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福胜++杨昌宇
摘 要:俄罗斯法治在类型化上,受东正教神学中“权力观念”的影响,形成一种“权力法治”模式,这一模式从根本上说是一种“有神”的法治。当前中俄两国在法治发展道路选择上有高度的一致性,本土化与自主性特征明显,都经历了从文化自觉到自信的过程。当代俄罗斯的文化自觉与自信以东正教传统精神为纽带,在国家治理中充分发挥传统精神文化的凝结作用。当代中国文化自信理论的提出与阐发,给中国法治发展的精神文化面向指明了方向,它使中国法治在“伦理法治”的目标基础上成为“有魂”的法治。这个“魂”应当以中国文化为源头,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立足中国传统文化精神,坚持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塑造中国法治的精神之魂。
关键词:俄罗斯法治;东正教;中国法治;文化自信
作者简介:陈福胜,男,扬州大学中国法律文化与法治发展研究中心副教授,从事法治文化研究;杨昌宇,女,扬州大学中国法律文化与法治发展研究中心教授,博士生导师,从事法学理论、俄罗斯法文化研究。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俄罗斯法治进程中政治与宗教两种核心文化因素影响力研究”,项目编号:15BFX029
中图分类号:D911.0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7504(2017)05-0012-09
在当今世界,法治模式的多元化发展已经成为一种客观事实。不同国家的现代化都应当立基于自身特有的历史和社会背景之中,传统不再是现代的对立面,一个国家的内在精神文化具有割舍不断的一致性与连续性。当代俄罗斯正在探索一条不同于西方的法治之路,这一类型化法治模式具有独特的东正教精神文化属性,正表现出顽强的生命力。虽然俄罗斯在历史上国体政体几经变化,但在国家治理模式中,东正教文化传统一直为其提供精神动力,起凝结作用,这构成了反思西方法治的一面镜子。中国、俄罗斯等国家具有独特历史文化传统,在全球治理过程中,本土化与自主性进一步促动了国家治理中精神文化自我面向的需求。当代俄罗斯法治的精神文化以东正教传统为根基,构成一种有“神”的法治。透視俄罗斯法治也是对中国法治过去、现在与未来的深刻反思与期盼。本文以俄罗斯法治中东正教传统文化精神如何发挥作用为个案,审视传统文化在形塑法治模式的过程中的强悍精神,分析当代中国法治如何在文化自觉与自信基础上正在形成一种内在精神文化之“魂”。
一、俄罗斯法治的类型化定位
(一)作为研究方式的“法治模式”
在类型化分类中,“法治模式”这一概念与比较法意义上“法系”和“法圈”具有理论上的接续性,都是围绕法的形式与法的传统探讨相关问题。第一次世界大战后,普通法与大陆法一样成为“普遍性”的东西,法系和法圈的观念开始日渐明确。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新型的社会主义法异军突起,法学家们开始对法进行分类整理,构造“法的剧场”或“法系地理学”[1]。从“社会主义法系”在理论上的破茧而出,到人们对“法系走向终结的时代”的疑惑,有太多复杂的原因,其中法系自身理论的缺陷使这种分类最终丧失了方法论基础与认识论价值。[2]
