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岳麓秦简“芮盗卖公列地案”论秦代市肆建筑*

2017-11-01 19:27唐梦甜
关键词:秦简岳麓书院

肖 灿,唐梦甜

(湖南大学 建筑学院,湖南 长沙 410082)

从岳麓秦简“芮盗卖公列地案”论秦代市肆建筑*

肖 灿,唐梦甜

(湖南大学 建筑学院,湖南 长沙 410082)

通过对岳麓秦简中一则盗卖市肆案件的司法文书的解读,结合考古发现和其他文献材料,论述了秦代的市、肆、列、市亭的概念界定、建筑形制、布局规划。

岳麓秦简;市肆;建筑

近年来,随着多批次秦简的整理公布,为秦史研究提供了新材料,许多存疑问题的探讨有了新进展。2013年出版的《岳麓书院藏秦简(叁)》[1]收录的是审案断狱的司法文书。文书中记有一则盗卖市肆铺位的案件,整理者依据古书定名惯例命名为“芮盗卖公列地案”并判断简文里的“二月辛未”是在秦王政二十二年(公元前225年)。文书记录了案件的查侦、审理、供词等内容,其间保存着一些关于市肆的细节描述,为研究秦代市肆提供了难得的实例。朱德贵在《岳麓秦简奏谳文书商业问题新证》[2]一文里,综合《岳麓书院藏秦简(叁)》及其他秦简材料,就秦代商品交换、市场管理和商业纠纷等几个问题作了深入探讨,文中对“列肆”、“市亭”有详细论述。岳麓书院朱锦程在博士学位论文《秦制新探》[3]里专列一章讨论秦代市场制度和官府交易制度,分析了先秦市场、市亭、市的社会功用、交易场所及过程等问题,文中也引用了“芮盗卖公列地案”的内容作为论据。本文意图进一步分析此案件文书所记有关市肆的细节,结合其他文献材料,就秦代市肆在规划、营建、管理等方面的一些问题提出几点看法。

录《岳麓书院藏秦简(叁)》“芮盗卖公列地案”释文如下:

简文的译文参见《岳麓书院藏秦简(叁)》,案情分析参见朱德贵《岳麓秦简奏谳文书商业问题新证》,在此不赘述,仅以通俗语言简述案情如下:

官府市肆有一块空地,几个人都争着承租,作为棺材铺。公卒“芮”、士伍“朵”,提出申请,主管官吏不批准,“芮”和“朵”就指使隶臣“更”去申请,批准了。大夫“材”也来争,因为这块地十几年前就是他承租的,后来营建“市府”(市场管理所)占了去。现在“市府”撤了,地空出,“材”想再次承租这块地,还找了太守批条子。走马“喜”也申请承租这块地。“材”、“芮”、“喜”其实都已有市肆棺材铺,依据法令不可再占,所以主管官吏不批准他们的申请。尽管没得到批准,“材”与“芮”、“喜”私下商议联营,擅自在空地上搭建了棺材铺的棚盖。这会儿,“芮”打算跟人一起去捕鱼赚钱,可是没钱买渔具,就想歪主意,骗士伍“方”说,愿意以1400钱转让部分店铺给“方”。“方”首付1000钱。“芮”拿钱买渔具了。“芮”知道其实官府没批准用地,担心如果“方”真的在那营业会出事,就又骗“方”说,先前定的转让费低了,要涨到2000钱才行,想以此阻止“方”进驻店铺。“方”嫌贵,决定不租了,要“芮”退回已付的1000钱。然而钱全用尽了,哪有的退?“方”的父亲“朵”就来找“芮”,限期退钱,否则就按原先定价租得店铺。“芮”的母亲退还200钱,还差着800钱呢。其实“芮”和“朵”是亲戚,“朵”的姐姐是“芮”的嫂子,因此“朵”和“方”没去官府告“芮”。隶臣“更”承租店铺的事被监察官吏检举了,“更”是没资格承租的。官吏讯问一干人等,牵出“芮”盗卖市肆铺位的事,“芮”就被定罪判刑了。

下面主要从城市规划史和建筑史的角度来分析这篇文书材料提到的几个概念:“市”、“列”、“肆”、“亭”。

“市”

