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海南大学旅游学院,海南海口 570228;2.云南大学工商管理与旅游管理学院,云南昆明 650091;3.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科技信息研究所,海南儋州 571737)
旅游生态补偿标准:类别构成及核算模型陈海鹰
1杨桂华2曾小红3李鹏2游长江1
(1.海南大学旅游学院,海南海口 570228;2.云南大学工商管理与旅游管理学院,云南昆明 650091;3.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科技信息研究所,海南儋州 571737)
标准确立是旅游生态补偿研究的核心问题之一。基于综合化思维分析旅游生态补偿标准确立的依据、内容和方法,具有重要研究意义。本文按照内化旅游开发外部成本和旅游生态保护外部效益的要求,分别从正、负外部性视角审视和分析旅游生态补偿标准的类别构成。其中,正外部性视角的补偿标准分别包括基于旅游生态系统服务价值、基于旅游生态保护和建设投入以及基于旅游生态保护机会成本的补偿标准,而基于旅游生态环境治理成本和基于相关主体生态和经济利益损失的补偿标准则构成负外部性视角的旅游生态补偿标准。以不同外部性视角的补偿标准核算内容为基础,以常用的生态效益法、成本法等为参照,可分别建立针对自然环境、旅游生态保护和建设者、旅游地社区居民等对象的旅游生态补偿标准核算模型。现实中,旅游地生态系统游憩服务功能的转化方式及其价值核算方法、旅游生态补偿对象的受偿需求及补偿主体的支付能力和意愿以及补偿标准影响因素的时空差异性等,是值得进一步关注和研究的问题。
旅游生态补偿; 补偿标准; 类别构成; 正外部性; 负外部性; 核算模型
补偿标准核算是生态补偿研究的核心问题,关系到补偿的效果和可行性(赖力,等,2008)。近年来,国内外许多学者针对森林、流域、自然保护区等领域的生态补偿标准问题进行了持续深入研究,初步建立了生态补偿标准确立的理论与方法体系。在国外,已广泛开展的生态系统服务价值研究是生态补偿标准核算的重要基础,同时,机会成本法也是被普遍认可、可行性较高的生态补偿标准确立方法(Castro,2001)。一般认为,生态补偿效益应当结合所获得的生态服务和丧失的机会成本进行对比研究(Margules,2000)。生态补偿标准可按照提供的生态效益(效益型)、产生的成本(成本型)或两者的综合在空间上的差异为基础来计算(Wünscher,2008)。此外,意愿调查法在确定生态系统服务价值及生态补偿标准方面也已得到很多应用。国内有关生态补偿标准核算的研究一般遵循以下5种思路:一是基于生态建设成本分析的角度(相伟,2006);二是基于生态效益分析的角度(熊鹰,等,2004);三是从生态建设成本与生态效益结合的角度(蔡邦成,等,2008);四是基于支付意愿调查分析的角度(杨光梅,等,2006);五是按照多种方法综合的角度(黄富祥,等,2002)。总体上,由于生态补偿对象多样性以及范围不确定性等原因,目前国内外学术界并未形成公认的生态补偿标准核算方法。相比之下,国外生态补偿标准研究更侧重补偿意愿和补偿时空配置的分析;国内相关研究存在缺乏与补偿客体的交互性、缺乏等级划分和幅度选择研究等方面的缺陷(赖力,等,2008)。
以特定地域或类型生态系统的服务功能为依托的旅游开发利用活动,是生态环境服务价值的重要体现,也是其价值补偿的途径之一。随着生态补偿在相关领域研究与实践的不断升温,人们对旅游发展与生态补偿之间关系的认识也逐步深入,基于生态补偿视角探索旅游地生态系统及人地关系的可持续发展问题进而寻求旅游生态补偿机制构建的理论、方法与途径等,逐渐受到一些研究者关注。除了对旅游生态补偿的概念内涵(杨桂华,张一群,2012)、基本原理(李建华,2009)等理论问题进行分析阐释外,一些研究者还针对旅游生态补偿的机制构建(马勇,胡孝平,2010)、政策路径(蒋姮,2009)、运作模式(杨桂华,张一群,2012)和实施标准(章锦河,等,2005)等问题进行实证研究以及对旅游生态补偿的研究动态与研究问题进行梳理和分析(刘敏,等,2013)。从本质上讲,旅游生态补偿是基于旅游发展相关要素注入对旅游地生态环境及利益关系格局等的影响,通过经济等手段调节旅游开发和经营涉及的利益相关者之间生态和经济利益关系的制度安排,其主要目的在于保护旅游地生态系统并促进其与旅游业的协调可持续发展(杨桂华,张一群,2012)。杨桂华等(2015)指出,旅游生态补偿范围的确定,主要应考虑在区域旅游发展过程中有关主体(含自然生态系统)是否因旅游开发利用或旅游生态环境保护而在生态和经济利益层面形成相应的损失性境遇,以及这些损失性境遇的具体范围、表现形式及程度等。
概括而言,旅游生态补偿的核心问题集中于旅游生态补偿的涵义、补偿利益主体、补偿标准以及补偿渠道与机制(刘敏,等,2013)。其中,旅游生态补偿标准是表征旅游背景下生态效益提供者和获得者、保护者和破坏者之间的权-责-利对应关系,是体现公平、公正的生态和经济利益分配原则的重要载体,其直接关系到旅游开发和经营者、旅游资源管理者、旅游者、旅游生态环境保护者及旅游地社区居民等多方相关主体的切身利益,对旅游生态补偿实施过程与效果均具有重要的现实影响,因而补偿标准问题也成为旅游生态补偿研究的重点问题,包括标准核算依据、内容和方法等。
