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汉时期的候审担保
——五一广场东汉简牍“保任”解*

2017-11-01 19:27李均明
关键词:担保人简牍

李均明

(清华大学 出土文献研究与保护中心,北京 100084)

东汉时期的候审担保
——五一广场东汉简牍“保任”解*

李均明

(清华大学 出土文献研究与保护中心,北京 100084)

五一广场东汉简牍中有许多“任”、“保任”的记载,大多指诉讼或执行过程中对嫌疑人及罪犯的担保,主要担保其不逃亡或继续犯罪。担保人通常需要出具书面保证。相关记载对解决以往有关“五任”及“无任”的讨论颇有帮助。

简牍;保任;五任

五一广场东汉简牍中有许多与候审担保相关的案例,前所未见。此类担保,简牍文称之为“任”或“保任”。被担保的对象大多是诉讼过程中待审的被告,也涉及在押服刑的犯人。担保者有亲属,也有同事或同乡;被担保人有官员也有老百姓。担保人通常需要出具书面保证。以下试以《长沙五一广场东汉简牍选释》及《长沙五一广场东汉简牍》[一]、[二]册所见案例进行解析,望大家批评指正。

部受所臧,罪狼藉。

实问。备辤不自言,不以钱布与副。恐猾……

条言副未有据告者。丞优、掾畼……副□□亡

所起及主名。副任具解到,复白。白草。

永初元年四月十八日庚□白 《五一选释》48[1]

此例所见为临湘县左贼曹史所起草关于一桩疑难案件的处理意见,经县丞及有关曹掾审核,交给县令定夺批准。文字局部磨灭,但尚能看出事件梗概。原告为该县男子烝备,被告为男子所在辖区贼捕掾(治安主管)名副者。所告副的罪行是“在部受所臧,罪狼藉。”“在部受所臧”属监守自盗一类,为职务犯罪。“狼藉”指行为不检点。《后汉书·张酺传》:“郑据小人,为所侵冤。闻其儿为吏,放纵狼藉。取是曹子一人,足以警百。”而当左贼曹再次询问烝备时,他却翻供,不承认曾告状及用钱、布向副行贿。鉴于案情反覆,所以不得不交由桑乡贼捕掾并等再次调查核实。

任,担保。《说文》:“任,保也。”《周礼·大司徒》:“令五家为比,使之相保。”郑玄注:“保犹任也。”“任”或称“保任”,见下例。《汉书·爰盎传》“孝文即位,盎兄哙任盎为郎中,”如淳曰:“盎为兄所保任,故得为郎中也。”“副□□亡任五人”之“□□”,据残笔考察,当为“逃亡”二字。此句乃指提供保证贼捕掾副待审期间不会逃跑的五位担保人。具,完备、详尽。《史记·项羽本纪》:“张良是时从沛公,项伯乃夜驰之沛公军,具告以事。”则“任具解”乃指关于担保的详细说明。此例虽然未能展现案情之全部,但必须有五个人为被告副做不逃亡的担保是明确的,收到保证书后,审核方必须再次汇报。“永初元年四月十八日庚□”是草稿呈报的时间。“永初”为东汉安帝年号,其元年时当公元107年。文首“君”为尊称,指临湘令。“诺”为后书批示文字,指县令同意此草稿的内容。

(二)钱一千以自给,无偿期。其十一月不处日,乡佐王副辟则,疑直臧副。悝、勤及亭

长区昭掩捕副,不得,收直。欲殴问香。从悝、勤请解直,保任,语绝,各别。其月 《五一》[二]532[2]

此例仅见案情中段,事发缘由未明。文见“钱一千以自给,无偿期”或与经济纠纷有关。“辟则”读“避侧”,躲避。《五一选释》49见“举家辟则”语,注云:“避侧,当与西北简中所见‘辟逃’同义,即‘逃避’。”乡佐王副躲避等迹象表明他是此案的犯罪嫌疑人。亭长区昭及随从抓捕王副时扑了空,怀疑名叫直的人窝藏了他,便收押直。此时亭长的随从悝及勤求情解除对直的收押,并愿做担保人。

(三)世、定、昌、匡无他奸诈,请理出付部主者。亭长令具完厚任五人,徵召可得。女子张待辤前状:忠本苍梧,与高相识知。高一姓王,字武高。妻泉陵人。武高往时曾居苍梧北津上。 《五一》[二]540

此例亦为案情中段。世、定、昌、匡等人原皆为嫌疑人,经核实“无他奸诈”,故“请理出付部主者”,即将人归还给原辖区。但得“具完厚任五人”作保方可实行。则“完厚”是对担保人的要求。完,延用古字“宽”的写法,《说文》:“古文以为宽字。”故“完厚”即“宽厚”,正直厚道的意思。《汉书·循吏传》:“而相国萧、曹以宽厚清静为天下帅。”“徵召可得”乃指保证嫌疑人能随时被召唤。

