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传统武术保护对象与保护方法的问题论释

2017-11-10 20:47王江鹤武超耿雷
山东体育学院学报 2017年5期
关键词:传承人传统武术

王江鹤+武超+耿雷

摘 要:1)在传统武术的保护对象方面:拳种是武术文化之载体,是传统武术保护的核心内容;传承人是传统武术拳种之火种,是传统武术薪火相传的关键;武术文化是传统武术拳种之内涵,是传统武术保护的根本目的;2)在保护方法上:“他保”只是权宜之计,“自保”方是长久之道;“静保”只能作为保护的补充手段,“动保”才是保护的主要方法;“次生态”是为了寻求新生发展,“原生态”是为了保持原汁原味。在实际应用中应采取“自保”与“他保”、“动保”与“静保”、“原生态”与“次生态”相结合的保护方式,采用“自保”“动保”“原生态”为主,“他保”“静保”“次生态”为辅的保护方法,结合保护对象的实际情况对症下药,实现传统武术保护之目的。

关键词:传统武术;保护对象;保护方式;保护方法;传承人

中图分类号:G8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2076(2017)05-0040-06

Abstract:1) As far as the protected object of traditional martial arts is concerned, boxing school is the carrier of traditional martial arts culture as well as the core content of traditional martial arts protection; the inheritors are the flame of traditional martial arts, and also the key point to inherit the traditional martial arts; martial arts culture is the connotation of boxing schools, and it is the fundamental purpose of traditional martial arts protection. 2) In terms of the protection methods, "External protection" is only a temporary solution, "Self-preservation" is for good; "Static protection" can be only used as a supplementary means of protection, however, "Dynamic protection" is the main protection method; "Sub-ecology" is to seek for new development, and "Original ecology" is to maintain the way it is. In practical application, we should combine the "Self-preservation" with the "External protection", the "Static protection" with the "Dynamic protection", and the "Sub-ecology" with the "Original ecology". Meanwhile, we should give the priority to "Self-preservation", "Dynamic protection" and "Original ecology", and then regard the "External protection" "Static protection" and "Sub-ecology" as the supplement methods. In addition, we must combine with the actual situation of the object to be protected so that we can do the "right thing" to achieve the purpose of traditional martial arts protection.

Key words:traditional martial arts; protected object; protected form; protected methods; inheritors

傳统武术的保护问题是学界一直非常关注的话题,至今尚未有效地解决。原因在于,长期以来,我们对于传统武术保护工作中所面临的“保护什么”和“怎么保护”的问题认识不清。由于视角不同,学界对于保护对象和保护方法未能达成较为清晰而明确的认知,因此在对传统武术保护工作的实际开展过程中也就无法形成一股劲,找到共同努力的方向。时下,我们亟需梳理和反思以往传统武术保护的历程,从中汲取经验教训,以便明确今后传统武术保护工作需要保护的对象及应当采取的方法。

1 传统武术保护的历史发展

1.1 20世纪80年代拳种静态保护工作的开展

传统武术保护工作始于20世纪80年代,在国家体委的统一动员与部署下,全国范围内开展了一场史无前例声势浩大的“普查武术家底、抢救武术文化遗产”工作。此次挖整工作,使广大武术学者对全国传统武术拳种有了一个较为全面而深入的了解和客观而科学的认识,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对传统武术的保护作用,调动了广大武术研究者对民间传统武术的研究热情。然而,“经过了这么多年以后,我们再次审视这次大规模的武术挖整时,竟有茫茫然不知其所以然的感觉。似乎一阵锣鼓喧天、鼓乐齐鸣之后一切归于平静,就像什么都没有发生过似的,除了一堆数字,我们看不到具体的挖整成果,更看不到由于挖整而带来的传统武术发展的新气象”[1]。由于“此次工作以挖掘为主,只是保留了相应的书面记录、拳谱和录像,之后更多的是将这些资料束之高阁,没有进行系统的后续整理,导致大部分成果‘沉睡20余年”[2]。从传统武术的文化形态分析,传统武术当属于非物质性的文化遗产,其传承以“口传身授”“师徒传承”为特征,需要进行“活态”传播。而把“非物质”的武术进行“物质化”保存,不符合文化“活态传承”的规律,属于边缘性的保护。对传统武术传承认识上的不足,未能将挖掘工作的收益发挥到最大,导致对传统武术的保护流于表层,未能从根本上阻止传统武术的消亡之势[2]。由此可见,这种完全依赖外在力量的保护方式(他保)和完全将传统武术拳种视为保护对象而进行“物质化”保存(静态保护)的保护路径显然是行不通的。endprint

