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探讨:农户林地转出意愿与契约行为的不一致∗

2017-11-11 05:52徐冬梅高岚
林业经济问题 2017年5期
关键词:契约林地意愿

徐冬梅,高岚

(1.石河子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新疆石河子832000;2.华南农业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广州510642)

理论探讨:农户林地转出意愿与契约行为的不一致∗

徐冬梅1,高岚2

(1.石河子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新疆石河子832000;2.华南农业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广州510642)

解读林地市场上农户意愿与契约行为的不一致,厘清外部制度政策、公共服务体制、农户行为决策和林地市场运行的内在逻辑关系;产权制度安排下农户意愿与契约行为不一致的形成逻辑;林地经营制度安排下产权市场契约行为的困境;公共服务体制如信息、监管、评估和保障等等服务作用下农户行为的理性决策与行为结果的理性程度;以及探明微观市场上农户产权交易意愿与契约行为不一致的表现。制度与政策效率与适应、公共服务体制健全与到位、农户行为决策自主与理性以及林地市场运行机制有效与规范是农户行使林地产权权能意愿与行为一致的根本。

农户;林地转出;意愿与契约行为不一致;理论解析

伴随着林地流转市场的 “乱象”与 “不规范”(即:外部资本集团以低价圈地投机倒卖;集体经济组织领导仗权交易,“暗箱操作”低价转让林权;农户被动流转、急于流转和低价流转等),农户林地转出意愿与契约行为表现出不一致情景:“意愿转化契约行为效率低下,即有意愿无行为”和 “脱离意愿的契约行为,即无意愿有行为”。意愿与行为的不一致引发社会不和谐,加剧林地市场发展的不可持续性。少量文献规范分析农村土地流转中农户意愿与行为差异的原因,集中讨论意愿不能转化为行为。如:学者认为农户由于信息不灵、交易费用较高以及土地收益较低[1]、流转环境不具备[2],外部环境与政策存在缺陷表现出的 “流转价格与预期不一致”、“信息闭塞”以及 “担心转出后保障”等问题[3]是农户意愿难以转化为行为的重要原因,而 “行政引导和干预”[2-3]以联合外部资本集团由村集体为代理执行者,并超脱农户意愿与需求形成 “集中型”林地资源流转[4]使得大量农户 “被动”流转,个体行为受到集体行为控制形成的行为结果与初始意愿偏差。因而,探究农户林地转出意愿与契约行为不一致的形成逻辑与表现,把握农户林地转出契约行为的内在机理,对建设可持续的市场体系,促进林地市场有序、规范的运行有重要的理论意义。

1 调研方法

依据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监测与林权流转追踪调查”项目组于2013—2016连续四年在广东、浙江、江西和安徽等省份对林权流转活跃和林业产业相对发达区域进行选择性调研,涉及6个省份55个村落,总计1 010份问卷,以组织调查人员到农户家中进行面对面访谈了解农户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后林权流转意愿和行为等信息。样本数据各省所占比例分别为:广东省39.50%、浙江省26.63%、江西省14.75%、安徽省和其他省 (河南和甘肃两省)19.11%。问卷信息较为全面的有984份,占97.42%。

2 结果与分析

2.1 一个调查事实:农户林地转出意愿与契约行为的较大差距

调研数据统计结果表明:总转出林地样本数为180户,占比17.82%;自发组织参与转出占比24.44%(占总样本的4.36%);行政介入的集中参与转出林地比例为75.56%,主要在2012~2014年间发生的契约行为。其中,调查农户的态度为 “自愿”的占比44.44%,“被迫从众和上级安排”的占比55.56%;未转出林地的样本农户中有意愿的占比34.86%。农户参与林地转出行为:一是在意愿基础上自发组织参与;二是在行政介入下集体参与,该路径下农户林地转出契约行为比例较大;而农户有意愿但未实现转出行为的比例远远超过自发组织的契约行为 (34.86∶4.36)。有41.66%已经转出林地的农户对转出林地契约是一种排斥心理,这表明农户参与林地转出意愿与实际契约行为之间存在较大差距。由于是记名调研,还可能存在大量农户的主观回答与其实际心理存在反差的情景。诚然,行政严重干预的 “集中型”林地转出行为超脱农户意愿与需求,虽在一定程度上实现林地规模经营的产业发展,但流转中较多农户丧失全部或部分参与权、知情权和收益权,导致其排斥心理较强。