在类型化理论研究中,“法治模式”作为一个替代性的概念开始被人们日益关注,在分析一国法治问题时,其科学性较“法系”更为显著和具体,具有更多本土化的特色与内涵,是一种“地方性”知识。在社会转型背景下,具有不同历史与文化传承的各转型国家和地区的法治模式尤为引人关注,如东亚法治模式、日本法治模式、俄罗斯法治模式、中国法治模式等。对各种法治模式核心特质的探究,对于后发转型国家尤为重要,因其涉及传统与现代的对接、涉及文化的冲突与碰撞,对探寻法治发展当下困境的出路有积极的意义。在诸多转型国家中,都不同程度地经历了法治发展的阻滞期,其根本原因在于现代法治在观念与制度架构层面与国人的生存文化之间均存在一定的隔阂,这一隔阂使得法治观念与制度无法在现实生活中生根。如何逐渐消除这种隔阂,将成为法治现代化获得动力或加速的前提。在俄罗斯国内现有的研究阶段,虽少有人明确从 “法治模式”的显性层面来专门论述俄罗斯自己的问题,我们以域外人的身份探讨这一问题似乎有着前提性的缺陷,但对俄罗斯人而言,可能也同样存在“不识庐山真面目,只缘身在此山中”的困顿。1
(二)俄罗斯法治模式的规定性特征
法治的模式多种多样,“世界上有多少个推行法治的国家就有多少种法治模式”[3]。如果以国家和地区作为划分的标准,可以划分为美国法治模式、英国法治模式、法国法治模式、德国法治模式、苏联法治模式以及东亚法治模式、非洲法治模式、拉美法治模式、等等。如果以现代法治模式的核心特征为标准,每一种都会找到内在起凝聚和推动作用的东西,从而有不同的法治模式,如美国以宪法为核心形成的“宪法法治”模式、英国以古老的自然公正程序为基础的“程序法治”模式、法国因具有浓重的公共权力色彩而形成的“行政法治”模式、德国在法治与经济的良性互动中形成的“经济法治”模式等。[4]如果以法治的伦理支撑为标准,不同风格的法治都存在各自的伦理基础,如有以西方国家为代表的“市民法伦理”、中国的“亲属法伦理”、印度和阿拉伯国家“宗教法伦理”等类型。[5]如果从后两个标准层面对俄罗斯的法治模式进行归类存在制度性与历史性的双重障碍:俄罗斯历史经常会被变革或革命中断,同时也导致治理模式阶段上的差异。
1917年前俄罗斯的总体治理风格在根本上并没有本质的差别,专制主义传统根深蒂固,彼得改革后引入包括法制在内的诸多西方因素,国家治理模式仍然处于自生自发的治理风格之中,法治处于朦胧期。对苏联时期的法治状况,西方学者认为苏联时期虽有“法制”而无“法治”。伯尔曼对苏联法制状况有深入的研究,他认为,“在1960年代、1970年代和1980年代的苏联,虽然没有法治(rule of law),但是法制(rule by law)却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6](P176—177)。在俄罗斯漫长的历史中,苏联时代也只是惊鸿一瞥,当代俄罗斯转型后其法治的自主性、本土化特征较为明显,强权总统制已经成为其国家治理模式核心基础。虽经历经社会制度变革,但苏联与后苏联时代两种制度之间仍存在很多的连续性与继承性。苏联的政治、经济制度与宪法制度已经不复存在,但苏联法律制度在其他层面得以留存,新的改革在源自苏联过去思想和法律科学的框架中实现,“遗留下来的事物中最不平凡的,要算法律本身”,后苏联时代,正是依据法律实现向民主政制、市场经济和多元思想的过渡。[6](P199)上述这三个阶段之中,虽然社会制度迥异,但“权力观念”具有延续性。这是单纯从社会制度变革层面无法解释清楚的问题,这种权力观念的渊源来自哪里,又因何会得到从上到下的国家与社会认可,又为何能从传统社会一直延续到现代社会,并且具有高度的合法性?对这些问题的解答,必须回到俄罗斯的历史之中,寻求那些较稳定的因素。endprint
(三)东正教对俄罗斯法治模式的形塑作用
在众多因素中,东正教是一个最为重要的影响因素,它在俄罗斯历史与现实中形塑了其法治模式,在一定程度上成为这一类型法治的精神文化内核。俄罗斯法治受东正教传统影响,在国家治理模式上表现出明显的精神文化特质。俄罗斯国家治理的历史发展有着明显的阶段性,每个时期东正教都在精神层面发挥重要作用,奉行神权基础上的“权力法伦理”,治理形式则受社会制度性质影响表现出阶段性差异。
