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常态下劳动关系政府规制研究

2017-10-24 10:50孙亮赵强
报刊荟萃(上) 2017年10期
关键词:政府规制和谐劳动关系经济新常态

孙亮+赵强

摘 要:从2012开始,中国经济进入深度调整时期,经济增速进入持续放缓的新常态,国民经济面临落后产能淘汰和新旧动能转换的双重任务。经济形势的这种变化传导到劳动关系领域,对劳动就业市场产生巨大冲击,传统行业大量工人面临失业或转岗,劳动者对就业的高期待与疲软的就业形势形成巨大反差,劳资关系急需在经济新形态下寻求新的平衡。本文拟从政府规制的角度对新常态下的劳动关系进行研究,探索在社会转型时期政府应如何积极作为,如何在化解劳资紧张关系、创新就业环境、重塑劳动关系和谐等方面发挥引领作用。

关键词:经济新常态;和谐劳动关系;政府规制

中国经济经过改革开放后的30年高速发展后,自2012年开始进入经济增速持续放缓的“新常态”。“新常态”是党中央对改革开放三十多年后中国经济走向的战略性思考和判断,这对引导国民经济平稳转型具有重大指导意义。在新常态下国民经济在发展速度、发展方式、发展动力方面都有不同于以往的鲜明特征。经济发展速度进入换挡期,GDP增速持续放缓,企业经济效益持续下降,劳动者就业期望与严峻的就业形势矛盾突出,劳动力市场供需关系紧张;经济结构调整进入阵痛期,传统行业产面临去产能、转方式、减员增效的巨大压力,长期以来的城乡发展不平衡、区域发展不平衡的矛盾在新常态下更加突出,给民生和社会稳定带来巨大压力;经济发展动力面临新旧动能的切换,传统要素式、规模式的发展模式无法维济,创新成为企业生存发展之本,信息化、智能化正成为经济发展新趋向,这同时也给劳动关系的创新和谐带来了新的契机。

一、新经济形势对劳动关系的影响

经济新常态下,企业的生存与发展压力骤增,社会在去产能与谋创新中双向互动,劳动力市场结构性失衡、供需错位问题突出,劳动关系在经济发展的推陈出新转型蜕变。

(一)淘汰落后产能对社会就业形成压力

近年来,在经济下行压力下,国内很多企业因产能过剩、不堪重负而走到破产或资产重组的地步,甚至出现无良企业主因无法承受巨额债务选择卷款跑路或自杀。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数据,中国煤炭和钢铁行业化解產能过剩涉及分流安置人员分别为130万和50万。很多外资企业也因为不堪用工成本高企,逐渐撤离了中国。一向地位优越的银行业也没能置身其外,以汇丰、渣打为代表的外资行传出大量裁员消息。社会用工需求疲软直接影响到就业问题,一方面是大量大学生面临还没就业既失业的局面,另一方面在岗职工失业风险增大,这都严重威胁着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二)劳动力市场疲软恶化了就业处境

劳动力供大于求的局面下,用人单位在选人用人方面有了更大的选择空间,在招聘用人方面变得会更加挑剔,文化素质高或具有一技之长的劳动者更容易受到用人单位的青睐,这类求职者就业梦想容易实现。在就业质量方面,经济下行环境下,用人单位拖欠工资,克扣工资,不签劳动合同,违法签订劳动合同,违法延长工时,同工不同酬,不办理社保等违法行为会随之加重。特别是在一些产能严重过剩企业和经济前景黯淡的企业,职工面临被市场淘汰的命运,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谈判的筹码严重降低。

(三)动能转换激发企业与用工市场活力

长期以来,稳定一直是左右劳动者择业的重要标准,但随着经济大调整周期的到来,这种思维正在被逐步打破。经济新常态中,市场的优势劣汰客观的改变着就业市场的面貌,促使企业和职工双方增强忧患意识,打破稳定思维,增强自我发展和完善的动力。同时,在激烈的竞争环境中,企业会更加注重改善经营管理,更加注重创新以迎合市场需求,提高职工待遇以避免劳资矛盾,激发员工活力。以互联网+引领的科技创新正不断的创造出新的就业形态,给社会带来大量的新形态就业岗位,给劳资关系创新和谐创造了条件。

