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志华++刘天来
摘 要:从18世纪彼得一世改革开始,俄罗斯在开启国家近代化进程的同时,法学教育和法制建设也在欧洲各国的影响下得以同步发展,初期不免亦步亦趋,至19世纪末20世纪初,俄罗斯法学家已逐渐摆脱欧洲法学的影响,法学理论渐趋繁荣,开始显示出某种独创性,并最终迎来俄罗斯法学发展的“黄金时代”。可以说,1917年前的帝俄时代法学、苏维埃法学以及现代俄罗斯法学,其发展传承脉络清晰可辨。因此,俄罗斯的法律传统虽然不能如西欧各法制发达国家那般深厚,却也不像西方比较法学者所认为的那样薄弱。
关键词:法律传统;俄罗斯法;国家与法的理论
作者简介:王志华,男,法学博士,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研究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从事俄罗斯法研究;刘天来,男,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研究院博士研究生,从事俄罗斯、巴西法律研究。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法律文明史”之子课题“苏联法研究”,项目编号:11&ZD081
中图分类号:D9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7504(2017)05-0001-11
20世纪90年代初,随着苏联的解体,建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意识形态基础上的苏维埃法学或国家与法的理论受到批判,整个法学界开始反思旧的思维方法的集权性特点。在没有了统一的意识形态标准之后,俄罗斯法学开始步入自由主义发展阶段。在这种情况下,无论是当下存在的法律前沿问题,还是法学界的历史遗留问题,俄罗斯法学家无法达成共识。这看上去多少有些混乱,但也不乏生气。尤其值得关注的是对十月革命前俄罗斯法学理论发展历史的研究。
与那些完全否定苏维埃法学理论并追随西方学说的学者不同,部分当代俄罗斯法学家将目光转向故纸堆,在十月革命前的法学家著作中寻找灵感。“旧时代”卓越法学家在法学领域所取得的成就,不仅作为苏维埃法的理论基础,也为当代俄罗斯的法学家提供了蕴含丰富的理论资源。
最初俄罗斯法学追随西欧法学理论亦步亦趋,而至19世纪后期以及20世纪初,俄罗斯法学理论渐趋成熟,法学家逐渐摆脱西欧学者的理论框架,开始发表独立的见解,显示出法学理论的某种独创性。至此,俄罗斯法学也呈现出一派繁荣景象,迎来了所谓的“黄金时代”。
一、1917年前的大学和法学教育
欧洲各国的历史经验表明,近现代法学理论的产生与发展离不开大学的建立与高等法学教育。欧洲最早的大学是意大利的博洛尼亚大学,设立于公元1088年,至今已有超过900年的历史,最初主要讲授和研究罗马法,从而也引发了罗马法的复兴。英国牛津大学(1096年)和剑桥大学(1209年)也是非常的古老。而俄罗斯直到1755年才设立第一所大学——莫斯科帝国大学,法学教育起步较晚,其发展也步履维艰。这成了西方各国法律学者认为俄国法律传统薄弱的一个重要依据。
俄罗斯学者认为,俄罗斯法学理论的起点与西欧各国相同,均受罗马法和教会法规的影响。所不同的是,西欧各国都相对较早地选择建立大学以发展和传播法学知识,而俄罗斯则另辟路径构建法律科学。事实证明其他选择并不十分有效,当然也并非毫无建树。
从时间上来讲,俄罗斯近代法学的发展可以分为三个阶段或时期:18世纪、19世纪上半叶和19世纪后半叶至20世纪初。第一阶段为起步阶段,始于18世纪初彼得一世改革,终于19世纪初亚历山大一世登基,历经整整一个世纪。这一时期的重要标志包括彼得一世后期俄罗斯科学院(1725年)和莫斯科大学(1755年)的建立,俄罗斯法学教育从此起步。第二阶段的重要标志是在帝国各行政中心设立大学,颁布大学章程,有计划地培养法律教育人才,彻底从依赖外国法学教授的被动局面中摆脱出来。第三阶段为繁荣时期或“黄金时代”,法学理论异彩纷呈,学派林立,法学家不仅研究法学理论,还积极将理论运用于社会实践,汇入到汹涌的社会运动和各种思潮之中。
在与西欧隔绝很久之后,从18世纪初彼得一世统治时期开始俄罗斯开启了融入欧洲的进程。对于法学,按照舍尔舍涅维奇(Г. Ф. Шершеневич)的说法,俄罗斯只能向西欧学习,没有独立发展的可能。[1](C26)而向西欧学习的最简单办法,就是“派出去”和“请进来”,派留学生出国学习法律,或聘请外国教授到俄罗斯教授法律知识。
1710年哥尼斯堡大学法律系有了一名俄罗斯贵族大学生——瓦西里·卡涅夫斯基(Василий Каневский)。1716年还派遣到德国30—40个学生学习德语。彼得一世的用意在于让他们实施行政改革计划。他们在学习德语和其他人文科学的同时,也不同程度地掌握了法律知识。
彼得一世时期仅仅是法学教育的开始,没有系统地展开。但他的各项政治、经济改革使得社会结构向着近代社会转变,为法学的产生和发展创造了必要条件。
