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梦晴+吴蓓+唐琳+陈宇科
摘要:近年来,我国高等教育校企合作育人中政府的角色定位问题引起社会高度关注与思考。根据教育规律和市场需求,政府应在校企合作育人中发挥主导“正位”作用。然而,当前我国政府在宣传引导、政策制定、管理协调、监督评价等方面一定程度“缺位”,成为校企合作育人工作的现实困境。我国应在借鉴国外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对政府校企合作育人中的主导作用进行“补位”,转变思想观念、加快立法进程、明确育人责权、完善经费保障、科学监督评价等。
关键词:高等教育;校企合作育人;政府;角色
校企合作育人是指在人才培养过程中,政府主管部门、学校和企业充分发挥各自的功能和优势,通过多种措施维护共同利益而开展的一种联合办学模式。[1]校企合作育人是我国高等教育培养人才的重大举措之一,旨在提升学生的综合素质与实践能力,促进理论与实践的有机结合,运用所学理论解决实际问题,达到学以致用的目的。校企合作育人是政府、社会、高校、企业等多方共同的责任,需要各方高度重视,共同采取有效措施并贯彻落实。几十年来,我国高等教育校企合作育人经过不断地实践探索,虽有一定成就,但也存在一些困惑与问题,特别是政府在校企合作育人中的角色定位问题,应该引起全社会的关注和思考。
一、正位:校企合作育人中政府应发挥主导作用
(一)政府主导校企合作育人的政策与现实依据
1.政府主导校企合作育人,是顺应国家教育体制改革的必然要求。
新世纪以来,我国高等教育取得了长足发展,但也逐渐暴露出人才培养中的一些矛盾和问题。一方面,大学生“就业难”问题日益加剧,很多毕业生找不到自认为比较理想的工作。另一方面,用人单位却倍感“人才缺乏”,很难招到合适的人才。笔者认为,产生这一问题的主要原因在于毕业生的就业能力不足。[2]这与我国长期以来沿用传统的教学方式方法不无关系。部分高校和教师教学中“重理论、轻实践”,过分注重基础课、专业课的理论教学,忽视实习实践环节中动手能力和社会实践能力的培养。培养出来的学生“说得多,做得少”,或者“只会说,不会做”。因此,实施校企合作育人,加强学生实践能力培养,促进理论与实践有机结合,成为我国高等教育教学改革的必然要求。
2.政府主导校企合作育人,是贯彻落实国家政策法规的真实体现。
首先,在立法层面,我国《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对于高等教育的校企合作育人都有相应条款规定。《教育法》第十四条规定:“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高等教育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高等教育法》第十二条指出,“国家鼓励高等学校之间、高等学校与科学研究机构以及企事业组织之间开展协作,实行优势互补,提高教育资源的使用效益”。《职业教育法》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职业教育工作的领导、统筹协调和督导评估”。这些法律条文蕴含了我国高等教育实施校企合作育人的方向和前景。
其次,在其他政策层面,国家对于高等教育校企合作育人中政府如何发挥主导作用进行过多次强调。例如,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指出,“要建设现代职业教育体系,推进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提出“建立健全政府主导、行业指导、企业参与的办学机制,制定促进校企合作办学法规,推进校企合作制度化”。《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中要求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培养数以亿计的高素质劳动者和技术技能人才。
此外,党和国家领导人对校企合作育人工作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上指出,要努力培养数以亿计的高素质劳动者和技术技能人才。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创新各层次各类型职业教育模式,坚持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努力建设中国特色职业教育体系。李克强总理在國务院常务会议中也指出,要加快发展与技术进步和生产方式变革以及社会公共服务相适应、产教深度融合的现代职业教育。因此,各级政府在校企合作育人中发挥主导作用责无旁贷。
3.政府主导校企合作育人,是成功推进校企深度合作的现实关键。