国外研究者多侧重以国家公园等旅游地的游客、社区居民等为研究对象,基于“受益者付费”视角,运用CVM法(意愿调查法)进行旅游背景下的生态补偿标准等问题研究(Bandara,Tisdell,2002;Wilson,Tisdell,2004;Cranford,Mourato,2011),也有基于生态系统服务价值评估来研究旅游生态补偿标准问题(Levrel,et al.,2012)。在国内,章锦河等(2005)利用生态足迹法构建旅游开发背景下的九寨沟社区居民生态补偿标准测度模型,是国内较早开展旅游生态补偿标准研究的尝试。此后旅游生态补偿标准核算问题也逐渐进入一些研究者的视野,基于不同地域、视角或方法的相关研究随之展开。例如,吴菲菲等(2009)基于博弈模型分析旅游业对上游生态保护产业的补偿标准问题,认为只有补偿金额大于上游产业保护与不保护的生态成本投入之差时,上游产业才有保护和建设环境的动力。马勇和胡孝平(2010)对神农架旅游生态补偿标准的构成与核算问题进行分析探讨,明确了旅游生态补偿最低与最高标准的涵义及各自构成内容。易艳(2011)认为,森林旅游开发的外部环境成本补偿兼具效用补偿和费用补偿性质,其补偿额度应以维持森林旅游资源价值和居民既有利益不变所耗费的成本为基础。李丽娟(2012)构建了森林旅游生态补偿标准(FEC)核算模型。汪运波等(2014)运用生态足迹成分法构建了5类渔家乐旅游生态足迹模型,并据此进行渔家乐旅游生态补偿标准评价实证研究。肖建红等(2016)建立了海岛型旅游目的地生态补偿标准研究方法体系并进行舟山普陀区的案例应用。蒋依依(2014)以单位土地的机会成本、游憩功能价值及生态服务功能为载体,对基于旅游发展的案例地不同空间单元的生态补偿标准进行了等级划分。杨小杰(2014)基于logit 模型分析了四川省生态旅游补偿额度的影响因素,测算出2011年该省生态旅游补偿具体额度。
综观已有研究成果不难看出,旅游生态补偿标准问题的重要性已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针对其标准核算研究的视角、内容和方法也渐趋多样化。然而,既有相关研究或限定于某些地域范围和地域类型或基于单一研究视角和方法等,各自虽有相应的理论或实践价值,但总体上呈现出较零散状态。借助较成熟的适用性理论来深入探析并基于整体化、综合化思维框架来研究旅游生态补偿标准核算依据、内容和方法等问题的成果则较少。
一般来看,生态补偿标准是生态效益、社会接受性、经济可行性的协调与统一,标准决定因子应是多元化的(赖力,等,2008)。作为叠加了旅游发展因素、以市场化运行为基本特征的新型生态补偿机制,旅游生态补偿的实施主体和受偿对象往往体现为多样性,且各自源于旅游开发利用和旅游生态保护的受益状况或损失性境遇的范围、程度等也存在差异,因而有关补偿标准确立的依据、内容和方法等也需进行系统化研究和设计。在这方面,刘敏等(2013)认为,在明确补偿主体、对象的基础上,首先应确定补偿标准构成,继而针对不同补偿内容来确定不同的核算方法。我们认为,旅游生态补偿标准的核算依据、构成内容,与其核算方法(模型)之间存在前后向的逻辑关联性并具有较强的现实对照性,沿袭这一关联线索依次进行深入探究,有助于建立系统化的旅游生态补偿标准分析视角并形成合理的实施路径。但文献研究显示,目前学术界基于该思路开展的旅游生态补偿标准研究尚有不足。为此,本文借助生态补偿领域应用较广的外部性理论,基于该理论相关视角,对旅游生态补偿标准核算的依据和内容进行综合分析,并以此为基础建立针对不同受偿对象的补偿标准核算模型,以期为旅游生态补偿标准确立及应用提供科学参照。
外部性理论是经济学中最基本、最重要的理论之一,其在环境保护等诸多领域的实践中得到广泛应用。Pigou(1999)在《福利经济学》中系统地研究了外部性问题,认为,“经济外部性的存在,是因为当A对B提供劳务时,往往使其他人获得利益或受到伤害,可是A并没有从受益者那里获得报酬,也未向受害者支付补偿”,其中,“对他人造成损害的行为具有负外部性,使他人共同受益的行为具有正外部性”。
生态补偿机制建立是以内化外部成本为原则,分别对生态破坏行为的外部不经济性和生态保护行为的外部经济性进行补偿(中国生态补偿机制与政策研究课题组,2007)。在旅游开发利用及旅游生态保护过程中,同样存在大量与生态和经济利益有关的外部性问题,具体可归纳为3个方面:一是有关旅游开发利用活动导致旅游地生态资源与环境出现损耗乃至破坏;二是旅游地生态资源所有权或使用权者相关权利的行使被旅游业发展所限制、剥夺而产生损失;三是有关单位和个人为旅游生态保护和环境建设付出有关成本或损失相关利益。这些外部性问题的实质为相关主体在旅游发展过程中与生态和经济利益相关的损失性境遇,体现了不同利益主体(含自然生态系统)之间围绕生态资源利用与环境保护的权-责-利关系内容,因此,其既是旅游生态补偿客体的现实表征,也是确立旅游生态补偿主体、对象、范围和标准等的基本依据。按照主流经济学派的思想,外部性问题是导致市场机制受限或“市场失灵”的重要原因,而解决思路就是通过有关措施将外部性问题的影响内部化。外部性问题也是旅游生态补偿需解决的核心问题。从外部性理论视角来看,旅游生态补偿的本质在于通过调节旅游开发利用及旅游生态保护背景下不同利益相关方的关系,促进旅游开发利用行为的外部成本、旅游生态保护行为的外部效益的内部化,实现旅游地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维护和持续利用。进而言之,旅游生态补偿应注重旅游开发利用者和保护者与旅游生态环境之间正、负外部性关系的调节,其基本内容包括对旅游发展过程中的正外部性行为的激励及负外部性行为的惩罚两大方面(杨桂华,张一群,2012)。
内化保护或破坏生态环境行为的外部性是确定生态补偿标准的依据(蒋依依,等,2013)。从这一角度来讲,旅游生态补偿标准的构成及其核算,可分别从正、负外部性视角进行分类并根据各自外部性的影响程度来评估。具体而言,正外部性视角的旅游生态补偿标准主要包括基于旅游生态系统服务价值的补偿标准、基于旅游生态保护和建设投入的补偿标准以及基于旅游生态保护机会成本的补偿标准。其中,旅游地生态系统自身的游憩服务功能价值及有关主体对其保护行为产生的外部效益是这3类补偿标准确立的基本依据,而按各自核算标准进行补偿也是促进旅游地生态系统服务价值和旅游生态保护行为外部效益内部化的重要途径。负外部性视角的旅游生态补偿标准确立依据主要从旅游发展,尤其是不合理旅游开发利用行为产生的负外部性方面考虑,主要包括基于旅游生态环境治理成本的补偿标准、基于相关主体生态和经济利益损失的补偿标准。通过以这两方面标准核算内容为依据而实施补偿,可实现旅游开发利用行为外部成本的内部化(见图1)。
图1 旅游生态补偿标准的类别构成
1.1 正外部性视角的旅游生态补偿标准类别构成
1.1.1 基于旅游生态系统服务价值的补偿标准
