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忠炎
[基本案情]
陈某2017年5月3日到某房地产公司担任项目总经理,双方签订的《聘用合同》约定:月工资为2万元,约定聘期不少于两年,双方在合同期间,不得单方解除合同,如公司要单方解除合同,须支付陈某合同期内的全部基本工资和应得的其他奖金和福利。7月13日,陈某收到该公司的《解聘合同通知书》《承诺书》,解聘理由是陈某任职期间新售楼盘亮相庆典活动中采取非法的拍卖方式搞竞买活动,庆典方案未经公司董事会讨论同意和董事长李某签字同意,且在竞买活动中未能向竞买者兑现承诺,存在虚假销售行为,而被消费者投诉至县工商局,给公司带来严重经济损失和名誉损失,从而解除与陈某的聘用合同。最终,陈某以公司违法解除聘用合同且双方解除劳动关系未按照《聘用合同》约定给付赔偿金等请求向仲裁委申请仲裁。
[仲裁请求]
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无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赔偿金共计48万元(按聘任合同约定)。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有两个,一是公司以陈某组织的竞买活动未经公司同意为由解除与陈某的聘用合同是否违法?二是公司与陈某签订的《聘用合同》约定的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是否合法有效?
[处理结果]
仲裁委裁决房地产公司向陈某支付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48万元〔2万元/月×24个月(两年)=48万元〕。
[仲裁理由]
一、关于公司以陈某组织的竞买活动未经公司同意为由解除与陈某的聘用合同是否违法的问题。在庭审调查中,双方当事人都承认在举办庆典活动时,公司的高层领导、董事会成员,包括董事长李某、黄某等均出席了这次活动,也就是说董事长李某不但知道公司举办的这个活动,而且还如期参加了这次活动,所以仲裁委认定公司董事长李某对这次活动的举办是知情的。公司认为陈某不经过公司董事长李某同意私自举办活动的说法与事实不符。经查证,房地产公司在举办庆典活动时确实遭到消费者的投诉,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经过调查后并没有对公司做出竞买违法的认定及处罚,这次投诉在社会上亦没有对公司造成严重的不良影响。公司认为这次活动的举办严重损害了其利益的说法缺乏事实依据。公司在没有确凿证据能够证明陈某在任职期间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或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情况下解除了与申请人的劳动合同属违法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房地产公司应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应法律责任。
二、关于公司与陈某签订的《聘用合同》约定的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是否合法有效?案中,房地产公司与陈某签订的《聘任合同》约定“甲乙双方在合同期间,不得单方解除合同,如甲方要解除合同,甲方须支付乙方合同期内(不少于两年)的全部基本工资和应得的其他奖金和福利。甲方要解除合同须同等赔偿甲方应付乙方合同期内的全部基本工资和奖金福利”,对该条款是否有效的问题。根据《合同法》第七条: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只要双方签订的《聘用合同》不违反《合同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五十二条规定,不存在无效合同的情形,双方签订的聘用合同就合法有效。且聘用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订立合同中不存在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的情形,合同內容不存在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不存在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情形,也没有违背《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的立法精神,所以双方签订的《聘用合同》应当认定为真实有效的。
另外,《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的规定,未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用人单位承担违约金,且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遵照法无禁止即可行的原则,应当认为《聘用合同》合法有效。且《聘用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均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本案中系用人单位违反了聘用合同约定,违法解除了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并不涉及劳动者要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的问题,仲裁委认为此条约定应认定为有效条款,《劳动合同法》已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是法律对劳动者进行劳动保护的最低底线。出于对劳动者的保护及惩罚公司违法解除陈某的目的,公司应按《聘用合同》约定向陈某支付相当于两年工资48万元的赔偿金。
(作者单位:广西钦州市浦北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