目前,我国高等教育校企合作育人主要可分为三种形式。[3]一是校企互动。企业到高校联合办学,成立企业班,设立奖助学金,资助学生活动。通过介绍企业文化、行业动态、市场前沿,职业规划等,对学生进行素质拓展和就业创业指导。二是校企共建。由企业出资改善校内实习实训基地和办学条件,建立校企联合实验室、校外实习实践基地和毕业生就业基地,接受学生实习实践。依托高校优秀的人才资源和技术力量,对企业技术难题进行攻关。三是校企一体。构建高校和企业联动的社会服务机制,进行形式多样、立体多元、深入合作的协同服务。高校委派专家教授和相关学生常驻企业,与企业一起开展生产管理、科技研发与技术服务等工作。但是,目前大部分校企合作还停留在较低层次,合作还不够深入,还不能与应用型人才培养的要求相适应。从高校层面来看,大多是高校主动去寻找育人的合作伙伴,设计合作途径与方法,存在合作企业不多、合作层次不深、合作关系不稳定、合作机制不健全等问题。从企业层面来看,很少有企业愿意主动与高校建立合作育人共同体,开展深层次的校企合作育人,存在企业缺乏合作兴趣、社会责任意识不强、合作流于形式、合作动力不足等问题。[4]这些问题能否解决,直接关系到校企合作育人的可持续发展。政府解决这些问题,是成功推进校企深度合作的现实关键。
(二)政府主导校企合作育人的角色与职能定位
1.当好合作意愿的推动者,履行好宣传引导职能。 由于高校和企业在单位属性、目标追求、管理体制等方面的不同,双方在文化理念、价值取向、社会责任上必定存在差异甚至冲突。此时,政府应助推校企双方的合作意愿,履行好宣传引导职能。一方面,培养人才是全社会的责任。政府应在全社会对校企合作育人工作进行宣传引导,坚持典型示范、以点带面,努力营造校企合作育人的良好社会环境和氛围,让更多的人加入到培养人才的工作中来。另一方面,政府应在高校开展校企合作育人的宣传,消除本位主义,让高校意识到校企合作育人是教育教学改革和人才培养质量提升的必然要求。第三,政府应在企业对校企合作育人进行宣传,更新企业的观念和意识,让企业意识到参与人才培养不仅是义务,也是实现校企双赢的重要途径。endprint
2.当好合作利益的协调者,履行好组织协调职能。 人才培养属于公益事业,校企合作培养出来的产品属于公共产品。在校企合作育人过程中,校企双方都想从中获利,并按各自利益最大化组织实施。此时,政府应该当好合作利益的协调者,履行好组织协调职能。一方面,校企合作育人的工作与教育、人事、社会保障、经济、农业、科技等多个部门密切相关,政府应该出面与相关部门进行协调,明确各部门在校企合作育人中的权责。另一方面,政府应出台相应政策,明确校企合作育人中校企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三,政府应积极筹措资金,广开经费渠道,保障经费投入,并在税收减免、科技立项、创新创业等方面给予支持。
3.当好合作过程的监督者,履行好管理监督职能。 在校企合作育人中,校企双方虽通过签订合同约定了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但两个主体对合作育人的认识和行为无法趋同,导致在运行过程中并未完全履行各自约定的权力和义务。此时,政府应该当好合作过程的监督者,履行好管理监督职能。一方面,政府应该监督相关职能部门在校企合作育人中的政策、措施、经费等是否按要求落实到位。另一方面,政府应该监督校企双方是否按合同约定履行了各自义务。第三,政府应该监督校企双方在合作育人中是否按要求规范地执行了相关政策。
4.当好合作成果的评估者,履行好验收评估职能。 合作期满后,是否完成了合同约定的内容,实现了预期的目标,收获了合格的合作成果,校企双方都无法制定标准进行评估。此时,政府应该当好合作成果的评估者,履行好验收评估职能。政府应组织相关部门对校企双方合作态度、合同履行、项目进展、程序规范、资金使用、产学研成果及其推广应用效果等情况进行专项评估和验收,并按合作成果的质量兑现相应的政策待遇。
二、缺位:校企合作育人中政府发挥主导作用的现实困境
(一)部分引导职能缺位
校企合作育人是人才培养的有效方式之一,政府应加强正面引导,呼吁全社会共同关注校企合作育人。近年来,政府在校企合作育人中的引导作用还需加强,认识还不到位,宣传也还不够,致使政府、社会、高校、企业对校企合作育人的必要性、必然性、客观性与可行性的认识不足,有的甚至认为校企合作育人是学校和企业两家的事情。众所周知,企业与高校分属于两个不同的行业系统,二者在价值取向、各自需求、管理机制方面有诸多不同。高校以培养人才为天职,企业以追求最大利润为目的。对于企业而言,大多缺乏成熟科学的合作教育思想,在社会利益与企业自身利益出现矛盾时,过分注重眼前利益和自身利益,缺乏长远利益的考虑。大多企业平时不注重与高校的联系,只是在需要人才或者招聘季节才想起到高校选拔人才,沒有真正把人才培养当做企业的一种责任,很少参与甚至不愿参与人才培养过程。高校方面也存在消极思想,部分人员认为,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不与企业合作也能完成任务,在人才培养中没有真正把理论与实践结合起来,不注重人才培养质量和效果,使得校企合作育人可有可无,流于形式。
(二)部分政策职能缺位