在历史发展中,俄罗斯国家治理经历了三种模式转换:“宗法—专制”(帝俄时期政教合一)、“暴力—法制”(苏联时期政教分离)、“威权—法制”(俄联邦独立后建设世俗法治国家)。从历史文化的延续角度出发,东正教的深层影响作用使俄罗斯法治具有独特的内容与形式。政教合一时期,政权与教权并驾齐驱,共同执掌天下。政教分离时期,东正教对法治的影响表现为一种隐性的深层影响,作为一种精神信仰,通过思维方式和生活方式予以表达,不易觉察,却根深蒂固,以自由与拯救为核心的弥赛亚意识已经沉淀为一种民族精神。在现代世俗法治国家中,源于东正教的个人魅力型的传统因素仍然存在,形成以神权特质为基础的现代“权力观念”,以总统制为核心的“权力法治”能在俄罗斯畅行天下。
二、俄罗斯法治的精神文化表征
对俄罗斯法治而言,它异于其他法治模式独特之处的根源与历史上形成的国家治理风格直接相关。一定时代的法律制度,是特定阶段人精神的反射和固定化,制度史固然客观与可贵,但对特定社会精神史的忽略会从根本上制约认识的深度。在俄罗斯法治进程中,东正教的作用不容忽视,因此对精神史进行梳理是必要的,这有利于探究东正教作为一种世界观、思维方式、道德原则、生活方式,是如何对整个俄罗斯法治的形成、发展、转型与当代建构产生深远影响的。由此,研究的问题就转变为:东正教如何在精神层面与法治关联起来?东正教的哪些特征被传承下来?在历史的转折处国家治理与东正教的关联又发生怎样的变化?
(一)俄罗斯国家治理中东正教影响力溯源
从古罗斯到现代,东正教都是俄罗斯国家治理文化合法性的来源。在信仰层面,俄罗斯精神信仰既具有单一性也具有复杂性。其单一性主要表现在,从公元988年罗斯受洗后,精神信仰领域一直是东正教独享统领地位;其复杂性,也即是说,从宗教多元到东正教国教地位的确立,经历了由政教合一、到政主教从、再到政教分离的过程,围绕宗教问题的各种法令从古至今层出不穷,足见其宗教问题的复杂与重要。从罗斯时期基督教(东派)作为国教的确立、到君主专制时代“三信条”运动1,再到当代东正教对俄罗斯民族复兴在文化认同方面的凝聚作用,在不同历史阶段东正教都起重要核心的影响作用。在国家治理模式层面上,不同时期由于发展阶段和社会矛盾与问题的不同,法治模式的明显特征也有差别,以近代彼得一世现代化改革为传统与现代的界分点,传统时期 “宗法—专制”型特征突出,而现代时期则以“威权—法制”型为明显的特征表现。在由传统到现代的发展中,东正教都或显或隐,如影随形。韦伯认为,“被强调的往往是一门宗教的全貌中那些对于形成有别于其他的宗教的实际生活方式起决定作用的特征”[7](P33)。在传统模式中,东正教地位与影响处于显性地位,而在现代模式中,则表现出东正教地位与影响由显性走向隐性的过程。
在法律渊源方面,东正教之于俄罗斯法的渊源性源远流长。在法律形式上,通常认为俄罗斯法律传统的大陆法特征明显。受法典编纂主义观念影响,俄国法具有成文法特征。从古到今,法典被历代的君主或沙皇所垂青。从《罗斯法典》到《1497年律书》《1550年律书》《1649年会典》《帝国法律全书》等,受国家主义思想的影响,法律规范由立法者提出,并以法典编纂为最主要形式。俄罗斯法律形式虽以大陆法特征为主,但实质上却进行了俄罗斯化的改造。[1]对上述相关认识如果再追问一下,这种形式上的特征到底是如何形成的呢?它与对俄罗斯历史影响深远的东正教有无关联?这些问题促使我们对俄罗斯法的渊源进行探究。
在俄罗斯文明起源问题上,人们一致认为,拜占庭文明是其最为重要的源头,对罗斯文明产生多重影响。在影响方式上,主要是伴随着基督教的进入,拜占庭文明开始全方位地影响罗斯文明。在国家法制方面,一些新的法律原则也随之逐渐确立。例如,古罗斯的婚姻家庭法是根据宗教规范发展起来的,并替代了原有的多神教的习惯,如一夫一妻、非难离婚、非婚生子女的无权地位等,对婚外关系的严厉惩罚都随基督教从拜占庭传入罗斯。教会承担着一些极其重要的民事登记工作,如进行出生、死亡登记,婚礼需在教堂举办并登记等。[8](P49)在国家管理体制方面,“拜占庭基督教阶制度即它的职位等级制度,后来也成为罗斯建立世俗政权机构的一种样板或模式。”[9](P38)
