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丽颖,谢煜
(南京林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南京210037)
中国林业产权场内交易现状分析∗
——基于南方林业产权交易所4 565条交易数据
杨丽颖,谢煜
(南京林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南京210037)
以南方林业产权交易所2007—2016年4 565条交易数据为基础,从林权场内交易的数量与金额、权属类型、交易方式、林权分类、流转面积与流转年限5个方面分析了中国林业产权场内交易市场的发展现状。结果表明:⑴场内交易的总量和金额呈现先增加后减少的趋势;⑵在权属类型方面,场内交易的主要对象是国有和集体权属森林资源,私有权属森林资源的交易自2012年开始逐年减少;⑶2014年以前拍卖是主要的成交方式,2014年以来竞价转让成为主要的交易方式;⑷在场内交易的林权类型方面,参与交易的主要是林木所有权;⑸普遍存在交易面积较小,流转期限较短的现象。最后,剖析了造成这些现象可能的原因。
森林资源产权;南方林业产权交易所;场内交易;现状
随着中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中国林业产权交易市场已经取得了长足的发展。林业产权交易市场建立的初衷是在从事林权交易、原木等大宗林产品交易、林业碳汇交易等基础功能上,达到优化配置森林资源、调整林业产业结构与规模、健全市场体系的目的[1-3]。至2017年初全国县级以上林权管理服务机构达到1 800多个[4],为中国的林业资源要素交易提供了平台。林业产权交易市场可分为场内交易与场外交易两种方式[5]。其中场外交易统计比较困难,交易信息的收集多采用抽样调查的形式采集。而场内交易中交易数量、金额等信息较为全面。随着林业产权市场的不断完善和林业改革的持续推进,林业产权市场的场内交易数已经达到了一定的规模。南方林业产权交易所2012年年底交易数量达到2 190宗,交易金额为28.05亿元;2016年年底已经交易4 565宗,成交金额54.06亿元。这些交易数据部分地反映了中国林业产权市场发展的总体状况,并使得基于场内交易的数据的林权交易市场现状分析成为可能。对林权交易市场的研究主要是集中在对性质和功能、存在的问题以及对策等进行定性研究,但也有学者针对林业产权市场的场内交易现状以及特征展开研究[6-9]。例如:概括出中国的林权流转主要分为场外交易和场内交易[10-12];对2007—2012年间南方林业产权交易所内交易的权属性质、交易方式、交易对象覆盖省份进行分析[13-14];从不同角度阐述了4种林权交易方式的优缺点并进行比较[15-16]。但2012年以来,林权场内交易的趋势已经发生了明显的变化,已有林权交易场内交易分析的研究所采用的数据比较陈旧,未能涉及到2012年以后交易趋势的变动,且对现状分析的内容不够全面。因此,以2007—2016年中国南方林业交易所官方网站公布的成功交易的4 565条交易数据为研究对象,对场内交易的现况进行量化分析,并结合他人已有的研究结果进行充分论证,分析造成这些现象的可能原因,为进一步优化配置森林资源、规范林业产权交易市场提供理论依据。
1.1 数据来源
南方林业产权交易所覆盖面广,无论是交易的数量还是金额都是居国内各林权交易市场之首,其场内交易数据具有代表性。因此,选取南方林业产权交易市场官方网站 (http://www.smforestry.com/index.htm)发布的2007—2016年成功交易的4 565条林权交易数据进行分析。该交易数据主要包括:项目编号、项目名称、项目类型、权属性质、挂牌方式、活动地址、标的物地域、转让方式、交易时间、挂牌日期、交易主场、同意协议转让、竞价模式、报价幅度、竞价方式、转让价格、标的物名称、标的物类型、评估价、流转期限、林权证有效期、林权分类、树种结构、面积、树龄、数量、林种、蓄积量、成交价等信息。南方林业产权交易所数据库共有权属交易数据4 598条,包括不同的项目类型,除林权之外,还有少量股权、项目工程和知识产权交易数据33条。因研究中只分析项目类型为林权的交易数据,因此剔除其他项目类型后,林权比例约为99%,共计4 565条林权交易数据。
1.2 分析框架与方法