1.2 新千年传承人活态主体保护的关注

进入新千年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在我国的颁布与实施,为传统武术的生存与发展带来了一线曙光,从此传统武术的保护被置于“非遗”的语境中,如蔡宝忠和于海(2006年)的《传统武术纳入“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体系进行抢救与保护的研究》、周伟良(2008年)的《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传统武术》等都属于此类研究。传统武术保护及其相关研究工作的重心也开始由对拳种的“物质化”保护转向“非物质化”的保护,如牛爱军(2008年)的《从非物质文化遗产视角对“传统武术传承人”保护问题的探讨》、陈宋(2009年)的《论传统武术可持续性发展的关键:传承人接续》、王岗等人(2010年)的《民间传统武术保护中国家与传承人的双向责任》等都属于此类研究。对传统武术保护的方法手段也逐渐呈现出多样化的发展趋势,如张峰提出的“以人为本的活态传承、‘物质化的保护方式、整体保护、原真性保护、自主化保护、濒危遗产优先保护以及保护与利用并举”[3] 7种传统武术的保护方法;高明等人指出“传统武术非物质文化遗产主要有立法保护、动态保护与静态保护三种保护对策[4]52”等。这些保护研究中大多都有一个共同特点,即都重视传承人在非遗保护传承中的重要作用,不再是消极地等待自生自灭的命运和被动地接受相关政府部门的救济,而更多地是通过自身主动积极地申遗而达到保全自我发展自我的目的。较先前政府部门的挖掘整理工作,这看似积极主动的“自保”行为,实质也是“不得已而为之”的消极保护方式,是寻求 “他保”的单向度做法。因此,尽管国家非遗管理部门对传统武术的积极申报给予了极大支持和观照,不少武术拳种进入了非遗名录,尽管一些学者意识到到传统武术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下存在着一些困境仍需要完善,但是在当前我们不得不面临的一个残酷现实是,绝大多数拳种的生存现状较申请非遗之前似乎并未得到显著的改观。

1.3 后奥运时代武术文化保护的理性回潮

后奥运时代,竞技武术入奥的失利,“在很大程度上宣告了仅仅作为一个竞技体育项目的武术发展陷入窘境。面对这种现实,很多人在对过去几十年过度向体育化倾斜的武术发展模式倍感失望的同时,开始反思以往武术在走向竞技化的过程中迷失了自己的文化身份,丧失了自身文化特色”[5]。这一反思给了传统武术一个重返历史舞台的良机,很多学者在对竞技武术发展模式提出质疑和批判的同时,开始“不约而同地将目光投注到传统武术身上,希望从它身上找到拯救武术于尴尬处境的锁钥。所以一时间,‘向传统武术回归‘将武术作为一种文化对待的呼声成为了学界主流呼声,‘武术文化作为中国传统武术乃至中国传统文化的代名词也成了人人得而言之且乐而言之的时髦语汇”[5]。

另外,近几年国家提出从“经济大国”向“文化强国”口号的转变,对国家文化软实力的发展提升至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在这样一种历史事件催化和国内政治发展战略导向转移的双重作用下,许多武术学者怀揣着“传统武术伟大复兴”的志向继而将对武术的研究热情投向了传统武术文化的阵地,希冀能够从传统武术文化的语境中寻求到有效的保护路径,相关的研究成果层出不穷。如洪浩等人(2010年)的《文化安全:传统武术传承人保护的新视阈》、郭玉成等人(2012年)的《体育强国视域下的武术发展方略》等都属于此类研究。在文化全球化背景下和“文化强国”战略下,文化成为衡量一个国家综合实力的重要因素之一。传统文化的保护与传承,对维护国家文化安全,提高国家地位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传统武术的文化研究具有维护民族的文化利益与弘扬民族精神的意义[6]。武术文化的价值得到空前提升,针对传统武术文化的保护一时间成为学界争相研究的热点之一。

因此,这个时期的研究无论是从文化安全视野还是从文化生态视阈,无论是研究传统武术的文化空间,还是其他跨学科理论研究的植入,关于武术文化保护的研究已进入白热化阶段,对武术文化保护的呼声一年胜过一年。这也正是广大武术研究者对自身民族传统武术“文化自信”“文化自觉”及“文化自尊”的认识体现,也是呼吁传统武术理性回归和对传统武术文化保护的一个有力佐证。