2.2 农户林地转出意愿与契约行为及其不一致

2.2.1 农户林地转出行为动因具有多重性

林地流转是指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基础上通过集中林地资源实现优化配置的产权市场行为。现有研究林地流转一般指经营性流转[5],林地经营特性致使农户为了达到经营目标与提升林地生产效率和附加价值以转让、租赁和入股等形式在一定利益分配契约 (比例分红、按年度支付租金以及就业安排等)基础上自愿转让林地部分或全部产权。调查农户转出林地的动因主要来自4个方面:第一,农户家庭劳动力缺乏,即 “经营能力不足” (占比34.81%);第二,“获得林地转出现金收入” (占比46.96%);第三,由于林地的经营特殊性 (规模效率、交通运输和林道基础设施)以及林地的地质特征等自然因素使得农户经营成本较高且效率低下,即 “地少、区位不好或者地质条件较差”(占比16.02%)等因素约束农户自营林地的获得性收益;第四,在行政安排与引导下行为干预的集体参与 (占比18.23%)。

2.2.2 农户未参与林地转出行为原因多元化

农户没有转出林地包含无意愿转出和有意愿但没有转出2个方面。通过多项选择访谈农户对没有参与林地转出行为原因进行调查的结果为:“对林地有特殊情感”的占比30.89%,“依赖林地经营收入,更愿意自己经营”的占比25.15%,“非农就业不稳定,林地经营提供生存保障”的占比14.46%,“期望林地会增值”的占比12.67%, “担心林地转出后难以收回”的占比13.17%, “林地流转价格不合理”的占比24.46%,“没有合适的对象”的占比4.95%,“林地规模太小,细碎和地质特征较差”以及 “农户担心生态环境遭到破环”等原因的占比5.74%。这是因为:⑴农户具有较强的惜地情节,依赖林地收入和自主经营林地收入的生产生活方式,对林地价值有较高的预期,担心权力转移后难以收回,存在较强的产权控制心理;⑵由于市场价格不合理和信息不对称使得农户没有实现契约意愿的转化;⑶由于林地经营分配形成的小规模、细碎使得农户转出林地受到资源约束而不能实现契约转化。

2.2.3 农户转出林地意愿与契约行为不一致的两种类型成因

2.2.3.1 契约行为受到外力控制或干扰悖离意愿

农民是最珍爱自己土地的所有者,除非是外力原因才迫使他们转让自己的土地[6]。农户无意愿参与林地转出行为一是对先前经营行为的效用或习惯依赖[7]或者所获得效用满足相较之林地转出高,二是农户对林地资源的禀赋效应,相较之林地市场价格与环境,无法达到其意愿接受林地转出的行为结果预期。然而,结合康芒斯认为 “集体行为控制个体行动”和巴泽尔的产权 “公共领域”观点[8],农户行为易受到外部环境干扰与控制,产权行为能力与行为决策权力易受到约束,使得部分农户在集体行为或上级安排驱使下被动从众,导致其行为结果悖离于初始意愿目标。

2.2.3.2 意愿受到产权行为能力和外界环境影响不能转化

行为是处在时间的程序中,是目的性的[7],且意愿与行为并不总是保持一致[9]。农户参与林地转出行为的意愿源于追求货币目标,提升林地资源利用效率以获得更高的林地经济效用满足,或者解决家庭资源禀赋与生产要素禀赋的不匹配和农户生计需求的现实困境问题。农户意愿受到来自外部环境因素(价格、需求对象、资源、林地价值评估以及中介服务等)和林地资源特征因素 (规模小、细碎、分散、区位、土壤质量)等多方面的影响,需要大量时间将各影响决策的要素进行自我调整以实现博弈均衡才能有效转化为契约行为;同时,农户自身意愿目标的不稳定、非理性以及与农户自身所在的社会经济环境不相适应均会导致行为终止或者形成的行为结果与初始意愿偏差。

