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汤 敏 苏 兆龙
从舆情乱象看媒介审判
——以“山东辱母杀人案”为例
□ 汤 敏 苏 兆龙
如今,媒介在人们的生活中起着不可取代的作用。在司法案件中,我国媒体“第四权力”的作用更加凸显。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促使社会不断向有序的方向前进,但“媒介审判”却扭曲了这种监督功能,无形中充当着执法者的角色,损害法制公正性。如今,媒介审判事件频发,媒体工作人不仅要把握好报道的尺度,更要守住心中的道德戒尺。本文主要根据热点事件“山东辱母杀人案”的具体案例,探究在舆论热点事件中媒介审判究竟扮演了什么样的角色,并据此探究预防媒体审判的相关措施。
媒介审判;媒介素养;山东辱母杀人案
“媒介审判”一词起源于美国,由“报刊审判”演变而来。对于媒介审判一词,目前国内并没有统一的定义。但多数认为,媒介审判是指新闻媒介超越正常司法程序对报道对所做的一种先在性的“审判预设”,是媒介利用其公开报道或评论对司法公正的干预和影响,是媒体竞争日益激烈的产物。
当前,中国正处于快速发展转型期,在经济发展和社会治理中往往暴露出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其中媒介对司法的侵蚀随着近几年频发的影响性案件而成为司法无法回避的话题。“蒋艳萍”“药家鑫”“邓玉娇”这些舆论热议的名字频频冲击着民众视野,不断膨胀的媒体力量正逐步影响着民众对法律的信心,媒介越权致使司法公正性受到损害。在“于欢杀人案”中,媒体失实报道、全程跟踪、舆论倾向性明显将媒介审判又一次推入了公众的视野。因此,通过探究媒体在热点事件中扮演的角色,并据此提出更为合理的措施,对于当今时代尤为重要。
在2014年和2015年期间,山东聊城女企业家苏银霞由于资金困难向当地涉黑势力吴学占先后借款共135万元,口头约定月利息为10%。截至2016年,苏银霞共偿还了254万元,其中包括本息184万和价值70万元的一处房产,欠款仍未还清。2016年4月14日,吴学占等人来到苏银霞所在公司讨要钱款,将苏银霞母子二人围堵在接待室内。期间,吴学占等人对苏银霞母子二人进行了长达一个小时的言语和行动侮辱,于欢在情绪激动的情况下混乱中刺伤4名催债人,造成催债人之一杜志浩失血过多,最终死亡。12月15日,聊城市中级法院就于欢故意伤害一案进行开庭审理。17日,法院判余欢故意伤害罪名成立,处以无期徒刑。
2017年3月23日,《南方周末》以“刺死辱母者”为标题对此事件进行了相关报道,整篇报道在一开始就直接摆出女子受屈,黑恶势力猖獗,警方不作为酿成惨案的一个形象,摆在众人面前,然后才开始报道后续包括苏银霞借高利贷等事项。且文章暗示警察到来后即刻离开,而忽略警察“到院子里了解情况”的后续动作,为事件的发酵留下了缺口。
此后多家媒体纷纷跟踪报道,在媒体的渲染下,警察的不作为得到了重点划分,使得大众认为于欢是在警察不作为的情况下而绝望才会伤人,加深了大众对于欢的同情。在媒体的报道中,多是这样描写警察到现场的情节:多名现场人员证实,民警进入接待室后,说了一句“要账可以,但是不能动手打人”,随即离开。舆论普遍认为警察的行为甚至有放纵和偏袒的嫌疑,成为了杀人导火线之一。在追债细节上,各媒体普遍强调死者在讨债过程中用生殖器官对苏银霞有蹭脸的行为,引导舆论;但事实上,在法院审判书对细节证据的披露中,双方争吵后杜志浩只是脱下裤子露出生殖器对着他们,并没有网上传言的其他细节。