叶卡捷琳娜统治时期的18世纪60年代中期,开始有计划地培养官员,其培训官员的重要内容就是学习法律知识。第一批向来比锡大学选派了12名大学生。他们除了学习一般科学之外,还学习了自然法、民法和政治学。有些学生派往法国,主要是到斯特拉斯堡大学法律系学习法律。这些学生回国后,主要在政府部门工作。他们作为官员,为沙皇效力,但也滋生着自由思想。正是他们,成了沙皇后期改革的实际操作者。
与此同时,这些学成归国的学子,还将一些西方法律著作翻译成俄文出版。如从1762年开始在法国斯特拉斯堡大学法律系学习的勃列诺夫(А. Я. Поленов)就翻译了孟德斯鸠的著作。他的论文《农民在俄罗斯的农奴地位》于1768年获得自由经济协会金獎。应该说,勃列诺夫及其同伴们所撰写的论文,开启了俄罗斯法学的大门。
当然,这些归国的部分学生成了俄罗斯第一批法学家,在刚刚兴建的大学和研究机构从事法学教育和研究工作。而有些出国学习法律的学生,就是专为培养大学教授而选派出去的。杰斯尼茨基(С. Е. Десницкий)和特列季亚科夫(И. А. Третьяков)被舒瓦洛夫(П. И. Шувалов)伯爵派往英国格拉斯哥大学继续深造,回国后在莫斯科大学任教。开始他们用拉丁语教学,但他们很快就改用俄语授课。他们是最早用俄语讲授法学的俄罗斯学者,并在讲授罗马法的同时讲授俄罗斯法。[2](C205,725)endprint
如上所述,法律教育和法律科学的形成是与现代教育体系,尤其是大学法学教育体系的建立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1725年俄罗斯科学院成立,但其主要职能不是教授法律,而是自然科学。莫斯科帝国大学虽然设立于1755年,但在18世纪后半期整个帝国仅有这一所大学的一个法律系,可谓孤掌難鸣。而且,其中的法律系由于长期招生困难,时常难以为继。
莫斯科大学的创立者罗莫诺索夫1731—1735年曾就读于莫斯科斯拉夫—希腊—拉丁学院。这所具有高等院校性质的学校是希腊人东正教传教士利胡特(Иоаникий и Софроний Лихуды)兄弟于1687年创立的。该学校讲授神学和人文学科,也包括法学在内。[3]
从无到有,俄罗斯的法学教育经历了一个缓慢的发展时期。莫斯科大学最初仅设三个系,共10个教授编制。法律系3个教授名额:一般法学理论和俄罗斯法学以及政治学各1个。但是,几年时间有2个一直空缺。由于没有本国教师,最初只能聘请外籍教授。1756年莫斯科大学法律系迎来了第一个德国教授Ф.Г.基里杰伊(Филипп Генрих Дильтей)。他在维也纳大学获得法学博士学位,1756年从德国来到莫斯科。因为不懂俄语,他只能用拉丁语讲授其所熟悉的西欧法学。他认为,他所讲授的法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自然法;(2)罗马法;(3)刑法和票据法;(4)俄罗斯法;(5)国家关系法。1756—1765年差不多10年时间,他一个人代表了莫斯科大学的法律系。
基里杰伊教授是一位票据法方面的专家,1769年出版了他的一本有关票据法著作。在俄罗斯最早的一本法学理论著作中,作者运用民法的基本理论,除论述票据法理论与实践规则之外,还就习惯法、各种合同和合同的性质、延期履行、担保等民法的基本概念进行了分析,对法的分类予以解释。该著作的问世,对俄罗斯法学的产生具有开创性意义。由此使著作获得巨大成功,在短期内再版6次。[1](C27—28)
之后在莫斯科大学讲授法学课程的外籍教授还有沙坚(И. М. Шаден)、施特鲁别德—皮尔蒙(Штрубеде-Пирмон)、施奈德(Я. И. Шнейдер)、普尔戈尔德(И. Пургольде)、包泽(Ф. Г. Баузе)等,他们为俄罗斯法律科学的产生和法学教育最初启动作出了贡献。在19世纪初期其他大学里也曾聘任外籍教授,如毕业于哥丁根大学、自1809年起在喀山大学法律系任教的芬凯(Финке Иоганн-Христофор)教授,他开始用德语讲课,后慢慢掌握俄语,后来将他的法学著作《自然法之私法、公法和国家法》于1816年译成俄语出版。[2](C752)
但是,俄罗斯法律科学的真正建立和法学教育的发展,还有待于培养俄罗斯本国的法学家。而这些俄罗斯本国的法学家,最初无不师从西欧各国先贤,从他们那里获得法学理论,以此作为知识基础,再结合本国法,逐步建立和发展俄罗斯的法律科学。
莫斯科大学法律系按照教学计划系统讲授法学课程从1764年开始。除讲课外,教授们还每个月就法律前沿问题组织一场辩论会。1767年以后,基于俄罗斯法学家杰斯尼茨基和特里季亚科夫的努力,莫斯科大学法律系的教学水平有了明显提高。最主要的,是这些学者开始用俄语授课,运用从欧洲学来的法学基础理论,在广泛收集俄罗斯法律文献的基础上研究俄罗斯法的发展历史,并将其系统化教授给学生,同时关注俄罗斯的立法和司法实践。而此前的外籍教授都用拉丁语或德语授课,而且对俄罗斯法知之甚少。
进入19世纪,随着各中心城市大学的建立,俄罗斯的法学教育全面展开。1803年1月24日谕令在国内建立6个教学区:莫斯科、维尔纽斯、杰尔普特、圣彼得堡、哈里科夫、喀山。1804年11月5日通过的《俄罗斯帝国大学章程》和《大学分支机构章程》,意味着大学教育体系的正式建立。至19世纪中期之前,职业法律教育在俄罗斯已经形成,共建立11所法学高等教育机构,其中包括7所大学的法律系、1所法律学院、3所政法专科学校(лицей)。[2](C10)
