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新德
【摘要】机电远程控制项目属税法规定的建筑服务。在税法中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本文根据公司目前远程控制的特点,为了争取更大的税收利益,对公司远程控制项目涉税进行简要分析。
【关键词】远程控制;纳税;营改增
机电远程控制项目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反映远程控制工程项目各种施工信息也有很多,如:施工进度控制信息;工程成本信息;资源(材料、设备、劳动力等)需要信息;安全生产信息;文明施工信息;顾客意见信息;相关方信息;管理体系信息;紧急和突发事件信息;员工信息:如员工建议;其它信息等。
我国于2016年5月1日起全而实施营改增,由于建筑业、房地产业普遍存在公司注册地点与施工、开发转让销售)地点不在同一区域的情形,按照本次营改增税法(财税(2016 ) 36号)规定,上述行为需分别在提供服务地与机构注册地预缴和申报税,但该文件对相关的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如何计算、申报缴纳并未加以明确,直到7月12日国税总局对财税(2016)74号《关于纳税人异地预缴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问题的通知》的发布,财务人员的报税工作才有法可依。此外,对税改前的建筑、房地产老项项目,纳税人可选择一般计征方式,也可选择简易计征方式,有关差额纳税如何帐务处理成为实务工作中的一个难题,本文就此对属于建筑服务的机电远程控制项目相关税收政策做一解析,以便实务工作中能够更好地理解掌握。
7月12日国税总局发布了财税(2016)74号文对异地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和出租不动产相关的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计征依据、缴纳地点加以明确,主要内容为: 1、政策适用范围:只有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和出租不动产的,才需实行属地预缴与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 2、异地预缴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计税依据:在异地预缴增值税时,应以预缴的增值税额為计税依据,计缴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含地方教育附加,下同)。 3、机构所在地申报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计税依据:在其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增值税时,应以其实际申报缴纳的增值税税额(=应纳税额一预缴的增值税额)为计税依据,计缴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在执行财税(2016 ) 74号文时,如果预缴的增值税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未抵减完(即所预缴的增值税大于应缴纳增值税)的,可结转至下期继续抵减,但在预缴地多“预缴的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是否可以申请退回,目前税务总局还没有做出明确规定。
根据公司目前机电远程控制的特点,为了争取更大的税收利益,现根据目前税法规定,对公司远程控制项目涉税事项提出如下建议:
①销售业务
营改增后,建筑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是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但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以及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那么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还是简易计税方法?如果业主要求必须提供17%或11%的发票,则应选择一般计税方法。在报价时我们要按照17%或11%做增值税税金预算,总的报价应比营改增前的报价高,高多少应该测算;如果我们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在报价时按照3%做增值税税金预算。
国家税务局今年《公告》 :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这里讲的是自产货物+安装服务,不言而喻,外购货物+安装服务,也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因此,公司在签订销售合同时应争取对货物和安装分别签订适用不同税率的条款,既可规避税务风险,又避免了不该交的税款。
原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新规定: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对比后可知,本条的关键在于“取消”建筑服务收到预收款产生的纳税义务。也就是说,纳税人收到预收款不再发生纳税义务,意味着纳税人无需就此笔款项申报纳税,也无需向建设单位开具增值税发票。
②购买业务
在材料的采购中,总的应货比三家,但不一定进项税率高的一定对公司有利,需要进行具体比较(因篇幅所限,本文不举例计算):
根据以上两表:
例如供应商A的采购成本提供发票的种类是17%,供应商B的的采购成本提供发票的种类是3%,供应商c的采购成本提供发票的种类是普票。
在供应商A和供应商B之间选择时,供应商B的含税价/供应商A的含税价〈86.80%时,选择供应商B;反之,则选择供应商A。
在供应商A和供应商以C之间选择时,供应商C的含税价/供应商A的含税价〈84.02%时,选择供应商C;反之,则选择供应商A。
在供应商B和供应商C之间选择时,供应商C的含税价/供应商B的含税价〈96.80%时,选择供应商C;反之,则选择供应商B。
在分包业务中,根据“营改增”规定,建筑业适用11%的税率,而货物销售适用17%的税率,货物采购的进顶税率高于接受建筑服务的进项税抵扣率,为了获得较大的进项税抵扣,可考虑将分包业务进行拆分,即如果是同一个分包商,将合同分为采购合同和劳务分包合同,如果签订一个合同,则应在合同中分别约定采购条款和劳务分包条款,分别约定采购价款和分包价款,以便分别获得17%和11%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③ 费用开支
项目所在地发生的房租费,应签订合同,并且应取得合法的发票,如果由公司承担水电杂费的应在合同条款中注明,合同随同发票报财务办理报账手续。
施工现场使用的水、电、气等动力属于可抵扣进项范围,但动力公司一般只向总表的登记方开票,实际操作中,往往难以取得可抵扣发票,如果现场使用的水电气金额较大,建议在合同中与总表的登记方确认动力的转售事项。
另外,在项目成本费用的其他项目中,有一些费用项目按税法规定是能抵扣增值税进项税的,但抵扣不充分,项目相关人员在项目相关费用发生时,应主动索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现行税法规定的可抵扣进项的费用开票税率可在税务相关文件中查找。
总结: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逐渐完善,远程控制项目涉税处理、营改增后建筑业中存在总分包业务、增值税不同计征方式等复杂情况,如何帐务处理成为实务中的一个难题,木文拟就此做出些解析,以便使实务工作者更好地理解掌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