在一审判决后,一位法学教授在网络上发表了自己的观点:“虽然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说这些话不合适,但是我还是想说:暗中被刺死的杜某死有余辜,他已经丧失了起码的人性,说于欢为民除害也不为过!法官在判案时,除了坚持法律之外,也应当注意防止判决与大多数人心中的底线正义相违背。本案中的母子实在令人同情,法律不应如此冰冷!”这在某一方面也代表了大众和媒体舆论的倾向,在正当防卫及人情上,媒介和舆论普遍倾向受害者,却没有对本案母子的欠债行为进行挖掘。事实上,于欢的母亲及部分亲人多次登上银行黑名单,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用大型企业的名义做担保,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涉及金额高达上亿。
在舆情爆发引起全民关注后,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发文称,在该案二审程序中会依法履行法律职责。6月23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宣布二审结果,认定于欢构成故意伤害,但属于正当防卫,处有期徒刑5年。从案情发展进程和二审结果的改变中,可以看出其中有“媒介审判之嫌”。
(一)部分媒体报道不实,不抓实据
自事件发展成为热点后,躁动的民意、纷杂的信息、看似理由充足的开脱,却使整个网络舆论陷入了更大的喧嚣之中,各种声音蜂拥而至,充斥着整个媒介世界。媒体在此次事件中扮演的更多是发酵剂和助推剂的角色,媒体的报道使得整个事件膨胀到了极致。
首先从最先发布消息的《南方周末》看起。《南方周末》于3月23日发文《刺死辱母者》,作为最先抢占热点的媒体,其报道内容与于欢案的一审判决书存在细节出入。第一,文章指出,杜志浩当时脱下裤子,露出生殖器蹭苏银霞的脸。但是在一审判决书中苏银霞本人并未提到此细节。第二,警察是否涉嫌不作为,文章突出描述了警察来到现场之后,只说“要账可以,但不准打架”,随后便离开现场并没有做出更多处理的细节。然而在一审判决书中,于欢提到了警察当时来到现场,随后离开是为了解情况。(如图1-4所示)文章还存在选择性报道的事实,隐瞒了苏银霞公司的财务状况,并未提到苏银霞公司本身存在非法集资的问题,而且文中提到杜志浩事先有过交通肇事前例,让公众有了先入为主的概念。《南方周末》的选择性报道虽然走在人前,抢占了热点,但建构出来的环境并非真实化,舆论“撕裂”自此开始。
图1 一审判决书中苏银霞供述
图2 南方周末报道
图3 南方周末报道
图4 一审判决书中于欢供述
(二)媒体盲目跟风
当媒体普遍针对某一个事件进行报道时,会让民众对这一事件产生较高的关注度。媒体在报道时应遵循真实性、及时性等原则,盲目跟风会造成大众对案件真相的不清晰,甚至会受到新闻报道态度的影响,在未了解新闻真相时就对事件有了定性,不利于案件真相的传播。
3月24日,凤凰网将原文的标题更改为“山东:11名涉黑人员当儿子面侮辱其母1人被刺死”发文,继而网易新闻以“女子借高利贷遭控制侮辱儿子目睹刺死对方获无期”为题发文,并在新闻客户端中将新闻原标题中的“女子”更改为“母亲”,突出苏银霞的母亲身份以显示案件中蕴含的伦理人情。凤凰网和网易在没有查证原文报道是否存在细节性出入的情况下,在标题中有选择性地突出细节,并推送文章。
3月25日,腾讯新闻发文《律师:男子刺死当众辱母者被判无期,难以服人!》,文章指出于欢是在母亲当众受辱,情绪激动下杀人,情理上值得思量,法律应该给予一个合理的解释。
在本次案件报道中,《南方周末》在发文报道后,多家媒体转发文章、跟踪报道。各大媒体在辱母案期间纷纷表明了自己的“态度”,只是这种态度却没有根据事实进行披露,而是一步一步地将网传的细节扩大化,将人情、伦理凌驾于法律之上,引导了大众同情弱者的心理爆发。而这些媒体的报道却没有对辱母案的现场进行还原,只是在《南方周末》所编辑的报道中强化了部分细节,将于欢及其母亲放置于一个弱者的位置,引起了大众的同情心理,引导舆论对法官的判断提出了法律不公正、法律冰冷等看法。这对一审结果形成了一种“审判”现象,助推了舆论“撕裂”。