2 对拳种、传承人、武术文化三者之间的关系梳理

对传统武术保护由对拳种挖掘整理的“物质化”保存到申请非遗的“传承人”保护再到对“武术文化”研究兴起的发展历程,在一定程度上宣告了传统武术作为“物质”“非物质”以及“文化”保护路径的各自局限性。首先,传统武术作为一种“看得见摸不着”的需要由“活人”呈现和传承的一种非物质文化遗产,它的保护自然与“看得见摸得着”的不需要由人呈现和传承的物质保护不同。其次,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可知非物质文化遗产大体涵盖三个层面:1)‘非物质形态,如民俗活动、表演艺术、传统知识和技能等;2)‘物质形态,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的器具、实物、工艺品等;3)文化空间(或文化场所)[7],人们在选择传统武术的保护对象时不知所措。最后,把传统武术作为一种文化形态保护虽然对传统文化的价值重大意义深远,但是总给人一种“大而空”的感觉,在实际保护工作中不易操作。这就会在确定传统武术的具体保护对象时明显要困难复杂得多,这就需要我们在对其进行保护时,厘清拳种、传承人以及武术文化三者之间的关系。

2.1 拳种是武术文化之载体,是传统武術保护的核心内容

传统武术数千年来由“先秦时期‘练为战的武舞到两宋时期‘练为看的(打)套子再到明清时期‘练为修的发展历程[8]”,说明了它在不同历史时期的不同转变及特点。在这一漫长的衍变过程中传统武术饱受统治阶层对它的打压和世俗重文轻武的偏见,经历了冷兵器时期短兵相接的战争洗礼考验,吸吮了数千年的华夏文明,尤其是清代鸦片战争以降,其军事影响力为火器所替代而沦落至民间获得新生,形成了体系庞大、门派众多和风格迥异的传统武术拳种景象。因此,拳种中所蕴含的传统文化内涵和历史信息是不言而喻的,它是我们的先祖遗留给我们的文化宝藏,其中所蕴含的技击价值、养生理念、哲学思想等传统文化精髓值得探究挖掘。也正因如此,它才值得我们去保护,值得我们将它不断地传承下去并发扬光大,让世界人民共享我们先祖的身体文化智慧。所以说,传统武术形成的繁杂拳种体系是传统武术文化的重要载体,也是传统武术保护的核心内容。endprint

2.2 传承人是拳种之火种,是传统武术薪火相传的关键

传承人是直接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使非物质文化遗产能够沿袭的个人或群体(团体),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最重要的活态载体[9]。传统武术传承人是指“系统掌握某一拳种的技术和理论并引导该拳种发展的代表人物”[2]54。作为需要口传身授的非物质文化,作为需要由人来展示和传承的文化,在某种程度上,“人”的因素比以前所传授的技术体系、理论体系、文字记载等更重要[10]。如果非遗保护工作中“没有传承人坚持非物质文化的生态延续,其保护与传承也就成了一句空话”[11]。因此可以说,传统武术传承人是传统武术保护工作的“主角”,是保证传统武术各拳种门派薪火相传的“火种”。

从当前的相关研究分析,自非遗以降,无论是谋求政府政策的支持还是诉诸法律法规的庇护,传承人始终被学界认为是传统武术保护工作的重中之重,并且围绕着怎么保护传承人提了一箩筐的观点,在传统武术应该怎么传承、怎么发展、怎么传播等一系列重大问题上都是围绕着“传承人”这一保护对象为中心而展开的。因此,这些研究表面上看似在研究传统武术薪火相传的问题,实则仅考虑到了“火”,而并未或较少考虑到“薪”的方面,从而出现一些传统武术拳种的传承人虽然健在,并且亦不乏金钱物质等方面的社会资助,然而却依旧面临着后继无人的尴尬困境。