二、新常态下劳动关系政府规制的比较优势

劳动关系的在新常态下的重构和谐,主要有市场自发与政府干预两种模式,结合中国的国情,在当前劳动关系的调整期,政府应该采取更加积极的姿态。依据政府规制的手段、对象的不同,理论上一般将政府规制分为经济性规制和社会性规制。其中,社会性规制是以保障劳动者的安全、健康为目的,对劳资交互行为制定一定标准加以限制的规制。因此,在经济下行期,构建劳动关系和谐为导向的政府规制行为应界定在社会性规制范畴。

我国现有劳动关系脱胎于计划经济时代,政府在劳动法规的制定、落实、发展、完善方面发挥积极引领作用是一贯的传统,并且政府在调整劳动关系调整中也形成了独特的权威,在经济新常态下社会对政府在劳动关系发挥引领作用是一种必然选择。

相对与个体维权、工会维权、仲裁维权等私力救济途径,政府规制存在着比较优势。在劳动者自力维权方面,在目前劳动力结构过剩的形势下,劳动者个人的维权意愿和维权力量是微弱的,劳动者个体维权力量势单力薄,在与用人单位博弈过程中缺乏平衡谈判的力量,在这一背景下公权力的介入显得尤为重要,公权力的介入可以有效的平衡劳资双方力量,增加劳动者博弈的筹码。在工会维权方面,在实践中工会积极主动发挥职工维权职能的案例很少,尽管法律明确赋予了工会这种职责,工会在实践中更倾向于扮演着维护劳动秩序和服务于用人单位的角色,根本原因是缺乏独立性。再看仲裁,仲裁的主要功能是通过法律途径根据劳资双方的申请对劳动纠纷进行个别调整,但对公益性的群体性的劳动关系矛盾的调整缺乏机制。所以,政府规制不论从权能还是条件上看,都存在着明显的比较优势。

三、政府规制劳动关系的范畴及策略

(一)劳动关系政府规制的范畴

劳动关系的规制中存在着双重机制,一种是强制性调节机制,一种是任意性调节机制。两者针对的目标不同,强制性规制主要是涉及基本劳动保障的,如最低工资标准、休息休假、劳动安全等方面的,这些因素事关劳动者最低限度劳动利益的保障,不允许用人单位随便违法或通过契约豁免;任意性规制主要涉及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式利益遭到侵害时所采取的自我救济的途径。政府规制介入劳动关系应该是基于公共利益需要的,应以维护劳动者群体共同必要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因此,政府规制对劳动关系的介入应该是有限度的,应该是基于基本劳动条件保障的公立性介入。endprint

政府规制的基本劳动权益范畴应如何确定?笔者认为用劳动基准的标准识别确定劳动关系政府规制的范围和对象是比较恰当的。劳动基准是国家以强制性规范规定的关于获得劳动报酬权、休息休假权、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权、最低工资保障权、工伤和职业病救助权、职业培训权、民主管理权、参加和组织工会权、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護等方面的最低劳动标准,为劳动者权益保护划定一条不可逾越的底线,以限制劳动关系双方的契约自由,保障劳动者最低程度劳动权益的一项法律制度。但是,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专门的劳动基准法,只是在《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中有类似的规定。但关于劳动基准的法规过于笼统,并和劳动自立救济也存在错位交叉现象。使得政府或法律规制劳动关系要么无依据可寻,要么无法精准定位,影响法律调节效率。因此,在新常态下的劳动关系规制方面,政府应以基准劳动权益保障为中心定位规制范畴。

