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群义
摘要:《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盈余分配有明确的规定,通过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盈余分配情况的调查,本文分析研究了几种分配办法供参考。
关键词:农民专业合作社;盈余分配办法;研究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盈余分配有明确的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必须依法按照规定的比例进行盈余分配,充分体现了惠顾返还的原则,严格控制资产分红比例,切实维护成员的合法权益。通过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盈余分配情况的调查,本文研究介绍几种合法合理的分配办法。
第一种情况,严格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的程序、比例进行盈余分配。
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当年实现的盈余在弥补上年亏损、提取公积金、公益金等后的可分配盈余,百分之六十以上应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进行盈余返还,剩余部分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具体分配办法为:
1.盈利弥补上年亏损;
2.提取公积金,公积金=盈利× 公积金提取比例;
3.计算可分配盈余,可分配盈余=盈余-公积金(公益金、风险基金、奖励基金);
4.分配可分配盈余。
盈余返还金额=可分配盈余×不低于60%的返还比例;
剩余盈余返还金额=可分配盈余×不高于40%的返还比例。
举例:某禽蛋专业合作社当年账面股金100万元,公积金50万元,专项基金20万元。购销成员禽蛋800万斤,实现盈利40万元。按章程规定,盈余分配办法为:公积金提取比例为10%;可分配盈余的70%,按成员与本社的禽蛋交易量进行盈余返还。则盈余分配情况为:
1.提取公积金,公积金=盈利× 公积金提取比例=40×10%
=4万元;
2、可分配盈余=盈余-公积金=40-4=36万元;
3.盈余返还金额=可分配盈余×70%=36×70%=25.2万元,800万斤禽蛋,每斤返还额为,25.2÷800=0.0315元/斤;
4.剩余盈余返还金额=可分配盈余×30%=36×30%=10.8万元,剩余盈余分红率R=剩余盈余返还金额÷(股金+公积金+专项基金)=10.8÷(100+50+20)=6.35%;
此合作社40万元盈余分配结果为:提取公积金4万元;按禽蛋交易量0.0315元/斤,向成员进行盈余返还25.2万元;按6.35%的分红率,向成员进行剩余盈余返还10.8万元。如果此合作社某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5000元,公积金份额1000元,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份额2000元,向合作社交易禽蛋10万斤,则该成员按禽蛋交易量应得盈余返还:100000×0.0315
=3150元;应得剩余盈余返还红利:(5000+1000+2000)×6.35%
=508元。
第二种情况,先按成员交易量(额)进行盈余返还的情况下,进行盈余分配。
有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考虑到成员交易的重要性,经常会按事先确定的成员交易量(额)每斤(每元)的返还额,一年分几次先进行盈余返还分配,最终分配结果的实际盈余返还总额占可分配盈余总额的比例可能达到法律规定的60%以上的要求,也可能达不到60%以上的要求。达到60%以上的要求,剩余盈余可直接用于分红。达不到60%以上的,可用奖励基金和风险基金加以调节到位。
假设:农民专业合作社盈余为E,进行盈余分配,提取公积金为C, 奖励基金和风险基金为D;盈余返还金额为A,剩余盈余返还金额为B。则可分配盈余=E-C-D
=A+B。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
(1)A≧60% ×(A+B) ,
B ≦2 / 3A
(2)D=E-C-A-B
也就是说,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当年剩余盈余返还金额不能高于盈余返还金额的三分之二。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成员按交易量(额)每返还1元盈余,则按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比例进行分红不能超过0.667元。
如果農民专业合作社按成员交易量(额)进行可分配盈余返还分配的比例要达到本社章程规定的比例P,则A=P×(A+B),B=A(1/ P-1)。
举例:某禽蛋专业合作社当年账面股金100万元,公积金50万元,专项基金20万元。购销成员禽蛋800万斤,每季按禽蛋交易量0.02元/斤向成员进行盈余返还分配。当年实现盈利40万元,公积金提取比例为10%。可进行如下分配:
1.提取公积金。公积金C=盈利E× 公积金提取比例=40×10%
=4万元;
2.计算盈余返还总额。盈余返还金额A=交易量(额)×返还标准= 800×0.02=16万元 ,为扣除公积金后可分配盈余36万元的44%,显然低于60%的以上的要求。
