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虎”落马后死亡,怎么判

2017-10-12 03:00
新传奇 2017年31期
关键词:关系人刑事诉讼法被告人

“老虎”落马后死亡,怎么判

日前,三年前因病死亡的山西省政府原副省长任润厚“获刑”。实际上,官员即便死亡,处理一直未停止。除了追责之外,刑事诉讼法中的一道“特殊程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过去有一种说法,贪官自杀了或者死亡了,是“牺牲我一人,幸福全家人”。但这一次,对死亡的贪官也要依法来追缴他们生前的腐败资产,体现了法治反腐的新进展,真正让腐败分子受到应有的惩处。图为任润厚

“老虎”落马后身亡处理从未停止

《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山西省政府原副省长任润厚于2014年8月29日被宣布调查,一个月后的2014年9月30日,因病死亡。

任润厚案未能进入司法程序,所以不追究刑事责任。尽管任润厚已死亡,对于他的处理一直未停止。

2015年4月13日,中纪委通报了对任润厚的立案审查结果。经查,任润厚违反廉洁自律规定,收受礼金、贪污公款,严重违反政治规矩和组织纪律,在干部选拔任用中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向他人行贿。其中,贪污、受贿、行贿问题涉嫌犯罪。

中纪委当时称:鉴于其在党内纪律审查期间因病死亡,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中央纪委审议并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任润厚开除党籍处分,收缴其违纪所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其涉嫌违法所得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死亡后被开除党籍,也有依据。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37条规定,违纪党员在党组织作出处分决定前死亡,或者在死亡之后发现其曾有严重违纪行为,对于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开除其党籍;对于应当给予留党察看以下(含留党察看)处分的,作出书面结论,不再给予党纪处分。

死亡后“特别程序”追缴违法所得

任润厚去世后,也被依法处理违法所得。

根据《人民日报》消息,2017年7月25日,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扬州市人民检察院没收山西省人民政府原副省长任润厚受贿、贪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违法所得没收申请一案公开宣判,裁定没收犯罪嫌疑人任润厚违法所得人民币1295.562708万元、港币42.975768万元、美元104.294699万元、欧元21.320057万元、加元1万元及孳息,以及物品135件,上缴国库。

专家分析,2012年刑诉法修改,增加了一个法律程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该程序主要针对贪腐犯罪等罪行,明确即使被告人死亡,也并不意味着案件终止,仍要继续追赃,没收罪犯的违法所得,有利于严肃法纪。任润厚死亡近3年后仍获刑,采用的就是该程序。

还有一个细节。6月21日的公开开庭审理中,“扬州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申请,利害关系人任瑞媛、袁野到庭参加诉讼。”

根据《刑事诉讼法》,法院受理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后,应发公告。公告期间为六个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参加诉讼,也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对于谁才能当“利害关系人”,2017年1月5日施行的两高《关于适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指出,“利害关系人”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对申请没收的财产主张权利的自然人和单位。

法院经审理,对经查证属于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应当裁定予以没收;对不属于应当追缴的财产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传递何种反腐信号

任润厚案一审宣判违法所得被没收,在反腐的角度来看,传递着哪些信号?

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秘书长韩嘉毅此前接受采访、谈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时说,虽然我国刑法对于违法所得的财物有应当予以追缴、没收的规定,但仍有大量涉贪官员死亡后其违法所得不能得到合理有效处置,进而导致“牺牲一个人、幸福一家人”的现象层出不穷。

北京大学廉政建设研究中心副主任庄德水表示,这个案件就突破了我们常规的思维,传递出了强烈的反腐败的信号,反映了中央反腐败的坚强意志和决心,以及新的反腐趋向。无论什么人,无论其地位有多高,权力有多大,只要触犯了党纪国法都要严惩不贷。

反腐不是一阵风,其终极目标是建立“不敢、不能、不想”的“三不腐”机制,用实实在在的制度,把权力、欲望、贪婪都关进笼子里。这些实实在在的行动,都在说明,“从严治党”、“党要管党”是不可逆转的新常态,是大势所趋。

(《法律与生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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