2.3 武术文化是传统武术拳种之内涵,是传统武术保护的根本目的

这里的武术文化是狭义的技术体系层面上的武术文化。传统武术之所以被视为一种文化,归根结底得益于传统武术拳种技术系统中所蕴含着的文化内涵,以及门派众多风格迥异的传统武术拳种的存在从而使传统武术形成一个和中国传统主流文化相得益彰的庞大的武术文化群。此外,还有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则在于这一文化群在世界文化之林中的独树一帜,即它的独特性。正如著名文化人类学家鲁斯·本尼迪克说的那样“文化就是通过某个民族的活动而表现出来的一种思维和行动方式,一种使这个民族不同于其它民族的方式[12]”。可以说,以传统主流文化为指导思想而创编出来的如此体系庞大的传统武术拳种系统,如以阴阳学说为拳理的太极拳、以五行理论为拳理的形意拳和以禅宗思想为拳理的少林拳等拳种,不仅是我国诸多不同的文化学派或文理在诸多不同的传统武术拳种的文化生产中所呈现出来的一种“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景象,传统武术才由此被广大圈内外人士一致视为我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典型代表之一,成为中华传统文化母体下的具有自身相对完备体系的文化分支,而且还在于整个传统武术文化群是我们华夏民族特有之产物,可淋淋尽致地表现出我们中华民族的思想和行为惯习。因而,武术文化是拳种之内涵,也是我们对传统武术进行保护的根本目的所在。

3 对传统武术保护方法的反思

导致传统武术陷入传承和发展困境的因素非常多,既有外因(如文化空间的压缩、文化生态的变迁等因素)的作用,也有内因(如守旧的传承观念、狭隘的门派思想等因素)的影响,所以要想对传统武术进行行之有效的保护也就困难和复杂得多。因此,在保护方法上一定要丰富多样化,不仅要采取“动态保护”与“静态保护”相结合的方法,同时还要采取“自保”与“他保”相结合的方式,搞清楚传统武术中哪些内容是可以变的,变的目的是什么,哪些内容是不可以变的,不变的原因是什么,这是传统武术保护时最常遇到的问题,也是传统武术保护方法的核心问题。

3.1 自保与他保:“他保”是外力,是权宜之计;“自保”是内劲,是长久之道

内因作用的“自保”与外因推动的“他保”是传统武术保护时常常用到的方法之一。毫无疑问,所谓“自保”,就是“自己保护自己”[17],“他保”是指依靠外界力量保护自己。

俗话说“靠人不如靠己”。二者虽然都会对传统武术的保护起到一定的积极促进作用,但是如果传承主体仅仅依靠國家立法保护、依靠政府部门相关政策的鼓励扶植、依靠非物质文化遗产来解救、依靠学界的保护研究等外力的保护,而传承主体不反思自身传统武术拳种日益没落的原因,不思考自家传统武术拳种在当前传承与发展过程中所面临的困境,不重视自家传统武术系统内部训练体系、传承观念等方面的创新与与时俱进,不从改变自身以适应环境生存的角度出发,仅靠外力的保护毕竟不是长久之计,迟早还是被社会和时代淘汰出局。以蚕门武术为例,如同蚕门武术第八代传承人钟旭峰向《重庆晨报》记者所评论的那样,“蚕门武术拳套路简洁,动作有些难看,出手也比较凶狠,在行拳练功时常违背一般武术原理,一向被同道视为旁门。加上先祖辈保守,长期在家族内部一脉单传,所以时至今日未能得到更好的普及和发展”[18]。如果蚕门武术一直固守传统的传承规则势必会影响其拳种的传承与发展。这就需要该拳种传承人对其传统传承规则进行必要性的修改。再者,还可对其技术训练体系进行修改,使其更加符合现代科学训练的原理和人体生理机能活动规律,积极采用现代的高科技手段(如多媒体和网络教学等)和先进的训练方法(如功能性身体训练),提高训练的效果。甚至还需要对其功能价值进行适时性调整,使其满足当代主流群体的功能价值需求,以有利于自身大规模的推广与发展。这些都需要濒临失传的各拳种传承人自身或他们师徒群体之间集思广益去完成的工作,这些都属于“自保”范畴。

反过来亦是如此。若是仅仅依靠传承人自身或师徒传承群体的力量和智慧解决,而没有外在力量的协助也是行不通的。如同王林等人在《传统武术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的困境与对策》所说的那样:“一个真正有效的保护应是‘自我捍卫和‘外在保护的有机结合,同时‘自我捍卫的群体或个人应具有较强的‘公信力[15]。”因此,在传统武术的保护中,应该将“自保”与“他保”两种力量结合起来,使二者之间互为补充,各有侧重,树立他保是“外力”,只是权宜之计,自保是“内劲”方是长久之道的思想,坚持“自保为主、外保为辅、内外结合”的原则,共同致力于传统武术的保护,共同为传统武术的保护发挥各自之功用。endprint

