造,或者说,文化的改造,那么,这个改造应当如何进行呢?这就又回到了本文开头时的思路,即,首先要确定我们文化中存在的问题是什么。

我们说,文化是一个民族的“结构”,它决定着一个民族的“知识、信仰、艺术、道德、法律、风俗”等文化子系统的形态,同时也决定着一个民族个性的价值体系,诸如对生命意义、人际关系、生存原则等方面的价值取向,并且这种价值取向应当是所有人的自发的选择,而不仅仅是某种“指导思想”。如果从这个意义上来看,我认为,在我们的文化结构中缺少了两种最主要的东西:一种是个体主义,一种是契约伦理。

个体主义在我们的文化语境中,一直是带有强烈负面色彩的概念,原因是它与我们传统中的“家国”意识相对立。我们文化中的行为伦理是“修齐治平”,“修身”是针对个体的,但这只是基本手段,虽然它看上去被赋予了特殊重要的意义。因为修身是为了齐家,齐家是为了治国,治国是为了平天下。这个“天下”意识看起来十分宏大,但恰恰是这种宏大,把每一个个体的存在仅仅当成了手段,而不是“目的”。所谓契约伦理也是基于个体主义的社会价值体系,也可以叫做“民约”伦理,即每一个体都具备立法意识,并实际地参与到法律的缔约过程之中去。而这个东西在我们的文化中是没有的。不要说中国历史上的“君法”,就是在当今体制下,当我们确立依法治国的理念时,始终强调的也是公民的“守法”意识,而不是立法意识。因此,这个法从根本上缺失了契约精神。

缺少了个体主义,就没有人的内在尊严,人就没有本能的规则意识,并且他会千方百计地挑战规则,以达到自我“肯定”的目的,这就是我们常见的有法不守、有法不依的原因。缺少了契约伦理,人就没有立法意识,也没有缔约权利,当然也就没有本能的守法观念,被动的守法不过是国家机器不断强化的结果而已。

因此,我们的文化改造就是要在我们的文化结构中注入个体主义和契约伦理这两样至关重要的东西。而这两样东西从哪里来呢?这就是我说的“人文主义”。

我们总说西方资本主义发展了几百年,才达到今天的成就,我们只有短短几十年,不能跟人家比。可是有一个问题我们要搞清楚:这个所谓“西方”是靠什么发展起来的?我们一直以为就是竞争机制,所以改革开放的原始规则就是“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但是我们也一直没明白,欧洲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出现是基于几百年的人文主义社会思潮的发展,也就是说,要想建立一种良性的竞争机制,需要长期的思想文化建设。否则,就无异于单方面地释放人性恶的潘多拉盒子。不错,个体主义是主张个人竞争、自我实现,但与此相伴的还有“绝对自我”意识的确立,及以自我为目的的生命哲学的确立。而对绝对自我的体认乃是人道德意识的起点。所以,费希特把绝对自我与他者意识相联系。他说:“自我是一切实在的源泉。只有通过自我,并且与自我一起,才得出了实在这个概念。”然而,他又说:“那些用自己的表现构成我的人格的力量,如发育的力量、自己运动的力量以及在我之内的思维的力量,并不是所有存在于自然中的这些力量,而只是它们的一定部分;它们之所以只是这一部分,是由于在我之外还有许多别的存在。由前者可以测度后者,由限制活动可以测度限制我的东西。”“在我心中也以同样的方式产生了关于与我类似的思维生物的概念。……因为它们仅仅是推论出来的,它们就不是在我之内,而是在别的思维生物内;我由此才推论出在我之外还有别的思维生物。简言之,自然在我之内整体意识到它自己,但它意识到仅仅是这样的:它开始于我个人的意识,按照因果律的解释,从这个意识进展到普遍存在的意识。”实际上,康德在费希特说这个话的15年前就对这一问题做过系统的阐述。他在《道德形上学探本》(一译《道德形而上学原理》)中说:“实践的令式是如下:你须要这样行为,做到无论是你自己或别的什么人,你始终把人当目的,总不把他只当做工具。”“假如人人都不想尽他的力量促进别人的目的,这种情形究竟只是消极地与自身即目的之人性不冲突,但并没有积极地与这个目的相调和。……假如‘任何人自身就是目的’这个概念要对我完全发生效力,那么,这个人的目的就应该尽量认为也是我的目的。”而马克思从商品交换的角度来论述自我与他者之间的相互依赖关系:“(1)每个人只有作为另一个人的手段才能达到自己的目的;(2)每个人只有作为自我目的(自为的存在),才能成为另一个人的手段(为他的存在);(3)每个人是手段同时又是目的,而且只有成为手段才能达到自己的目的,只有把自己当作自我目的才能成为手段,也就是说,这个人只有为自己而存在才把自己变成为那个人而存在,而那个人只有为自己而存在才把自己变成为这个人而存在。”