2.3 农户林地转出意愿与行为一致的作用机理

行为意图是建立在行为目标基础之上,而行为是行为主体为了实现行为目标在行为意图的指引下执行的特定操作[10],行为意图指引行为实施而实现意愿目标。农户通过行使林地产权权能的处置权同环境及自身执行力相适应进行目标决策,进而实施契约行为实现其家庭经营目标,即实现家庭 “效用满足”和要素资源配置 “帕累托最优”。农户作为理性经济人,是具有特殊利益目标的行为主体,在一定的环境与背景约束下尽可能的采取行动追求其目标,而目标能否实现除了农户合理的决策选择还在于行为实施过程。农户实现行为转化依靠利益动机,做出决策与选择的权力和信息因素[11]。然而,农户受到一系列内部与外部因素约束,内部约束主要指要素资源 (如土地、资金和劳动力等)约束;外部约束有市场、制度、自然环境、信息等约束[12]。制度与政策通过社会互动机制影响农户行为[13];而经济体制 (包含了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经济运行机制以及相关政策等等)决定着利益、权力和信息的内容以及农户之间相互关系的规则,对农户行为决策的有重要影响[11]。

农户要实现合理的行为决策并实施行为,行为的自由度与自主性、安全性与理性以及交易成本是首要考虑因素。不合理的产权制度限制行为主体行为的自由度与自主性,不完善的监管服务体制降低行为实施的安全性与行为结果的理性程度,不健全信息服务机制导致较高的交易成本。行为无法顺利实施或者行为实施结果偏离原始目标意愿均导致意愿与行为不一致。农户家庭经营目标实现 (行为实施结果与意愿目标趋于一致)的关键是在影响行为的一系列因素相互作用下,根据不断变化的环境自我调节以屏蔽各种干扰而最终执行特定操作。价格是资源配置的信号,反映资源的稀缺程度,资源的利益与使用资源的决策都是通过价格信号并以价格信息为指导的。价格信息通过市场中介和林地资源评估机构等公共服务机制传递与获取,社会保障机制与监管机制的健全使得农户获取正确的外界信息并能够及时根据自身利益保障进行调节以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在林地市场中,农户行为决策与市场运行机制是行为目标实现的内在约束机制;外部制度与政策及其社会公共服务机制是行为目标实现的外部约束机制,且后两者通过作用于前两者而影响农户最终目标的实现。

外部制度政策的效率与适应会从结构上影响农户林地转出行为决策与林地市场机制运行,并通过各种健全与完善的公共服务机制从信息上不断调节农户林地转出行为决策和林地市场机制运行,从而达到农户家庭目标的 “效用满足”和资源配置的 “帕累托最优”,实现农户林地转出行为结果与意愿目标的一致 (图1)。

2.4 农户林地转出意愿与契约行为不一致的理论解读

2.4.1 产权制度下农户林地转出意愿与契约行为不一致逻辑

图1 不同机制的相互作用与农户家庭目标路径Figure 1 The interaction of different mechanisms and the paths of the families'target realization

制度决定了经济结构运行以及农户行为决策方式,影响农户意愿与行为的一致性。制度存在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两种形态。农户行为决策的根源在于农户是否拥有对行为对象的自主权与控制权。林地资源产权制度的安排约束农户产权行为能力,形成管制和放松两种类型。管制的产权安排约束农户行为决策的自主性和控制力,放松的产权安排赋予农户行为决策的自主性和控制力。但是,产权制度安排不彻底或者非正式的产权制度会导致产权存在 “公共领域”,放松体制下的产权安排也会由于产权 “公共领域”而限制产权行为能力 (图2)。产权经济学思想表明:农户进行林地产权交易必然存在,而农户决策时依赖其嵌入的社会关系,既受到制度的制约,又不可能完全被动的从社会角度出发,而是按照自己的偏好来改变这种结构[8],上级意向和社会关系会影响农户行为。集权形式下农户意愿与契约行为一致的关键是在集体行为控制个体行动的基础上,个体利益目标与集体利益目标趋于一致。分权 (放松)制度下农户意愿与契约行为的一致性,除了非正式制度影响外,还存在于农户所形成的同自身禀赋、认知、行为能力以及社会经济发展不相适应的非理性目标意图而不能有效转化行为的威胁。

2.4.2 经营制度与农户林地产权转出的契约行为 “困境”