3.2 静保与动保:“静保”为辅助,作为保护之补充;“动保”为主力,当是保护之主流

“静态保护”(静保)和“动态保护”(动保)也是包括传统武术在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在保护时常常思考的问题之一。上世纪80年代的武术挖掘整理工作就属于静态保护的范畴。“静态保护是保护传承传统武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一种辅助方式,是对传统武术的声音、文字、技术动作、古老器械等资料或信息使用一定的科学技术手段记录保存在书籍、磁带、光盘或博物馆、图书馆等载体中。静态保护有利于更好地认识、利用、开发传统武术资源,使其产生经济、学术、社会效益”[4]。但是,由于“武术的存在方式是通过具体的人群或个体的动作行为过程被人感知的,不等同于书本等固态形式,它是一种身体文化和活态的人文遗产”[19]。由此,单纯地静态保护工作对传统武术的传承与发展并未起到根本性的作用。尽管如此,也不能够因此而忽略静态保护在对传统武术“物质化”保护方面所起到的其他保护方式、尤其是动态保护方式所不可替代的作用以及所作出的特殊贡献。特别是通过静态保护不仅可以对传统武术系统中的“物质文化形态”的部分进行保护,还可以通过对“非物质文化形态”的那部分进行“物质化”处理后进行“静态”保存的功能,对濒危失传拳种保护所起到的后续价值效应是无法估量的。如将蚕门武术第八代传承人钟旭峰师父演练的蚕门武术拍摄成视频保存起来,以便“我们先采取类似于“证据保全”一类的措施,先保留,再研究[20]”,以免当这些传统武术传承人真正消失之时至少还有“物质化”的证物存在,以供后人观察研究或参考仿造。因此,静态保护可作为传统武术保护与传承中的一种辅助手段而用之。

另外,在非遗视野下对传统武术的保护研究大多数属于动态保护的范畴。“动態保护是为了使传统武术长远流传,也可称之为活态保护、生态保护。动态保护是对传统武术传承人的保护,其核心是以人为本,是保护传统武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主要方式,也是对传统武术的传承力、生命力载体的保护”[6]。从动态保护的表述中可知,动态保护主要是对传统武术传承人进行的保护,如上面提到的对蚕门武术第八代传承人钟旭峰的保护,这种保护方式往往需要和“他保”结合在一起使用才能达到最佳保护效果。而对濒临失传拳种传承人进行动态保护的最佳方式是传承,即培养其接班人。因此,动态保护往往成为对包括传统武术在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最好的保护方式,相对于“静态保护”而言当是保护之主流。

“静保”与“动保”在传统武术保护中所起到的作用不同,应当将两者结合起来,互为补充,共同为传统武术的保护发挥各自的作用,而不能顾此失彼,择一而用之。

3.3 变与不变:“变”求生,“不变”求真

在传统武术保护的问题上,历来存在着“变”(“次生态”保护)与“不变”(“原生态”保护)两大阵营,有人认为应该“原封不动、原汁原味”,而质疑者则认为“保持原汁原味,势必使其失去生命力,应该推陈出新”[21]。可以说,这是“守旧派”与“维新派”两种截然对立的派别在传统武术拳种的保护与传承研究中的充分体现。“守旧派”坚守“祖宗之法不能变”的原则,对待传统武术的保护应保证其“原汁原味”,否则其历史文化价值就会大打折扣甚至是遗失殆尽;而“维新派”则坚持“变则通,不变则壅;变则兴,不变则衰;变则生,不变则亡”的观点,认为传统武术的保护必须随着时代的变化而有所改变,只有适时地“变”才能够“救”传统武术。这两大“派别”虽然各执一端,各有各理,对传统武术的保护与传承都起到过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却都陷入了“机械唯物主义”的哲学误区。至于“变”还是“不变”,我们应该辩证地去看,既不能抱残守缺,更不能脱胎换骨,什么时候需要变,什么时候不需要变,哪些内容可变,哪些内容不可变,这些都是我们面对这一问题时首须慎重思考的问题。