值得注意的是这一时期出版的各种法学教材和教辅材料。
戈留什金(З. А. Горюшкин)在1786—1811年为莫斯科大学法律系俄罗斯法学教研室教授,其所著四卷本《俄罗斯法教学指南》和《司法活动述论》内容丰富翔实,完整地阐释了当时的现行立法规定。作为法学教程,《俄罗斯法教学指南》除系统讲述实体法之外,还阐释了国家机构的组织结构;《司法活动述论》则描述参与民事和刑事司法程序的主体活动,从一个司法实务者的角度阐述如何按照法律的规定实施行为和什么样的司法程序符合当时的法律概念。
韦利亚米诺夫-焦尔诺夫(В. Ф. Вельяминов-Зернов)是最早的俄罗斯法学家之一,其主要成就是对民法的系统阐述,其1821—1823年出版的《俄罗斯民事私法教程》确定了民法学科的体系和相关制度。他将民法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人法”,将婚姻家庭制度包括在内;第二部分“物法”,则包括所有权、占有、时效,最后为继承法。
八等文官戈列格利亚德(О. И. Гореглядов)1815年出版的《俄罗斯刑法教程第一部分:犯罪与刑罚总论》阐述了俄罗斯现行有关犯罪行为的刑事立法,在当时没有一个统一立法文件的条件下对刑事立法规范最大限度地进行了系统化,而这些规范取自多个法律渊源,始于《1649年会典》至当代立法文件。因而不仅具有教学和科研意义,而且还应用于实践,成为当时编纂《刑法典》草案和《法律全书》的基础。
瓦西里耶夫(И. В. Васильев)是俄罗斯第一位法学理论教材的作者,他的《新编俄罗斯法教程》出版于1826—1827年,分为两个部分。按照作者的观点,俄罗斯法在其历史发展进程中经历了三个阶段:古代、中古和现代。他的教材只讲述现代部分,即现行有效的法律。教材内容对国家权力机构(当时称为衙门)及其权限论述颇详,这些内容后来都归入宪法部门之中。[2](C175,116,172)endprint
涅沃林(К. А. Неволин)一生著作甚丰,其中最重要的两部著作为《法学通论》(1839—1840年)和《俄罗斯民法史》(1851年),前者使作者成为一个合格的学者,而后者则给他带来巨大的声誉。虽然作者按照《法律全书》第十卷的体系论述俄罗斯民法的历史,给人以法律释义学的印象,但该部著作至今仍然堪称是学术著作的典范。
至19世纪中期,自莫斯科大学建立和法学教育发展一百年以后,法学各学科基本建立起来,教科书也已基本齐备。这为此后俄罗斯法学的繁荣奠定了学科和理论基础。正是以此为基础,19世纪后半叶至20世纪初,俄罗斯法学教材和法学专著不断得以推陈出新,乃至学术流派林立,开始尝试摆脱西欧各国法学思潮的框架,并试图有所突破。
至19世纪末,在俄罗斯已建立起高等法学教育的高级体系,整个社会的教育水平已有很大提高。人们对受教育的愿望日益高涨。而在高等法学教育产生和发展过程中,俄罗斯帝国表现出如下几个方面的特点:(1)国家在确定法学教育的形式和内容中起主导作用;(2)俄罗斯法学教育起点较高;(3)除大学法律系之外,还有法政院校(如杰米多夫斯基、亚历山大、卡特科夫),专业法学院如法律学院、亚历山大军事法学院等;(4)在高等法学教育体系中,除国立大学之外,还有私立学校(私人和社会办学),并能够保障按照国家批准的计划培养法律人才;(5)在地域上,法律教育的分配非常不平衡,多集中在中央地区和较大的中心城市。[4]
无论如何,这些大学在俄罗斯各地方行政中心的建立,为俄罗斯的法学人才培养和法学理论的产生与发展繁荣创造了条件。
二、国家与法理论的发展与繁荣
如上所述,俄罗斯近代法学肇始于18世纪初彼得一世改革时期。除颁布各种法令进行国家机构改革之外,彼得一世还组织翻译了德国自然法学家普芬道夫的著作——《人和公民的自然法义务》。
杰斯尼茨基是俄罗斯近代早期最有成就的法学家。在沙皇叶卡捷琳娜二世的支持下,从1768年开始用俄语授课。此前无论是聘任的外国教授还本国的教授,都是用拉丁语或德语授课。这对俄罗斯法学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从1773年开始他负责新成立的俄罗斯法教研室,并成为第一个俄罗斯法教师。[2](C205)
杰斯尼茨基的一生有多部著作出版,涉及法学理论、国家法、法律史、私法等方方面面,尤其注重法学研究方法。他强调必须对法律进行全面研究,需要使用各种方法,包括哲学、历史学和教义学的方法在内。
1777年,杰斯尼茨基的学生阿尔杰姆耶夫(А. Артемьев)出版了名为《罗马法与俄罗斯法简明教程》一书。但这并不是一本专门阐述俄罗斯法的专著,而是将罗马法理论与俄罗斯法机械地拼凑起来的大杂烩,公私法不分,也未对法学理论与民法等作为独立的部门法予以阐述。[1](C29—30)然而,其作为俄罗斯学者尝试对法律问题进行系统阐述的早期专著,无疑具有开创性意义。