在数据库众多字段中,提取与交易数据直接相关的成交价、权属性质、转让方式、林权分类、流转期限、流转面积等字段进行分析,从场内交易的总体情况 (数量与金额)、交易形式与内容 (权属性质、交易方式以及林权类型)、交易质量 (流转面积、流转期限)3个方面进行阐述,从而分析中国林业产权场内交易的现状,分析造成这些现状的可能原因,并与从已有研究中通过抽样调查所得的结果进行对比。
采用文献调查法、文献分析法、归纳分析法等方法,对南方林业产权交易所的大量交易数据进行收集、汇总和整合,分析中国林业产权场内交易的现状。
2.1 政策与资源等因素造成林权交易数量与金额呈现先增后减的趋势
南方林业产权交易所自2007年有交易记录以来,截止到2016年年底共发生了4 565宗林权交易。从各年份交易数量和交易金额可以看出2010年之前南方林业产权交易所内交易数量较少 (图1)。自2010年开始,场内交易数量大幅上升,2011年交易数量为2010年交易数量的2倍,到2012年达到了自2007年建立交易所以来交易数量的顶峰。2007年至2010年交易数量871宗,2012年至2016年交易数量3 072宗,接近2007—2010年交易总数量的4倍。2007年至2016年南方林业产权交易所累计交易金额54.06亿元。林权交易金额折线图与交易数量的折线图趋势相似,交易金额随交易数量的变化而变化。2009年至2012年成交数量因相关政策及交易所建设的日渐成熟而逐年上升,相应的成交金额逐年增加,特别是2010年至2011年成交金额大增,至2012年达到顶峰。2012年以后随着成交数量的下降成交金额也有缓慢的下降,且交易金额比交易数量的下降幅度要快。
交易量自2007年到2012年逐年增加,可能的原因主要是2008年国务院颁布的 “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提出 “规范林权流转,推动林业生产要素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建立林业产权交易制度[17]”,促进了林权交易的发展;林业资源产权交易平台的建设逐渐趋向成熟。
图1 各年林业产权交易所交易的数量和金额Figure 1 The transaction quantity and amount of FTTM
交易量在2012年达到顶峰后呈现下降趋势,趋势比较平稳。2012年来南方林业产权交易所的交易总量为何逐年下降值得深思。经文献梳理总结,可能的原因可以归结为:⑴包括林农在内的各交易主体随着林权进一步明晰逐渐认识到拥有森林资源的重要性,因而他们更愿意继续持有林权,而非将其交易出去;并且现在相当一部分林农仍倾向于选择私下交易,再加上来自于其他林权交易形式的竞争,也导致了场内交易量出现下降现象[18]。⑵退耕还林也可能会影响到林权交易的发生。截止到2014年,全国累计完成退耕还林草工程任务1 671万hm2。从国家宏观要求退耕还林应以营造生态林为主,生态公益林参与交易极少。数据显示,在南方林业产权交易所2007—2016年所有4 565笔交易中,只有一笔生态公益林参与林权交易。⑶林权流转的频率低。例如村集体不会频繁流转林权,转出林权期限一般在30~50年。一次转出后很少出现再次流转林地的情况,因此会带来场内交易数的下降[19]。
2.2 交易对象仍以国有和集体森林资源为主
林业产权交易权属性质分为:国有、集体、私有、股份制、联营和其他类权属性质,比例各不同(表1)。国有和集体性质的森林资源是交易的重要对象,共有3 811宗,占交易总数的83.5%。自2008年起,随着中共中央颁布了 《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后,林权经营模式放活,2010年出现了私有、股份制、联营和其他权属性质的交易方式。私有性质的森林资源自出现就占有较大比例,2012年开始私有制森林资源的交易数量逐年递减。股份制和联营比例较小,虽未形成规模,也反映了林权经营模式放活,林业权属构成更加多样化。
