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相君 ,何 丹
南海仲裁案合法性之殇
张相君 ,何 丹
南海仲裁案的最终裁决于极大程度上支持了菲律宾的主张。国际社会对最终裁决看法各异,有认为仲裁庭适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正确恰当,也有认为仲裁庭对《公约》的适用存在瑕疵。在学理以及国际司法实践的分析基础上,可知仲裁庭在程序和实体方面的错误显而易见。在仲裁程序上,本案争端涉及《公约》第十五部分的排除适用问题,即按照《公约》第298条之规定,在有关主权问题、海洋重叠区域划界问题、历史性权利问题等方面的争端上,缔约国可以按照本国意愿选择适用例外。本案之争端从本质上皆属于或关于主权问题以及划界问题,仲裁庭无管辖权。在裁决实体方面,仲裁庭对基本事实的认定不全面,对《公约》条款的解释也存在诸多问题,譬如在对“海洋秩序”、“历史性权利”以及“岛屿”含义的解释上也不符合法律解释的一般要求。裁决内容亦处处矛盾,令人难以信服。中国在重申主权属我的同时,应着力于推进海洋立法、强化行政执行与实际控制来保卫领土完整。
南海仲裁案;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程序裁决;实体裁决
中国对南海的利用以及对南海诸岛的开发由来已久。中国历史古籍例如东汉的《异物志》、三国时期的《扶南传》、宋代的《梦粱录》和《岭外代答》等,不仅记载了中国人民在南海的活动情况,而且记录了南海诸岛的地理位置和地貌特征、南海的水文和气象特点。①2015年10月29日,由柳井俊二临时组成的仲裁庭(以下简称“仲裁庭”)对南海仲裁案的管辖权及可受理性问题作出初步裁决(以下简称“管辖权裁决”),裁定对菲律宾提起的15项请求中的7项享有管辖权,其他诉求保留至实体审理阶段。2016年7月12日,仲裁庭作出了支持菲律宾所有核心诉求的“PCA Case No.2013-19, in the matter of The South China Sea Arbitration,the republic of the Philippines v.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ward”(以下简称“最终裁决”)。裁决期间,中国多次作出“不参与、不接受、不承认、不执行”的回应。
南海仲裁案之所以引发各界的关注是因为该案具有一定的政治性。2014年12月7日中国外交部发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菲律宾共和国所提南海仲裁案管辖权问题的立场文件》②(以下简称《立场文件》)并敦促菲律宾尽快回到谈判解决争议上,然而菲方无视中方的提议继续提交仲裁,利用南海仲裁案作为同中国谈判的筹码。③而作出最终裁决的仲裁庭机构缺乏中立性,五名仲裁员中除一名仲裁员代表菲律宾外,其余均由柳井俊二指派,而此人正是日本右翼代表安倍晋三的部下。④此外,未加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的美国政府在南海仲裁案结果出台前后多次公开指责中国在南海行使海洋权利,加剧了南海争端紧张局势,催化了亚太的不和平。因此,南海仲裁案的政治性也就不言而喻了。
就南海仲裁案而言,中国、菲律宾、越南、台湾地区等向仲裁庭提交了相关文书表明立场。⑤美国波士顿大学学者Emma Kingdon称支持仲裁庭的裁决,并指出此案是美国涉足亚太地区的一个契机,为美国在南海的“航行自由”创造条件。⑥Hyer认为中国一旦控制了某一领土,它将否认任何与这一领土有关的主权争端,且将不参与国际法下的相关程序。⑦
就管辖权裁决而言,美国亚太协会事务处的助理秘书Daniel R. Russel认为,既然中国和菲律宾都是《公约》的缔约国,就应当受本案仲裁裁决的约束。⑧美国政治分析师Caitlin Campbell 、Nargiza Salidjanova也鼓励南海周边国家支持南海仲裁案的裁决结果,并不断指责中国违反《公约》。⑨澳大利亚外长毕晓普支持该裁决,并认为南海仲裁案是南海行为准则的基础。⑩然而,柬埔寨外交部发表声明不支持国际仲裁法庭就南海问题作出的裁决。11英国外交部前法律顾问克里斯·沃默斯利也指出“海洋地物的地位与领土主权和海域划界密切相关,而仲裁庭没有认识到南海问题的根本性争议是主权问题,对南海海洋地物地位的判定,只有在相关主权问题解决后才可能给予合理的解答。”国际法院前法官阿卜杜勒·科罗马表示,“南海仲裁庭必须首先保证其管辖权不存在任何疑问,才能进入实体问题审理,否则裁决不可能有效。”12
