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芳儒
据了解,当提及“工龄”时,不少大学毕业生、甚至是从业者都只表示听说过,关于工龄的作用、分类等均不了解。
大学毕业的周兰在一家私企工作两年后,通过事业单位人事考试考入玉林市一所学校当老师,正当调档时她意外发现自己在私企工作的人事关系是空白,无法计算工龄,这将影响其入职工资级别及以后带薪年休假。
由于周兰刚工作时没有在意档案和户口,加之相关手续不齐全,最终导致她在私企工作的两年工龄只能“归零”。
“工龄”——这个被大家广泛听说的词,缘何让人如此为之郁闷苦恼?
被忽视的工龄
因为丢失当年的入职手续,杨枸生少了五年工龄,这意味着他每个月要少领两百多元的退休金。68岁的杨枸生2008年10月退休,这几年,为了补回“漏算”的工龄,他一直在忙着补回工龄的事。
工龄,是指职工以工资收入为生活资料的全部或主要生活来源的工作时间。工龄分为一般工龄和连续工龄。一般工龄是指职工在社会上工作的总时间;连续工龄指工人、职员在本企业连续工作的时间。一般工龄包含连续工龄。
1982年1月杨枸生进入福建省龙海市劳动就业中心工作,当时的单位是龙海县劳动服务公司。杨说,他最早是知青,进城后在劳动就业中心工作,起初是临时工,1987年转正。按照国家当时的规定,作为临时工的五年也算工龄。
然而,杨枸生在单位人事档案管理部门找不到自己的入职手续。即便后来,杨在龙海市档案馆找到自己的《工人学徒转正定级表》,该表写明了他入职年月和工作单位,且原龙海县劳动服务公司也为他写了在职证明。但龙海市社保中心仍认为手续不齐全,不能为他补算工龄,除非能提供入职手续的原始材料。
杨枸生要求补回的是“一般工龄”。就其工作经历来说,一般工龄由三个部分构成:知青下乡插队时期、临时工时期以及转正后正式参加工作的时间。
其实,“工龄”一词由来已久,可追溯到计划经济时代,那时,工龄对劳动者的作用非常明显。所谓“八级工资制”就是根据工人的工资级别发工资,定级则主要依据本人的技术、贡献等等,其中工龄是一个相当重要的因素。
“工龄”,不仅是一个人对工作所做贡献的“见证者”,也是员工获得劳动权利的重要参数。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转变,现如今有人说工龄的作用弱化了,其实并不然。”山东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李长勇说,工龄不仅与劳动合同法赋予劳动者的权益相关,还和职工在本单位的薪酬、职称评比、福利等挂钩,可以说工龄和我们的生产生活休戚相关。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除非出现争议,人们对工龄的关注少之又少。
据了解,当提及“工龄”时,不少大学毕业生都只表示听说过,关于工龄的作用、分类等均不了解。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虽能说明工龄的主要作用,但是与工龄相关的具体权益却也只能含糊其辞,其中,在企业里,工龄工资(津贴)属于员工福利,无硬性规定,因此,相比于事业单位有明确规定的工龄工资,企业公司员工更不关注工龄。
工龄直接决定带薪年假
王勇于2012年6月1日入职贵州大方县金鑫印刷厂,担任操作工一职,并签了一年期劳动合同,合同规定王勇月工资2200元。2013年5月31日劳动合同到期后,厂方决定终止合同,不再续签,并同意向王支付2200元作为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王勇提出厂方还要向其支付带薪年休假工资补偿,而厂方称根据单位规章制度,新入职员工第一年享受5天的带薪年休假,王勇实际上也休了5天年休假,无需再补偿。双方诉至劳动仲裁委,王勇表示自己是21年工龄,每年应该享受15天年休假。后经仲裁委裁决印刷厂应支付王勇10天的带薪年休假工资。
在申请仲裁时王勇所说的“21年工龄”是指一般工龄,即自他迈入工作岗位的所有工作年限,其在印刷厂工作的一年则是连续工龄,连续工龄只发生在一个工作单位。
根据国务院2008年1月1日颁布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相关规定,职工在同一或不同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计为累计工作时间。
“在本案件中,王勇虽然在该印刷厂仅工作一年,可累计工作年限是21年,他来到印刷厂就当然享受每年15天的带薪年休假。公司规定的新员工第一年享受5天休假,对王勇来说不发生约束力。”关注这一事件的北京弘嘉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杨保全律师对裁决结果颇为赞许。
