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种武器”让干部“红脸出汗”成习惯
中纪委在谈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时曾指出:“红脸出汗”是最大爱护。而为了让党员干部“红红脸、出出汗”渐成常态,杭州江干区纪委一口气亮出了自家的“七种武器”,剑指“第一种形态”。
除杭州外,其他城市也在逐渐推进让干部“红脸出汗”成为常态的方式方法。图为福州市马尾区纪委对“三公”经费开支不规范的一国有企业负责人进行廉政提醒谈话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七条规定,党内监督必须把纪律挺在前面,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
其中,“第一种形态”如何运用,之前基层的不少纪检干部对此有困惑。在处理一些苗头性问题或是轻微违纪问题时,批评教育、谈话函询或是通报批评何时进行,它们各自的尺度在哪里?
2016年,杭州市江干区纪委通过探索实践,制定出台了《关于规范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七种方式的实施意见(试行)》,对于提醒谈话、批评教育、谈话函询、民主生活会、通报批评、告诫和诫勉等七种方式,列举了44种使用的具体情况。
这七种方式让基层党组织和纪检监察组织参照实施,推动党员干部批评、谈话等工作走向规范化,让“红脸出汗”逐渐成为常态。
翻开江干区纪委制作的《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七种方式工作手册》,可以看到实施主体、适用情形、实施程序等内容十分明确。“对每一种方式,我们都规定了三到六种具体的适用情形,确保基层处理苗头性问题有章可循。”江干区纪委副书记、监委副主任潘洪说。
那么,具体如何实施这七种工作方式呢?
前不久,江干区纪检干部在一次基层走访中,了解到一家单位基层站所为了增强团队凝聚力,准备组织一次聚餐。“聚餐会不会发生公款吃喝的问题?”对此,纪检组根据操作细则,立即对该基层站所负责人进行提醒谈话。
“操作细则规定:提醒谈话是针对党员干部可能出现的违纪违规问题进行事前提醒。依据细则,当党员干部存在轻微违纪违规问题应当提醒的,我们就会启动‘提醒谈话’。”彭埠街道纪工委书记曹国富说。
若存在违反纪律的问题,但情节轻微构不成纪律处分,依据操作细则,江干区纪委会启动“批评教育”程序。今年春节前,区纪委通过暗访,一个社区曾经购买过超市卡,准备将其作为社工的劳保用品。获知这一线索后,街道纪工委书记启动了“批评教育”程序,对社区责任人朱某进行了约谈。约谈后,朱某及时退还了超市卡,街道党工委根据规定对朱某给予了批评教育。
2017年3月,有群众匿名反映辖区一个行政执法中队负责人在工作纪律上存在一些问题。因为反映的问题线索较为笼统,有一些难以核实,闸弄口街道纪工委就对这个执法中队负责人进行了谈话函询。“谈话函询是我们对涉及反映党员违纪行为线索的一种处置方式。”街道纪工委书记张文娟说:“根据操作细则,我们参照‘谈话函询工作实施办法’对他进行了谈话。这既是我们了解问题的途径,也是对党员本身的一种警示教育。”
这七种方式也会组合使用。不久前,一位社区书记除了被“批评教育”,还被“通报批评”。“我们接到举报,这个社区的干部为了增加集体收入违规建了一个仓库。”笕桥街道纪工委书记徐旭升说,“我们综合使用了七种方式中的两种,既是对这个干部的处理,也可以让其他党员干部引以为戒。”
操作细则制定了,如何确保这七种方式能在基层落地?
“我们实施了年终大考与月报、不定期督查相结合的动态考核机制,及时跟踪掌握落实情况。发现落实不主动、不规范、不到位的,及时进行督促提醒;对存在问题的,实行责任制检查考核动态扣分。”江干区纪委书记、监察委员会主任叶素解释说,“同时,对各单位运用七种方式存在问题的,我们会及时抄告分管及联系的区领导,由区领导督促整改。”
2016年9月,一封要求对行政复议已确认违法的相关人员进行问责的信访件,引起了派驻区市场监管局纪检组的重视。经过调查,反映情况基本属实。随后,经纪检组建议,责任人被批评教育,并作书面检查。
为了减少此类事件的发生,该局党委对全年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案件进行梳理分析,特别是败诉案件,由局党委书记、副书记、驻局纪检组长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了提醒谈话、批评教育。驻局纪检组组长毛展宏说:“幸好我们及时发现,及时进行处理,不然今年责任制考核就得扣分,还要成为区领导的挂牌督办对象。”
“操作细则使基层开展工作有章可循,有规范形式,可以切实把强化党内监督落到实处。”江干区公安分局干部王泽彪说,“2016年以来,局里依照细则处理了5位民警,他们都心服口服,也给全局民警上了教育课。”
“第一种形态”七种方式的运用,也得到了基层干部群众的好评。不久前的一件事,让居民李可林记忆深刻。“听说我丈夫被叫去谈话了,当时我真是吓得不轻。后来知道是街道纪工委的一次提醒谈话。”李大姐说,“现在想想,这个提醒得好,可以防止出现大问题嘛!”
(《人民日报》2017.7.25、《中国纪检监察报》夏武/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