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少良
(中共中央党校 政法部,北京 100091)
私营企业主政治参与途径的类型学分析
张少良
(中共中央党校 政法部,北京 100091)
围绕政治稳定对私营企业主参政途径的关注不仅有利于畅通和巩固已有的制度化渠道,而且有利于解决非制度参政过程中可能造成的问题。首先,采用类型学的研究方法,引入“政治制度”和“组织”二元变量构建分析模型。在此基础上,分别对当前私营企业主参政途径的四种类型进行分析。最后,对不同类型的有效性及其与政治稳定的关系进行探讨,并指出当前私营企业主参政途径存在的问题和待改善之处。
私营企业主;政治参与;类型学;政治制度;组织
私营企业主是人民的范畴,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其政治参与对发展和巩固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有重要意义。
新时期,中国共产党提出发展更加广泛、更加充分、更加健全的人民民主,[1]提出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2]随着民主政治推进和市场经济深入发展,私营企业主参政意识不断觉醒、能力不断增强、内容不断丰富、程度更加深化、范围更加扩展、途径也愈加多元,如今更加科学有效地将私营企业主的政治参与进一步纳入政治体系是一项重要课题。
私营企业主的政治参与是指私营企业主及其组织,试图影响政府决策及政策实施的一切行为。[3]改革开放以来,私营企业主参政的途径受到学界的持续关注,有着大量研究成果。不同学者对私营企业主参政的途径有不同的划分:按照参政的制度化水平,划分为制度化和非制度化(溢出)参与、结构性和非结构性参与、官方和非官方的参与;按照参政的方向,划分为安排性和非安排性参与,动员性和自发性参与;按照参政的过程,划分为合法和非法的参与、有序和无序的参与、组织化和非组织化的参与;按照参政的层次,划分为手段性和目的性参与,功利型、恢复补偿型和民主发展型参与。这些研究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多方位的观察视角,对认识私营企业主参政渠道有很大的帮助。
然而,这些研究也有不足之处。首先,单一的维度和分类标准不仅造成对私营企业主参政途径的认识不深,而且静态的分类模型给准确把握问题和指明问题解决的方向带来困难。其次,研究私营企业主参政途径的目的在于更好地吸纳其参与以维持政治稳定和经济发展,因此,必须明确分类标准和研究目的之间的关系。这就要求我们处理多种关系,如政治参与和政治制度化的关系、社会动员和组织化的关系、组织化和结构性的关系、参与意愿和能力的关系等。事实上,我们不难发现学界对私营企业主参政的途径分类标准虽有不同,但分类结果有很强的重合性,这表明其分类标准有很高的交叉分析价值。
因此,这就需要在关注分类标准和研究目的的基础上,运用新的研究方法,引入二元变量建立分析模型,对私营企业主参政途径重新进行分析,并对其参与类型的有效性以及与政治稳定的关系进行探讨。
亨廷顿在论述政治秩序时,有一套经典的公式,即社会动员/经济发展=社会颓丧;社会颓丧/流动机会=政治参与;政治参与/政治制度化=政治动乱。总的来说,政治稳定的关键在于政治制度容纳政治参与的水平。新时期,私营企业主由于其经济地位的变化渴望政治地位同样发生变化,出现了一些政治参与对原有民主格局和政治结构提出挑战的情况。目前,以政治制度和组织为分析框架,以政治稳定为核心,关注私营企业主政治参与的途径有利于对私营企业主不同的参与类型进行分类管理。这对引导政治实践具有重要价值,一方面要着重疏通制度化参与渠道、细化参与程序、把工作做实;另一方面对于涉及社会稳定的参与途径,应积极用制度吸纳其参与,减少溢出性政治参与。
类型学的研究方法起源于建筑学,其首要任务是通过寻求某种秩序然后建立一个合理的分类体系,这种分组归类方法的优势在于各种现象之间建立有限的关系从而有利于论证和探索。
亨廷顿指出各国之间最重要的政治分野,不在于它们政府的形式,而在于它们政府的有效程度。[4](P1)政府的有效治理关键在于调控政治参与和政治制度化的能力。快速的现代化带来并加速工业化、城市化、理性化、世俗化和民主化进程。一方面,这些变革打破认识和观念上的障碍,提高人们的需求和渴望水平;另一方面,转型社会满足这些新渴求的能力相对滞后于这些渴求本身。在渴望与指望、需求与需求的满足之间就出现了差距,由此就可能导致社会不满。按照亨廷顿的理论,社会不满与政治动乱之间关系受灵活适应的政治制度这一变量的约束。按照政治制度化水平的高低对私营企业主政治参与渠道进行衡量,在政治制度化水平高的方面,对私营企业主参政行为的吸纳能力强,如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政治协商制度。溢出性参与虽然提供了非正式渠道,但带来很强的不确定性,如通过个人关系网的参与。