私有权属性质的小规模林农是林业生产要素的重要组成部分,私有森林资源交易总体比例较少,且从2012年开始逐年减少 (表1)。通过对私有林权交易进一步分析发现,6.6 hm2以下的小规模林农比例为21%,说明小规模林农较少选择场内交易。林业产权交易市场的一个重要作用就是吸引小规模的林农进场交易,减少私下交易带来的纠纷等问题。而现状是小规模林农更愿意选择私下交易,主要原因在于林农对于林权交易市场的认知度不高,在对浙江省临安等县2012—2013年进行的400户小规模林农调研中发现,发生林权流转但未参与场内交易的林农比例达76.41%,其中未参与场内交易的小规模林农中有51.85%的林农不知道有林权交易中心的存在[20]。另外场内交易费用较高,林农只有具备一定规模的交易数量才能有效降低交易成本也是原因之一[21]。小规模林农选择场外交易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林业产权交易市场的运行效率,违背了政府建立交易平台的目的。
2.3 2014年竞价转让已经超过传统的拍卖成为最普遍采用的交易方式
表1 各年林业产权交易所内交易权属性质构成/宗Table 1 The composition of the ownership type
森林资源产权场内交易方式由拍卖、招标、协议、竞价、定向议价组成,各成分所占比例如表2所示。其中拍卖方式数量达到2 173宗,比例接近总量一半,是最主要的交易方式。招标转让和协议转让数量相差不大。自2007年有交易以来场内交易就以拍卖转让为主,且拍卖数量总体呈上升趋势,2012年达到最高数量412宗。随着交易方式多样化的发展,陆续出现了招标、协议、竞价转让等方式,拍卖转让的数量也在逐年递减。2013年交易方式出现较大的转折,随着竞价转让和定向议价转让的出现,拍卖、招标、协议转让较前几年相比减少。竞价转让和定向议价转让自开始出现就占有同年交易总量的较大比例,2014年竞价转让已经突破传统的拍卖方式成为主要交易方式,显示了转让方式更加多样化。竞价作为一种公开透明的交易方式,市场化程序高,自2012年开始有较多的林权交易采取了这一交易方式。竞价和定向议价的出现也显示了交易方式更加趋向于灵活和多样化,进一步促进了森林资源的优化配置,体现了林业产权市场的真正意义。
表2 各年林业产权交易所内交易方式构成/宗Table 2 The composition of the transaction styles
林业产权的权属性质不同他们之间的交易方式也不同 (表 3),国有森林资源产权和集体森林资源产权的主要交易方式为拍卖,分别达到53.4%和57.8%,在出现新的交易方式之后,国有森林资源产权和集体森林资源产权的主要交易方式转变为竞价转让,分别为23.6%和22.5%。联营制和股份制等森林资源产权交易多采用协议转让的交易方式。在定向议价出现之后,主要交易方式变为定向议价。这主要是由于 “江西省森林资源转让条例”第12条规定要求国有森林资源的转让应采用拍卖和招标的方式,其他权属森林资源转让可以采用其他方式进行[22]。
2.4 林权交易类型主要是林木所有权
林权流转类型一般来说是由林地使用权、林木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构成[12]。林地所有权属国家和集体所有,不在论述范围。一般来说可以认为林地使用权是指个体对集体或国家所有的林地资源依法享有的占有、收益、使用和一定的处分权;林木所有权是指林木所有者对所有的林木依法享有的占有、收益、使用和处置权[23]”。林木所有权的交易一般会包含有林木使用权的交易,因此重点分析场内交易中的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按交易林权分林木所有权、林地使用权、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3种类型来分析。由于2007年部分交易数据部分没有记录,2008年至2009年交易的林权类型只有林木使用权,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未参与交易,不在讨论范围。2010—2016年3种林权类型的交易数量(表4)可以看出林木所有权的交易数量远超林地使用权,交易主体主要是林木所有权。林地使用权的交易在2013年达到顶峰后开始缓慢下降,林木所有权在2012年达到顶峰后开始下降,在2016年均创最低交易量。而同时交易两种林权类型的最大交易量发生在2014年,达到217宗,2015年有比较大的降幅,这和林业交易所内交易总量的波动趋势也比较吻合。