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是生态系统与生态过程所形成及维持的人类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条件与效用(Daily,1997),也是反映生态环境的市场价值和建立生态补偿机制的重要基础。自Costanza等(1997)衡量了全球生态系统服务价值以来,关于生态服务价值评价的研究不断得到关注和发展,以生态系统服务价值评估结果作为依据也成为许多研究者进行生态补偿标准研究的基本思路。
在旅游发展过程中,有关主体的生态保护和建设行为,客观上增加了生态系统的服务功能价值,其现实表现为游憩功能价值的提高并通过发展旅游业促进游憩功能价值的实现或置换(章锦河,等,2005)。同时,由旅游地生态系统服务价值转换的游憩功能价值(包括美学欣赏、康体休闲、环境教育等),其服务空间范围及受益主体通常易于界定且多体现出准公共产品或俱乐部产品属性,因此,在旅游发展背景下,以旅游地生态系统服务价值评估为依据来确立旅游生态补偿标准并通过相关途径实施,有较强的研究和实践价值。
具体来说,以旅游地生态系统服务价值为标准核算依据主要体现为以下3个方面。首先,在旅游发展过程中,旅游地生态系统所提供的多种生态服务功能价值(如水土保持、水源涵养、气候调节、净化降污、生物多样性维护、景观美化等),能够部分甚至全部转化为游憩服务功能价值而被旅游开发和经营者、旅游者等所使(享)用。其次,不合理的旅游开发经营活动和不文明的旅游消费行为,会带来旅游地生态系统服务价值的非正常损耗乃至破坏。再次,旅游地相关管理部门、社区居民及社会环保组织、生态保护主义者等单位及个人在旅游发展过程中的自觉或非自觉环境保护和建设行为,不仅能促进旅游地生态系统服务价值增加并提高生态环境的外部效益,同时,通过生态系统游憩功能价值转化或置换,也为旅游生态服务功能及旅游经济效益提升提供了服务和保障。
上述涉及旅游地生态系统服务价值利用、损耗(或破坏)和保护的内容,可构成旅游生态补偿标准确立的重要参考依据,概括而言,可引申出旅游生态补偿标准核算的3个层面的依据:一是旅游资源开发利用者(包括旅游开发和经营者、旅游者等)所利用或享受的生态系统游憩服务功能价值;二是旅游生态环境破坏者所破坏的生态系统游憩服务功能价值;三是旅游生态保护和建设者所提供的生态系统游憩服务功能价值。
1.1.2 基于旅游生态保护和建设投入的补偿标准
成本是生态补偿项目中损失者的保留效用,也是利益相关者谈判和生态补偿标准制定的基础(谭秋成,2009)。以生态保护和建设投入成本为依据而确定补偿标准的思路,在生态补偿标准研究与实践中已被广泛应用。在旅游发展过程中,旅游地生态资源管理部门、社区居民以及其他环保组织和个人主动实施的生态保护和建设行为,对旅游业来说具有正外部性。尽管存在生态保护和建设各项投入要素的经济价值与生态环境所提供的生态服务功能价值不一致的情况(李国平,等,2013),但有关主体为保护和建设旅游生态环境的各项投入要素,可直接或间接地转化为旅游地生态系统的游憩服务功能价值,提高旅游生态环境的外部效益。同时,就旅游生态保护和建设方面的人力、物力、资金等投入要素来说,其经济价值具有可衡量性或可确定性,对补偿主体及受偿对象来说,也有较好的可理解性和可接受性。因此,基于旅游生态保护和建设所投入各项要素的成本核算而确定旅游生态补偿标准,在实践中是一种合理而可行的方法。
可纳入旅游生态补偿标准核算范围的投入成本,应是有关主体为维持旅游地生态系统服务价值而进行生态保护与建设活动的直接投入费用或相关投入要素所对应的市场价值。具体应包括:针对旅游地自然生态系统实施的巡护管理、生态监测、野生动植物保护、植树种草等能产生直接保护效应的投入要素成本,以及生态保护科学研究、科普宣教设施建设、环保宣传和教育活动开展等具有间接保护效应行为的投入成本。
在某种意义上,对上述旅游生态保护和建设投入成本的核算,就是对旅游地生态系统服务外部效益的间接核算。与生态服务价值评估方法相比,根据旅游生态保护和建设投入成本估算而确定旅游生态补偿标准,是对旅游生态保护贡献者所付出的资本、劳动等相关要素的价值补偿,能较好地体现有关主体的保护行为与旅游地生态系统服务价值间的对应关系。
1.1.3 基于旅游生态保护机会成本的补偿标准
由于使用条件的相对明确性与标准确定的现实可行性,机会成本法被认为是目前较合理且常用的生态补偿标准核算方法。Macmillan等(1998)针对苏格兰新造林地的有关研究表明,生态补偿标准与生态系统服务提供者的机会成本直接相关。这种观点也被之后的许多生态补偿项目所证明。机会成本在经济学中的基本含义为“为得到某种东西而必须放弃的最大利益”(N. Gregorg,2003),应用到旅游生态补偿领域,其实质为旅游开发过程中有关主体为保护旅游地生态系统服务价值而主动放弃的经济收入及相关发展权利等。
在生态补偿领域,目前对发展机会成本的计算主要有两种方式:一种是,由于生态保护需要,生态环境保护地放弃原有产业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另一种是,以生态保护地人均收入与所在上一级区域人均收入的差距为基准,根据当地人口数量核算发展机会成本的补偿标准(马勇,胡孝平,2010)。这两种计算思路,可反映发展权利受限可能给当地带来的经济损失,在基于旅游生态保护机会成本的补偿标准测算方面均可得到应用。值得注意的是,有关主体在旅游生态环境保护过程中所放弃的机会,不仅是依托土地开展的农业或林业生产的收入,还可能包括旅游业发展背景下的商业开发、自主旅游经营等。在考虑旅游开发增值效应的情况下,后者的机会成本往往较高且具有动态变化性。此外,由于土地价值受土地覆被、土壤质量、坡度、气候、交通等的影响,机会成本也会随着土地的自然和社会经济条件而发生变化,具有区域差异性(Chomitz,et al.,2005)。再者,除了土地利用成本之外,基于旅游生态保护机会成本的补偿标准测算还应考虑保护者作为当地相关产业发展的人力资本因素。此外,作为半市场理论的一种方法,机会成本法只是一种单方面的定价方法(李晓光,等,2009),根据受偿者丧失的机会成本来确定的旅游生态补偿标准能否得到旅游开发和经营者等补偿主体的认可,还需要进一步商讨和博弈。