私营企业主仅凭一己之力及以个人身份的政治参与产生的影响有限,自然也很难深入影响或改变政府行为。从国家与社会关系理论来看,政治参与的组织化是经济资本、社会资本和文化资本的汇集过程。[5](P175)在实践中,私营企业主的参政可以分为有组织的和无组织的政治参与。无组织的政治参与主要指私营企业主单个的、原子化的参与,其特点是“没有什么机会与可能支持同样要求的其他人相联系或交流”。[6](P173)有组织的参与分为两类,一类是官方或半官方组织;一类是自发的集体行动。组织化参与的有效性关键在于私营企业主对自身所在组织的认同感和归属感,通俗来讲,就是私营企业主通过组织维护自身利益和实现自身价值的程度。结合上述,构建私营企业主参政途径的模型如下:
图1 私营企业主政治参与途径的类型学模型
之所以选择政治制度和组织这两个变量,一方面是根据亨廷顿对政治秩序的论述,政治制度是疏解政治参与压力的正式渠道,之所以将变量分为“有政治制度”和“无政治制度”,是因为在政治实践中,私营企业主在进行制度化政治参与的同时,也存在一些非制度性参与,如通过个人接触、关系网络等。鉴于这一事实,按照政治制度的有无标准,对私营企业主政治参与进行分类有利于清楚地观察其参政的形态。另一方面,之所以将变量分为“有组织”和“无组织”,是根据私营企业主参与的现状来划分的。私营企业主阶层由于其经济地位的重要性,他们的政治参与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对此学界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私营企业主阶层已成为一个独立的、自觉的阶层,凭借其经济资源、社会资源、文化资源,在政治市场中具有相当大的影响力,但这种认识往往缺乏实践经验的支撑;另一种认为,私营企业主阶层虽然存在组织化的趋势,但是组织社团并不那么容易,在此过程中有时还可能需要相关部门的帮助。因此,就政治参与的核心要素来看,组织的有无是评价政治参与对政治体系形成影响大小的关键;就政治制度而言,制度的有无是检验政治体系适应性的关键。将这两个分类要素结合起来进行分析,不仅是实践层面对核心要素的简单交叉,而且在理论意义上也符合亨廷顿对政治秩序理论的分析,符合国家与社会关系层面上对组织价值的强调。
以这两个变量为分类标准,可以将私营企业主政治参与途径分为四种类型,即“有制度有组织”“有制度无组织”“无制度有组织”和“无制度无组织”。根据四种类型的划分,探讨其参政有效性及其与政治稳定的关系,有助于更加深入地认识私营企业主参政行为。国内外不少学者对私营企业主作为民主的推动者抱有较高期望,在我国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环境中,私营企业主能否真正成为推动民主化的力量,关键看政治制度化和政治参与之间的互动关系。
我国是人民民主的国家,私营企业主是人民的范畴,享有宪法和法律保障的政治权利。我国基本政治制度为私营企业主参政提供了广泛的渠道。
第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途径和最高实现形式,是私营企业主参政非常重要的途径。近年来,随着私营经济取得重大发展,企业家群体不断壮大,企业家人大代表的数量也在增加。据统计,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中,企业家约占20%,其中山东省企业家人大代表数量最多,占本省全国人大代表的比例为35.36%;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中,企业家占比仍有增高,占到23%。[7]私营企业家要成为人大代表,首先在其所在领域或地区具有较大影响力;其次本人能够承担参政的机会成本,有一定的时间和精力参与政治和社会活动;再次必须具有相当的参政能力。对于私营企业主争当人大代表应该辩证地看待,一方面其积极参与民主政治,不仅是对现行制度的认同而且对国家的发展和进步做出贡献,是应该积极鼓励的;另一方面,也要谨防一些私营企业主为获得荣誉或利益而争取人大代表资格的现象,注重改善其生存的市场环境、社会环境、政治环境。
第二,政治协商制度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各少数民族和社会各界的代表,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为组织形式,经常就国家的大政方针进行民主协商的一种制度。在政治性机构中,私营企业主进入最多的是政协,有33.6%的人是各级政协委员。一方面,私营企业主乐于加入政协机构团结在中国共产党周围参政议政;另一方面,执政党则通过政治协商制度,提供有效的政治参与渠道。