林地经营制度主要有以 “公平原则”和 “历史原则”并存的林地分配经营制度和 “公益林补贴”制度下的公益林经营与 “采伐限额”制度下的商品林经营共存的分类经营制度。在现行林地经营制度背景下的确权行为加剧人地关系的矛盾与冲突,源于 “代际更替”和 “婚嫁迁移”导致家庭人口与林地资源差距增大,出现极端现象:人少地多和人多地少。人少地多的家庭以雇工、外包形式经营林地资源;人多地少的家庭转移劳动力,以非农收入为主,林地资源规模较小,转出过程中的租值耗散较高,下降了交易效用,转出契约行为的比例较低。在分类经营制度下的林地资源部分作为公益林享受极少的经济 “补贴”。公益林不能进入林地市场成为林地的潜在供给;商品林规模较小以家庭劳动力和资本足以自营管理。根据威廉姆森的观点:林地市场具有小数目谈判、资产专用性、可交易的数量有限以及地理位置的局限等特征导致交易费用上升,使得拥有少量商品林地转出意愿的农户获得预期纯收益较小而不足以改变以往习惯或规则实施转出林地行为决策。林地资源的外部性在林地市场交易中存在树种、范围和面积等限制性规定,约束了林地的需求。林地作为家庭的存量资产,大量农户的林地资源无法形成林地的潜在供给,加剧了林地市场供给弹性的禀赋刚性。林地产权市场是不动产市场的一种类型,其市场需求属于引致需求,在供给与需求双重约束下形成林地资源配置效率低下且林地市场发展缓慢的“双重困境”。

2.4.3 公共服务机制与农户林地转出意愿及其行为结果的理性

理性是指行为方式适合实现制定的目标,认知与信息影响农户行为理性程度。信息不对称和外部环境的不确定性以及未来风险预期的不确定导致农户行为不可能完全理性决策,形成 “理性有界”。公共服务机制是一系列激励和约束行为的外部制度与政策,主要包含了社会保障机制、林地资源评估机制、林地流转监管机制、林地市场中介服务机制以及林地流转规范的相关制度等等。公共服务机制的完善能够使得农户获得更全面、准确的信息,信息渠道正式合法以及行为主体能够根据现有信息进行准确的预测,把握未来风险与收益的不确定性。林地资源评估机制功能的有效发挥能够使流转主体了解林地资源实际价值与租金以保障信息的真实性和公正性;林地市场中介服务机制功能的有效发挥能够使流转主体之间信息传递顺畅以保障信息的对称性和及时性;林地流转监管机制功能的有效发挥能够使流转主体之间信息来源规范合理,保障信息的准确性及其获得渠道的合法性;社会保障机制和林地流转规范制度功能的有效发挥能够使流转主体面对外部信息资源改善认知、调整行为决策适应外部环境变化,并在有生计保障的基础上做出产权交易行为的理性决策。

2.4.4 市场机制运行与农户意愿及其契约行为的不一致表现

图2 不同林地产权制度安排下农户目标行为决策逻辑框架Figure 2 The logic framework of farmers'decision-making behavior on target in forestland property system

市场的运行主要依赖于行为决策主体根据价格和供求信息进行有序和规范的市场行为过程。林地市场中的价格有农户对林地资源的禀赋效应产生的预期价格、林地资源评估的价格以及市场交易所形成的交易租金。林地禀赋价格 (Pw)是农户对于林地资源资产禀赋期望价格 (即:林地资源在市场上待价而估时农户意愿接受价格),权力的落实以及农户长期的依赖与习惯使得农户接受林地转出的意愿价格(禀赋价格)远高于林地资源实际价值反映的价格[14]。市场租金 (Pp)被界定为 “林地经济地租的资本化”,是林地在市场交易过程中的成交价[15]。林地资源评估价格 (PE)是林地资源市场的第三方定价,反映林地资源的实际价值,是评估人员综合市场交易、林地内部收益等各项综合因素后,依据各地块的立地等级、地利等级综合评估而确定。

林地的有效供给 (S)和有效需求 (D)是林地资源供需平衡时的供给与需求。林地的短期供给是基本无弹性的,受到价格、税收等政府政策、利用与规划、开发成本与技术等因素的影响;林地需求是一种引致需求,受到价格、投资者货币收益和融资能力、投机、人口和家庭等因素的影响,其曲线是富有弹性的。林地资源经营低效率、细碎、分散和外部性特征在林地供给行为中由于交易成本而使得大量资源被挤出市场,需求主体为了避免集体转出主体的 “奥尔森困境”行为决策,与村集体或者有代理权力和能力的机构或个人联合以低成本集中林地资源。同时,林地市场受到政府管制较严,不同于一般要素商品能够随意的进入市场。