尽管在理论上有了公认的道德形而上体系,仍然不能把人的道德责任意识全部建立在自觉的基础之上,这就是文艺复兴之后在欧洲为什么会出现大量契约论述的原因。当然,欧洲的契约法律体系有一个深远的传统,那就是雅典的奴隶主民主制,为了避免国家权力的滥用,雅典人实行过多人主政、基层选举、陶片放逐等诸多措施。当然,与此相应的还有人们的契约观念的出现。比如柏拉图就说过这样的话:“法律一旦被滥用或废除,共同体的毁灭也就不远了;但若法律支配着权力,权力成为法律驯服的奴仆,那么人类的拯救和上苍对社会的赐福也就到来了。”亚里士多德则有过更系统的论述:“我们不允许由一个人来治理,而赞成由法律来治理。因为,一个人会按照自己的利益来治理,最后成为一个僭主。一个治理者是公正的护卫者。他既然是公正的护卫者,也就是平等的护卫者。一个治理者,如果被认为是公正的,就并没有得到多少好处(因为他不让自己在好处上得的过多,而只取相称于他所配得的那一份。他是在为他人的利益工作。因此人们说,如已经说过的,公正是为着别的人善的)。所以,对治理者必须以荣誉和尊严来回报。一个治理者如果不满足于此,就会成为一个僭主。”

文艺复兴之后的欧洲法律论述,就是建基于希腊的这些法律观念之上,不过更细分化了而已。如,当上帝的律法在世俗世界逐渐失效的时候,荷兰的格劳秀斯鼓吹作为“宇宙公理”的自然法,他强调:“即使上帝不存在,自然法也仍然不失其效力。”而自然法有三原则,这就是理性主义、个体主义和激进主义(为人权所做的辩护)。英国的洛克也是自然法的拥趸,主张国家政权的义务就是保障自然法赋予人的自由与财产权利。而霍布斯主张把自然法与契约法结合,他在其《利维坦》中系统阐述了国家伦理,提出组成国家的目的是“自我保存”,这本是自然法的最高准则,也是缔结契约的根本原则。他认为,国家相当于全体个体统一于一个“唯一人格”,而“这一人格是大家人人相互订立信约而形成的,其方式就好像是人人都向每一个其他的人说:我承认这个人或这个集体,并放弃我管理自己的权利,把它授予这人或这个集体,但条件是你也把自己的权利拿出来授与他,并以同样的方式承认他的一切行为。这一点办到之后,像这样统一在一个人格之中的一群人就称为国家”。

法国的卢梭则否定自然法规则,他认为:“社会秩序乃是为其他一切权利提供了基础的一项神圣权利。然而这项权利决不是出于自然,而是建立在约定之上的。”这就把契约伦理上升到现代性的高度了,即契约是现代国家体制绝不可少的基石。为此,孟德斯鸠在其《论法的精神》中则明确提出了现代国家的法制模式。

总之,契约伦理的基本规则就是,个人权利在契约中转让给“整体”,形成“政治共同体”,体现的是“公意”,它与国家主权密切相关;而个人权利在这个契约框架内受到最大限度的保障,并且在多数民意的条件下可以改变“转让”对象,这也就是“主权在民”。

个体主义精神塑造了人的内在尊严,从而使得道德律令在每个人的心目中得以神圣化;而契约规则限制了人的恶欲,首先是权力的被转让者的恶欲,从而保障每一个个体的利益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可以这样理解,正是这两种东西,塑成了今天的西方文化的主体结构,它无关资本主义还是社会主义,或是什么别的主义,它是一种文化,是一种融入到人们血液中的行为规则,是确保人类良性存在的规则。也可以说,正是人文主义的个体主义和契约伦理,确保西方世界安全度过了一重又一重危机,终于发展到今天在可预见的未来不可能出现暴力“掘墓”行为的阶段。如果我们知道人家用了几百年的时间才完成了这个现代化进程,那我们有什么理由不未雨绸缪,从现在开始重走人文主义之路,以让子孙后代能享受到真正做人的尊严和文明富足的生活。

这就是我为什么在多种场合反复提出这个主张的原因。

主持人语:本栏目的几篇文章除了王志耕对人文主义的概括性阐述之外,分别对英国、德国、美国和俄罗斯的人文主义思想从政治、历史、文学等角度加以个案研究,以期从一些具体的例证来考察人文主义是如何影响人的精神发展、塑造人的灵魂世界的,从而为我们自身的文化建设提供“改”和“开”的镜像。也期待有更多的同仁参与到我们的讨论中来。 (王志耕)

(王志耕,南开大学文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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