据《周礼·考工记》记载:“匠人营国,方九里,旁三门,国中九经九纬,经涂九轨,左祖右社,面朝后市,市朝一夫。”[4]这说明早在周代的都城营建中,“市”就是要预先规划的区域,“市”与宗庙、社稷坛、朝,同样是都城规划的重点。“市”的面积与“朝”的面积相同,都是“一夫之地”,即长宽均为一百步。《周官义疏·卷四十五》*钦定周官义疏·卷四十五.20-21.绘制有市肆形制平面图:二十间屋围合成一“肆”,二十“肆”围合成“市”,“肆”间有路,“市”中为“思次”,市场管理机构设置于此(图1)。不过,根据已知考古资料,目前并没有发现哪处古城或是遗址完全符合《考工记》的规制,多见的是布局方式近似。春秋至汉,是里坊制确立期,“把全城分割为若干封闭的里作为居住区,商业与手工业则限制在一些定时开闭的市中。”[5]论及秦代市场建制的情况,有几则材料常被引用,诸如《史记》、《商君书》里提到的秦献公七年(公元前378年)“初行为市”[6],秦有“军市”,“重关市之赋”[7]等,以说明秦代建“市”的时间、“市”的状况。朱锦程认为“初行为市”应是指开始确立市场管理制度,而不是指的开始建立市场。[3]据考古发掘,秦雍城遗址里有一处市场遗址。“雍城遗址,平面近长方形,东西长3480米、南北宽3130米,面积逾10平方公里……雍城北部的今翟家寺村附近,发现有市场遗址,其平面长方形,东西180米、南北160米,面积2万平方米。市场周置围墙(市墙),四面各辟一门。”[8]不妨把数据按照秦制复原,秦1尺约等于0.231米、6尺为1步,算得雍城市场遗址约合东西130步,南北115步,平面接近方形,面积略大于《考工记》所记的长宽均为一百步的规制。一块地长宽百步左右,可能是当时规划城区用地的惯用尺度。在《岳麓书院藏秦简(贰)》所收秦代数学书《数》里也见到一例:“宇方百步,三人居之,巷廣五步,問宇幾可(何)。其述(術)曰:除巷五步,餘九十五步,以三人乘之,以為法;以百乘九十五步者,令如法一步,即陲宇之從(縱)也。”[9]这个算题说的是三户人家均分一块边长百步的方形土地建宅居住。《数》所记载的算题数据是有参考价值的,书中所记如:布的尺幅和价值、各种粮食谷物的兑换比例、息钱等,都在其他文献材料找到对应数据。雍城遗址“市”有围墙,四面各辟一门,名为“阓”,《说文·门部》:“阓,市外门也。”[10]亦见于睡虎地秦简《秦律十八种·司空》:“舂城旦出(徭)者,毋敢之市及留舍闠外;當行市中者,回,勿行。”[11]孙机在《汉代物质文化资料图说》一书里对绘有“市”的画像石作了综述,文中说到成都出土的一块“市肆”画像砖,画面表现了一处“市肆”的全景(图2)。此市呈方形,围以阛墙,四面居中各有一门,门内大路纵横相交,呈十字形,市中建有“市楼”,楼上悬鼓,“市楼”即“旗亭”。《西京赋》薛注:“旗亭,市楼也,立旗于上,故取名焉。”[12]汉承秦制,秦代“市肆”也可能与此画像砖景象相似(图2)。

图1 《周官义疏》卷四十五“市肆”示意图

图2 四川博物馆藏成都出土“市肆”画像砖的照片及拓片

“列”和“肆”

《汉书·食货志》:“小者坐列贩卖。”注:“列者,若今市中卖物行也。”[13]朱德贵认为“肆”和“列”都指市场中的商铺,确实。只不过我以为这两个概念还是有指向微差。看“芮盗卖公列地案”简文,若所陈述的事情发生在未“治盖”时,行文如:“公卒芮與大夫材共蓋受棺列”、“隸臣更不當受列”、“棺列旁有公空列”、“空列,故材列”、“空列地便利”;若所陈述的事情发生在已“治盖”后,行文如:“芮買(賣)其分肆士五(伍)朵”,“材弗言賀,即擅竊治蓋,以為肆”,“朵以故賈(價)取肆”,由此可知“列”与“肆”的区别着重在是否“治盖”。“列”的含义倾向于商铺所占之地,并强调商铺用地的成行排列,“肆”的含义倾向于搭有棚盖、建有屋宇的商铺。对商人的“编伍”也是基于“列”,见于《睡虎地秦墓竹简·秦律十八种》之《金布律》的记载:“賈市居列者及官府之吏,毋敢擇行錢、布;擇行錢、布者,列伍長弗告,吏循之不謹,皆有罪。”注释:“据简文,商贾有什伍的编制,列伍长即商贾伍人之长。”[11]