(四)倂妻妃辤:随夫家客田孨,妃疑不知情。晖谨诡具任五人,将归部。考实杀人

小盗,具位证左,复处言。晖职事留迟,惶恐叩头死罪死罪,敢言之。 《五一》[二]655

此例所见为册书文末。案情不详。诡,《说文》:“责也。”史籍多作“诡责”,《汉书·朱博传》:“县有剧贼及它非常,博辄移书以诡责之。”“诡具任五人”指责成出具五位担保人。

此例见官方催促抚、非出具担保(当包括担保人及保证书)。简文所见,已有分、敢等十七人提供了担保。只有赵、抚、古、非等人,因逃亡而无人敢担保。因此官方再次催促召集抚、非两人家属,从而抚母予及非母委皆诣乡报告案情:抚、非被逮捕后,曾从沅牢越狱逃亡,因此无人肯为其做保。

(六)脩、种、国等相赋捡(敛),沽酒受赇请,相与群饮,食山徒取其钱,令丸、达私市肉、胃、盐、豉,皆不雇直。知若无任徒,宽缓令为养,私使炊让(酿),便处徒所,不当得为。宏、宫吏。 《五一》[一]361[3]

此案所见不仅有行贿受贿及购物不付款等恶行,亦涉及非法使用刑徒等职务犯罪。“无任徒”指无人担保的刑徒。沈家本在《刑法分考》“保任”条中引用《隋书·刑法志》“梁律徒居作者具五任,其无任者著斗械。北齐律“三曰刑罪,并锁输左校而不髡,无保者钳之”按语云:“无任者,著械防其逃也,北齐之钳亦是此意。保即任也。”[4]东汉时或亦如此《隶释》卷七《翼州刺史王纯碑》见“发无任见徒”语[5]。故以无任徒“宽缓令为养,私使炊让(酿),便处徒所”属于“不当得为”。其中“宽缓”特指放松了约束力,违反了对“无任徒”的管理规则。

(七)左一人本钱。时任人男子王伯兴、张叔陵。明辤:家单无人,愿遣从弟殷平齎致

书责叔阳、孟威本钱。实问里正杨成,辤:明前市婢愿、谛,当应得。遣平责。 《五一选释》93

此例为经济纠纷案,官方介入解决。责,读债。债务由奴隶买卖引起。债权人为明,债务人为叔阳及孟威。致书,通知书,当由官方制发。案中债权人明未能亲自讨债,因此派其弟平携致书前往。被调查时,里正杨成证实明卖掉奴婢愿和谛,应得债钱。“男子王伯兴、张叔陵”应是债务担保人,故涉案,当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

(八)A面:

永元十七年四月甲申朔十二日乙未,书佐胡窦敢言之。愿葆任效功亭长

胡详不桃亡。窦手书。敢言之。

B面:

门下书佐□野。 《五一》[二]441

此例所见为担保人亲笔写的保证书本文。担保人身份当为临湘县的门下书佐。被担保人是该县属下的效功亭长胡详。“桃”通“逃”。胡详当在候审期间,故需胡窦为其做“不逃亡”担保。手书,亲笔书。《汉书·薛宣传》:“宣察湛有改节敬贤之效,乃手自牒书,条其奸臧……”《居延新简》EPT49·458:“手书大将军檄。”

此件中部设一凸出封泥槽,用于施封泥盖印章,文字书于封泥槽上下。广成乡,临湘县属乡,屡见于五一简。自诣,指不招自来。“葆”同“保”。“印”指盖在此封检上的印章,用做信用凭证。

(一○)A面:

B面:

印为信。 《五一》[二]526

此件形制当与例(九)同,凸出的封泥槽尚存,但封泥槽以下已断缺,所缺文字亦当为被担保人姓名之类。背面“印为信”当与正面文字连读,文末或亦为“以印为信”五字,“以”二字居正面下端。

(一一)A面:

B面:

史□野。 《五一》[二]534

此件形制亦当与例(九)同。今仅剩下半,有断折痕迹,上半及封泥槽皆无存。据形制与笔迹考察,(一 )、(一一)二例或可缀合为一,则内容完整。

上引例(一)至(七)皆涉及担保事宜,而且大多为候审担保。例(八)至(十一)则为担保书本文。所见被担保人既有诸曹主管掾、亭长等官吏,也有普通百姓。担保人有亲属,也有同行官吏,似与严格的连坐制没有直接关系,或如沈家本所云:“相坐法,文帝已除之,此相保法当与相坐法不同,似即《周礼》‘相保’之义。保,犹任也。《梁律》居作者有五任之制,北齐谓之保,唐或称保,或称任,或称保任。若今之涉讼,其不羁系者,必取具保人,保其不逃避也。又今时讼结之后亦有取保者,保其不再为非,与《周礼》‘相保’之义尤为相近。”上文所见案例中,无论是候审嫌疑人还是在押罪犯,按规则要求都需要有人做保,这样做的目的不外是为了强化对嫌疑人或罪犯的控制力度。简文出现最多的是担保其不逃亡,能随时接受审讯等。