第三,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重要内容,是社会主义民主的直接体现,是人民当家作主最有效、最广泛的途径。私营企业主有实力、有能力参与基层自治。一方面,对于先富起来的私营企业主阶层,其能力和实力在群众中有目共睹,群众渴望在其帮助或带领下发家致富,所以,常常愿意选举有道德、有能力、有实力的私营企业主为大家的带头人;另一方面,私营企业主渴望得到肯定与认可,自然也愿意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参与基层自治。基层自治是私营企业主参与政治的重要舞台,同时一些私营企业主虽然并不直接参与村级治理,但在各项事业上积极支持家乡发展,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私营企业主可以通过加入中国共产党和民主党派进行政治参与。中国共产党注重在非公经济领域发展党员。在政治组织中加入最多的也是中国共产党,有33.9%的人是中共党员。[8]据报道更多的企业家对加入中国共产党比加入其他类型的组织更感兴趣。私营企业主党员身份有利于非公党建工作顺利开展,应善于调动私营企业主作为党员的参政积极性,积极响应非公企业党建“两个覆盖”工作、发挥好党组织“两个作用”、加强“两支队伍”建设。[9]对于民主党派,按照界别私营企业主作为商界人士主要归入植根于经济界的民建,作为民主党派成员的私营企业主关心政治事件尤其是所在地区的政治、经济和社会事务。
目前,在我国有两种基本类型的经营协会。一类是自上而下成立的代表私营企业家利益的群团组织;另一类是靠行业、区位或籍贯形成的组织。
第一类协会包括工商联、个体劳动者协会和私营企业家协会。在工商局的样本中,有34.9%的企业是工商联会员,超过了1/3(所有样本的水平较高,达到了64.2%),有33.5%的企业参加了工商联下属的行业商会或同业公会(所有样本的水平较高,达到了52.5%)。[10]工商联作为党领导下的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与非公有制经济人士联系的纽带,承担着把国家政策传递给会员,用文件证明会员的性质,代表该部分人士争取优惠政策的职责。私营企业主可以通过工商联表达诉求,许多企业主对工商联有相当高的评价。对个协和私协来说,在大多数地方,企业家到工商局登记注册时,自动成为个协或私协的会员。其中私协还能获得工商局的经费和部分工作人员。在实践中,对个协和私协的评价差异很大,一方面许多企业家表示其并没有什么帮助,甚至有企业主认为其毫无用处。[11](P123)另一方面,也有许多企业家表示个协、私协很有帮助。事实上,对这些组织的评价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经济结构等大环境有关。
第二类协会是在民政部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这类组织通常按照领域、地区或籍贯等特征组织起来,它不仅是一种自我管理组织,也构成向政府表达需求和维护自身利益的途径。私营企业主希望所在的行会能“代表本行业企业的共同利益”“帮助企业与政府有关方面增加沟通”和“健全行规、行约,加强自律、维护信誉”,希望行业商会或同业公会多做实事。[10]事实表明无论是为增强自我管理能力还是打破零散参与的低回应性,私营企业主对加入这类组织表现出较强的积极性。尤其在非公经济较为发达的沿海城市,许多社会组织不断建立起来。
新时期,政府尤为注重增强民主意识,发扬民主、广开言路,充分听取不同意见,确保各项决策更加科学、更加有效。因此,一方面,政府在决策过程中注重吸收利益相关者的参与以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另一方面,私营企业主为表达自身需求和维护自身利益,积极参与行政过程。政府决策过程一般分为政策动议、政策预估、政策选择、政策实施、政策评估和政策总结六个阶段。[12](P279)私营企业主通常以利益相关者或其他身份参与行政过程,如参与听证会、座谈会,在参会过程中提出意见和建议,表达企业的利益诉求。事实上,在我国私营企业主参与政策执行多,参与政策制定少。一方面,对于私营企业主而言,参与政府政策执行环节,目标明确、实效性强、回应性高;另一方面,“大量的政府决策往往在党政机关内形成并以文件的形式出现”。“文件弹性空间的存在为私营企业主和政府官员达成某种合意提供了可能性”。[13]