“芮盗卖公列地案”里关于“列肆”的几个数据值得注意。先看“列肆”的面积。“芮”盗卖的“列肆”的是“四百卅五尺”,这里的“尺”应指“平方尺”。秦代的435平方尺换算过来约为23平方米,与现在很多小商铺相似。依据简文所述“分肆”、“買(賣)分四百卅五尺”判断,这个435平方尺指的几人共建店铺的一部分,联系古建筑木构屋架的特点,约相当于两榀屋架所夹的一个开间的大小。将这个435平方尺店铺面积与雍城市场遗址面积对比,可更直观感知雍城市场规模(图3)。再看“列肆”的租价或转让价。“芮”转让店铺给“方”第一次开价:“欲即并賈(價)地、蓋千四百”,而“方”是接受1400钱这个价格的,并首付1000钱,等到“芮”说涨价到2000钱,“方”就嫌贵了。结案文书记录的是“擅蓋治公地,費六百九錢”,“地臧(贓)直(值)千錢”,而一开始向上级奏谳写的“地直(值)千,蓋二百六十九錢”,这个“二百六十九錢”是审案官吏自己估价的,即“吏自别直”。在《岳麓书院藏秦简(叁)》的另一个案件“识劫案”里还见到一条记录:“以故鼠(予)肆、室。肆、室直(值)过六百六十钱。”[1]从这些数据,大致可看出当时的商铺租价情况。那么,这个租价是高是低呢?或可对比一下《睡虎地秦墓竹简·秦律十八种》之《金布律》的记载:“囚有寒者爲褐衣。爲 布一,用枲三斤。爲褐以稟衣;大褐一,用枲十八斤,直(值)六十錢;中褐一,用枲十四斤,直(值)卌六錢;小褐一,用枲十一斤,直(值)卅六錢。”“稟衣者,隸臣、府隸之毋(無)妻者及城旦,冬人百一十錢,夏五十五錢;其小者冬七十七錢,夏卌四錢。舂冬人五十五錢,夏卌四錢;其小者冬卌四錢,夏卅三錢。”[11]依简文,囚衣,大褐60钱,中褐46钱,小褐36钱。隶臣等,冬衣110钱,夏衣55钱,小号冬衣77钱,小号夏衣44钱。舂,冬衣55钱,夏衣44钱,小号冬衣44钱,小号夏衣33钱。再看简文注释:“褐衣,用枲(音喜)即粗麻编制的衣,《孟子·滕文公上》注:‘褐,枲衣也。’是古时贫贱者穿的衣服。”“疑指每人应缴的衣价。推测禀衣者如无力缴纳,就必须用更多的劳役抵债。”[11]正如注释所说,这里的衣价不一定是市场交易价,但用以参照,也可大略看出“芮盗卖公列地案”的“列肆”租价并不算高昂。市场规模大、商铺租价不高,这样的有利条件必定吸引商人在市肆经营,繁荣商业,与“重关市之赋”的政策相配合,更能增加国家税收。朱德贵并不同意“长期以来,学界前贤一般认为,秦自商鞅变法以来,实行严格的重农抑商制度”的观点,他指出:“商鞅在《外内》中提出的思想主要是从农战出发的,并非完全抑制商业的发展”,“在传世文献中也有秦官府对商业重视的记载”,“《岳麓书院藏秦简(叁)》所记载的秦发达之商业,应当与秦官府对商业的扶持不无关系。”[2]但我以为,商业繁荣不一定就是得到官府扶持,而是利益所在。秦重农轻商,不仅传世文献多有述及,出土文献也不乏记载,例如《睡虎地秦墓竹简·为吏之道》:“自今以來,叚(假)門逆呂(旅),贅壻後父,勿令爲戶,勿鼠(予)田宇。”注:“假门,读为贾门,商贾之家。”[11]就是说,商贾之家被轻视,不能分得田地。正因如此,“芮”得到1000钱后,不是用于农事,而是用来买渔具捕鱼,逐渔盐商贾之利。汉初也是重农轻商,《汉书·食货志》记载:“天下已平,高祖乃令贾人不得衣丝乘车,重税租以困辱之。孝惠、高后时,为天下初定,复弛商贾之律,然市井子孙亦不得为官吏”。[12]然而政府对老年人的优待政策却有允许在市肆经商、免收租金赋税的条令。见于武威出土的汉简《王杖十简》:“市賣。復毋所與。”《王杖诏令册》:“年六十以上毋子男為鯤(鰥),女子年六十以上毋子男為寡,賈市,毋租,比山東復。”“夫妻俱毋子男為獨寡,田毋租,市毋賦,與歸義同,沽酒醪列肆。”“列肆賈市,毋租,比山東復。”依据胡平生对《王杖十简》和《王杖诏令册》简文的校释,“市卖”就是“得市卖”,准许在市肆经商的意思。夫妻都没有男孩子赡养,就叫做“孤寡”,他们的田地不收租,他们做买卖不收税,他们可以在市场经营别人不许经营的酒类的买卖。[13]