(三)网络新闻媒介发表倾向性评论
当前的网络媒体为了在竞争中抢占舆论宣传的先机,往往非常注重新闻评论的时效性,意见的快速上传也容易导致媒体报道所形成的舆论不能有效地把握住整个热点事件的关键点,甚至一些新闻媒介为了营造舆论宣传的声势,不顾新闻事件的本身意义,肆意评论,从而出现媒介评论的导向偏差。
在“山东辱母杀人案”发生后,人民日报发表相关评论,探讨法律如何公正看待伦理与司法的困局,认为法律的功能不仅是惩治不法者,更多该给予关注的应是人民群众的价值诉求与伦理人情。正是因为其中掺杂着生活中的“大多数”的情感与伦理诉求,此案时隔半年却仍能引爆舆论热潮。“新京报”快讯发文《“刀刺辱母者案”上亿条评论:请珍惜民意对法治的“助推”》,文章指出在于欢案中,集结的是公众的声音,联结着公众尊严,司法更应该珍惜民意对于法制的助推。多家媒体的趋向性评论致使舆论呈现一边倒的局势,在案件仍未判定的情况下,媒体就事件发表倾向于某一方的定性观点,进而导致舆论“撕裂”的缺口呈扩大趋势。
(四)媒体与公众信息发布的便捷化和低门槛化
互联网的虚拟化使人们可以不用面对面地进行交流,人们不再只是通过纸媒单方面接受消息,网络加强了信息的交互性,发表言论多不受限制。媒体不仅可以通过纸质媒介对热点新闻事件进行报道,同时可以借助微博、新闻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就热点事件直接发表观点。网络信息发布的便捷化和低门槛化使媒介把关者的权力呈现弱化趋势。
在南方周末最先发表了文章后,媒介传播者们纷纷发文。网易新闻将文章推送至首页,截止到3月30日,网易客户端该条新闻跟帖互动量高达239万,其中更是不乏对于欢的同情和对追债人极具侮辱性的言论出现。在整个舆论传播过程中,微博的影响力不可小觑。据鹰眼舆情数据显示,3月23日至3月29日,网络上有关“山东辱母杀人案”的言论约41.63万条,新浪微博占据了大多数。期间,许多微博“大V”纷纷对此事件进行了热烈讨论,其中名为“喵爷-吴淼”的用户发表了关于质疑辱母杀人案判决公正性的言论,称这起辱母凶杀案引起舆论狂欢的原因,在于地方法院忽视了案件背后的人的伦理诉求,忽视了犯罪行为是在绝望情况下的人性的自然反应,冷血地判其为死刑,显然缺乏合理性与公正性。这条言论共传播1.6万次,影响了1427.48万人。可见舆论传播低门槛化且传播迅捷,带来的影响力是我们无法预测的,致使媒体组织在报道中的盲目跟风以及“失语”现象的频频出现,这使得舆论“撕裂”的缺口呈现无法挽救之势。
(一)促进司法与公众双向互动
当下,网络已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信息的传播不再依赖于纸媒,网络在信息传播中已显示出绝对的优越性。舆论能够及时并且快速地侵占人们的日常生活,且信息发布的低门槛化和迅捷性使得舆情的传播往往呈现直线上升的趋势。网络是人们获取司法信息的最主要途径,司法机关不能及时对舆论做出回应或者判断,就会使舆论逐渐演化成舆情,使得媒介和大众跟着舆情走,引发对司法机关的不满。因此,司法部门应与舆情机构加强合作,及时了解舆论走向。一方面通过网络平台及时发布权威信息,澄清事实,缓解矛盾;另一方面还可通过网络将庭审现场直播给网民,与网民双向互动。主动将判决结果向公众直观地展现,使网民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得到充分的满足,从而促进网络舆论和司法的良性互动。在这件案件中,山东高院在二审前就在微博上强调了将对案件中的正当防卫进行审查,并在二审时采用微博直播的方式,这种透明式的审判直接改变了大众此前对法律的不公正看法。在此前网络舆论发酵的过程中,山东高院就应该联合媒体与法律大V,召开新闻发布会,将一审判决书及相关的证据进行披露,与网络的传言进行对比,让偏激的舆论重新回到一个公正、理性的轨道上。
(二)加强媒体自律,正确引导舆论
