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中营养成分表的标示方法及问题分析

2017-10-25 09:58宋连君
农业科技与装备 2017年7期
关键词:营养素

宋连君

摘要:以国家相关规定为标准,介绍普通食品和特殊膳食食品中营养成分表的标示方法。采用列举实例的方法,分析营养成分表在标示顺序、数值修约、计算方式等方面存在的常见问题,为食品生产企业及相关检验提供技术借鉴。

关键词:营养成分表;营养素;数值修约;特殊膳食

中图分类号:TS20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1161(2017)07-0061-03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消费者不仅对食品中的添加物(食品添加剂使用)越来越关心,而且越来越关注其中的营养成分,这使得食品标签中的营养成分表变得尤为重要。食品中营养标签可分为普通食品和特殊膳食二大类。根据多年从事检验工作的经验,从营养成分标示顺序、修约间隔、计算方式等方面,介绍营养成分表的标示标准及常见问题,为食品生产企业及相关检验提供技术参考。

1 普通食品营养成分表的标示

检验食品营养标签时,应遵循《GB28050-2011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的相关规定。

1.1 基本要求

适用于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上营养信息的描述和说明,对于散装食品等鼓励企业进行标示。营养成分表应以“方框表”(特殊情况除外)的形式表示,并与包装的基线垂直,表题为“营养成分表”。在检验中发现,很多企业将其标示为“营养标签”“营养成份表”等,都是不正确的。

1.2 强制标示内容

强制标示内容包括能量、核心营养素含量值,以及其占营养素参考值(NRV)的百分比。标示其他成分时,应采取适当形式使能量和核心营养素的标示更加醒目。营养标签中的核心营养素包括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和钠,标示其他营养素必须采用一定方式,使能量和核心营养素更加醒目。食品配料含有或生产过程中使用氢化和(或)部分氢化油脂时,营养成分表中还应标示出反式脂肪(酸)含量。例如,配料表:面粉,植物油(氢化),白砂糖;食品添加剂:山梨酸。

在检测中发现,一些企业的强制標示方法不正确,存在诸多问题。现以某企业营养成分表(见表1)为例进行分析说明。

在表1中:虽然企业标示了反式脂肪酸,但其不是核心营养素,应把核心营养素和能量醒目标示,从而加以区分;另外,反式脂肪酸在《GB28050-2011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中没有对应的营养素参考值,只需表示每100 g含量即可,营养参考值写作“0”是不恰当的。

1.3 可选择标示内容

当某营养成分的含量标示值符合含量声称或比较声称的要求和条件时,可使用《GB28050-2011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中附录D中相应的一条或多条营养成分功能声称标准用语,且不应对功能声称用语进行任何形式的删改、添加和合并。这一条也适用于特殊膳食食品。

1.4 营养成分表达方法

1.4.1 强制和可选择性标示的营养成分 强制标示和可选择性标示营养成分的名称和顺序、标示单位、修约间隔、“0”界限值,应符合《GB28050-2011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中表1的规定。表1中列举很多营养素,标示营养成分时应严格执行。当标示《GB14880-2012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和卫生部公告中允许强化的除表1外的其他营养成分时,其应位于表1所列营养素之后。

在实际检验中发现,部分企业的食品营养成分表存在相关错误,详见表2。

表2中的错误之处有以下3项:1) 能量单位应该是kJ,而不是KJ。2) 营养素标示顺序错误,碳水化合物应在钠和钙之前;另外,钙不是核心营养素,因此核心营养素的字体应加重,以进行区别。3) 能量营养素参考值百分比保留位数错误,应该保留整数位,3.2%应改为3%。

表2中的特别说明有以下2项:1) 脂肪每100 g含量值保留小数点后一位。2) 碳水化合物的计算结果是4.5%,可采用《GB/T 8170 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中规定的数值修约规则,也可直接采用四舍五入法,标示为4%或5%均可。