笔者认为,经大家名师流传下来的传统武术拳种不可随意变,因为里面包含了他们过人的智慧、经验以及诸多珍贵的历史信息,而且后人对该拳种的领悟水平一般也无法与他们相提并论,故要尽可能地做到“原生态”保护,但是传统武术落后的训练方法手段可以变;传统武术数千年来形成的师徒传承模式不可随意变,但是“传男不传女”“传内不传外”的保守传承思想可以变;风格迥异的拳种技理不可随意变,但是狭隘的拳种门派偏见思想可以变等等,只有这样才符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里提出的“文化环保”的保护理念,即“尽量保护各种文化传统(特别是小传统)的原生状态,以免人类文化的多样性,在全球化过程中逐渐消失”[22]。

在传统武术“变”与“不变”的问题上,武术学界应当和民间传统武术各拳种传承人进行长期密切合作,最好是每个拳种都配有一些固定的科研人员,对其拳种及其传承人进行长期跟踪研究,针对各拳种在物器技术层、制度习俗层以及心理价值层所面临着的实际情况,综合时代发展、社会大众的精神需求等各方面因素对传承人的“变”进行科学的指导,但是,变化实现的途径还是必须依靠传统武术各拳种的传承人去完成,因为也只有他们对自己的拳种门派最为了解,而且这也是将“自保”与“他保”相结合的一种最佳方式。如保护蚕门武术,可以把各体育院校培养的一些在读硕博研究生有目的有计划地分配给钟旭峰,让他们与钟旭峰建立良好的情感关系,进行长期的交流与合作,对蚕门武术进行长期的跟踪观察与研究,研究内容可包括蚕门武术的训练方法体系、蚕门武术的传承发展、蚕门武术的社会宣传与推广等方面,研究范围可涉及蚕门武术拳种文化从物器技术层到心理价值层中一些潜在的不利于蚕门武术在当代传承与发展的方方面面,争取使这些研究者对蚕门武术的传承发展做出一些有针对性的研究成果,做出一些有理论价值和实际意义的贡献。但是真正涉及到蚕门拳种需要“变”的情况时,可以在科研团队的主导作用下,在尊重传承人主体地位的基础上,对蚕门武术进行科学化现代化的改造。这种科研团队(他保)与民间传统武术各拳种传承人(自保)相结合的方式不仅有利于传统武术各拳种的传承发展,而且也更加有利于各体育院校武术专业硕博研究生的科研“接地气”,提升他们的理论与实践水平。endprint

需要说明的是,“任何一种技艺、艺术如果只停留在一个水平上,不能随时代而不断地演进和发展,总是一副老面孔,没有容光焕发的新面貌,在传承中就会缺乏生机与活力,甚至遭到自然淘汰”[23]。况且,传统武术拳种在形成与发展的历史进程中本就是一个不断发展与演化的产物,这由先秦时期“练为战”的武舞到两宋时期“练为看”的(打)套子再到明清时期“练为修”的演变历程已经证明[8]。因此,放在历史长河中,传统武术也并不是一成不变的。需要变时则变,是与时俱进的适应性变通;不需要变时则不变,是尊重历史的本真性存留。不能变的部分永远都不能变,变了或许就是毁其本质特征、失其文化内涵、亡其存续命脉;能变的部分则应当大胆地变,不变或许就会拖其后腿,误其发展。

4 结语

传统武术是我们祖先留传给我们的一笔无价的文化遗产,不仅是民间传统武术各拳种之传承人,而且除此之外的所有炎黄子孙都应当肩负着将其代代相传发扬光大的历史使命与责任重托。面对当前复杂而又多元化的时代,在诸多传统武术拳种面临着传承与发展的现实困境下,相关政府部门、学界和民间传统武术传承人亦相应地加大了对传统武术保护的关注与研究的力度,可以说,这是一件非常值得欣慰的事情。本文正是从传统武术保护工作开展过程中首先面临的保护什么与怎么保护这一最基本最核心的问题中,综合了学界的相关研究,提出了对传统武术在保护对象和保护方法上的一系列观点,对传统武术保护中所出现的拳种、传承人、武术文化三者保护对象之间的关系进行了梳理,指出了传统武术保护方法应当采取“自保”与“他保”、“动保”与“静保”及“变”与“不变”相结合的方式,并以“自保”和“动保”为主,“他保”和“静保”为辅,以“变”求生存发展,以“不变”求原真存留的方法,并结合所要保护对象的实际情况,做到对症下药,从而实现传统武术的发展与繁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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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蒙县蒙古包文化的法律保护
“非遗”的生命力在于“接地气”
赣西武宁“打鼓歌”传承人传习基本现状与人才培养对策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