表3 权属性质与交易方式的交叉对比Table 3 The composition of ownership types and transaction styles
表4 各年场内交易的林权类型交易数和比例Table 4 The composition of the classification of forestry rights
虽然新一轮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已取得了很多成效,多种形式的林地规模经营形式并存,促进了林地交易经营模式的创新,但还有很多农户只有0.5 hm2甚至更少的林地,且散开分布不连片。林地进一步细碎化给交易带来不便,使得林地使用权流转较少。在集体林地产权制度改革的农户心态调查中高达85.9%的林农表示愿意继续持有林地,不愿转出,因此难以形成林地的规模经营[24]。林农不愿转让林地原因主要有3点:第一,林农认为未来林地的价值是正向增长的,因此持有林地增值空间比把林地转出持有货币的更大。第二,林农认为将林地流转只能获得一次性收益,而持有土地自行经营则可以获取一个可持续的收益。第三,林农小农思想还是较重,认为土地具有承载传统的意义,不愿将林地转出[25]。现在交易的林权类型以林木所有权为主,显示了交易主体多追求短期利益,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森林资源的长期规模化经营。
2.5 交易面积小,流转期限短
为分析林权交易数据中流转面积分布情况,研究对南方林业产权交易所2007—2016年4 565条交易记录进行筛选,剔除缺少交易面积数据的583条,对剩下的4 015条交易的流转面积进行统计可知,面积多集中在0~30 hm2之间。其中20 hm2以下的交易共有2 541宗,超过半数;交易面积在5 hm2之内的达到860宗,占流转总数的五分之一 (图2);交易面积在80 hm2以上的共有421宗。由此可见,林业产权交易所内大多是小面积交易。
图2 林业产权交易所内流转面积分布Figure 2 The trading area of FTTM
从有流转期限的3 564条交易的分布直方图 (图3)可以看出,流转期限分布在1月至100年不等。其中流转期限为1月至10年的数量最多,达到2 077宗;流转期限在50年以上的仅有33宗。在2 077宗交易数量中,流转期限为1年的有1 763宗。可见,整体来看流转期限较短。
图3 林业产权交易所流转期限分布Figure 3 The trading years of FTTM
南方林权交易所内交易面积小、流转期限较短反映了林权交易所内整体上交易层次不高、规模化作用不明显,这在一定程度上是林业规模不经济化的表现,林地经营的分散化和细碎化与林业适度规模经营产生矛盾。森林资源具有长期性的特殊性要求其经营者更应特别注重经营规模问题,林业规模化经营也更利于森林病虫害的防治、森林的防火和林区道路的建设[26]。交易面积小,流转期限短,这些都难以发挥林业适度规模的效益。
3.1 结论
从南方林业产权交易的交易数据来看,场内交易数量逐年增加,到2012年达到顶峰以后数量开始缓慢下降,波动相对平稳;国有和集体森林资源仍是场内交易的主要对象,私有制森林资源比例较少,并且从2012年开始逐年减少;2014年以前传统的拍卖方式是主要的成交方式,2014年之后竞价转让已成为最普遍采用的交易方式;林木所有权是林权交易的主要类型,林地使用权的流转远少于林木所有权的流转;中国林业产权市场普遍存在林业交易面积小,流转期限短的现象,大宗交易面积和长时间的流转比例较少。
3.2 启示
林权交易市场是推动林业生产要素的优化配置,促进林业的长期规模化经营的重要手段。政府宜加大对林业产权交易市场的宣传力度,提升市场服务,吸引更多林权交易主体 (包括国有、集体、私有、其他等)参与场内交易,从而提高场内交易的规模与质量。
集体林权制度主体改革的完成,为林权交易市场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机遇。林权交易市场从2007年到2016年来获得了长足的发展。从这些累积的交易数据中可以分析探索林权交易市场的现状与发展规律,研究只是做了一个初步的尝试,后续如果能针对这些交易现象背后问题和原因进行微观层面的跟踪和深入研究,将会具有更加重要理论价值与实践意义。
[1]胡加林,叶雄英.林业产权市场初探 [J].江西林业科技,2005(6):17-20.