图3 秦雍城市场遗址面积与“肆”、“亭”面积对比示意图

“市亭”

“芮盗卖公列地案”文书里出现了管理市肆的官员:“亭佐驾”、“亭贺”,他们管理店铺承租权,管理“市籍”,有承租人的记录,明辨申请人有无承租资格。又见岳麓书院藏秦简《金布律》的记载:“黔首賣奴卑(婢)、馬牛及買者,各出廿二錢以質市亭。”[14]也说明“亭”对商业活动的管理权。之前有学者依据“芮盗卖公列地案”里记载了太守“感”的介入,认为“亭”的事务“在产生纠纷时,直接接受太守的领导”,这点或不可确定。我的看法,在“芮盗卖公列地案”里,是因为大夫“材”找太守“感”帮忙,“感”才关照承租一事。这很可能只是私人请托关系,而不能证明职能隶属关系。附带提及一点,从简文“十餘歲時,王室置市府,奪材以為府”可知,管理市肆的机构还有“市府”。

关于秦“亭”制,朱德贵有段简述:“秦‘亭’之最高行政长官称为‘亭长’、‘校长’或‘亭啬夫’,其下属机构有亭佐、求盗等,具体负责亭的社会治安和市场管理”。这主要说的城市中的“亭”,而城外还有“乡亭”和广泛分布于荒野的“亭”。《汉书·百官公卿表》描述“乡亭”是:“大率十里一亭,亭有长。十亭一乡,乡有三老、有秩、啬夫、游徼。三老掌教化。啬夫职听讼,收赋税。游徼循禁贼盗。县大率方百里,其民稠则减,稀则旷,乡亭亦如之,皆秦制也。”[12]苏卫国在其博士学位论文《秦汉乡亭制度研究》里详细论述了“亭”职能有:“扁书”(政令公告之类)、“习射”于乡亭;官民出行籍“亭”止息;“以亭行”的传送工作;役人刑徒居作之“亭部”;边郡之“亭”与边防之“亭”。[15]

对于“亭”的建筑形制的推测,苏卫国在《秦汉乡亭制度研究》中引用了张渝新在《中国古建“亭”的发展演变浅析》一文中的论述:“亭是中国古代建筑中最具特点、最形式多变和最广泛应用的建筑形式之一。一般认为‘亭’产生的年代是盛唐,这已成为《辞源》等各种大型工具书的通行观点。但这一观点是值得商榷的。‘亭’在唐以前有一个漫长的发生、发展和成熟的过程,如果以工具书的‘有顶无墙的小型建筑’为标准,则‘亭’应在唐末北宋才成型,如果以一种发展的眼光来看,‘亭’则应该有更早的历史。”[16]确实,“亭”有更早的历史,在《岳麓书院藏秦简(贰)》里就有关于“亭”的算题及术文:

方亭,乘之,上自乘,下自乘,下壹乘上,同之,以高乘之,令三而成一。

乘方亭述(術)曰:上方耤之下各自乘也,而并之,令上方有(又)相乘也,以高乘之,六成一。

亭,下方三丈,上方三〈二〉丈,高三丈,為積尺萬九千尺。

方亭,下方四丈,上三丈,高三丈,為積尺三萬七千尺。

乘園(圓)亭之述(術)曰:下周耤之,上周耤之,各自乘也,以上周壹乘下周,以高乘之,卅六而成一。

員(圓)亭上周五丈,下〔八〕丈,高二丈,為積尺七千一百六十六尺大半尺。其术(術)曰:耤上周各自下之后而各自益[9]