在法律渊源关系上,古俄罗斯法深受罗马法的影响,可以说东正教既是媒介也是罗马法传播的载体。“罗马法的引入不仅在俄罗斯创制了教会司法权,也对俄罗斯习惯法加以改造,并冲击了有关奴隶的法律制度。罗马法在古代俄罗斯的渗透和融合是通过东正教活动来完成的,东正教也成为罗马法进入古代俄罗斯的媒介。”[10]长久以来,人们一致认为,俄罗斯法律制度在形式上是罗马法的,在精神上则是拜占庭式的。“尽管俄罗斯的法律建立在罗马法传统的基础上,它却根植于拜占庭式的精神,并且在整个中世纪是在俄罗斯东正教会的精神中孕育发展的。”[11](P115)在法系地理坐标中,很多人倾向于将俄罗斯法视为斯拉夫法系一部分,拜占庭文明通过宗教与法制对俄罗斯产生双重影响。
从古至今,外来文化一直冲击着俄罗斯,但又一直经历着被俄罗斯化的过程。东正教是俄罗斯的东正教,而不是拜占庭的,向西方學来的现代化也是俄罗斯式的现代化,纵使现代的民主与法治,也是俄罗斯式的民主与法治。外来的宗教与法律,在俄罗斯都经过了俄罗斯化的处理。这也致使“俄罗斯法律传统一直存在形式与实质的分裂,形式上的西方化与实质上的俄罗斯化成为其发展的一大特征。”[1]endprint
(二)东正教现代影响力在形式上的两个转变
现代俄罗斯法治模式中东正教影响力的表现形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当法治模式由“宗法—专制”向“威权—法制”转换过程中,有两个最为根本和重要的转变:一是思维中心点的转变;二是影响形式的转变。在第一个转变中,用尘世的思维替代天国的宗教思维,由以神为中心转向以人为中心,“革命思维”(主要指苏联时期)、法律思维逐渐替代宗教思维,这里的人是现实生活中的人,如果说宗教思维从神出发并以神为皈依思考问题,那么尘世的思维则从现实社会人的需求出发,以解决人自身的问题为皈依。在第二个转变中,东正教的影响作用由显性走向了隐性,在制度上的体现已经几乎觉察不到,但对思维模式的影响却是根深蒂固的。在“宗法—专制”模式下,宗教与专制制度相互作用,宗教的影响作用是显性的,主要通过政教关系体现出来。对专制制度的维护中透漏出的是一种宗教思维,它以“神”为中心(沙皇被称作“小父亲”),这是一种根深蒂固的传统思维,即使在有相对体现民主化的国家根本法中也有相应的表现,比如1906年根本法中对权利和义务的主体使用“подданный”一词。其俄语含义指“国民、子民、臣民(旧俄时对各国国籍的人都用这个词,现在只用于君主国的人)”,1918年苏俄宪法对权利主体经常使用的是两个词“народ”和 “трудящийся”。“народ”的俄语含义有两层,一是指“人民”,二是只用单数时指“平民、百姓;(在剥削阶级专政的国家中受压迫的)劳动群众、劳动人民”[12](P2580)。“трудящийся”用作名词时指“劳动者”。这两个词在一定意义上都体现了集体主义精神。1993年宪法使用的是“человек”和“гражданин”,其俄语含义是“人”和“公民”,为现代各国宪法普遍使用。[13]
苏联时期,社会主义法治模式中东正教精神以极端的方式表现:一方面在国家中要极力消除和限制东正教的影响作用,但人的思维方式还是东正教式的,与最初东正教传入与传播的方式异曲同工,即驱除异端,倡导建立一种类宗教化的“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在一系列法令中,新型的政教关系开始确立。在《土地法令》(1917年11月8日)中,明确规定对原俄国的所有教会的土地进行国有化;在《俄罗斯各族人民权利宣言》(1917年11月15日)中,“废除任何民族的和民族宗教的一切特权和限制”;在《离婚法令》(1917年12月29日)中,取消东正教会和其他宗教法庭享有的离婚判定权,改由地方法院判决;在《婚姻、子女和办理户籍登记法令》(1917年12月31日)中规定,今后国家只承认非宗教婚姻,由教会办理的结婚、出生、死亡登记等权力一律取消,改由当地政府民政部门行使。