1.2 负外部性视角的旅游生态补偿标准类别构成
1.2.1 基于旅游生态环境治理成本的补偿标准
生态补偿的基本原则除了体现正外部性内部化的“利用者付费”“保护者获益”外,还包括基于负外部性内部化的“破坏者赔(补)偿”原则。根据有关保护者进行生态环境治理所需承担的成本费用来判定补偿主体应支付的具体生态补偿额度,正是体现“破坏者赔(补)偿”原则的生态补偿标准确立思路,其不仅可达到保护和恢复生态环境的目的,也能保护受损者的基本利益,符合补偿者的承受能力(冯艳芬,等,2009),具有较强的合理性与可行性。在旅游发展过程中,旅游项目开发建设导致的土地占用、旅游运营过程产生的资源能源消耗以及旅游消费活动产生的废弃物等,往往会造成植被破坏、水土流失、水资源破坏、空气污染、生物多样性减少等后果,直接影响到旅游地生态系统的生态服务功能,并直接或间接导致生态系统游憩服务功能价值的降低,这也为基于旅游生态环境破坏而实施旅游生态补偿提供了现实依据。
从理论上讲,基于旅游生态破坏而确定的旅游生态补偿标准,应以旅游开发利用行为造成的旅游地生态系统游憩服务功能价值下降量为基础,但由于目前在生态系统游憩服务功能价值评价方面尚未有公认的科学方法,同时考虑到按生态服务功能价值核算的补偿标准往往会超出补偿主体实际支付能力、其核算结果政策认同度较低(李晓光,等,2009)等问题,本文认为,针对有关旅游活动造成的旅游生态环境破坏的损失补偿,不能直接根据旅游地生态系统损失的服务功能价值进行核算,而应以人工恢复生态系统原有游憩服务效用价值所需耗费的成本为补偿标准确立依据。换言之,应以旅游生态环境污染治理与生态破坏恢复过程的投入要素成本为主要依据进行核算。具体应包括:以旅游生态环境维护和修复为目的的大气、污水、垃圾处理等设施建设,植被破坏、环境污染、水土流失等治理活动实施过程所投入的人力、资金及其他要素成本等。
需要强调的是,基于旅游生态环境治理成本的补偿标准与上述基于旅游生态保护和建设投入的补偿标准在核算依据的内容属性方面有本质区别。尽管两者均以维护旅游地生态系统游憩服务功能价值为根本目标,但后者侧重对有关主体所主动实施旅游生态保护和建设行为的投入要素核算,体现为正外部性下的旅游生态补偿标准。前者则考虑对旅游生态环境遭破坏后进行的被动性治理所需投入要素的核算,体现的是负外部性下的旅游生态补偿标准。
1.2.2 基于相关主体生态和经济利益损失的补偿标准
旅游发展的负外部性除了表现为不合理旅游开发利用活动引致的旅游地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负面效应外,还包括旅游地资源保护管理者、社区居民等相关主体因旅游开发利用行为遭受的生态和经济利益损失等。因此,为纠正旅游发展的负外部性而确定的旅游生态补偿标准,还应从这些相关主体因旅游发展而损失的生态和经济利益方面来衡量。
有关主体在旅游发展过程中遭受的生态和经济利益损失,主要指因其原有的生态资源利用权力遭到剥夺、以生态资源为依托的生产生活方式受限制等产生的直接经济利益损失(不包括因发展机会丧失造成的间接利益损失)。以旅游地社区居民为例,包括:因旅游开发建设造成的房屋、生产设施等资本资产损失,畜牧、采集、伐木、捕猎等传统生产方式受旅游管理制度约束带来的经济收入减少,因旅游生态环境保护或旅游项目开发而被迫移民导致的利益损失,因野生动物景观保护造成的农业生产受损,等等。因此,根据这些主体原有生态资源利用权力和生产生活方式受剥夺或限制的范围和程度,通过计量其生态和经济利益直接损失量并确定相应的旅游生态补偿标准,是对旅游发展负外部性影响下受偿对象的基本利益保障,也易于被旅游开发和经营管理者等补偿主体理解和接受。另外,与有关主体为旅游生态保护而放弃的、具有时间动态性的机会成本相比,这样的生态和经济利益直接损失主要按当期市场价值计算,其相对准确的估算结果对于补偿标准确定更具现实意义。
应当指出的是,基于生态和经济利益损失的补偿标准核算依据是:旅游地资源保护管理者、社区居民等主体因外来力量主导的旅游开发利用行为所被动承受的直接利益损失,以及这些主体为保护、修复和建设旅游生态环境而主动投入的人、财、物等要素成本,共同构成了旅游生态补偿标准核算的直接成本依据。
根据“利用者付费、破坏者赔(补)偿、保护者受益”的生态补偿基本原则,旅游发展过程中的生态和经济利益获得者,以及由于自身决策或行为对旅游生态资源与环境造成损耗或破坏的相关方(包括旅游开发者、经营者和旅游者并通常涉及地方政府、保护管理部门等利益相关者),应作为旅游生态补偿主体对因旅游开发利用和旅游生态保护而利益受损的相对方进行补偿。根据受偿对象属性,旅游生态补偿实施内容可分为两个基本方面:一是对自然环境的补偿,二是对人的补偿(杨桂华,张一群,2012)。前者的补偿目的在于通过生物措施、工程措施等生态环境维护管理手段,促进旅游地自然生态系统的保护、科研、教育、游憩利用等服务功能的综合维护和提升;后者的目的则是通过调节不同主体间围绕旅游资源开发利用和环境保护的生态和经济利益关系,纠正旅游开发利用过程中的不公正现象并对各种旅游生态保护行为形成激励。
结合旅游生态补偿实施目的和内容要求,以上述正、负外部性视角下的旅游生态补偿标准确立依据和内容为基础,以当前生态补偿标准核算方面常用的生态效益法、成本法等为参照,可分别建立针对自然环境和旅游生态保护与建设者、旅游地社区居民等对象的旅游生态补偿标准核算模型,为相关旅游地补偿实践的开展提供参考依据。
2.1 对自然环境的旅游生态补偿标准核算
从补偿目标层次来看,对自然环境的旅游生态补偿是体现旅游生态资源开发利用者、保护管理者等有关主体与自然生态系统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物质层面补偿。从实施效果来看,该方面旅游生态补偿标准应符合旅游地生态系统健康维护及游憩服务功能发展需要,并与生态系统的自然特性与生态属性相匹配。通过补偿活动实施,能持续维持和增强自然生态系统对旅游发展系统的支撑能力。
以生态系统服务价值评估为依据来确立自然生态系统补偿标准,是国内外许多研究者的一种重要思路。但是,许多研究表明,生态系统服务价值估算结果与现实生态保护需求和补偿能力之间往往存在较大差距(谭秋成,2009;谢剑斌,等,2008),按生态服务功能价值估算而确立的补偿标准一般只能作为补偿的理论上限值而参考。