《岳麓书院藏秦简(贰)》所收录的算题和术文的内容与基层官吏的职责紧密相关,主要涉及租税、仓储物资管理、土地测量、建筑工程等方面的计算。其中建筑工程土方量或建筑体量计算相关的保存较完整的算题或术文(计算方法),按建筑类型分布情况是:“仓”2题,“城”及“城止”4题,“刍童”(简首文字残缺,依照算题数据推测所述为“刍童”形体)1题,“隄(堤)”1题,“亭”(方亭和圆亭)6题,坑(简首文字残缺,依照算题数据,是向下挖的方棱锥平頭截體,即倒過來的“方亭”)1题,“除”(墓道)1题。可见关于“亭”的算题是最多的,说明此类建筑常用、常见,这倒是很符合秦“亭”遍布城市乡野的情况。不难看出《数》算题里的“亭”是方棱台和圆台,其建筑面积与秦雍城市场遗址的面积对比关系如图3所示。基于此,我的判断是:秦“亭”的建筑形制或者其中的标志性建筑形制,应是基座为正四棱台或圆台的高台建筑,基座台体可能是土石夯筑,也可能是有使用功能的单层或多层建筑。那么“亭”的分布是怎么规划的呢?“乡亭”有“十里一亭”之说,至于“市亭”,可能就如市肆画像砖里描绘的景象,建在市场中心位置,“市亭”即“市楼”、即“旗亭”。另外,《睡虎地秦墓竹简·封诊式》也见到相关记载:“盗馬 爰書:市南街亭求盗才(在)某里曰甲縛詣男子丙,及馬一匹,騅牝右剽;緹覆(複)衣边,帛里莽緣領褎(袖),及履,告曰:‘丙盗此馬、衣,今日見亭旁,而捕來詣。’”注:“市南,市场之南。街亭,城市内所设的亭,如《续汉书·百官志》注引《汉仪》:‘雒阳二十四街,街一亭。’”[11]或可这样推断:在都城里,“亭”按“街”设置,“亭”正好设于“市”中,则为“市亭”。

结语:本文通过对“芮盗卖公列地案”司法文书的分析,结合其他文献材料,理出关于秦代“市”的规划和样式的一些信息;区分了“列”、“肆”概念的指向微差,“列”偏指商铺所占之地,并强调用地的成行排列,“肆”偏指有地面建筑的商铺;对比“列肆”面积与市场面积,推测市场规模;分析“列肆”租价,得知商铺租价不高,这就降低了从商成本,利于商业繁荣,从而增加国家税赋收入;汉初有优待老年人允许其在市肆经营且不收租税的政策,“市亭”是高台建筑,台是四棱台或圆台,“亭”的体量大小可参照岳麓秦简《数》所记数据,“市亭”所处位置可能在市场中心,或可能“亭”按“街”设置,在市中则为“市亭”。

感谢四川省博物馆提供馆藏画像砖的照片及拓片资料。

[1] 朱汉民,陈松长.岳麓书院藏秦简(叁)[M].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2013.

[2] 朱德贵.岳麓秦简奏谳文书商业问题新证[J].社会科学,2014(11):154-165.

[3] 朱锦程.秦制新探[D].湖南大学岳麓书院,2017:115-126.

[4] 李学勤.十三经注疏·周礼注疏[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

[5] 潘谷西.中国建筑史[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9.

[6] (汉)司马迁.史记[M].北京:中华书局,1959.

[7] 高亨.商君书注释[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11.

[8] 刘庆柱.中国古代都城遗址布局形制的考古发现所反映的社会形态变化研究[J].考古学报,2006(3):281-312.

[9] 朱汉民,陈松长.岳麓书院藏秦简(贰)[M].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2011.

[10] (汉)许慎(撰),(清)段玉裁(注).说文解字注[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1.

[11] 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M].北京:文物出版社,1990.

[12] (汉)班固.汉书[M].北京:中华书局,1962.

[13] 胡平生.玉门、武威新获简牍文字校释——读《汉简研究文集》札记[J].考古与文物,1986(6).转引自:胡平生.胡平生简牍文物论稿[M].上海:中西书局,2012.

[14] 陈松长.岳麓书院藏秦简(肆)[M].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2015.

[15] 苏卫国.秦汉乡亭制度研究[M].哈尔滨: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10.

[16] 张渝新.中国古建“亭”的发展演变浅析[J].四川文物,2002(3):50-56.

ArgumentsBasedonYueluQinBambooSlipsfortheMarketArchitecturalStyleduringQinDynasty

XIAO Can,TANG Meng-tian

(School of Architecture,Hunan University,Changsha 410082,China)

According to the Tactics Existing in a Larceny Case of Qin Dynasty,which had been archived in Qin Bamboo slice provided by Yuelu Academy,this paper argues such aspects as the definition,the architectural style,the planning principle for the following concepts,market,individual store,commercial land and Ting in Qin Dynasty gradually.Besides the Bamboo Slice,several recent archaeological finding and literature are adopted as reference to support the argument.

Bamboo slips in Qin Dynasty collected by Yuelu Academy;market;archite cture

K221.04

A

1008—1763(2017)05—0014—06

2017-06-12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出土文献中的数学史史料研究”(15BZS005)

肖灿(1976—),女,湖南湘潭人,湖南大学建筑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出土文献与中国古代文明研究协同创新中心特聘专家。研究方向:出土文献、数学史、建筑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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