过去由教会办理的证书一律作废,但可作为政府部门重新登记的根据。《教会与国家分离和宗教与教会分离法令》(1918年1月23日),对上述问题进行系统的规定,此法令成为苏维埃国家政教关系的基础。《关于学校世俗化法令》(1918年2月18日),规定宗教信仰是私人事情,国家完全不干涉,彻底排除在国立、公立和私立学校中讲授宗教教义和举行任何宗教仪式。[14](P33—35)上述一系列法令,无疑对宗教进行彻底的驱逐与限制,并用无神论的社会主义意识形态来替代传统东正教的伦理道德的教化作用。但这种形式上的驱逐与限制,在本质上与用一种新宗教替代原有的旧宗教并无二致。
苏联解体后,当代俄罗斯经历了社会转型期的痛楚,重拾东正教的传统成为提升俄罗斯社会凝聚力的最为重要的途径。1990年的《信仰自由和宗教组织法》(1990年10月1日)增加了公民政治權利条约的规定,军人享有参加宗教活动的自由、学生在课余时间或假期可以接受宗教教育、医院和犯人监禁地可举行宗教仪式等内容。宗教组织被确认为法人,根据法规及章程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9](P120—121)1997年,在1993年宪法第14条的基础上对《信仰自由和宗教组织法》进行重新修订,其最主要的特点是,它根据国家利益,俄罗斯的历史和传统,从法律形式上对东正教在俄罗斯历史上、俄罗斯精神和文化形成与发展过程中的作用和地位给予承认。[9](P153)
2010年4月,在俄联邦政府和东正教会的共同促动下宗教课在世俗中小学开始恢复,“它标志着俄罗斯的国民教育在指导思想上发生了本质性的变化:传统宗教道德与世俗伦理课取代共产主义世界观教育课成为中小学思想品质培养的重要组成部分”[15]。
在当代俄罗斯“威权—法制”模式中,以新权威主义政治为基础,用法律来维护和塑造政权的权威地位,致力于强化国家权力, 以维持稳定的社会秩序为前提条件,法律开始成为活动的基本依据。新权威主义作为一种政治实践,其优势在于它提供了一种社会变迁过程的可控性,但又区别于极权主义。作为后发展国家现代化初级阶段的政治选择,新权威主义的要旨在于通过强制性的政治整合维持社会秩序, 以达到发展经济、促进社会进步的目的。[16]东正教的影响作用正是在俄罗斯的新权威主义政治实践中由显性走向隐蔽,影响方式退守到看不见的思维方式层面。如俄罗斯人对权威铁腕式人物的信赖与敬仰的程度,也是一种宗教思维模式的表现。在当代俄罗斯研究机构的一项调查中,就“请选择您对社会机构及国家权力机制的态度”结果显示,在包括俄联邦总统、教会、联邦政府、军队、国家杜马、法院、警察、大众媒体、政党等众多的选项中,总统的信任度高达61%,位居首位。[17]
(三)当代俄罗斯法治与东正教的深层互动
东正教在社会变革時期对国家认同、民族认同具有一致性和凝聚力,对统一俄罗斯国家思想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政治精英运用东正教的社会影响力,稳固政治统治。总统的东正教信仰和倾向,产生重要而广泛的影响。民众自下而上的宗教认同,在后苏联时代有效地实现了从“苏联人”向“俄罗斯人”的转变。苏联国家意识形态瓦解后,“人们需要某种特别的、能够赋予其新的自我认同的东西。人们需要将自己以某种方式加以界定,因为他们已经不再是‘苏联人,他们又重新成为‘俄罗斯人,而‘俄罗斯人则意味着‘东正教人” [17]。endprint