从正外部性视角的旅游生态补偿标准核算内容考虑,针对自然环境的旅游生态补偿标准,理论上可将旅游地生态系统提供的游憩服务功能价值作为核算依据。但由于生态系统游憩服务功能转化或置换过程的复杂性及其价值核算方法的不足,依此进行补偿标准核算的现实可行性较低。为此,可借鉴中国生态补偿机制与政策研究课题组(2007)对生态系统服务价值与直接效益之间的研究成果以及一些研究者针对有关自然资源生态补偿标准的计算方法(易艳,2011;李芬,等,2010),从生态效益的经济角度考虑并分析旅游生态补偿标准应用的现实可能性。具体来说,可将旅游地自然生态系统因旅游开发利用活动影响造成的服务功能价值下降量作为补偿标准确立依据。换言之,即根据维持旅游地生态系统服务价值不变所耗费的成本进行该方面补偿标准的核算。
在旅游发展背景下,维持旅游地生态系统服务价值不变的成本(费用)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旅游开发利用行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耗或破坏成本;二是为维护旅游地生态系统服务价值而产生的各项支出。为此,针对旅游地自然生态系统的补偿标准模型可确定如下:
(1)
式(1)中,P自是维持旅游地自然生态系统服务价值不变的补偿标准;Di是旅游开发利用活动导致的林木、草地、水体等旅游地生态系统构成要素的单项损耗(破坏)按市场价值法折算的经济损失(i=1,2,…n);a是与生态系统总服务价值有关的调整系数,若损耗(破坏)面积较大、程度较高,则生态系统总服务价值损失多于各项损失相加,此时a大于1;Cj是为维持旅游地生态系统服务价值而进行保护性投入而耗费的单项成本(j=1,2,…m),包括巡护管理、生态监测、生态科研、动植物保护、生态修复、污染治理等费用;b是保护投入成本的调整系数(b≥1,随着旅游者增多,旅游地生态系统服务价值保护的压力及成本将会增大,这种情况下可根据实际游客量与旅游地合理接待量的比值来确定b值)。
需要指出的是,式(1)中的模型建立主要以旅游地生态系统服务价值维护为出发点,总体体现的是正外部性视角的旅游生态补偿标准,但实践中一般从标准核算的现实可行性考虑,基于旅游开发利用对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损坏及其价值弥补的成本要求而进行补偿标准核算。这同时也体现了解决旅游开发利用的负外部性问题,实现旅游开发外部成本内部化的需要。
2.2 对人的旅游生态补偿标准核算
根据旅游生态补偿关系域的基本构成(杨桂华,张一群,2012),对人的补偿主要包括对于因旅游发展而遭受生态和经济利益损失的社区居民、旅游生态保护与建设者等主体的补偿,其体现的是补偿主体与受偿对象等利益主体之间围绕旅游地生态资源开发利用与环境保护的权利-义务关系,属于价值层面补偿。按照旅游生态补偿实施的基本目的,该方面补偿标准应能达到促进不同主体基于旅游开发利用的生态和经济利益关系协调的要求,使得各类旅游生态保护主体获得提供旅游发展所需生态环境效益的直接或间接动力。
2.2.1 旅游生态保护和建设者补偿标准
以生态保护及建设投入的成本核算为依据确定生态补偿标准的方法,可以直接补偿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提供者因保护环境所遭受的经济损失(李晓光,等,2009)。这在大量相关研究与实践中已获得认可。
从正外部性视角出发,在旅游发展背景下,对于旅游生态保护和建设者(包括旅游地生态保护管理部门、旅游企业生态保护工作者、非政府环保组织和生态保护主义者以及主动实施旅游生态保护行为的社区居民等)的补偿,实质为对这些主体在旅游生态保护过程中所付出的资本、劳动等相关要素的价值补偿,也是促进旅游生态保护行为外部效益内部化的基本要求。同时,其补偿标准应能体现有关保护和建设行为与旅游地生态系统服务价值量变化的对应关系。实践中,可将这些主体在旅游生态环境保护、修复和建设方面的直接投入成本(费用)作为基本衡量依据,通常按费用分析法计算,公式为:
P保投=∑C(C=Cm+Cr+Cp+Cf+Ca+…)
(2)
式(2)中,P保投为对于旅游生态保护和建设者直接投入成本的旅游生态补偿额;C为旅游生态保护和建设者的成本投入;Cm为巡护监测费用;Cr为生态修复费用;Cp为生态污染治理费用;Cf为生态环保设施建设成本;Ca为生态保护宣传、科研等的投入,等等。需要注意的是,本式中旅游生态保护和建设者的各项成本投入与式(1)中的Cj为维持旅游地生态系统服务价值而进行保护性投入耗费的成本)有重叠性,在具体实践中应避免重复计算。
一些参与旅游地生态保护和建设的主体在现实中可通过项目经营或政府补贴等途径获得相应收益。另外,对于旅游地生态保护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而言,许多生态保护和建设行为属于其工作职责范围,其生态保护和建设费用一般也有固定来源(如财政拨款),因而对这些生态保护和建设者的实际补偿额,应根据如下公式计算:
P保实=C需/已投-F保护
(3)
式(3)中,P保实为对于通过保护行为可获得相关收益或者有固定保护经费来源的生态保护和建设者的实际补偿额;C需/已投为旅游生态保护和建设工作需投入或已投入的成本;F保护为生态保护和建设者所获的相关收益或生态保护工作经费。
对于以纯义务性、公益性行为而参与旅游生态保护和建设的主体,尽管以直接投入成本作为补偿标准可弥补其相关行为的成本付出,却不能使其额外受益以激励其更积极的旅游生态保护行为。因此,依据 式(2)的成本法计算的补偿标准,适宜作为对此类对象所实施旅游生态补偿标准的下限。实践中,有关部门或企业可制定旅游生态保护奖励制度和措施,作为其成本补偿额之外的配套补偿方式。
2.2.2 旅游地社区居民补偿标准
依据社区居民的主动或被动保护行为而实施制度化的价值支付行为,有助于催生居民保护旅游生态环境的内在动力(杨桂华,等,2015)。基于社区生态权益保障及发展建设目标而实施相应补偿措施,是旅游生态补偿的基本内涵要点之一(刘敏,等,2013)。