叶卡捷琳娜二世向来以开明君主自居。她与当时欧洲的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伏尔泰、狄德罗、贝卡利亚通信,探讨在俄罗斯贯彻这些思想家理论的可能性,甚至亲自会见他们,当面向他们讨教。受启蒙思想崇高目标的鼓舞,她对立法充满信心,于1767年成立法典编纂委员会,并发布《叶卡捷琳娜二世新法典草案编纂委员会谕令》(下称《谕令》)。该《谕令》并非只是一个成立法典编纂委员会的决定,而应视为作为沙皇的叶卡捷琳娜二世经过认真思考的有关立法理论与实践的一篇学术著作。在《谕令》中,她首先阐述了自然法理论的意义和价值,并从人类理性出发,探讨俄罗斯国家与欧洲的共同点和独特之处。她甚至主张在俄罗斯的立法中要贯彻无罪推定原则。[5]当然,君主制而非集权专制在俄罗斯具有必然性,而且是最佳选择。因此,俄罗斯的各部门立法也应有其自身的特点。在《谕令》中,“叶卡捷琳娜二世坚决捍卫君主专制思想,同时充斥着自由主义的辞藻。在那一时期,沙皇以自己的工作鼓动当时那些受过教育、具有启蒙思想和远见之士积极参与讨论,并拟定改造社会、国家和法律的方案,从而使得在俄罗斯自身生活中得到部分表达的新思想与日俱增”[2](C239),为新世纪的法制改革积累經验并奠定理论基础。
进入19世纪,亚历山大一世即位之初即谕令:(1)国家机构与法律有关的职务,必须由那些在法律专门院校接受过培训的人员担任;(2)增设法学教育机构(各行政区中心设立大学和法律专业院校);(3)为了培养国内师资,将各法律院校优秀毕业生送到西欧著名大学进修2—3年,回国后在国内大学任教。
此一措施成效显著,截至19世纪50年代初,在法学人才培养上,已有超过80位法学家被授予硕士或博士学位。
这一时期的法学研究非常活跃,首先是揭示和阐释俄罗斯法与专制国家政权的特点,尤其是对国家与法的历史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和探讨,出现了许多按部门法分类的现行法规汇编和针对侦查员、法官以及对法律感兴趣群体诸如地主、商人、企业家的各种法律适用指南和手册等。影响最大的有马克西姆维奇(Л. М. Максимович)编辑出版的15卷本《俄罗斯法汇编》和普拉维科夫(Ф. Правиков)的17辑《古代法文献汇编》。
应该说,这一时期俄罗斯已有了自己的法学家群体。他们首先对俄罗斯法及其历史投入了极大的热情,而在分析民族法的历史及其特征的同时,也在思考俄罗斯法的未来发展问题:俄罗斯法何去何从,是继续追随欧洲各国的理论学说还是独辟路径?正是在对法的一般理论问题和俄罗斯法的特殊问题进行探讨的过程中,俄罗斯的法学家队伍成长和成熟起来。[6](C10—11)
19世纪30年代《俄罗斯帝国法律汇编》和《俄罗斯帝国法律全书》的出版对俄罗斯法学的发展影响巨大。现行有效法律文件按照部门法进行系统化编纂,不仅为俄罗斯帝国国家管理机关和公职人员提供了执法依据,同时也为俄罗斯法学家提供了实证法材料,并以此为基础材料进行理论探讨,从而为19世纪下半叶俄罗斯法学的发展繁荣创造了条件。endprint
19世纪60年代俄罗斯开启的废除农奴制、司法制度、地方自治等一系列重大改革,客观上要求法学理论解决现实问题。这一进程没有外国专家参与。事实证明,经过一个世纪的发展,俄罗斯法律科学已经进入成熟时期。俄罗斯自身已具备足够的天才法学家队伍,能够以应有的科学水平解决理论和实际问题,并能够培养高水准的法律人才。
正因如此,19世纪末20世纪初才被称为俄罗斯法学的“黄金时代”。首先,许多天才的作者在其法学论著和完善立法的提案中表现了创造性思想;其次,法学理论和观点的多元性,各种法学思想和流派交相辉映;再次,法学主流倾向于批判专制主义及其所实行的法律政策措施;最后,法学研究的重点在于解决俄罗斯国家与法的现实问题,而现实问题复杂难解,这是法学理论得以繁荣的必要条件。
这一时期法律科学探索各部门法和实务中出现的所有前沿问题,可以说各部门法在这一阶段得到了较为均衡的发展,不仅是传统部门法,如民法、刑法、金融法,也包括新的部门法,如国家与法的一般理论、土地法、生态法、劳动法、商法、国际法等。
如上所述,19世纪后期的俄罗斯,各种社会思潮风起云涌,其中包括自由主义与革命的民粹主义和马克思主义、神权政治理论与唯物主义、保守理论学说与无政府主义等。在法学领域,继自然法学理论和历史法学派之后,相继出现了实证主义法学、哲理法学、法社会学、法心理学等流派,尤其是斯拉夫派与西方派的长期争论更是备受关注。这些丰富多彩的理论学说中的大部分观点和认识决定了俄罗斯法律科学中实证主义法学的色彩。总体来说,大部分俄罗斯法学家对专制主义、警察制度和人民的无权地位持批判态度。[2](C11—12)
1917年前俄罗斯法学理论的集大成者是舍尔舍涅维奇。他的专业方向本是民商法,他的民法、商法教程和专著都堪称经典。但是,在其他法学领域,他的建树亦十分可观,尤其是法学理论方面。这方面的代表作有《法哲学史》(喀山,1904—1905年1—4版)、《法的一般理论》(莫斯科,1910—1912年1—4版)、《法与国家的一般学说》(莫斯科,1911年)。另外,代表他广阔研究领域的著作还有《社会学》(莫斯科,1910年)、《君主立宪制》(莫斯科,1906年)。
舍尔舍涅维奇认为,任何法的规范都是命令,是“国家的要求”。按照他的解释,遵守法律的基础是对惩罚威胁的恐惧,这决定了法律行为的所有其他动机。他承认自然法作为理想法在完善立法方面的价值,但反对自然法与实证法的二元对立。因此,他批判历史形成的自然法哲学而主张实证主义法哲学。国家权力并非由法来维系,而是在法之上。国家权力是力,而不是法。只是在人类文化不断进步的过程中,法制情感深入人心,对法律的服从也逐渐成为社会重要特征,国家权力的性质发生变化,转而受到权利的影响和制约。