彼得被认为是俄国历史上伟大的‘西化者之一,但具有反讽意味的是,东正教会与国家的关系历史在此处发生了一个不同以往的变革。彼得一改自1589年俄国东正教会牧首制以来的传统,即牧首与沙皇是国家的联合首脑,在西方被称为“双主权模式”1的模式,而使教会服从于国家。1721年,彼得一世改革教会,建立主教公会制度,以替代牧首制。从此,教会被置于沙皇权力之下,管辖教会的是一位国家官吏,被称为“总检察长”。牧首制被中断,“双主权模式”在俄罗斯终结,牧首制到1917年十月革命胜利后虽被恢复,但一直处于政权之下。因此,对当代俄罗斯联邦宪法第14条中有“世俗国家”的规定进行历史追述时,俄罗斯学者认为其历史开端应当始于彼得一世时期。[18]持批评态度的西方学者认为,“彼得冷酷无情地将俄国开放、接受西方的变革之风的决心正是导致俄国东正教会伤残无能的重要原因”[19](P28)。自彼得之后,俄罗斯与东政教会的关系——教会服从于国家一直沿用至今。彼得之后的很长一段时间,国家政权与教权的这种状态,也正是政权与教权间激烈冲突后果的长期表现。
苏联解体俄联邦独立后,各种宗教势力暗流涌动。西方观察者认为,“一场争夺灵魂的新战争在俄国爆发了,这是一场要挽回俄国人民传统的灵性与道德灵魂的战争,一场要保持对俄国东正教会忠诚的战争”。这既是一场神学的战争,也是一场法律的战争。在一些反东正教派别看来,“在保护一切人的宗教自由与平等的光鲜的宪法外衣之下,俄国正在发展一种公然偏爱一些宗派而压制另一宗派的新的法律文化”[19](导言P1)。在阅读西方学者相关文献时发现,很多学者一边倒地对1997年《良心自由和宗教结社法》采取攻击的态度,认为这部法律的颁布,俄国退回到国家干涉公民和非公民践行他们选择宗教权利的时代。2历史中政权与教权的关系是一国内部的问题,而现代则具有更为复杂的生长环境,但来自外部的干预与评判似乎不能动摇俄罗斯人在精神信仰层面的决心。
三、当代中俄法治精神文化面向的共性与差异
中俄法治精神文化面向共性与差异的探讨是以两国存在某种联系为前提的,这种联系基于历史和现实两个方面。在历史上,苏联对新中国法治发展产生决定性影响。建国初期,全面学习苏联的民主与法制,中国处于以苏联为核心的社会主义阵营中;20世纪60年代,中国领导人认识到苏联民主与法制所构造起来的庞大的官僚阶层统治国家的危险性,选择跳出苏联主导的社会主义阵营而力主第三世界;改革开放后,中国法治在反思批判苏联民主与法制消极影响的基础上,开始探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在当下世界格局中,俄罗斯的国际地位与影响举足轻重,在中国“一带一路”发展战略中,俄罗斯作为其中最为重要的国家之一,相关研究更是显而易见。特别是中国产党十八届四中全会在《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提出“决不照搬外国法治理念和模式”后,在中国自有文化中寻求法治的精神支撑更是意义非凡。
(一)共性:对自有文化的自觉与自信
在法治发展道路选择上,当前中俄两国有高度的一致性,不受西方左右,走自己的特色之路,诉诸本土文化,自主发展。在路径选择与目标方向上有本土化与自主性的共性特征,都经历了从文化自觉到自信的过程。通过前文的考察和论述可以看到,俄罗斯的文化自觉与自信在一定程度上仍然是一种自发的自然状态,以东正教的传统精神为纽带,对支离破碎的国家意识进行整合和修复,充分发挥国家治理中的文化凝结作用。这种情形仍然与西方国家治理中国家与宗教的关系一脉相承,并没有完全摆脱西方式的国家与宗教的关系,但又有所不同。在西方国家治理中,宗教与国家曾是一种互动关系,宗教为国家提供了政治模型,为法制的推行提供了价值基础和社会基础,国家则为宗教提供了有效的社会保障机制等。[20]在俄罗斯国家治理的历史发展中,这种关系虽然时常被社会变革所中断,但仍然延续至今。苏联时期“共产主义意识形态”在形式上取代了宗教意识形态,但俄国式的马克思主义毕竟是俄国式的,这一时期,东正教由显性层面进入到隐性层面,这种基因性的文化传承是不会轻易被剔除的。在现代俄罗斯国家治理所处的阶段,在精神文化上继续挖掘东正教传统的积极价值,立足本土,执着于自己的文化传统,法治精神文化来源具有相对的单一性,主要以东正教文化传统为核心。西方学者认为“尽管俄罗斯联邦的法律框架建立起了一个与斯特拉斯堡相似的信仰保护模式,这一框架的重要性却被一些超法律的关系(尤其是国家与东正教的关系)弱化和抵消了”[21]。在同是宗教問题上,东正教的地位被认为是不同的。在坚持文化自觉基础上,保持和发扬了传统文化的生命力。