(二)完善劳动关系政府规制策略

利益平衡是政府规制介入劳动关系的出发点,所以,在劳动关系规制具体策略设置上要紧紧围绕这个中心问题展开,劳资双方利益平衡了,劳动关系也就基本上和谐了。

1.建立企业危机缓冲机制

经济调整期,传统行业面临减员增效、破产重整的压力,这都会给劳动关系产生重大影响,劳动者面临待遇严重下降和失业的危险。虽然在新常态下这种现象存在不可避免的原因,但如果大规模、群体性职工利益如果处理不当,可能会导致群体性事件的发生,严重威胁社会稳定。对此,政府应做好疏导工作,一方面尽可能的发挥公共服务职能,为社会提供力所能及的基业渠道,另一方面,做好下岗职工的就业培训工作,为劳动者的二次就业或创业提供支持。同时,督促企业充分利用职代会的调节功能,督促企业落实职代会在依法保障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方面的作用,充分发挥职代会的利益协调功能。

2.优化企业生存环境

创新是新常态下新旧动能转换的关键因素,创新可以让企业赢得广泛的生存发展空间,也是实现企业更好更快发展和活跃劳动力市场的重要源泉。创新不仅是一种知识创造活动,把先进思维应用到生产实践需要物质条件的转化,需要必要的资金支持。但在经济下行期,企业经济负担普遍较重,用工成本高企,税负沉重,这都可能会成为阻碍企业创新发展的绊脚石。鼓励和推动创新政府应积极作为,政府应该在企业创新方面提供必要的政策和资金支持,为企业在纳税方面减税,给企业转型发展留出空间,为鼓励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建立奖励基金,为解决中小企业解决融资难问题,简化行政审批手续,提高政府运作效能。

3.提高劳动监察主动性

在就业紧张时期,劳动者基于劳资博弈的弱势地位对用人单位的违法用工行为可能选择沉默忍让,这无疑会损及自身利益,又进一步纵容了用人单位的违法,使和谐劳动关系表面化、虚无化,任由企业践踏劳动关系公正的底线。针对弱势劳动者维权的被动性,一方面,要加强政府规制劳动关系的主动性,在完善“两网化”的劳动监察格局基础上,主动定期监察用人单位劳动基准的落实情况,及时发现违法行为及时查处,并对落实情况进行定期公开;另一方面,利用互联网推动政府规制信息化。互联网+是信息革命的新趋势,政府可以借助互联网建立隐形维权平台,畅通企业违法举报途径,还可以建立劳资政手机app互动平台等,交流劳动权益维权信息,曝光违法企业,提振劳动者维权信心。

4.完善政府规制法治框架

依法规制是政府规制劳动关系的基本原则,政府规制应尽可能纳入法制轨道,以增强其科学性和权威性。立法方面,首先应制定劳动基准立法,为政府规制劳动关系明晰规制对象;其次要整合现有法律,现存劳动关系立法比较琐碎,缺乏系统性,法律亦存在重复、冲突的地方,统一法规可以增强劳动立法的权威性,也便于查找和操作。调整劳动关系的前提条件在于制定合理的劳动关系法规政策,真正实现劳动关系法制化、规范化。执法方面,增强执法的可预见性。执法程序不完善,不严谨,导致执法缺乏规律性、确定性,使法律规定成了摆设。因此,应该制定执法程序细则,确保法律被执行、落实和遵守,健全执法责任制,反向制约规范执法。在司法方面,建立政府支持劳动公益诉讼制度,以平衡劳资双方对抗中的力量对比。

5.引领多元矛盾化解机制构建

劳动纠纷的处理往往是一个多方参与、共同解决的过程,因此,政府规制劳动关系是一个需要劳动关系各方共同参与,协调配合,最终实现劳动纠纷公正、合理解决的过程。目前我国劳资关系困境的关键在于建立政府、企业与工会之间的三方协商机制,形成劳资关系的公共协商平台,是劳资关系处理走向合理共筑平台。工会的本质是工人阶级的代言人,但现行体制下,工会却异化成了政府和企业的助手,工会代表发挥职工民主职能大多具形式意义,这严重脱离了工会存在的本质。因此,政府需要积极干预,让工会身份彻底独立,财政要独立于企业,完全由职工会费支持,这样工会人事任免、事务处理、维权活动才能更加体现职工利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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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陈元:企业并购重组中的劳动关系处理,劳动法库,2016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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