就实体裁决而言,越南学者Nguyen Hong Thao和Nguyen-Dang Thang认为中国依据历史九段线主张主权是没有法律根据的。13台湾大学法学院教授姜皇池在《Taipei Times》上发表文章,不仅将太平岛Taiping Island表述为Itu Aba Island(外国人对太平岛的称谓,马来语),而且称太平岛无法自给自足,不像“岛”。14然而,Nilufer Oral认为,仲裁庭对南海仲裁案中涉及的“岛屿还是礁岩”的认定是存在瑕疵的,且仲裁庭解释岛屿的界定亦不明晰。15同时,宋燕辉教授也认为,位于南沙群岛的包括太平岛在内的3大岛屿的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包括菲律宾诉状中被称为“低潮高地”的岛礁,应适用《公约》第60条。根据该条规定,中国在3大岛屿200海里以内建造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是合法的。16我国贾宇、吴慧等学者于南海仲裁结果出炉前后,在《太平洋学报》、《中国法学》以及《国际问题研究》等期刊上亦发表了关于“是否有管辖权”、“九段线和U形线的法律问题”、“太平岛的法律地位”等问题的分析。
基于学者们的观点争议可以看出,南海仲裁案的程序和实体两方面均存在问题。在程序问题上主要涉及仲裁庭是否有管辖权、是否适用《公约》等;在实体问题方面涉及到岛礁的效力、历史性权利等。笔者认为,支持仲裁庭的学者实为曲解了《公约》的相关条款。虽然条款确有模糊之处,但应当运用法律方法对条款进行善意解读,结合相关法律规定以及法律理论,对裁决的程序和实体方面理性、客观地分析,正本清源,捍卫国际法治秩序和国际法框架下仲裁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为便于下文论述,在此列出菲方提出的15项仲裁请求如下:
菲律宾提出的15项诉求17
序序号争议焦点书状款项主张内容 11中国南海的历史性权利问题第1项、第2项中国在南海的权益应在公约允许的范围。“九段线”划界是违反公约。 52岛礁主权问题第5项美济礁和仁爱礁为菲律宾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一部分。 33岛礁法律效力问题第3项黄岩岛不能产生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的权利。 第4项美济礁、仁爱礁和渚碧礁是低潮高地,从而不能产生领海、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的权益,而且它们不能够通过先占或其他方式侵占。 第6项南薰礁和仁爱礁(包括东门礁)是不能够形成领海、专属经济区及大陆架权益的低潮高地,但是它们的低潮线可被用来确定基线,并由此测算鸿麻岛和景宏岛的领海宽度。 第7项赤瓜礁、华阳礁和永暑礁不能主张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的权利。 14捕鱼、环境、航行等安全问题第10项中国以干涉菲律宾渔民在黄岩岛传统捕鱼活动的方式妨碍其追求生计,是违法的。 第11项中国违反了其在《公约》下保护和维护黄岩岛以及仁爱礁海洋环境的义务。 第13项中国通过以危险方法操作其执法船,对在黄岩岛附近航行的菲律宾船舶造成严重的碰撞危险、违反了其在《公约》下的义务。 5海洋权利的行使问题第8项中国非法地干扰了菲律宾享有和行使对其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生物和非生物资源的主权权利。 6第9项中国非法地未曾阻止其国民和船只开发菲律宾专属经济区内的生物资源。 17 第12项中国对美济礁的占领和建造活动。 18中方的阻碍行为是否合法问题第14项自2013年1月仲裁开始,中国非法地加剧并扩大了争端,包括:干扰菲律宾在仁爱礁海域及其附近海域的航行权利;阻止菲律宾在仁爱礁驻扎人员的轮换和补充;危害菲律宾在仁爱礁驻扎人员的健康和福利。 19第15项中国应当停止进一步的违法权利主张和活动。 备注:以上争议焦点皆可概括为南海主权问题。2015年10月29日:仲裁庭裁定对菲律宾提出的15项请求中的3、4、6、7、10、11、13项具有管辖权,保留其他项请求至审议实体问题阶段再予以考虑。2016年7月12日:仲裁庭针对“九段线”及中国对南海历史性权利、南海岛礁地位、中国在南海的活动等作出实体问题的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