以林地规模 (Q)为横轴,以林地价格 (P)为纵轴,农村林地流转市场的一般均衡如图3所示。当市场的均衡价格能够反映林地资源的实际价值 (即通过林地资源评估后的价值)时(图3 a),会以均衡价格PE实现林地产权交易,有效供给与需求的规模为OB。但由于需求的引致性特征使得在市场均衡价格调节下存在AC数量的林地产权形成无效的林地供给,即与AC数量林地资源相匹配的农户家庭存在林地转出的意愿 (或者说一旦给予引导会形成潜在的供给主体)而由于林地市场的非充分竞争无法通过供求与价格机制双向调节导致农户有意愿无行为的情景。

当林地资源处于某些项目规划区域或者政府引导林地流转实施林地产业项目开发时,村集体作为代理机构或法人代表行使代理权与外部资本集团联合实施 “圈地”,以较低的林地租金PP进行林权流转,导致OF′林地规模范围对应的农户家庭进行林地转出契约行为,少量农户家庭 (由OF林地规模对应的)以集体行为为风向标,个体目标与集体目标保持一致,他们是属于集体行为下的自愿行为。然而,大量农户家庭 (FF′林地规模所对应的)为了服从集体行为被迫从众,形成超脱其意愿与需求被迫契约的行为情景。

图3 农村林地流转市场一般均衡Figure 3 The general equilibrium in the rural forestland transfer market

3 结论与讨论

3.1 结论

农户作为理性行为主体,在外部市场、制度、自然以及社会文化传统等环境背景下,根据家庭的经营目标进行理性与自主的决策。外部制度与政策从结构上影响农户行为自主决策自主性与林地市场供求机制的规范性,公共服务体制从信息上干扰农户行为的理性决策的理性与林地市场价格机制的有效性。农户行为决策理性和自主程度制约意愿目标的实现,而林地市场运行机制的无效与不规范导致行为结果悖离于初始意愿目标。因此,制度与政策的适应与效率是农户能够不断自我调节实施行为实现意愿目标的基础,公共服务体制的健全与到位是农户理性与自主决策和林地市场运行有效与规范的外部条件,农户行为决策机制是否自主与理性同林地市场运行机制是否有效与规范是农户林地资源产权 “帕累托最优”配置实现农户意愿与契约行为一致的关键。

3.2 讨论

林地流转过程中,“集中型”转出林地促进了大量农户林地转出的契约行为,农户参与林地转出意愿与实际契约行为之间存在较大差距,一方面是林地市场失灵形成的配置效率低下导致契约意愿无法转化契约行为 (源于制度、市场等外部环境还不够完善);另一方面是政府或村集体充当中介组织或发挥引导 (或领导)功能,联合外部资本集团以村集体为代理执行机构进行 “集中型”转出契约行为,行政介入成为实现林地资源有效集中是一个重要手段,且具有一定的有效性,提升了林地生产力和经营效率。但是,行政介入导致林地市场存在的寻租和腐败行为,影响契约的稳定性和造成社会和生态威胁。因此,进一步研究一是要探讨农户林地流转契约意愿的有效转化,二是厘清 “集中型”政府介入林地流转的边界,对政府职能的界定进行制度规范,以提升农村林地资源规模集中契约稳定性和促进林地市场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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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326.23

A

1005-9709(2017)05-0012-06

10.16832/j.cnki.1005-9709.2017.05.003

2017-06-06

广东省人文社会科学重大项目 (2014WZDXM009)、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资助项目 (71473088)、2016年贵州省教育厅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地项目 (2016JD011)

徐冬梅 (1985-),女,重庆永川人,博士生,从事林业经济理论与政策方面的研究, (电话)

13623541085 ,(E-mail)xxuling66@126.com。

高岚 (1959-),女,四川绵阳人,教授,博士,博士生导师,从事林业经济理论与政策和环境资源经济方面的研究,(电话)13724849061,(E-mail)gaolan@scau.edu.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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