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海洋
摘要:落实监督执纪“批评教育、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立案审查”四种形态,体现了纪严于法纪在法前的理念。针对当前国有企业在实践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国有企业要认真履行两个责任,层层设置防线,推进“四种形态”的有效落地,推动全面从严治党不断取得新成效。
关键词:四种形态;纪检;组织
十八届中央纪委七次全会提出:要全面加强纪律建设,有效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在加强日常管理监督上下功夫。由此可见,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当前纪律检查机关开展监督执纪问责的基本遵循,是做好纪检监察工作的目标和原则,是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举措。
一、深度认识“四种形态”在国企的重要意义
新常态下,国有企业纪检组织要充分认识到在国企落实“四种形态”的重要意义,把纪律挺在前面,要把握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及时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确保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制度成为“常态”。
“四种形态”是对党的十八大以来管党治党实践的经验总结,指明了全面从严治党的深刻内涵和实现路径,为依规管党治党、全面从严治党、净化政治生态奠定了坚实基础;回答了在实践中如何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的问题,体现了依规治党、关口前移的新要求。全体党员干部必须深刻认识和把握其重大意义,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和中央纪委的决策部署上来,将“四种形态”要求内化于心、外化于行,真正实现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战略部署由惩治少数向管住大多数转移,不断推进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落到实处。
二、国有企业落实“四種形态”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当前,国有企业在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过程中,还存在着一些认识误区和行动偏差,影响并制约了“四种形态”作用的有效发挥。
一是落实监督执行“四种形态”主体责任不够有力。长期以来,一些国企和领导干部过于强调国企的经济属性和市场属性,忘记国企性质和自己党的干部身份,党的领导弱化,监督宽、松、软问题比较普遍。管党治党主体责任上冷下热、层层递减。
二是对执纪监督“四种形态”认识存在误区。过去,一些国企习惯于监督少数领导干部和重要岗位人员违法行为,忽视大多数人违纪和日常不作为现象。没有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甚至认为落实“四种形态”管得太细太严,会束缚企业的发展,影响企业的稳定,忽视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等问题的审查,把党员干部违反纪律问题当作“小节”,层层降低形态。
三是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方式方法滞后。有的国企纪委监督视野不宽阔,问题线索少,主要线索来源是群众信访举报和上级纪委转办件。且国有企业纪检组织与国家机关纪委相比,问题线索的收集研判方法不多,执法执纪的手段单一,纪律审查缺乏纪律特色,导致一些其他违纪问题线索流失。
四是纪委落实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机制不够顺畅。当前,中央对国有企业纪检监察工作体制机制、法定地位与职能作用等没有明确的规定和具体的政策,基层国有企业纪委“三转”难以到位。
三、改进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主要做法
国有企业纪检组织运用好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是落实全面从严治党常态化、长效化的必然要求和重要举措。
一是切实落实“两个责任”。落实“四种形态”,党委的主体责任和纪委的监督责任同样重要,缺一不可,并且相互促进。集团党委坚持把主体责任扛在肩上,主动拿起批评和自我批语的武器,严肃党内政治生活,营造良好的政治生态。纪检监察部门回归主业主责,把职能转到监督执纪问责上,在工作纪律、工程建设及设备采购招投标、固定资产购置等有关人、财、物的重要事项上均加大了监督力度。
二是加强纪律宣传教育。企业纪检组织坚持不懈地进行纪律宣传教育,努力唤醒广大党员的党员意识和纪律意识,让守纪内化于心、外化于形。在时间上,实行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突出重点、连续不断。在内容上,实行正反面教育相交叉,做到对比鲜明、触动有力。尤其是当前,通过宣传栏、组织召开支部会等形式大力宣讲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让广大党员既理解修订的原因和意义,又掌握《准则》和《条例》的内容,做到知纪守纪。
三是加强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一是加强管理。纪检监察干部是执纪者、监督者,执纪者就要先守纪、严守纪,监督者更应该经得起监督。集团纪委严格按照“打铁还需自身硬”的要求,加大对纪检监察干部教育、监督、管理的力度,增强敢担当的硬气和底气。二是加强学习培训。通过组织学习招投标、法律法规、案件查办等方面的学习,不断提高纪检监察干部的履职能力。三是加强研讨交流。通过参加上级纪检组织的研讨会、交流会,互相学习借鉴,共享实践证明有效的新制度、新方法。
通过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从“小节”抓起,严明党的纪律,可以有效防止党员干部带病往前走,是对广大党员干部的关心爱护,对维护国有企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意义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