1.4.2 营养成分含量 根据《GB28050-2011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规定,当某营养成分含量数值≤“0”界限值时,含量应标示为“0”;使用“份”作为计量单位时,应符合每100 g或100 mL的“0”界限值规定。某食品的营养成分表示例见表3。

在表3中,碳水化合物的“0”界限值为0.5,这个营养成分表是以每份(20 g)表示的,换算后应为2.0。另外,若营养素参考值百分比计算结果<0.5%,则标示为“0%”;若计算结果≥0.5%但<1%,则标示为1%,因此相关标示值是正确的。

1.5 免于标示营养成分表的食品

1) 营养素含量波动大的,如生鲜食品、现制现售食品。预先定量包装的、未经烹煮、未添加其他配料的生肉、生鱼、生蔬菜和水果等,如袋装鲜(或冻)虾、肉、鱼或鱼块、肉块、肉馅等。此外,未添加其他配料的干制品类,如干蘑菇、木耳、干水果、干蔬菜和生鲜蛋类等,也属于生鲜食品范围。但是,预包装速冻面米制品和冷冻调理食品不属于豁免范围,如速冻饺子、包子、汤圆、虾丸等。

2) 含量≥0.5%的饮料酒类。

3) 包装总表面积≤100 cm2或最大表面面积≤20 cm2的预包装食品。

4) 包装饮用水

5) 每日食用量≤10 g或10 mL的预包装食品。具体包括:调味品(味精、食醋等);甜味料(食糖、淀粉糖、花粉、餐桌甜味料、调味糖浆等);香辛料(花椒、大料、辣椒等单一原料香辛料和五香粉、咖喱粉等多种香辛料混合物);可食用比例较小的食品(茶叶、胶基糖果、咖啡豆、研磨咖啡粉等);其他(酵母,食用淀粉等)。

2 特殊膳食类食品

特殊膳食用食品的能量和营养成分含量应符合相应产品标准,并在标签上如实标示。以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为例,产品标签中除标示能量、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和钠含量外,还应标示《GB10769-2010 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中规定的必需成分含量。若添加可选择性成分或强化某些物质,还应标示这些成分及其含量。endprint

《GB13432-2013 預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对能量和营养成分标示的名称、顺序、单位、修约间隔等未做强制要求,企业应在参考相关标准的基础上真实、客观标示,此为与《GB28050-2011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中相关要求的区别。

营养强化剂的使用范围、使用量应符合《GB14880-2012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附录A的要求,允许使用的化合物来源应符合《GB14880-2012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附录B的规定。

特殊膳食用食品中营养素及其他营养成分的含量,按相应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执行。营养强化剂及化合物来源应符合《GB14880-2012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标准附录C和(或)相应产品标准的要求。

例如某牌子的奶粉配料表中有钙(柠檬酸钙)、维生素A(醋酸视黄酯)、烟酸(烟酸胺)等营养强化剂,这些强化剂必须按标准标示来源。检测机构检查这类标识时,必须严格按照要求一一对照。另外,特殊膳食营养标签配料中标示的营养强化剂,必须在营养成分表中全部标示,且其使用范围、使用量应符合附录A的要求。

参考文献

[1] 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卫生计生委:《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GB13432-2013)解读[J].中国卫生法制,2014(6):7.

[2] 陶颜娟,竺巧玲,张锡.预包装食品标签常见问题浅析[J].食品工业,2015(1):262-266.

[3] 彭荣,张立实,樊永祥.国内外食品标签声称基本用语规范性法规标准体系介绍[J].中国食品卫生杂,2013(1):86-93.

Abstract: This paper introduced the indicating method ofnutrition information in common food and special diet, which took the national relevant regulation as the criterion. By using the method of illustrating example, it analyzed the common problems existed in the aspects such aspresentation order, rounding off of numberical value and calculation method, in order to provide technical reference for food manufacturing enterprises and relevant inspection.

Key words: nutrition information; nutrient; rounding off of numberical value; special diet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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