舍尔舍涅维奇认为,1864年《审判条例》的颁布施行是俄罗斯法律生活中的重大事件,对俄罗斯社会法律意识影响深远。新的法院体系、陪审制、治安法官、律师、公证制度等的建立,客观上催生了高水平法律人才的需求,大学的法学教育也转而重点与实务相结合。系统化教学的内容不能不包括对新颁布法律的解释和适用。因此,法律教学和理论研究逐渐从法史转向法条,实证主义法学遂因时而生。[1](C97—98)
舍尔舍涅维奇在沙俄时期的法学界获得了极高的声望,参政院在其判决中经常引用他的法学观点,虽然在一般情况下都是尽量避免诉诸法律学说。他的四卷本《法的一般理论》被认为是俄罗斯实证主义法学的颠峰之作。[2](C809—811)
三、独创与局限
俄罗斯法学的“黄金时代”因苏维埃政权的建立而宣告结束。新政权的合法性和正当性的取得,部分依赖于对传统思想理论和法律制度的否定。因此,沙俄时期的法律及其理论被作为反动的资产阶级法学受到批判,并最终被完全抛弃。
但是,苏维埃政权出于意识形态考虑否认俄罗斯法学传统是没有科学依据的,也与实际情况不符。空中楼阁只出现在幻觉之中,现实生活中是不存在的。
应当承认,与西欧各国,尤其是德、法、英国这些较早进行法制现代化的国家相比较,俄罗斯的法学传统是相对薄弱的。但是,在十月革命前一个半世纪的发展历程中,仍然取得了许多可以称道的成就。在长时期追随西欧法学理论演变的过程中,俄罗斯法学家从一开始就勇敢地探索不同于西欧法律科学发展的独特之路,并有骄人的表现。
(一)民法学的理论与实践
与西欧各国一样,俄罗斯近代法律科学的发展也是以罗马法为知识基础的,而罗马法的基本内容为私法即民法。俄罗斯民法的奠基人迈耶尔(Д. И. Мейер)最早在俄罗斯系统阐释俄罗斯民法,他的最主要著作是在他猝然去世(1856年)后出版的《俄罗斯民法》(2卷本)教程。
受历史法学派观点的影响,迈耶尔赋予习惯法以非常效力和意义,认为习惯法能够废止法律的效力。但在对待所谓法学家的问题上,迈耶尔与历史法学派代表萨维尼和普赫塔分道扬镳,否认其具有独立法源的意义。
在借鉴德国法律科学的基础上,迈耶尔创建了独具特色的俄罗斯民法体系,包括总论和分论。分论包括物权法、债法、家庭法和继承法。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一体系在俄罗斯法学论著和教学领域得到确认。
迈耶尔民法理论的独创性和独立性体现在民法范围的确定上。他的观点不仅不同于俄罗斯的民法学家,也与至当时为止的西欧各国被普遍接受的观点大相径庭。他认为,将家庭关系和财产关系视为民法内容是错误的,这一科学的对象只能由后者构成,即财产关系。“财产权具有独立性,与其他权利差别巨大。因此,关于财产权应该是一门我们称之为民法的独立的特别学科。”[1](C90)至于通常被列入民法的家庭、婚姻、父母子女關系、亲等与监护等,乃是历史传统上从罗马法学家那里流传下来的理论学说。罗马法将法划分为公法和私法,家庭关系自然归入私法之中。但是,当西罗马灭亡之后,其在西欧通行的公法也便丧失了意义。而私法却在西欧新的国家留存下来,并获得了民法的称谓,甚至整个罗马法体系都被称之为民法。基于上述考虑,迈耶尔将家庭关系划入其他学科。“从基督教观点来看,婚姻乃是宗教制度:缔结婚姻的条件、其实现和解除,均由宗教法规确定。因此,有关婚姻的理论,应该在宗教法体系之内。父母子女关系的法律方面主要在于亲权,应安排在国家法中予以阐释。”迈耶尔认定,“作为债的标的的行为应当归结为财产关系”[1](C91),该行为总是能够体现财产利益,监护在民法体系中占有一席之地,只是因为其涉及财产关系。尽管迈耶尔秉持这样的理论观点,但他还是对相沿已久的观点作出让步,在其民法讲义中讲述家庭关系。endprint
民法的财产性学说在俄罗斯法学家中获得了广泛的回应。继迈耶尔之后,另一重要民法学家卡维林(К. Д. Кавелин)不仅主张将民法的研究对象确定为财产关系,而且,还进一步探索划定民法范围的标准,并将家庭关系另立门户,建立新的部门法。[1](C90—92)在卡维林的体系中,民法领域仅限于因财产关系和债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他认为,《俄罗斯帝国法律汇编》第10卷中的大部分规范不属于民法,家庭法应归入社会法范畴。[2](C296)卡维林的这一观点在当时还是获得了许多俄罗斯同行的支持,虽然具体阐释上不尽相同。
不过,卡维林的反对者也不少。有些同时代的法学家认为他的观点过于极端,他在强调民法的财产关系属性时,混淆了公法与私法的界限,将涉及能够用金钱衡量的法律关系都归入民法范畴之内,如税法、各种收费的规定,甚至刑法中的财产刑都纳入其中。其中最有力的反对者是积极参与1882年民法典草案编纂委员会工作的法学家帕赫曼(С. В. Пахман)。在批评卡维林混淆公法与私法界限的同时,他主张将商法在民法典中一并规定,即主张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1](C123—126)
