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兼职活动中的法律规范缺失与法律救济

2017-10-17 17:47陈鹏程秦玉杰张海勇
现代商贸工业 2017年27期
关键词:权益保护

陈鹏程+秦玉杰+张海勇

摘 要:伴随着大学生兼职热逐渐演变成一种社会现象,在兼职中学生权益受到侵害也愈演愈烈,因此,在探讨大学生兼职活动中的法律缺失与权益保护措施,希望对兼职学生权益保护有所帮助。

关键词:大学生兼职;法律缺失;权益保护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17.27.061

1 前言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劳动力需求增大,同时伴随人口老龄化,大学生兼职作为一股生力军涌入社会。一方面,大学生兼职适应了新的社会需求,当代大学生能充分适应网络时代下的社会环境,有丰厚的知识储备,学习能力较强,且灵活多样是一股新生的劳动力资源;另一方面,社会兼职丰富了大学生的生活经历,提高了大学生的综合素质。于社会,于大学生个人而言,都是一种双赢的结果。但是,在兼职大学生规模日益庞大的同时,与之相对应的是同样越发普遍的侵权事件,例如:恶意克扣工资、非法延长工时、非法中介诈骗等。率为92.25%。调查问题主要涉及大学生参与兼职的普遍性、兼职的动机,获取兼职信息的渠道,兼职的种类,以及是否在兼职过程中受到侵权和侵权方式等方面。并经科学的统计分析,在上述调查基础上得出如下结论。

2 调查结论

2.1 大学生兼职的普遍性调查

调查显示,有92.14%的大学生参与过兼职活动,仅有0.97%认为兼职毫无必要。由此可见,参与兼职在大学生群體中具有普遍性,并逐步演变成一种社会现象,不容忽视。

2.2 大学生兼职的动机、渠道和种类

根据有效回收的调查问卷显示,大学生参与兼职主要是为了挣钱,满足自己基本生活之外的消费需求。兼职的渠道大致为:亲戚朋友介绍、校园招聘、中介以及网络兼职平台,其中近七成的大学生是通过后两种方式获得兼职信息的。大学生从事的兼职种类大都与所学专业并无太大联系,主要分布于服务行业,销售行业,从事家教,甚至利用寒暑假进入工厂工作。

2.3 兼职权益受侵害的类型

兼职中,报酬低,被克扣工资,恶意延长工时,雇主拖欠工资属于较为常见的几种侵权方式,调查显示,大学生参与兼职的工资结算方式多为日结,月结,参与兼职的大学生日人均收入普遍偏低,但近一半学生每天工作的时长在4-7小时之间。另外,还有很大比例的学生表示,在求职过程中也曾被侵权,例如遭遇黑中介骗取保证金、押金,虚假招聘盗取信息等。

3 大学生兼职中存在的问题与法律缺失

3.1 兼职大学生的劳动者地位不明确

现行的我国关于劳动立法的法律法规中,并未明确兼职大学生的法律地位,也没有对大学生从事校外兼职的行为予以定性,即大学生是否具有劳动者地位,兼职中权益是否受到劳动法保护,仍不明确。根据劳动部发[1995]309号《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下文简称“意见”)第十二条相关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劳动合同。由于法律法规的模糊,让无良雇主得以钻法律的空子,同时也造成了大学生在维权过程中面临法律适用选择的困境。

3.2 大学生兼职渠道混乱

在问卷整理阶段,我们就发现大学生寻找兼职的途径多为中介,网络招聘平台,小广告,而且通过这些渠道兼职的大学生普遍表示权益受损,在网络时代,缺乏有效的监管措施,导致各种信息爆炸式的传播,而大学生恰恰是社会经验少,难以有效识别这些信息的群体,容易盲目接收也容易上当受骗,工商部门对这些中介机构的运营监管不到位,行政许可,监督,处罚制度的不健全是重要原因。

3.3 雇佣双方地位不平等

雇佣者与被雇佣者一直以来都是矛盾的双方,被雇佣者在雇佣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权益易受侵害,兼职大学生由于缺乏经验和足够的维权意识,更是处于劣势。调查显示,很多学生在权益受到雇主的侵害后选择忍让,而非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权利。一方面是维权成本较高,程序较为繁琐;另一方面是没有劳动法的倾斜保护,维权效果不明显。

3.4 高校的相关管理机构不完善

对于大学生的利用课余时间勤工助学,基本上高校都会设置相关管理机构,但勤工助学主要针对的是校内,且工作有限,其与大学生从事校外兼职本质上是区别的,这就导致高校对于在校生从事校外兼职的关注和管理不够,难以对兼职大学生提供帮助。