当然,担保人要为被担保人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如《史记·范睢列传》载:“秦之法,任人而所任不善者,各以其罪罪之”。东汉时亦当有类似的规定,因此现实中出现许多无人担保的现象,如例(五)、(六)所见,又东汉洛阳城南郊刑徒墓地出土的大量墓砖文字表明,刑徒中有人担保者仅占少数,大多数是无人担保的“无任徒”。砖文中与“无任徒”对应的是“五任徒”,此即有人担保的刑徒。以下各举二例:

无任河南雒阳髡钳赵巨,元初六年闰月四日物故死。

无任南阳武阴完城旦捐祖,永初元年七月九日物故死在此下。

右部五任汝南瞿阳髡钳冯少,永初元年六月十八日物故死在此下。

对“无任”与“五任”的理解,以往多歧义,主要有三种,于振波曾做过归纳:“其一,“无任”指因罪免官,无职可任;其二,“五任”指有技能的刑徒,“无任”指没有技能只能从事粗重劳动的刑徒;其三,“任”即“保任”,“无任”指无人作保。在上述三种观点中,尤以第二种观点流传较广,影响较大。然而,随着张家山汉简等新资料的发现,越来越多的证据表明,第三种观点更符合史实。”[7]关于“五任”,于文认为“就刑徒而言,“五任”是指刑徒原居住地的里正及邻里不少于五人为其出具担保,保证该刑徒在服刑期间不逃亡或再犯罪,该刑徒因而获得在服役期间免戴刑具的待遇。”此说近是。五一简中,例(一)见“……副不逃亡任五人”、例(三)见“令具完厚任五人”、例(四)见“谨诡具任五人”。其他简牍中也见类似的规定,如《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置後律》:“尝有耐罪以上,不得为人爵后。诸当拜人爵后者,令典或正、伍里人毋下五人任占。”[8]《居延汉简释文合校》29·8:“近仓谷里三铢五分,五家相证任。伍中……尉谊临。”[9]知“任五人”应是规定的担保人数。五人可以是同里、同伍的人。东汉简牍所见又可以是不同里、不同伍的在职官员。再者,担保人必须具备一定的信用度,如简文所云“完厚任”。

[1] 长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清华大学出土文献研究与保护中心,湖南大学岳麓书院,中国文化遗产研究院.长沙五一广场东汉简牍选释[M].上海:中西书局,2017.

[2] 长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清华大学出土文献研究与保护中心,湖南大学岳麓书院,中国文化遗产研究院.长沙五一广场东汉简牍[二][M].上海:中西书局,2017.

[3] 长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清华大学出土文献研究与保护中心,湖南大学岳麓书院,中国文化遗产研究院.长沙五一广场东汉简牍[一][M].上海:中西书局,2017.

[4] [清]沈家本撰,邓经元,骈宇骞点校.历代刑法考[M].北京:中华书局,1985.

[5] [宋]洪适撰.隶释[M].北京:中华书局,1985.

[6] 中国科学院考古研究所洛阳工作队.东汉洛阳城南郊的刑徒墓地[J].考古,1972(2):20.

[7] 于振波.“无人”与“五任”[J].华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2006(1):99.

[8] 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M].北京:文物出版社,2001.

[9] 谢桂华,李均明,朱国照.居延汉简释文合校[M],北京:文物出版社,1987.

TrialGuaranteeintheEasternHanDynasty——Aresearchontheterm“保任”intheBambooSlipsFoundfromWuyiSquare

LI Jun-ming

(Research and Conservation Center for Excavated Texts,Tsinghua University,Beijing 100084,China)

In Wuyi Square there are many records of Han bamboo slips “任”,“保任”,most of which refer to the guarantee of criminals or criminal suspects not to escape or commit a crime again during litigation or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The guaramtor usually has to issue a written guarantee.Relevant records helped solve the discussion about “五任” and “无任”.

Bamboo slips;guarantee;Five guarantor

出土文献研究专辑

(朱汉民教授)

K234.2

A

1008—1763(2017)05—0001—04

2017-06-25

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五一广场东汉简牍的整理与研究”(15ZDB035);清华大学自主科研项目“东汉简牍的综合研究”(2015THZWYX03)阶段成果

李均明(1947—),男,广东博罗人,归国华侨,清华大学出土文献与保护中心研究员。研究方向:古文献与先秦秦汉史。

主持人语:

湖南是出土、收藏出土文献的大省。本辑论文以岳麓书院藏秦简以及长沙五一广场出土的东汉简牍为重点,展开对秦汉时期的法律、制度与科技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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