在世界各国民法典编纂的历史进程中,法国、德国、意大利、瑞士等国民法典各有特点。如在编纂分配体例上,《法国民法典》(1804年)为三编制,从人法到物法之归属和变动,为典型的罗马《法学阶梯》体例。《德国民法典》(1900年)则采用五编制,为学说汇纂或称“潘德克顿体系”。《意大利民法典》(1842年)则首开民商合一之先例,将公司法、劳动法等内容在民法典中一并规定。而俄罗斯的特点则是将家庭婚姻法排除在民法典之外,于十月革命后的1918年9月颁布施行了《苏俄户籍、婚姻、家庭和监护法典》[7](C575),此后无论是苏联还是俄罗斯联邦时期,虽历经时代变迁,但这部分(家庭法、婚姻法)内容再未回归入民法典之中。另一方面,在德国另行制定单行法《民法典施行法》的国际私法以及知识产权法,俄罗斯都规定在民法典之中。虽然这些还不能说就是俄罗斯的独创,但却是俄罗斯法尝试与欧洲国家有所不同之处。
(二)从法心理学到意识形态法学
彼得拉日茨基(Л. И. Петражинцкий)是俄罗斯法心理学派的奠基人和主要代表。他认为,法是社会生活的心理要素。[8](C351)
彼得拉日茨基早期就读于基辅大学的医学系,后转入法律系学习。自然科学知识对他后来的学术兴趣产生了巨大影响。他的学术生涯是从学习罗马法开始的。在大学学习期间就翻译出版了德国法学家巴龙的《罗马法体系》教科书。在留学德国期间出版德文著作“Die Fruchtverteilung beim Wechsel der Nutzungsberechtigten. Vom Standpunkt des positiven Rechtes und der Gesetzgebung”和 “Die Lehre vom Einkommen”。当时正值整个德国法学界讨论民法典草案之际。他的第一本德文著作的原创性引起了德国法学家的注意,他在其中就解决罗马法当中若干私法问题(果实)提出了自己的见解。他本人认为,其出版德文专著的基本目的不在于解决专门问题,而是想证明建立法的政策科学的可能性和必要性以及为解决立法政策问题而拟定基本前提和科学方法。他对德国民法典草案评价很低,甚至称其为“糟糕的法典”。
彼得拉日茨基在19世纪末进行的法学研究对当时的民法学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他尝试将罗马法条文转为资本主义工业化时代“活的”民事立法规范体系,其所提出的理论思想和原则为许多罗马法专家所接受,其中包括他的老师柏林大学海因里希·德恩堡(Heinrich Dernburg)教授就在其罗马法教科书第4、5版(1894年)中使用了他的著作。他对德国民法典草案的批评引起了立法者的关注,并进行了相应的讨论。[9](C226)
按照他的观点,科学应当研究人类参与各种社会生活的程序,即个体性心理活动。他否认社会关系的客观和自然历史性质,认为任何社会现象的内容都不在于客观方面,而实际存在于当下对其进行研究者的心理。他用该观点分析各种现象,包括法、权力、思想、惩罚等,从而建立了“情感”心理学,并在此基础上表达自己对世界的理解。他赋予情感以特别意义,将其作为独立自主的、规范的和占据优势地位的社会行为要素。彼得拉日茨基认为,情感乃是我们心理的发生基础。意志、感情、理智,这些都由情感演变而来。基于个体的相互影响形成新的效应——集团的、“民族的心理”及其“规范―法律”,并从而决定动机。
彼得拉日茨基对法律科学的基本贡献在于法心理学和法的政策理论。他在1907年出版的两卷本著作《法和国家与道德理论相关的理论》,其中包括许多原创观点,不仅在俄罗斯,也是欧洲学术界的重大事件。
在价值论和方法论方面,他追随实证主义哲学原则,但在阐述法律现象和法的自身特点时,他表现了极大的独立性。当时统治俄罗斯法学的是法条理论(легистская теория права),他对法的理解的观点即体现了其原创性选择。
在这里,彼得拉日茨基将法解释为特殊心理现象,将法理解为强行性限定体验。“那些我们必须实施的行为,是我们觉得对他人负有某种义务,我们应当履行,因为他们可以向我们提出相应的要求。”他将类似的法情感称之为直觉法。正是这种法的两面性、强行限定性将法规范与仅具有單面性的道德规范区别开来(一个人自己认为他必须做他人无权要求其所做之事,如施舍)。
与道德、统治等关系一样,法律关系也伴随着消极(痛苦与满足感)或积极(意志目的性)的体验。调整作用中的法同时伴随着的积极与消极体验,即构成人的外在行为的主要原因。我们的权利即是他人对我们应尽的义务。在这个意义上,法就是存在于各方之间特定综合体构成法本身的消极—积极相互联系的关系(法律关系)。
基于以上观点,彼得拉日茨基将法分为实在法(позитивное право)和直觉法(интуитивное право)。比较而言,实在法刻板守旧,不能因时制宜地得到完善,而直觉法则可以根据形势变化而进行适当调整,从而推动实在法的修正。但他并不认为直觉法是理想类型的法,有时可能是野蛮落后的,需要理性法予以纠正。[2](C552—556)endprint
彼得拉日茨基尝试建立新的法学学科,包括理论和实用两个方面。他的许多奇思妙想都具有俄罗斯法学家的独创性特点。他没有展开讨论其所倡导的法律政策(поилитика права)学科,但对法心理学倾注了很多精力,取得相当的成果,其学说甚至在欧洲也产生了一定的影响。[10](P55—57)他的著名学生赖斯涅尔(М. А. Рейснер)循着法心理学这一路径转向了意识形态法学,从而为苏维埃法学理论的产生找到了传统文化和生理学依据。