媒体的发展和生存离不开商业化的运作,要把握好尺度,不能让利益蒙蔽了眼睛而盲目适应受众的需求。对于网络舆情事件,应以理性思维看待问题,媒体要在调查清楚的情况下,发表观点,抓住实据,正确引导民意。在某一司法案件成为全民热议的热点话题时,对错误的言论应进行及时、正确的引导。在法律允许的界限内实行舆论监督,不将主观意识强加于报道当中,坚持司法的独立性,为社会与司法部门搭建沟通的桥梁,承担起媒体的社会责任。媒体作为传播者,只有公立的立场才能真正地将事情真相进行传递。在此案件中,从最早的南方周末到新京报等各大媒体的跟风报道中,媒体的标题不断渲染了弱者的处境,引导网络舆论同情弱者、斥责警方、向法官表示愤怒,进而出现了网民认为法律不公正的现象。媒体应该重视自己的职责和社会责任,在重大事件的报道中严格要求自己,真实报道事件,正确引导网络舆论。
(三)提高网民的媒介素养,营造健康的网络环境
在网络自由化时代,各种网络平台和信息交互平台的出现使得网民既构成了信息传播重要的一环,又处于网络构建的虚拟社会之中,使得网民既是传播者又是受传者。从受传者的角度来看,在某一司法案件受到媒体关注而被推到舆论的风口浪尖时,网民应该对此保持冷静的头脑,对媒介信息进行分辨、选择,并能够做出理性的判断和评论。从传播者的角度来看,每个网民都可以通过网络平台发布、转载新闻,自由地表达自己的思想和意见。网民要做到自我把关,在没有确定消息正确与否的情况下,不随意轻信、转载和发布没有经过证实的新闻消息。网络环境的匿名化不是人们发表不负责言论的保护所,人们应保持理性,客观公正发表言论,为自己的言论负责。当部分媒体强调细节企图引导舆论时,微博“大V”要敢于揭露真相。例如在此次事件中,于欢的母亲、亲人本身就是非法集资者,利用于欢父亲的权利谋取不恰当利益,此次追债者在当天的追债中是否真的采取了如网上所说的侮辱行为,警方在现场的出警行为是否真的如报道所言等,这些都是可以调查、寻证的,而“大V”却没有对这些现象采取任何说法,只是强调法律的冰冷,更加刺激了网民的心理。
从此次事件中,不难看出舆论监督固然推动了此次案件的发展,但媒介审判在其中发挥了一定的发酵剂的作用。从最早的南方周末的稿件中,重点突出警察到达现场却只说一句话离开的细节,强调在案发现场于欢母子受到追债者的打骂,甚至被侮辱。此后众多媒体纷纷加入了对案件的报道,但是在其报道的过程中均以部分未加调查、寻证的细节进行夸大化描述,使得网民、大V等纷纷在网络上支持于欢正当防卫,认为他是被逼到绝望的时候为了保护母亲而采取的行动。这使得山东法院及法官在舆论上受到了较大的谴责,在社会上警察不作为、法律不公正、法律与情感冲突等成为了网民讨伐的对象。从事件的爆发可以看出,媒介没有遵循真实性、技术性等原则,片面地对事件进行报道,暴露了我国媒介与司法的弊端。媒体的失实与选择性报道,使得司法机关的公正性受到了危害。司法公正的实现有赖于媒体的有效监督,而媒体报道的客观真实性能有效引导公众意识和社会舆论,从而更好地实现媒体对司法的监督,二者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社会的公正应当是建立在司法的权威之下,当案件发生时,司法更应该保持理性才能维持法律的公正性,媒体的过多介入在无形中给司法带了不可言喻的影响。媒体要为司法营建良好的舆论环境,理性地看待每一起案件,引导正确的舆论,莫为争抢头条与争夺受众眼球而蒙蔽了媒体的眼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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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安徽科技学院人文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