国内相关区域已开展的生态补偿实践中,对社区居民的补偿多体现在退耕还林/草/湿补助等方面,其标准基本上采用“一刀切”的政策(孙新章,等,2006),导致补偿额度与居民实际利益损失大多不符而产生矛盾。已有研究方面,如章锦河等(2005)以旅游者与当地居民的生态足迹效率之差而构建自然保护区居民生态补偿合理标准的测度模型,易艳(2011)提出以旅游开发前后居民经济利益的变化为基准来确定对其补偿额度的思路等,对旅游发展背景下针对社区居民的生态补偿标准研究与实践均有良好参考价值。
本文认为,基于正、负外部性相结合的角度审视,以旅游地社区居民为对象的旅游生态补偿,其标准确立主要应考虑如下3种损失性境遇(并非所有补偿项目都会同时基于这3种情况):一是旅游开发利用和旅游生态环境建设导致当地居民生计遭受的直接利益损失,如退耕(牧)还林(草)、异地搬迁、限制自主接待经营、景观性野生动物侵扰等;二是旅游开发利用和旅游生态保护活动使社区居民丧失的发展机会成本;三是社区居民作为旅游生态环境维护者,在主动实施生态保护和建设过程中的直接投入成本。其中,前两者主要表征的是负外部性视角的旅游生态补偿标准(但第二种情况中,若丧失的发展机会为社区居民主动放弃,则应视为具有正外部性的行为),后者则反映了正外部性视角的补偿标准核算要求。
针对上述第一种社区居民损失性境遇,可建立补偿标准模型如下:
(4)
式(4)中,P居直为当地居民因旅游开发利用和旅游生态环境建设而遭受直接利益损失的补偿额度;Li是旅游发展前居民利用旅游地生态资源带来的第i项收益(i=1,2,…n);Bj为旅游发展后旅游企业或相关部门安排居民参与旅游经营服务等带来的第j项收益(j=1,2,…m);e为根据地区物价、旅游发展效益变化等情况而确定的补偿调整系数(e≥1)。若出现旅游发展后社区居民依托当地生态资源参与旅游发展的收益高于旅游发展前其利用同样资源带来的收益,则P居直取值为零。
针对社区居民因旅游或其他产业开发和经营而丧失的发展机会成本(如上述第二种居民损失性境遇)的补偿标准,国内外研究中较常用的一种计算方法如下:
P=(R0-R)×N
(5)
式(5)中,P为对居民所丧失发展机会成本的补偿额;R0为参照地区的人均可支配收入;R为受偿区域人均可支配收入;N为受偿区域总人口数。
现实中,旅游生态补偿标准实施所涉及的通常并非均质化区域。一方面,受旅游资源分类管理和旅游项目性质等的影响,处于旅游地不同地理区位的社区,其生存环境、生产条件与旅游项目发展的互动关系等多有差异,在旅游背景下的发展机会变化情况也不尽相同;另一方面,旅游开发对不同区域土地的改变方式与规模不同,也是社区居民基于旅游发展的机会成本呈现明显空间异质性的重要原因(蒋依依,2014)。鉴于此,若采取“一刀切”式旅游生态补偿标准,不仅会忽视当地居民因旅游发展而损失的机会成本差异,也难以体现补偿政策的针对性,达到提高补偿资金使用效率、促进不同社区居民协同保护旅游生态环境等目标。因此,从提高补偿政策有效性、体现更高程度社会公平的原则出发,可对上述式(5)进行修正,建立体现补偿对象空间分异特征的社区居民因旅游发展而丧失机会成本的补偿标准模型如下:
(6)
式(6)中,P居机为修正后社区居民所丧失发展机会成本的补偿额;R0为参照地区(如本省或本市)的人均可支配收入;R为该旅游地人均可支配收入;Ni为按地理区位划分的旅游地第i类社区人口数(i=1,2,…n);ki则为根据因地理区位不同而导致生存环境、生产条件与旅游项目发展的互动关系等的差异情况来确定的补偿空间分异系数(若该类社区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所在旅游地平均水平,k值应大于1;反之应小于1)。
针对社区居民主动实施旅游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行为的直接投入成本(上述第三种居民损失性境遇)的补偿标准,可参照上述式(2)和式(3)计算。
作为生态补偿的新兴研究领域,旅游生态补偿研究理论和方法体系仍处于探索构建阶段。标准确立是旅游生态补偿机制构建的核心问题之一,对补偿实施效果与补偿机制可行性有直接影响。本文基于内化旅游开发外部成本和旅游生态保护外部效益的要求,分别从正、负外部性角度审视和分析旅游生态补偿标准的类别构成,能为补偿标准核算提供系统化的分析视角。同时,借助生态补偿领域应用较广的生态效益法、成本法等,建立起针对自然环境、旅游生态保护和建设者、旅游地社区居民等不同受偿对象的旅游生态补偿标准核算模型,也有助于丰富旅游生态补偿标准研究方法体系,并为相关区域旅游生态补偿标准制定提供多元参考依据。实践中,可根据相关主体在旅游开发和旅游生态保护背景下的损失性境遇(含主动保护行为产生的成本付出)及其所涉及外部性问题的性质界定,以上述正、负外部性视角的旅游生态补偿标准核算内容为依据并选择适宜的方法模型进行补偿标准核算。
尽管旅游生态补偿标准确立所依据的是旅游背景下有关主体生态和经济利益的获取情况或损失性境遇均可作为相关外部性问题的表征,但基于旅游开发利用和旅游生态保护的外部性问题具有错综复杂性,如何从合理的外部性视角审视并对其准确量化,是补偿标准核算过程中需克服的难题(蒋依依,2013)。核算方法方面,虽然生态效益法、成本法等常用方法对于特定语境下的旅游生态补偿标准确立通常具有良好适宜性,但其适用范围和程度等也常存在局限性,因此,综合运用多种方法进行核算应成为旅游生态补偿标准研究的发展趋势。同时,由于旅游生态补偿标准核算涉及不同主体间复杂的生态和经济利益关系,其影响因素多样且往往具有时空变化性,因此需从系统化、动态化等多重视角进行有关分析。本文仅从理性层面对旅游生态补偿标准核算依据、内容与方法等问题进行探讨,有关核算模型尚待在不同类型旅游地实证研究中进行检验和修正。此外,从旅游生态补偿标准确立的客观性、可行性角度来看,现实中仍有下列诸多值得进一步关注和研究的问题。
