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档案审核中参加工作时间和工龄认定的实践与思考

2017-10-23 21:42刘慧郡
新西部下半月 2017年9期
关键词:工龄人事档案

(杨凌示范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陕西杨凌 712100)

【摘 要】 针对人事档案材料中出现的参加工作时间不一致情况和由此导致的工龄难以计算问题,本文结合国家有关政策,对下乡知识青年、军队转业人员、工人等人员的具体情况进行了例证分析。认为:国家应该出台一个关于参加工作时间和工龄认定的专门规定,档案管理人员要严把接收关,管理档案材料的人事部门,要严格按照政策出具档案材料。

【关键词】 人事档案;参加工作时间;工龄

参加工作时间和工龄是人事档案的重要内容,直接关系到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由于个人或组织等方面的原因,人事档案中参加工作时间经常会出现前后不一致的情况,导致工龄难以计算。这就需要人事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参考各种档案材料,对参加工作时间不一致的情况进行认定。

一、人事档案专项审核中发现参加工作时间和工龄存在的问题

参加工作时间,是指工作人员专职参加工作的起始时间。工龄,是指职工以工资收入为其全部或主要生活來源的工作时间。参加工作时间是计算工龄的起始点;工龄是参加工作的总体时间,不包括中途因故间断的时间。

目前在人事档案专项审核中,对参加工作时间和工龄发现的问题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因毕业时间、上班报到时间、起薪时间、转正定级时间、缴纳社保时间不统一等原因导致参加工作时间填写、记载不一致等问题;二是存在因下乡知青、参军或在非公有制单位工作等参加工作材料不齐全或不好界定等问题。

造成这些问题的原因比较复杂:一是个人为了私利,故意填写错误,或出于不懂造成的填写错误;二是有些组织人事部门工作人员业务不熟练,或对相关政策不熟悉造成的填写错误、材料丢失;三是由于国家没有统一的专门的认定政策规定,各个地方或者单位结合实际制定了一些具体规定,这些规定的认定依据有时候不太一致,人才流动后就会导致参加工作时间和工龄的认定出现和以前不一样的情况。

二、参加工作时间和工龄认定的政策依据及实践做法

1、关于下乡知识青年参加工作时间的认定

依据《劳动人事部关于解决原下乡知识青年插队期间工龄计算问题的通知》(劳人培〔1985〕23号)规定,参加工作的时间,从下乡插队之日算起,但返城后等待分配工作的时间,不计算工龄。到城镇参加工作后,其下乡插队时间可以与参加工作后的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可根据本人档案中审批材料、证明等有关材料记载的下乡日期审定。

例如:曹某,1978年9月形成的新招职工审批表记载1978年9月,1980年11月形成的工人转正定级审批表记载1978年9月,某劳动服务公司证明记载1975年8月下乡插队,根据以上政策规定,参加工作时间认定为1975年9月,连续计算工龄。

2、军队转业人员参加工作时间的认定

依据《劳动部工资局复转业、复员、退伍军人的工龄计算问题》(中劳薪便字〔1963〕260号)文件,复员、退伍军人,不论是由部队直接转入,或者是复员以后又转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其军龄应当计算为连续工龄。但在离开部队至参加工作前,回乡参加农业生产或者等待分配工作的时间不能计算为连续工龄。

例如:张某,1976年批准入伍,1979年复员回家务农,1984年在某机关后勤处工作,2016年退休。回家务农期间不计算工龄,参加工作时间应该认定为1976年,中断工龄5年,合并计算前后工龄为35年。

3、关于工人参加工作时间的认定

(1)依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国务院令第103号,1992年7月23日起施行),施行前招收的,以劳动者初次参加工作时县级以上劳动人事部门审批时间作为认定依据进行认定。

(2)工人参加普通大中专院校考试上学毕业后重新派遣的正式工,以招工时间为准;合同工或长期临时工,按照《关于合同工或长期临时工考入大学毕业分配后参加工作时间如何确定问题的函》(劳人干局〔1983〕14号)规定,“其参加工作时间,应从毕业分配工作后到单位报到之日起计算”。

例如:李某,人事档案中有1990年招为合同工审批表等招工材料,1993年参加高考考入全日制大专学习3年,1996年毕业重新分配,同年9月报到上班,参加工作时间认定为1996年9月。