赖斯涅尔认为,无产阶级所要求或需要的公平就是这个阶级的直觉的法。“我改造了彼得拉日茨基关于直觉法理论,把它放在马克思主义基础之上,因此得出来的不是一般的直觉法,而是独立于任何正式体制之外的(在被压迫和被剥削的群众队伍中)以直觉法的形式表现的地地道道真正的阶级的法。就正是因为这个缘故,我们随后才把‘无产阶级革命的法律意识作为我们革命的司法活动的基础来加以利用,而这个司法在其最初时期是不具备任何现实的规范的。”1
赖斯涅尔自称是对诸如宗教、法与国家进行社会意识形态和心理学研究的马克思主义奠基人之一,并指出,在其《彼得拉日茨基理论、马克思主义和社会意识形态》与《国家》这两部著作中首次对受经济制度和阶级斗争条件制约的法、国家和政治学说的意识形态特点进行了研究。他的基本观点如下:(1)社会生活借助于意识形态形式组织起来,其基础是各种意识形态及其辩证关系;(2)意识形态的变化服从体现在特殊社会方式的规律性;(3)认识和创建意识形态的方法乃是社会心理的结果;(4)这种心理(阶级的、集团的、社会的)受经济生活和作为其基础的生产方式制约;(5)每一阶级都因此在特定时期根据现有条件创制自己的意识形态体系方法,并以此为基础建立宗教、道德、法、国家等的意识形态形式;(6)历史上存在三种基本类型创建意识形态的阶级方法,包括神秘主义的、审美主义的和理性方法;(7)阶级组织(国家)的意识形态形式是复杂的上层建筑,是一种辩证的综合类型,统治阶级的意识形态不仅在内容上占优势,而且在方法上也占据统治地位;(8)只是在革命期间这一妥协才被迫中断,而阶级的意识形态又被改造,以符合经济现实和获胜集团的阶级利益。[2](C648)
赖斯涅尔的理论在十月革命前即受到学术界的批评。苏维埃政权建立以后,虽然法心理学为“无产阶级革命的法律意识”提供了某种科学支撑,但更为一般性的理论问题还没有解决,也更为急迫,因此,他的理论“学派”并没有真正建立起来,在革命前和革命后都没有成功。他甚至因此“指责苏维埃法学家完全忽略了或曲解了马克思法律理论中最重要的一点:法律的意识形态性质”[11](P99)。
(三)多元化的法律学说
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俄罗斯法学界意见分歧严重,这决定了俄罗斯法律科学领域的负面因素和实证主义色彩。这一过程是破坏性的,因为这些分歧和争议使得本就脆弱的俄罗斯法学界分裂为彼此对立的各种集团和流派,热心于指责对方观点的不足和错误,而看不到自身存在的问题。当然,这其中不乏严肃的思想者,他们在彼此针锋相对的争论中不断探索真理,寻求解决問题的正确途径。从积极的方面说,这些有益的争论正是法学发展的基础,也是法学繁荣的标志。
俄罗斯法学“黄金时代”的一个特征是观点多元。凡在欧洲产生的各种学说理论,在俄罗斯都有回应。19世纪中叶以后,除历史法学派与自然法学派的对立之外,很快又出现分析法学、实证主义法学、利益法学、法社会学、法心理学等流派。正是这些思想理论的活跃,成就了俄罗斯法学的繁荣局面。
与欧洲各国不同的是,俄罗斯从19世纪20年代开始即出现西方派(Заподники)和斯拉夫派(Славянофилы)之争问题,而且至今尚未解决。斯拉夫派和西方派都认为俄罗斯的历史特质不同于西方,但态度截然不同。西方派承认西方的价值、文化和自由主义思想,认为只有学习西方,俄国才有前途,而历史上彼得大帝的改革即为模仿西方的产物。俄罗斯只有继续改革才有出路,才能发展。斯拉夫派基本肯定俄国自身的历史发展经验和俄罗斯民族的特殊性与优越性,否认斯拉夫文明落后于西方文明,强调要从俄罗斯的历史中寻找俄国发展的动力,不是追随西方而是探寻一条属于俄罗斯的独特之路。[12](C68—81)但应当指出的是,两派虽然表面上的主张针锋相对,实际上都受西方思想的影响,斯拉夫派被认为是吸收了德国思想家费希特、谢林和黑格尔的理论,因此两派都有西方思想和价值观的痕迹。
最值得注意的是19世纪后半叶及其之后俄罗斯理论界的革命情绪,其中也包括法学界在内。尤其是马克思主义革命理论,逐渐成为理论与实践的主流,不仅影响了理论思想,而且改变了世界历史进程。
当时俄罗斯大部分法学家的批评对象是专制主义、警察制度和人民的无权地位。在19世纪下半叶至20世纪初一浪高过一浪的革命运动中,俄罗斯的法学家积极参与其中,革命性倾向正是那一时期俄罗斯法学家参与社会活动的主要特征之一。
参与政治活动不乏著名法学家。如著名民法学家卡维林,他初到圣彼得堡即加入其老师著名民主主义思想家别林斯基领导的“西方派”小组,并与作家巴纳耶夫、涅克拉索夫、屠格涅夫、赫尔岑过从甚密。他因屡次参与或涉嫌参与革命活动而被辞退教职。1860—1870年代,卡维林的观点多同情斯拉夫派,强调俄罗斯历史的特殊性,不主张盲目移植西方思想和制度。但是,他不能对俄罗斯的现实感到满意,没有将俄罗斯现状理想化。他相信,必须移植欧洲知识和文化,因为文明的本质,包括普世文明和俄罗斯文明在内,在于个人人格在理性、法律、政治、尤其是道德上的发展。因此,70—80年代,他将主要注意力投入到心理和伦理问题方面。