政策是我国校企合作育人的制度保障,建立并完善校企合作育人政策与制度体系,是国家、学校与企业等不同层面当前乃至以后长期的工作重点。近年来,我国政府虽然重视校企合作育人,也开展了一些试验和试点,但从法律层面上讲,鲜有法律法规对校企合作育人进行明确的规定。纵观我国的法律体系,涉及到校企合作育人的的法律主要有《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和《劳动法》,这些政策多是“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同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在教学、科研、技术开发和推广等方面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法律条文表述简单、内容过于笼统,可操作性不强,且对企业利益保护不足。首先,法律制度层面未明确规定各级政府部门、高校和企业各自在校企合作育人中的职责与权力。由于责权不明,政府部门未能发挥好自身作用,未能妥善处理好政府主导与市场调节、企业参与、高校自主三者之间的关系。其次,政府虽有零星颁布相关的政策法规,但从法规条文来看,缺乏相应的激励措施,未能建立可持续发展的保障机制。尤其是对于企业在校企合作育人中的准入条件、政策支持、监督考核、激励惩罚等更无明确的规定。[5]
(三)部分管理职能缺位
校企合作育人应该在阳光下进行。这一过程中,政府应发挥主导作用,承担起组织协调和监督评价职能。但是,我国校企合作育人工作与政府多个职能部门相关,实际工作中却很少有相关职能部门真正承担起应尽职责并发挥作用。因此,政府未能很好地协调主管单位、教育部门、高校、企业、劳动部门之间的关系,未能设置专门的监督评价机构,在顶层设计、运行监督、绩效考核等问题上也考虑不够。即使有监督评价,大多也缺乏科学合理的评价体系。此外,政府很少介入校企合作育人的后续追踪。有时政府介入促成校企合作协议签订后,便不再关注校企合作的过程及存在的问题,也不会主动去了解合作主体的需求,对合作的效果也未跟踪落实。
三、补位:校企合作育人中政府发挥主导作用的优化路径
(一)国外校企合作育人中政府发挥主导作用的成功经验
1.不断完善法律法规制度。国外发达国家通过行政立法建立了健全的法律制度,使校企合作育人有法可依,并有序进行。美国先后制定了《职业教育法》、《帕金斯法》、《国防教育法》等,明确提出要加强校企合作育人,实施 “合作协议教育”育人模式。国家通过立法形式拨款,提供资金支持。德国有《职业教育法》、《职业学院法》、《成人教育法》、《改进培训场所法》等,通过立法形式设立基金参与合作模式,并具体规定了育人企业的义务、资格、程序及政府各相关主管部门的权利和义务。此外,育人企业如接受学生进行实习实践的,国家将提供如减免税收等优惠措施,以此来平衡校企合作育人关系。英国政府按照行业标准和地区差异,通过“继续教育经费理事会”对校企合作育人统一拨付经费。日本颁布了《职业教育法》、《产业教育振兴法》、《社会教育法》、《学校教育法》、《职业能力开发促进法》、《职业训练法》、《中小企业劳动力确保法》等,在企业和学校的相关法律制度中明确提出“实习并用职业训练制度”,并给予育人企业相应的资金支持和政策倾斜。只要企业招收学员,政府将按人按月支付企业“试行雇用奖励金”。如果企业招收学员进行职业能力培训的,也可获得“能力开发助成金”。这些措施,确保了“实践型人才培养体系”真正落实。endprint
2.主动参与相应的管理事务。国外政府相关部门在校企合作育人中主动参与,发挥了积极作用。其一,政府通过立法,出台了一系列保障校企合作育人可持续开展的法律法规等政策制度。其二,政府专门设立校企合作育人管理机构、协调机构和研究机构,保证校企合作育人政策制定和顺利实施。例如,美国设立了专门的校企合作育人管理机构和专职协调员岗位,主要负责鼓励和引导企业积极主动与学校进行合作育人,并监督落实相关法律政策、财政支持及税收减免政策的相关执行情况。德国成立了“产业合作委员会”、英国成立了“行业技能委员会”、澳大利亚成立了“国家培训局理事会”等来加强政府与行业间的沟通协调,监督校企合作育人工作的实施。
3.有力推进校企有机融合。国外发达国家十分重视校企双方在育人中的有机融合,政府在学科专业设置、培养目标定位、师资队伍建设、教学大纲制定、教学计划实施、教育教学改革、育人条件改善、管理服务跟踪等方面都全程参与,深度合作。在美国,学校和企业在互惠互利的基础上把校企合作育人作为各自的发展战略,稳步推进。校企双方约定,新生入学后,先在学校学习半年,然后到企业进行2-3月的安全教育和实操训练。在此学习过程中,企业委派管理人员进行现场指导。学生成绩将由学校和企业双方分别根据实训工作数量、工作质量、工作态度、技能熟练程度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德国推行“双元制”育人模式。在育人过程中学校和企业发挥的作用是不同的,学校主要负责专业知识传授,企业主要负责提供实习场所。双方在此过程中也有一定程度的交叉融合。日本实施“实习并用职业训练制度”的育人模式。企业根据各个专业实践技能的需要制定不同的有针对性的培训计划,不断完善“实践型人才培养体系”。
(二)我国校企合作育人中政府发挥主导作用的实施策略