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难免会发生各种纠纷,如企业之间、企业与政府之间、企业与工人之间。法律手段是企业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武器,是企业主参政的重要途径。针对企业经营中发生的矛盾,私营企业主可以申请仲裁、行政复议、提起诉讼或者通过信访渠道解决。但研究表明,当纠纷发生时,较多企业往往选择私下协商解决。诉诸仲裁或诉讼的很少,寻求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行政介入的较多;请求工商联或私协进行协调的较少,默默忍受的人却占一定比例,更少有人通过组织起来的商会调解纠纷或诉诸媒体评判是非。[14]在与管理部门发生纠纷时,最重要的途径是请求上级政府、工商联或私协出面协调。这在一定程度上表明解决纠纷所需要的法制、社会和文化环境尚待进一步发展。
中小企业家各自分立的一些团体没有登记为正式的社团,如许多专业市场是由同乡网络、家族纽带、人际关系或拥有同一特殊经历的人建立起来的。用当前我们身边的例子来讲,两万家沙县小吃、六万家新化文印、占全国民营医疗市场80%的“莆田系”、每个城市众多的出租车公司看似是一个个原子化的存在,却也有集体行动的可能性。这种共享的工作经历可能提供给他们采取集体行动的优势。虽然不少人认为这类自发集体行动形成的概率小、并且力量不大。但是在当今信息发达的时代,必须对各种突发事件给予足够重视。
尽管密切联系的企业主可以联合起来采取集体行动,但是其利益也会相互冲突。可能因为一时面临相同困境而组织起来的企业家,一旦不再共同负担特定的难题就有可能重新陷入相互竞争的状态。这种因情势而起的集体行动具有显而易见的脆弱性,私营企业主能够聚在一起保卫他们的生计,但他们也会因为同样的理由陷入相互斗争。除此之外,由于私营企业主拥有一定的财产,且由于要维护自身的财产和利益而具有一定的保守性。因此,私营企业主的集体行动也是易于解除的。
在实践中,个别私营企业主企图通过个人接触、提供咨询、挂靠国企等方式建立与官员或相关部门的亲密关系,从而获得经济利益和政治庇护。这种行为不仅破坏市场竞争的公平性,而且易滋生腐败。有学者认为非制度化参与的大量存在是因为制度化规范的缺乏。一方面,在转型期,市场机制发育还不完善,可能会出现一些非制度参政方式。另一方面,当前,我国政治制度、规范虽比较全面,但落实到具体制度上,可能会缺乏切实有效的保障机制。也有学者认为,中国的正式制度对地方政府和私营企业主来说是一个限制的环境,起到了良好的规范作用,然而在现实当中,正式制度有可能会一时落后于实践活动,在这种情况下,也许会暂时存在一种模棱两可的状态,这个空间便可能成为非制度范围。
私营企业主也常常凭借个人关系网络和策略来实现政治参与。当今时代,信息网络迅速发展,媒体具有传播的广泛性、即时性,还可能形成一定的舆论的影响力。一方面,私营企业主在面临问题时,媒体、报刊、网络等成为其维权的重要手段;另一方面,私营企业主通过网络、报刊、期刊、微博、朋友圈等传播方式,表达利益诉求和意见建议,从而直接或间接地影响政府决策。需要指出的是这种网络表达也同样有可能演变为“无制度、有组织”的政治参与。除此之外,针对政府的各种政策或行为,私营企业主有许多适应性策略的应对。如根据现行的外商投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私营企业主便利用此规定,将企业包装成外资企业,从而获得更多的优惠政策。总体来说,现如今私营企业经营的大环境已经获得很大改善,但仍有些私营企业主仍然试图逃避政治参与,他们认为拥有大型私营企业已经有足够的挑战了。同时一些企业主认为一方面靠近政治能够带来更多的发展机遇,另一方面政治就像火,“太远冻死、太近烤死”。[15](P206)
私营企业主通常并不只凭借单一的途径进行政治参与,其选择不同的参与途径所造成的政治影响都不应被低估。
首先,就理论而言,按照亨廷顿对制度的四个评价标准来看,政治参与制度的复杂性、适应性、自主性和凝聚力越高政治参与的有效性就越强。按照斯坦利·E·西肖尔的组织效能评价标准来看,组织的能力(占有的资源、组织能力)、效率(组织内部的管理)、质量(满足成员的需求、成员归属感)、效益(成员获得的受益)越高则组织的参政强度就越高相应的政治参与的有效性也越高。假设现行的制度符合亨廷顿提出的四个制度评价标准、私营企业主的组织符合西肖尔提出的组织效能标准,那么很显然类型I有效性最强;类型II、III次之;类型IV最差。事实上,这种解释是一种偏政治思维的逻辑结果,看上去较为完善,但是却忽略了私营企业主作为商人的营利性和制度的确很难毫无缺陷的现实。
其次,就经验而言,实践是检验这些参与途径有效性的最佳标准。在私营企业主参政实践中,存在着非制度政治参与。这种现象的出现原因与制度性参与的效果不理想、利益引导等因素有关。[16]在理论上效果最差的参与途径,在实践中却成为一些私营企业主选择的参与渠道,这是值得思考的。有学者提出扩大私营企业主政治参与的制度化途径,从而压缩非制度化参与存在的空间。然而,也需要同时注意对非制度化参与方式的规制。