4 大学生兼职的法律完善

4.1 明确兼职大学生劳动者地位

兼职大学生到底具不具有劳动法上的劳动者地位,在理论界和司法实践当中都存在争议。根据意见规定,大学生勤工助学不具有劳动者地位,但笔者认为,应当在立法上确认兼职大学生的劳动者地位,赋予其劳动法的保护。

其一,大学生基本上都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具备成为劳动者的主体资格。

其二,认定劳动关系的标准为:主体合格;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劳动者从事的是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劳动。虽然大学生主体身份特殊,且兼职不是常见的劳动形式,但不能因此否定大学生兼职行为性质是劳动法所言的劳动。

其三,大学生从事兼职不等于勤工助学,勤工助学主要是在校生在校内通过学校相关管理机构提供的渠道从事工作,基本上是一些学生助理之类的工作,相较于劳动关系而言,勤工助学更像是一种资助,因而不属于劳动法上的劳动关系,与之相比,大学生从事校外兼职是以劳动者的身份去参与社会活动,从而获得报酬,兼职大学生与雇主间建立的是一种不平等的劳动关系。

其四,兼职是劳动法中规定的非全日制用工形式,同样受到劳动法的保护。由于大学生的自由时间的特点,兼职这种自由灵活的工作方式是大学生从事社会工作的最佳选择,应当纳入非全日制劳动关系的保护范畴。endprint

部分学者反对将大学生兼职纳入劳动法保护范畴,依据为,劳动者的属性是以劳动为生计,大学生没有生活压力;意见规定大学生勤工助学不具有劳动者地位。有关意见的规定,上文已经做过论述,此不赘述。关于劳动者属性的问题,笔者认为有无生活压力不是判定一个人是否受到劳动法保护的依据,劳动立法的目的在于保护不平等劳动关系中处于弱势一方的劳动者,因此奉行倾斜保护主义,其终极目标是维护劳动关系稳定,而非缓解生活压力。因此应当完善立法,明确兼职大学生的劳动者地位。

4.2 加强行政监管,明确责任分配

仅仅是在劳动法上对兼职大学生给予保护是远远不够的,在实践中,很大一部分侵权事件是发生在大学生求职过程中。大批类似黑中介的平台机构活跃在大学生身边,发布不实兼职信息,骗取钱财或个人信息,严重者甚至危害到大学生的人生安全。学生往往对其束手无策,这就需要工商管理部门对中介市场加强监管,严格市场准入许可,严厉打击无证经营的中介机构。同时也要对一些网络兼职平台加强管理,实行追责制,對于在其平台上发布的虚假信息,如其自身有过错也要负担责任,以此来督促网络平台加强对信息的初步审查和筛选,从而减少虚假信息对兼职大学生的负面影响,保护大学生合法权益。

5 权益保护路径

5.1 适用简便司法救济程序

兼职大学生在自身权益受到不法侵害后,很少有人诉诸法律以求保护,一方面是大学生维权意识不足,另一方面是司法程序繁琐,救济不便。针对大学生兼职的权益受损案件,应当适用简易有效的小额诉讼机制,即适用比一般简易程序还要简便可行的诉讼程序,一方面,大学生兼职纠纷涉案标的小,同时该类纠纷往往事实清楚明确,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更便于兼职大学生维权。作为劳动纠纷的前置程序,劳动仲裁同样要建立自己合理有效的特别程序,特事特办,同时尽量在仲裁程序中就解决纠纷,提高效率,避免将纠纷拖入诉讼程序,不利于大学生权益保护。

5.2 严格用人单位举证责任

大学生往往缺乏法律意识,在兼职过程中,对于用人单位的不法侵害很难及时察觉,而且也不易收集证据,所以在实践中,往往因为举证能力不足而在维权的道路上望而却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6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应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提供证据,即“谁主张,谁举证”,但是后半条款规定了与争议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在实践中应当严格使用该举证规则,因用人单位导致劳动者举证不能,应当由用人单位就劳动者的主张进行反证。

5.3 高校建立法律服务中心

针对大学生从事校外兼职这一社会现象,高校自身也要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建立校园内部的法律服务中心,为学生提供法律咨询和建议。不定期开展宣讲会,既活跃校园法治氛围,增强学生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又能及时为学生解决法律问题。

6 结语

大学生兼职的权益保护,不单单是一个法律问题,同样是一个社会问题。对于这类特殊劳动群体的保护涉及社会方方面面,虽然是一个被重复无数次的话题,但仍需密切关注,这不仅需要法律的完善,制度的健全,更为重要的是用人单位的社会责任感和社会道德的增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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