[2]方斌.林业产权交易所经营目标的模式及功能定位:以华东和南方两个林业产权交易所为例的比较分析 [J].安徽林业科技,2017,43(1):28-31.
[3]佚名.华东林业产权交易所 [J].今日浙江,2013(9):2-4.
[4]张建龙.张建龙在2017年全国林业厅局长会议上的讲话 [EB/OL].(2017-01-28)[2017-06-10].http://www.forestry.gov.cn/main/325/content-944206.html.
[5]乔永平.森林资源产权市场发展研究 [J].江苏农业科学,2011,39(5):582-584.
[6]程云行,马莉祯.森林资源产权交易研究综述 [J].生态经济,2009(3):166-168,172.
[7]张立,温作民.我国林权交易市场存在的问题及成因分析 [J].经济论坛,2013(8):92-94.
[8]乔永平.森林资源产权市场研究综述 [J].生态经济,2013(1):134-137.
[9]孔凡斌,廖文梅,郑云青.集体林权流转理论和政策研究述评与展望 [J].农业经济问题,2011(11):100-105.
[10]文彩云,李扬,王砚时,等.集体林权流转现状、成效及发展趋势 [J].林业经济,2015(5):3-6.
[11]杜国明,江华.广东集体林权流转现状、问题及完善 [J].中国林业经济,2011(2):18-22.
[12]赵伟,张维.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产权设定与林权流转市场的构建 [J].林业经济问题,2009,29(3):210-213.
[13]乔永平.森林资源产权场内交易分析:基于南方林业产权交易所的数据 [J].江苏农业科学,2014,42(9):430-433.
[14]洪宇星.农户林权交易行为的实证研究:以浙江省为例 [D].南京:南京林业大学,2015:15-16.
[15]魏远竹,谢帮生,陈建敏.福建省林权交易主要方式比较分析:基于典型县市的调查 [J].林业经济问题,2011,31(4):304-309.
[16]杨萍.福建省集体林林权流转方式探讨 [J].中国林业经济,2008(3):32-35.
[17]国务院办公厅.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 [EB/OL].(2015-08-17) [2017-05-12].http://www.shaaee.com/wxgoGyLQShme/DoXAwVTMDiFT/2015_08_17_12_12_361439741556159.html.
[18]魏远竹,谢帮生,张宝芳.福建省林权交易中心案例研究:以永安、沙县、尤溪、邵武为例 [J].林业经济,2011(10):19-25.
[19]谢煜,朱小静,温作民,等.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后林权交易市场的运行机制研究 [J].农村经济,2013(12):33-37.
[20]谢煜,朱小静,温作民,等.为什么小规模林农没有选择场内交易:来自浙江的实证研究 [J].农林经济管理学报,2016,15(3):271-279.
[21]乔永平,曾华锋.南方集体林区森林资源产权市场交易平台的整合 [J].中国林业经济,2013(1):26-29.
[22]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江西省森林资源转让条例 [EB/OL].(2015-08-06)[2017-06-01].http://www.dxztb.cn/ZFJS/sds/201508/188.html.
[23]孔凡斌,杜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的林权流转及规范问题研究 [J].林业经济问题,2008,28(5):377-384.
[24]徐秀英,石道金.集体林地产权制度变革的农户心态调查 [J].林业经济问题,2004,24(2):70-72.
[25]谢屹,温亚利,陈建成.我国林权交易市场的现状与展望 [J].林业经济,2012(9):3-7.
[26]魏远竹,张春霞,杨建州,等.福建省新一轮林改尚存的若干问题及对策探析 [J].中国农学通报,2007,23(11):166-173.
F326.25
A
1005-9709(2017)05-0079-06
10.16832/j.cnki.1005-9709.2017.05.014
2017-04-28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青年项目 (71303113)
杨丽颖 (1992-),女,江苏徐州人,硕士研究生,从事方面林业经济管理方向的研究, (电话)13770566679,(E-mail)1067220523@qq.com。
谢煜 (1975-),女,安徽宣城人,教授,从事方面林业管理工程方向的研究,(电话)025-85427377,(E-mail)xieyumse@ 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