政治稳定的关键在于调控政治制度和政治参与的水平。社会动荡很大程度上是因为现代化过程中社会的急剧变革、新的社会集团被快速动员起来卷入政治,而同时政治体制却发展相对缓慢无法及时有效吸纳政治参与。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私营企业主的经济实力提升、受教育水平提高、政治意识的觉醒、参与社会活动的能力增强,不论是以公民身份还是经济精英的身份要求政治参与都不可避免,这必然给政治上的组织化和制度化提出了挑战。对于参政类型I和III来说,其政治制度化水平高于政治参与的水平,此时,无论面对私营企业主组织化还是非组织化的政治参与,政治制度都有吸纳的渠道,能够保证将这类参政活动纳入到政治体系之中。此时,一方面,政府通过吸纳私营企业主参政了解其诉求提高政策制定的科学性和民主性,保障经济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另一方面,私营企业主通过参政获得政治上的肯定、支持,经营过程中的矛盾和纠纷能够在政治系统内部得到有效的化解,有利于社会和谐与政治稳定。
对于参政类型II、IV来说,其政治制度化水平一时滞后于政治参与水平,这可能会导致某些不稳定因素,也是需解决的重要问题。对于参政类型II而言,这种“无制度、有组织”的参与,由于组织化的参与较原子化的参与强度更大,相应的给稳定造成的影响也就越大。然而,这种组织形成的难度大而且易于分化。但是对这种不稳定因素不能掉以轻心。就目前我国这种类型的政治参与来看,仍以解决具体问题为参与目标,一旦问题解决组织化行动即被化解。现阶段,私营企业主仍是宁愿单独行动而不是合作共同解决难题,或者只是在涉及行业共同利益或行业内易于“搭便车”的问题上才会谋求合作。因此,参政类型IV也是不容忽视的。需要看到的是私营企业主有其特殊性,其背后有企业工人,对于上市公司来说背后有广大股东,如果私营企业主损害了工人、股东或其他群众权益,这种“无制度、无组织”的参与就很可能转化为广大工人、股东等群体的“无制度、有组织”的参与,从而造成不稳定。
新时期,以习近平为核心的党中央在全面深化改革进程中,积极稳妥推进政治体制改革,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新境界。[17]针对私营企业主参政途径应尤其注重以下几点:
第一,针对有政治制度的参与类型,政府应积极畅通并夯实现有制度化参与渠道。现代政治稳定的关键问题是体系吸收新阶层的制度化程序达到什么程度。当前,我国政治制度、规则、政府规范比较全面,但是,一些具体制度缺乏切实有效的保障机制。因此还需要不断改革提高制度的适应性,提高制度化参与的效能。
第二,针对无政治制度的参与类型,即当私营企业主表达利益诉求时,进行制度化参与和表达未能达到预期效果,从而选择非制度化政治参与,这是一个复杂的,不断加能的过程。[18]对此,要改变这种情况,形成有利于制度化参与的良性循环。
第三,针对有组织的参与类型,一方面,就自上而下成立的组织和在民政部登记的社会团体来说,这类团体在现有政治体系内运转,要提高其政治参与的有效性,提高私营企业主对组织的认同感和归属感。在此过程中要注意调控组织的自主性和制度约束的规范性两者之间的关系。另一方面,就自发的组织来说,其特点之一就是受外界影响因素大,稳定性低。因此,政府要密切关注决定某一行业、某一私营企业主群体生存和发展命运的关键政策、金融网络、财产安全等问题。
第四,针对无组织的参与类型,这是私营企业主与相关部门经常打交道的重要领域。现阶段,私营企业主的目标仍在于“在商言商,把企业办好”,其政治参与和利益诉求符合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政府与企业的沟通、交流中,要特别注重主动构建“亲”“清”的新型政商关系。[19]充分发挥私营企业主在促进经济发展和政治文明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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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路 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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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8-4479(2017)05-0091-07
2017-05-02
张少良,中共中央党校政法部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