通常情况下,如果企业与职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员工可以按“N+1”标准来索赔,“N”表示职工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企业以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依此类推。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职工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1”叫代通金,如需解除合同,单位应提前30天通知员工,若无提前通知,则单位需额外付给员工一个月工资。故而,王勇获得的2200元经济补偿金便是基于他在印刷厂的一年工龄所赔付的一个月工资。
“‘工龄是劳动者重要的权利,除经济补偿金和带薪休假外,工龄与劳动者的探亲假、医疗期长短、病假工资、解雇保护权、退休养老金、出境定居离职费等均有关联,这些在劳动合同法里都有明确规定。劳动者踏上工作岗位后,工龄便如影随形。”杨保全律师补充道,工龄是评定员工福利的“亲历者”。
工龄上的“陷阱”
不被员工重视的工龄,却成了一些企业大做文章的切入点——通过变换劳动合同的签订主体,规避劳动者工龄连续计算,是一些用人单位常用的招数。
据报道,2014年4月,一直负责广州大学城物管工作的广电物业公司在竞标过程中出局。五个月后,新的物业公司接手。但是,原物业公司并未将这一情况告知两百多名环卫工,而是与他们签订了一份为期4个月的劳动合同。
合同到期后,部分有九年工龄的老员工如果与新单位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工龄将会重新计算,不但没有任何补偿,薪酬和待遇都会大幅降低,而原公司也拒绝支付环卫工经济赔偿金。
“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原工作岗位工作,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工龄应当合并计算。”华侨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张照东说。
值得欣慰的是,经过一个多月的共同行动及相关部门出面,两百多名环卫工最终每人可按工龄每年领取3000元的“安置费”。
内部调动让员工被迫缩减工龄,也是用人单位的惯用手段之一。
谢力是一家数码公司的职员,2012年2月,收到总公司将其调任至子公司担任副总经理的通知时,谢力满心欢喜:“事业突破了瓶颈期!”
这样的欣喜,并没有让谢持续太长的时间。
2012年12月9日,谢力以公司未缴纳社会保险为由向子公司提出离职,双方在计算解除经济补偿金时发生争议。子公司主张,谢力2012年2月才进入公司,故计算解除补偿金应当自2012年2月起算。总公司则认为,由于谢力已进入子公司工作,总公司与谢不存在劳动关系,拒绝支付经济补偿金。
协商不成,谢力只好诉至法院,要求法院支持其2009年12月进入该公司工作,且从总公司调任子公司时,总公司也没有支付赔偿金,他的工龄应当按三年计算,补偿金也应以三年为基准。最终,法院支持了谢力的请求。
事实上,用人单位以组织委派或任命形式对劳动者进行工作调动,工龄可合并计算。然而,一些企业却通过内部调动“抹杀”员工的工龄。此外,由于公司合并,工龄被莫名缩减也让劳动者头疼不已。
“劳动者在日常生活中要有工龄的权利意识,养成认知能力,掌握救济能力,规避缩短工龄等‘陷阱。”长期关注劳资纠纷的李长勇说。
现实亟待新规范
“标准不一,检索不易,政多出头,差别歧视。”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社会法研究所副主任、副教授金英杰如此评价现行有关工龄的法律法规。
曾在蒙牛集团工作的职员李炎后考取事业单位,因蒙牛集团属于非公有制企业,他在蒙牛集团的聘用日期不能计算为连续工龄;而伊利集团因为是国有控股,其员工在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后,按政策规定在伊利集团的工龄却可以连续计算。
目前,我国没有专门的法律对工龄做出统一规定,关于工龄的规章制度散见于劳动合同法和各地方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的相关文件中。缺乏专门的法律规范,也缺乏统一的工龄认定机构。
在进行工龄审核时,不同部门如社会保险部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等在行使各自的职权过程中,都有可能对劳动者的工龄进行“认定”,而人民法院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过程中,对于劳动者的工龄,可能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和证据规则,推翻其他部门的结论。
“工龄的审核和计算,是一项严肃且政策性很强的工作,针对目前出现的问题需要总结经验,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在社会发展和改革中不断完善相关政策。”李长勇说。(来源:《南方周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