文化自觉是文化自信的前提和必经阶段。中国国家层面在重视传统文化的同时,已经开始客观地面对中国问题,更注重传承中华文明与现代世界文明相融合。“文化自觉是一个艰巨的过程,只有在认识自己的文化、理解所接触到的多种文化的基础上,才有条件在这个正在形成中的多元文化的世界里确立自己的位置,然后经过自主的适应和其他文化一起,取长补短,共同建立一个有共同认可的基本秩序和一套各种文化都能和平共处、各抒所长、联手发展的共处守则。”[22](P190)习近平同志在纪念中国共产党成立95周年大会讲话中正式提出“文化自信”,“文化自信,是更基础、更广泛、更深厚的自信。在5000多年文明发展中孕育的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在党和人民伟大斗争中孕育的革命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积淀着中华民族最深层的精神追求,代表着中华民族独特的精神标识。”[23]这一阐述在内容上指明了文化自信中的三个文化构成,即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中国的文化自信是在多元开放的基础上获得提升的。对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自信,很好地回答了“中华民族从哪里来”的问题;对革命文化的自信,是回答“党今天所拥有的执政地位从哪里来”的问题;对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抱有自信,实际上是回答了我们今天所从事的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发展前景“向哪里去”的问题。[24]endprint
(二)差异:“有神”的法治与“有魂”的法治
俄罗斯法治在类型化上,受东正教神学中的“权力观念”的影响,是一种“权力法治”模式,在根本上成为一种“有神”的法治。其中之“神”在现代已经由最初的神圣之“神”转化为一种现实中的精神力量,其“权力”核心既是“人”,也是“神”,国家的精英人物承载着这种源于东正教的精神力量。东正教文化传统是俄罗斯法治精神的文化根基,起信仰支撑的来源作用。当代俄罗斯法治道路经历从全面西化到寻求自有文化合法性支撑的过程,这一类型化法治表现出顽强的生命力。
如果说俄罗斯的“权力法治”是一种“有神”的法治模式,我们中国的“伦理法治”则是一种“有魂”的法治。这个“魂”应当以中国文化为源头,充分考虑中国的历史与现实。在传统的研究中,人们总是试图从中国传统文化中寻求法治精神,难免有牵强之感。因为近现代法治源于西方,基督教是其根本性的精神文化根基,这一逻辑有时就会把我们自己的研究逼进死胡同,因为中国至今没有能起类似作用的宗教。儒家思想伦理,并不等同于宗教。但当我们换一个思考路径,从全球治理的价值目标追求中寻求与中国文化精神的契合点,结果会有很大不同。当前中国法治精神文化具有混合性,有三个基本来源:中国传统文化精神、法治的普适性文化精神、当代马克思主义文化精神。习近平同志曾经将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简练地概括为“讲仁爱、重民本、守诚信、崇正义、尚和合、求大同”这十八个字。这与现代法治的核心精神在很多方面不谋而合,这正是当下中国法治所追求的精神文化之魂。
