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青松
【摘要】福利费就是指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除职工工资、岗位津贴、社保和充医疗保险及住房公积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社会保障体系的逐步完善,企业的成长,职工收入水平的上升,职工福利费也在逐年增加,这就迫使我国各企业运行多年的福利费核算方法发生了实质性变化。因此,如何处理福利费的会计核算与税收就成为广大职工普遍关注的问题。本文就重点分析职工福利费的财务核算范围及职工福利费的税务处理问题。
【关键词】福利费核算范围 差异 会计处理
1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原则
1.1制度健全
以新《企业财务通则》为主体的企业财务制度体系,主要目的是维护相关利益方的合法权益,规范企业财务行为。因此,《通知》没有规定企业职工福利费开支项目的具体标准,而是要求企业按照国家要求制定具体的管理制度,明确职工福利费开支的项目、标准、审批程序、审计监督。相关制度应根据法律和企业章程规定报经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
1.2标准合理
国家原来对企业职工福利费支出有明确规定的,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没有明确规定,而企业又需要的,企业应当参照当地的物价水平、职工收入情况、企业财务状况等要求,按照职工福利费项目制订合理标准。
1.3管理科学
预算是有效控制成本的财务管理工具。企业应当统筹规划职工福利费开支,实行预算控制和管理。职工福利费预算应当经过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后,纳入企业财务预算,按规定批准执行,并在企业内部向职工公开相关信息。
1.4核算规范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当按《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规定进行明细核算,准确反映开支项目和金额,并在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中予以披露。
2职工福利费会计与税法的差异分析
2.1列支范围差异
2.1.1內设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方面的差异
对于尚未分离的内设集体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税法与会计的规定基本上是一致的,只是在文字表述方面存在着某些差异:其一,国税函[2011]3号中使用了“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字样,而财企[2012]242号则使用了“集体宿舍等集体福利部门设备、设施的折旧、维修保养费用”。尽管通过分析可以看出,税法的规定实际上也是指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的折旧费,但是从严格意义上,税法的规定是不严密的,因为仅仅从字面上理解,“集体宿舍等集体福利部门设备、设施”是指设备与设施本身,而不是设备与设施折旧费用,进一步讲,税法的规定是存在较大歧义的。其二,税法未考虑因“集体宿舍”而发生的相关费用的,包括集体宿舍设备与设施折旧费等,而会计制度则考虑这些费用,这也可以作为税法规定与会计制度规定方面的差异。但是鉴于税法与会计差异处理的一般原则(国税函[2010]148号)即税法没有规定而会计有规定适用会计规定的原则,那么在企业所得税法上,因“集体宿舍”而发生的相关费用的也应当作为企业的职工福利费。
2.1.2职工卫生保健、生活等补贴与福利费用上的差异
在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补贴与非货币性福利方面,税法和会计制度规定基本上是一致的,主要的区别在于两个方面:其一,税法未考虑“职工疗养费”,而会计制度则明确地将“职工疗养费”规定为职工福利费的范围。其二,税法未考虑一些企业“未办职工食堂”但却“统一供应午餐”等支出的处理问题,而会计制度则明确地规定,企业“未办职工食堂统一供应午餐支出”属于企业职工福利费的开支范围。这些细节,从一个侧面反映出会计制度制定者比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者更了解企业实际,考虑也更加全面。财企242号文的补充与完善也意味着自2012年12月1日后,对于企业“未办职工食堂”但实际发生的“统一供应午餐”支出,不再需要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作为业务招待费用处理,而直接计人职工福利费,按照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
2.1.3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上的差异
税法对于企业发生的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未作出的规定。而会计制度则明确地将其归为职工福利费的范围。但是问题是:会计制度进行规范后,所得税上是否可以按照会计的规定进行处理呢?对此,有一种观点认为不应该按照会计的规定处理,即对于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不能进行税前扣除,理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可以税前扣除的支出必须与企业的收入直接相关。笔者认为这种观点值得商榷,理由是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仍然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企业取得的收入相关,而且是直接相关,因为相关离退休人员直接为企业的生产经营作出了贡献。所以,笔者认为,在企业所得税方面,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应进行税前扣除。
2.1.4职工交通补贴上的差异
对于职工交通补贴,国税函3号文不区分具体情况,一律将其视为职工福利费。而财企242号则区分两种情况规定:对于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企业,其发放的交通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而对于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企业,则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
2.2比例方面的差异
会计与税法规定间的差异是明显的:税法有一个明确的14%的比例限制,只有不超过14%的部分才可以税前扣除;而会计上是没有比例限制的,由企业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灵活掌握,总体原则是会计年度内据实进行扣除。
3会计与税法差异的处理
关于职工福利费会计与税法差异的处理,官方出台了以下规定:一是《财政部办公厅关于鞍山钢铁集团公司执行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意见》规定,企业申报职工福利费纳税扣除的具体项目、标准,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执行,财务管理与其不一致的,应当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调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二是按照国税函[2010]148号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关于职工福利费规定不明确的,在没有明确规定之前,暂按企业财务、会计规定计算。
4结束语
新政策关于职工福利费在会计和税法方面都出台了新的规定,与过去相比更加完善,但由于目前税法和会计在职工福利费列支范围上的差异仍然存在,给税收征纳双面造成极大的不便,建议在出台新的相关政策时能予以考虑。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