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编辑同志,我于1955年被选送到师范速成部培训2年,1957年6月毕业回县,7月份分配到一所小学任教师。1960年响应党的号召回乡务农。1978年经组织批準同意收回后复任教师,1992年退休。退休时,当地有关部门未将我回乡务农时间计算为工龄。请问:我回乡务农的时间可以计算为工龄吗?
读者:高先生
答:读者您好!原中央精简小组办公室《关于精减后重又收回人员的工龄计算问题的通知(摘录)》(〔63〕中简字第96号)规定:“……精简中精减退职的职工现在重又收回的,……退职后复职前的时间不计算工龄;退职前和复职后的连续工作时间可以合并计算连续工龄。”原自治区人事厅《关于被精简回乡已收回参加工作工龄问题的复函》(桂人函〔2007〕766号)规定:“……收回被精简职工……精简前的工龄和重新参加工作后的工龄,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经了解,您于1957年7月至1960年11月任教师,1960年11月至1978年11月精简回乡务农,1978年11月被有关部门批准收回任小学教师,1992年12月退休。
按照上述政策规定,您1960年11月精简回乡前的工作时间与1978年11月收回后的工作时间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但精简回乡务农的时间不能计算为工龄。当地有关部门不予计算您回乡务农的时间为工龄,符合政策规定。
编辑部:魏珉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