1.转变思想观念。人才培养是一项系统工程。在当前人才竞争日益激烈的社会背景下,如何培养高质量的人才不仅仅是高校的责任,也不仅仅是政府的责任,更不仅仅是企业的责任,需要树立起“政校企一体化”培养人才的工作理念,把人才培养工作融入到社会大系统之中,使政府、社会、高校、企业等多方联动,加强各方的交流沟通,实现教育和社会的深度融合发展。各级政府部门应该从教育的本原出发,站在整体性和全局性的高度,充分考虑高校和企业的共同利益,重新认识校企合作育人,找到此前矛盾的根源,并科学解决问题,实现校企合作育人的跨越式发展。
2.加快立法进程。 虽然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从方向上指出了要建立健全“政府主导、行业指导、企业参与”的办学体制机制,也出台了一些具有一定操作性的政策文件,但从国家的立法层面还未就校企合作育人进行过可操作性的具体规定,致使在實施过程中产生的许多矛盾和问题难以解决。相关部门应加快立法进程,或在《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中进一步细化明确。
3.明确育人责权。要推进校企合作育人工作可持续发展,必须改革管理模式,完善管理机制体系,明确权力和义务。就政府角度而言,应合理界定政府在校企合作育人中的主导作用,明确政府的权限和责任。笔者认为,政府的责任在于为校企合作育人提供一个有序的环境氛围,主要通过法律手段、经济手段、行政手段对校企合作育人进行间接控制。政府的权力要适度,不能过大,也不能太少。如果政府管理权限过大,事无巨细、统抓统管,会导致行政束缚太多;权限过小,则会造成校企合作育人流于形式,落不到实处。因此,政府应当在适当发挥主导作用的前提下,充分运用市场规律的调节作用,妥善处理好政府主导与市场调节、政府主导与企业参与、政府主导与高校自主之间的关系。重点在校企合作育人的方向、政策、措施、投入、监督与评价等方面进行宏观调控与引导,同时协调其他各行政部门在校企合作育人中发挥积极作用。对于校企合作育人的合作方式、办学模式、教学内容等具体事宜则由市场调节为主,由高校和企业共同商定。
4.完善经费保障。校企合作育人少不了政府的资金支持和保障。首先,政府应建立稳定的公共财政投资机制,将校企合作育人投入纳入政府财政预算,规定政府资金投入标准,并根据市场经济变化适时进行调整。其次,政府应不断增加非政府资金的投入,积极鼓励社会民间资本投入,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并积极引导其参与到校企合作育人当中。最后,政府应吸引外资企业加入到校企合作育人中,并建立专项基金。
5.科学监督评价。监督评价是校企合作育人的重要环节,对于保证人才培养质量意义重大。因此,应由政府主管部门牵头,各相关部门共同参与,建立校企合作育人监督评价机制。在监督方面,首先应成立监督机构。各级政府应成立校企联合管理委员会,主要负责对校企合作育人中的相关事宜进行监管。其成员由教育、财务、税务等相关部门组成,这些部门大多与校企合作育人密切相关,一方面能为校企合作育人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便利,另一方面对于监管工作也具有很强的针对性,更有利于校企合作育人工作中的重要决策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快速出台。其次,应建立科学合理的监督体系。包括监督方式、监督内容、监督过程等。校企合作育人工作的监督功能应在政府主导下通过市场运作的方式进行,既让校企合作育人工作沿着既定目标顺利开展,又要保证各方应有的权利和义务。监督的重点主要是校企合作育人中各主体的权利与义务的履行情况。对于监督的情况也要进行评价。一是应对校企合作育人的效果进行评价。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对校企合作育人的各方按照约定的权力和义务进行考核,并将各方参与程度及合作成效作为经费资助、评优评奖和是否享受优惠政策的参考依据;另一方面,经过考核评价,确定相应高校和企业是否具有校企合作资质,并对有效资质进行认定。只有合格的企业和高校方能参与下一次的校企合作育人。二是要反思校企合作育人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找出解决办法和措施,及时稳妥解决。
参考文献:
[1]颜楚华,邓章华等.政府主导、学校主体、企业主动——构建校企合作保障机制的思考[J].中国高等教育,2011(4):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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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冉红琼,万卫等.基于政府责任的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研究[J].职教论坛,2016(2):84,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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