首先,对旅游生态补偿这一特殊的生态补偿领域而言,其补偿标准核算的基本依据并非旅游地生态系统的全部生态服务功能价值,而是通过其相关生态服务功能转化或置换而产生的、可直接被旅游开发和经营者、旅游者等使(享)用的游憩服务功能价值。有研究者进一步指出,基于生态服务价值的旅游生态补偿标准,应是由旅游开发所造成的游憩价值增加与其他价值减少的差额(刘敏,等,2013)。尽管生态系统服务价值理论及方法近年来逐步得到发展和完善,但人们对生态系统游憩服务功能的转化或置换方式、过程等相关问题缺乏必要的关注,其游憩服务功能价值核算方法在旅游生态保护及生态补偿实践中更未得到充分研究和应用,从而制约了旅游生态补偿标准核算方法研究的进一步发展。虽然在实践中,可基于旅游开发利用对所在地域范围内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损耗(坏)及其价值弥补的成本要求,按市场价值法进行针对自然环境的旅游生态补偿标准核算,但对于独立于经济系统之外的非市场价值或空间流动性和异地实现性较显著的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价值,现有的市场价值法等核算方法往往难以发挥作用。这是有关研究者今后应深入思考和解决的问题。
其次,作为旅游地生态服务提供者的补偿对象和生态服务价值使(享)用者的补偿主体,是旅游生态补偿关系域中最主要的利益相关方。尽管旅游地生态系统游憩服务功能价值、旅游生态保护投入和机会成本、相关主体的生态和经济利益损失等应作为旅游生态补偿标准核算的基本依据,但现实中,补偿对象在其损失性境遇之外的相关受偿需求、补偿主体的支付能力及意愿等,往往构成补偿标准制定与实施的重要影响因素。此外,补偿主体和受偿对象等利益相关者在旅游生态补偿实施过程中的博弈行为及结果,通常也会影响补偿标准的确立及调整。因而,根据上述有关模型确立的补偿标准与补偿主体愿意或实际支付的补偿额度之间可能存在差距。为此,除了以上述基于正、负外部性视角确定的补偿标准构成内容为依据外,还应结合补偿主体的支付意愿、经济承受力以及受偿对象的现实和发展需求等正、负外部性视角之外的因素,建立多方主体参与协商的机制,确定符合旅游地经济社会状况及补偿主体和对象自身情况的旅游生态补偿的合理标准。应使有关补偿活动既能实现对旅游生态破坏行为的控制,又能激励旅游生态保护行为,既能弥合受偿对象的成本或利益损失,又不超出补偿主体的承受能力范围。
再次,旅游生态补偿标准核算的依据、内容和方法等往往受补偿区域旅游开发效应、土地利用性质、地方物价水平等的时间变化以及不同地段自然和社会经济条件的空间差异等因素影响,但在现有相关实践中,基于上述因素的时空差异性而确定旅游生态补偿标准的案例十分鲜见。Wünscher等(2008)通过选取提供的生态服务、毁林风险以及提供生态服务的成本3个指标来研究生态补偿效益,结果表明,按照成本的空间差异来配置补偿资金,补偿效益会大大提高。赵翠薇和王世杰(2010)基于国内外相关实践经验的对比分析结果也显示,不考虑区域差异或在较大范围内确定统一生态补偿标准,容易导致补偿不足或过度补偿问题。本文虽然针对社区居民等对象的旅游生态补偿标准核算模型构建也考虑了某些要素的时空分异性,但仍属于初步研究尝试。今后应寻求多种定性与定量分析方法结合的途径,进一步加强旅游生态补偿标准影响因素的时空差异性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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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theStandardofTourismEcologicalCompensation:ClassCompositionandAccountingModels
CHENHaiying1,YANGGuihua2,ZENGXiaohong3,LIPeng2,YOUChangjiang1
(1.TourismCollege,HainanUniversity,Haikou570228,China;2.CollegeofBusinessAdministrationandTourismManagement,YunnanUniversity,Kunming650091,China;3.InstituteofScientificandTechnicalInformation,CATAS,Danzhou571737,China)
Standard establishment is one of the core issues in the field of tourism ecological compensation research. To analyze the evidence, content and method of establishing the standards of tourism ecological compensation based on integrated thinking is of great significance in research. According to the principle of internalizing the external costs of tourism development and the external benefits of eco-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for tourism development, this paper made an analysis on the categories of standard of tourism ecological compensation from both positive and negative externalities perspectives. From positive externality perspective, the compensation standards are composed by three categories, including the standard