法治之所以表现为“有神”或“有魂”的精神面向,主要源于人类本性对意义和价值的需求和追寻。正如马克思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中第六条所言:“费尔巴哈把宗教的本质归结于人的本质。但是,人的本质并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25](P60)而人在现实生活中,特别是在共同体中,需要寻求意义或者赋予意义,这些需求的实现正是通过文化来完成的。一般而言,具体的个人是基于基因遗传(先天)、文化环境(后天)和自我选择三种因素的交互作用而生成的,文化环境起着提升潜能、影响选择的关键作用。而且,文化本身也是人类的特质,意义正是这种特质的集中展现。人类学家克利福德·格尔茨把“文化”看作“符号系统”或者“意义系统”:“我与马克斯·韦伯一样,认为人是悬挂在由他们自己编织的意义之网上的动物,我们把文化看作这些网,因而认为文化的分析不是一种探索规律的实验科学,而是一种探索意义的阐释性科学。”[26](P5)
综上所述,世界范围内法治模式的多元化发展已经成为一种客观事实,但研究者们多元包容的心态却尚在生成过程中。曾几何时,在当代中国法学研究领域,很多人认为“俄罗斯法治”是一个虚假的命题,“俄罗斯法治模式”更是研究者一厢情愿的理论构设,对中国法治发展而言更谈不上可借鉴之处。但如果我们放眼全球治理背景及当代俄罗斯在世界中的地位和影响,对本文化与他文化以一种“各美其美,美人之美,美美与共,天下大同”[27]的心态给予更多的关注,这些疑虑就会不攻自破。从古至今,俄罗斯一直顽强地生存与发展,在国家治理模式上,并因长期受东正教传统的影响而表现出独特的精神魅力。当代俄罗斯法治国家建设最初经历挫折,后走本土化发展道路,在文化自觉的基础上走向文化自信,有效地把握住了法治精神文化的方向,并不斷地巩固其合法性。中国文化自信理论的提出与阐发,给中国法治发展的精神文化面向指明了方向,引导中国法治成为“有魂”的法治。在中国法治之魂的塑造过程中,如何将前述三方面的文化来源进行整合、如何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立足中国传统文化精神,坚持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塑造中国法治的精神之魂,让中国文化自信获得坚实可靠的根基,这正是当下中国法治发展中本土精神文化面向中需要迫切解决的问题。“文化自信”是中国在处理文化问题时深刻思考后得出的具有人民性与科学性的认识,对塑造中国法治的精神文化之魂意义深远,是将中国国家治理推向深入并最终使中国精神走向世界的必由之路。2017年3月17日,联合国安理会一致通过第2344号决议,首次载入“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重要理念。1“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中国方案以其“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的“仁义”情怀凸显了中国文化破解世界难题的勇气与魄力。从中国古代儒家设想的“大同社会”到马克思提出的“共产主义社会”,都蕴含人类对美好社会的意义追求之魂, “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理念,正是这种美好社会之魂的具体体现。法治中国的建设,只有在文化自信的基础上,以追求美好社会之魂为精神面向,才能更好地彰显中国魅力。
参 考 文 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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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李宏弢]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