另一位著名法学家穆罗姆采夫(С. А. Муромцев)是一位君主立宪派。早年除在大学任教外,还积极参与各种法学杂志的编辑和出版事宜。在提交给内务部长洛利斯-梅利科夫(М. Т. Лорис-Меликов)《1880年春季俄罗斯国内现状的呈文》中,他呼吁政府开放“言论、思想和信仰自由”,建立由地方自治局代表组成的独立会议,并使其具有立法咨询职能,继续改革法院等。他主张渐进式改革和君主立宪,认为实现这些主张的基本途径和方法是进行保障个人权利和培养权利意识的斗争。endprint
1881年他因未能有效制止学生风潮而被莫斯科大学解职(当时他担任校长助理一职)。1899年在纪念普西金诞辰100周年纪念会上,他发表的“诗人的一生就是个人为独立和自由发展而斗争的一生”演讲引起巨大反响,因而关闭了他领导的莫斯科大学法学会(юридическое общество)。但他并未停止政治和社会活动。1904年正当革命之际,他成为立宪民主党的领导人之一,并在第一届国家杜马选举中当选为议长。第一届杜马被强行解散后,由于抗议沙皇政府举行请愿活动而使多数议员被捕和被判刑,穆罗姆采夫被判在莫斯科市的塔干斯克监狱服刑3个月。出狱后,他继续进行教学和出版活动。在他去世时(1910年10月4日),幾万人发起了一场政治游行。大学生在花圈上题字:“未来公民的首位俄罗斯公民。”[2](С 294—297,471—472)
应该说,反对沙皇专制制度为当时俄罗斯法学界的主流思想倾向,但也有例外。著名法学家波别多诺斯采夫(К. П. Победоносцев)、格利耶(В. И. Герье)就对沙皇制度情有独钟。也许,他们反对改革不单单是思想认识问题,还有身份地位的因素。格里耶曾任职国家杜马议员。波别多诺斯采夫是1881年4月29日亚历山大三世发布的《君主专制不可动摇圣谕》(Манифест о незыблемости самодержавия)的作者,身为“帝师”,曾为皇储亚历山大三世和尼古拉二世等皇族贵胄授课,并身为高官(国务会议委员),一生从政,兼充教职,并未专心学术,其表现出的思想倾向当然会有所不同。
不可否认的是,近现代之交俄罗斯对西方思想理论的改造莫过于列宁对马克思主义的发展和实践。被誉为俄罗斯马克思主义理论之父的普列汉诺夫没有追随列宁路线,不同意工人阶级暴力夺取政权和在俄罗斯搞社会主义,认为俄罗斯社会并不符合传统马克思主义理论关于建设社会主义国家的条件。但是,列宁领导的布尔什维克胜利了,在最初的苏维埃并不占多数和优势的条件下断然以暴力夺取国家政权,最终建立了苏维埃国家,法律制度也随之发生实质变化,形成苏维埃法律体系。
这也许是俄罗斯法律思想者试图超越欧洲同行所体现出来的最重要的独创精神,其结果和效果如何,则另当别论。
参 考 文 献
[1] Г. Ф. Шершеневич. Наука гражданского права в России, М. 2003.
[2] В. В. Ершов. Правовая наука и юридическая идеология России, том 1. М. 2009.
[3] В. А. Змеев. ?Зарождение юридического образования в России?. ?В мире права? 2000 № 2.
[4] С. Н. Нижник. Общество. Среда. Развитие (Terra Humana). 2010. № 3.
[5] Н. Ю. Мурашкин. Эволюция принципа презумпции невиновности в российском и международном праве. История государства и права. 2014. № 13. С. 27.
[6] В. М. Серых. Путь российской правовой науки. Вступительная статья. Правовая наука и юридическая идеология России, том 1. Под редакцией В. В. Ершова, М. 2009.
[7] И. А. Исаев. История государства и права. М. 2004. С
[8] Исаев И.А. Петражицкий Л.И. // Антология мировой правовой мысли (в пяти томах). Том V. Россия. М., 1999.
[9] Лев Иосифович Петражицкий. Жизнь и творчество // История русской правовой мысли. Биографии. Документы. Публикации. М., 1998.
[10] 刘仰之:《俄国法律学说》,北京:商务印书馆,1948.
[11] 凯尔森:《共产主义的法律理论》,王名扬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2.
[12] Николай Бердяев. Русская идея. Санк-Петербуг. 2016.
[责任编辑 李宏弢]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