3.确定剩余盈余返还金额及分红率。剩余盈余返还金额B ≦2 / 3A =2 / 3×16=10.67万元,则剩余盈余分红率R ≦剩余盈余返还金额÷(股金+公积金+专项基金)=10.67÷(100+50+20)
=6.3%。假如经理事会研究决定,成员大会讨论通过,确定剩余盈余分红率R为5%,则剩余盈余返还金额B=(股金+公积金+专项基金)×剩余盈余分红率R=(100+50+20)×5%=8.5万元。
4.计算应计提的奖励基金和风险基金额。奖励基金和风险基金D=盈余E-公积金C-盈余返还A-剩余盈余返还B=40-4-16-8.5=11.5万元。endprint
此合作社40万元盈余分配结果为,提取公积金4万元,计提奖励基金和风险基金额11.5万元。按禽蛋交易量0.02元/斤向成员进行盈余返还16万元。按5%的分红率,向成员进行剩余盈余返还8.5万元。合作社可分配盈余=A+B=16+8.5=24.5万元,盈余返还金额和剩余盈余返还金额分别占可分配盈余的65%和35%,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如果此合作社某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5000元,公积金份额1000元,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份额2000元,向合作社交易禽蛋10万斤,则该成员按禽蛋交易量应得盈余返还:100000×0.02=2000元,应得剩余盈余返还红利:(5000+1000+2000)×5%=400元。
第三种情况,已先按确定的分红率进行剩余盈余返还的情况下,进行盈余分配。
有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考虑到资金的重要性,事先定一个分红率,先进行剩余盈余返还。假设:农民专业合作社盈余为E,进行盈余分配,提取公积金为C, 奖励基金和风险基金为D,盈余返还金额为A,剩余盈余返还金额为B。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
(1)B≦40% ×(A+B) ,A≧1.5B
(2) 1.5B≦A≦E-C-B
(3)D=E-C-A-B
也就是说,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当年盈余返还金额应高于剩余盈余返还金额的1.5倍。农民专业合作社按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比例进行分红每分1元,至少要向成员按交易量(额)返还1.5元盈余。
如果农民专业合作社按成员交易量(额)进行可分配盈余返还分配的比例要达到本社章程规定的比例P,则A=P×(A+B),
A=B×P/(1- P)。
举例:某禽蛋专业合作社当年账面股金100万元,公积金50万元,专项基金20万元。购销成员禽蛋800万斤。当年实现盈利40万元,公积金提取比例为10%,分红率为8%。则盈余可进行如下分配:
1.提取公积金C。公积金=盈利× 公积金提取比例=40×10%
=4万元;
2.计算剩余盈余返还金额B。剩余盈余返还金额B=(股金+公积金+专项基金)×剩余盈余分红率R=(100+50+20)×8%=13.6万元。为扣除公积金后的可分配盈余36万元的38%,符合不高于40%的要求。
3.确定盈余返还总额及分配标准。盈余返还金额A≧1.5B
=1.5×13.6=20.4万元,按禽蛋量每斤返还标准≧盈余返还总额÷禽蛋总量=20.4÷800=0.0255元/斤;盈余返还金额A≦E-C-B
=40-4-13.6=22.4万元,按禽蛋量每斤返还标准≦盈余返还总额÷禽蛋总量=22.4÷800=0.028元/斤。在此范围内,经理事会研究决定,成员大会讨论通过,确定按禽蛋量返还标准为0.026元/斤,则盈余返还金额=禽蛋总量×按禽蛋量返还标准=800×0.026=20.8万元。
4.计算应计提的奖励基金和风险基金额。奖励基金和风险基金D=盈余E-公积金C-盈余返还A-剩余盈余返还B=40-4-20.8-13.6
=1.6万元。
此合作社40万元盈余分配结果为:提取公积金4万元,计提奖励基金和风险基金额1.6万元;按禽蛋交易量0.026元/斤,向成员进行盈余返还20.8万元;按8%的分红率,向成员进行剩余盈余返还13.6万元。合作社可分配盈余=A+B=20.8+13.6=34.4万元,盈余返还金额和剩余盈余返还金额分别占可分配盈余的60.5%和39.5%,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如果此合作社某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5000元,公积金份额1000元,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份额2000元,向合作社交易禽蛋10万斤,则该成员按禽蛋交易量应得盈余返还:100000×0.026=2600元,应得剩余盈余返还红利:(5000+1000+2000)×8%=640元。
第四种情况,合作社当年盈利较少,或合作社要将当年盈余用于投资建设,不想进行盈利返還分配。
分配办法是将当年盈利全部用于计提公积金、公益金、奖励基金、风险基金等,使可分配盈余为零,就没有可分配盈余进行分配了。如果合作社当年盈利较少,可用于全部计提公积金、公益金、奖励基金、风险基金;如果合作社要将当年盈余用于投资建设,可全部用于计提公积金。
(作者单位:江苏省盐城市委农村工作办公室)
责任编辑:欣文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