(3)机关临时工作人员正式录用后参加工作时间认定。依据《国务院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作年限计算的补充通知》([56]国直人习字第79号),国家机关使用的临时工作人员被正式录用以后,他们在正式被录用以前在本机关的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工作年限。

例如:姜某,1994年在某事业单位为临时工作人员,1996年被该单位正式录用,参加工作时间应认定为1994年,工龄连续计算。

4、关于民办教师招收录用后参加工作时间的认定

依据国家教委《关于民办教师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教计字〔1986〕179号)规定:民办(代课)教师被招收录用为国家正式职工或经组织批准进入各级各类学校学习毕业(或结业)后,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并继续从事教育工作的,其成为正式职工前,最后一次经组织批准任民办教师的工作时间,可以与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例如:王某,人事档案中最早1997年7月形成的《转正定级审批表》记载参加工作时间为1989年9月, 2003年以前原单位工资变动表中参加工作记载为1989年9月,2003年来现单位后因无1997年前工作材料,参加工作时间按1997年7月执行,在本次人事档案专审期间,本人又提供了1990年10月到1997年6月期间在原学校任民办教师期间的工资发放表。参加工作时间应认定为民办教师最早起薪时间1990年10月,工龄连续计算。

5、关于出国留学人员参加工作时间的认定

依据国务院批转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出国留学人员工作的若干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发〔1986〕107号),公派出国进修人员和访问学者,在批准出国留学的期限内,国内工资由原单位照发,国内计算工龄;在职人员自费出国留学回国工作后,出国前的工龄可以保留,并与回国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工龄。获得博士学位回国参加工作的,其在国外攻读博士学位的年限,国内计算工龄。endprint

例如:张某,1998年在某事业单位上班,2002年自费出国留学,2005年回原单位上班,参加工作时间应从1998年算起,从出国第二个月停发工资中断工龄至2005年回国上班,合并计算在单位前后工作时间为工龄。

6、关于“三支一扶”、“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大学生村官”到基层服务人员的大学生参加工作时间认定

分别依据《关于组织开展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16号)、《关于实施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的通知》(中青联发[2003]26号)、《关于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的意见》(组通字[2008]18号),参加工作时间按到基层服务时间或到村任职时间算起。

例如:薛某,人事档案中有2008年7月—2009年7月西部计划服务协议,2012年9月招聘到某事业单位,社保凭证显示在该单位2012年9月起缴纳,参加工作时间应认定为2008年7月,中断2009年8月—2012年9月上学期间工龄。

7、關于到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参加工作时间的认定

依据《劳动部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引导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21号),高校毕业生在企业工作、自主创业或灵活就业,并参加了当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今后考录或招聘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其缴费年限与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后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

例如:徐某,2001年大学毕业后在非公制企业工作,人事档案中有2003年10月在某企业上班劳动合同和开始缴纳社保记录,2009年8月从该单位离职,2009年9月招聘到某事业单位工作,参加工作时间应认定为2003年10月,连续计算工龄。

三、参加工作时间和工龄认定的思考

1、国家应该出台一个关于参加工作时间和工龄认定的专门规定

建议国家人事部门把分散于各个单项文件中关于参加工作时间和工龄的规定统一整理完善,专门出台一个统一的关于参加工作时间和工龄的规定,便于组织部门认定操作。

2、档案管理人员要严把接收关

在接收新录用人员档案时,要严格审核,按照政策确定参加工作时间并告知本人。如果出现参加工作时间不一致的情况,要问明原因,说明政策,及时补充完善相关材料并认定,由本人签字确认。不要把问题遗留到未来,造成材料难以补充,参加工作时间和工龄难以确认。

3、管理档案材料的人事部门要严格按政策出具档案材料

形成档案材料的人事部门工作人员要不断提高素质,提高政策水平,严格按照政策进行出具有关材料。一旦对参加工作时间认定,并由本人签字确认,就坚决不能因为私利或其他原因进行更改。

【参考文献】

[1] 福建省社保局.参加工作的时间和工龄的起算点一致吗[J].就业与保障,2005(2).

[2] 刘丽香.新形势下参加工作时间和工龄认定的思考[J].人力资源管理,2013(9).

【作者简介】

刘慧郡(1976-),女,陕西武功人,馆员,主要从事人事档案管理与研究工作.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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