based on value accounting of tourist ecosystem services, the standard in view of direct costs of tour eco-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nd construction, and the standard due to opportunity-cost of tour eco-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From the negative externality perspective, the compensation standards consist of two categories. One is the standard based on costs of tour eco-environmental renovation, the other is the standard in view of the stakeholders’loss of ecological and economic interests. On the basis of the above two different perspectives of compensation standard establishment, and taking some common accounting methods as the reference such as ecological benefit means and cost analysis, the thesis also makes an exploration into the construction of accounting models of tourism ecological compensation standards facing different compensational objects, which include natural environment, eco-environmental protectors and builders for tourism, and residents of tourist destination. In addition, there are some relevant issues worth further attention and research, including the transformation modes of the recreational service function of the ecological system sightseeing places and their value accounting methods, the practical demand of compensational objects and their ability and willingness to pay for compensational implementers, and the temporal and spatial differences of the factors influencing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standard of tourism ecological compensation as well.
tourism ecological compensation; compensation standard; category; positive externality; negative externality; accounting model
F 59
A
1006-575(2017)-04-0015-17
(责任编辑:梁保尔)
2015-05-08;
2017-03-10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海洋自然保护区旅游生态补偿:适应性、运作机理与实现路径研究”(41661111);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环境正义视角下的滇中湖泊群旅游开发空间排斥机理与调控途径研究”(41361107);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南海岛屿旅游开发的区域自然环境风险:形成机理、评价模型及调控对策研究——以西沙群岛为例”(41561111);海南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基于生态正义的三亚海滨旅游生态补偿动态机制研究”(413125)。
陈海鹰(1974-),男,博士,海南大学旅游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为生态旅游、旅游目的地开发与管理等,E-mail:chenhaiying2009@163.com。杨桂华(1957-),女,云南大学工商管理与旅游管理学院教授,博导,研究方向为生态旅游、景区管理。曾小红(1979-),女,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副研究员,研究方向为农业生态学、农业信息分析。李鹏(1969-),男,博士,云南大学工商管理与旅游管理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为生态旅游、景区管理。游长江(1962-),男,博士,海南大学旅游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为旅游资源与环境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