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新悦+孙慧玥
法院档案是法院工作的查考凭据,是维护公民权益的重要工具,是案件历史真实、全面的反映。法院档案室室藏档案种类繁多,有民事类、刑事类、行政类、再审类、执行类等等,长期以来案卷的统一、科学管理,使每个案件环节都有了归处。近年来进行的档案数字化,大大提高了查档效率,档案人员能在第一时间迅速调阅到相关档案。而如何利用好档案,是档案存在的最基础价值。怎样充分利用法院档案服务于审判、服务于社会?这是新时期档案人员应该深入思考的问题。只有将保管的档案资源纳入利用实践,使法院档案所具有的特殊功能与各方档案利用者的实际需求发生一定的关系,才能充分发挥法院档案的积极作用。根据档案利用者的不同需求,最大限度地为广大人民群众和法院干警提供高效优质的档案服务,使人民群众满意,为案件各个环节提供服务。
法院档案是审判工作的坚实后盾
法院档案为案件的审判提供有效的法律依据,对于公安局侦破案件而言,犯罪嫌疑人的前科材料也显得尤为重要,公安侦查机关通过查考法院曾经审理的刑事案件判决书,就能让犯罪嫌疑人受到应有的惩罚;而对于案件主审法官而言,以前的案卷材料亦关乎于正在审理的案件能够真正的达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2008年,我院荣获“法院涉诉信访工作先进集体”,为进一步健全源头治理的涉诉信访长效工作机制,2009年,档案室结合信访办及各业务庭室收集、归纳、整理了我院审理的各类案卷中不服判决,屡次上访的当事人案卷,建立当事人信访档案。从被动接访办信访迈向主动着力增强司法能力,在维护人民利益和社会稳定的同时彰显了法院的司法公信力。据统计,2016年我院共受理各类案件3750件,没有发生一例矛盾激化的案件,切实把涉诉信访案件消化在初访,解决在基层,从制度上、源头上减少信访案件。
法院档案是执行工作的查考依据
2017年是“基本解决执行难”的关键之年、攻坚之年、见效之年,为将全国法院执行工作会议精神和最高人民法院各项部署落实到位,坚决打赢基本解决执行难这场硬仗,以优异的工作业绩迎接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唐山中院执行局第二分局乐亭执行大队破解执行难,动真的,干实的,截止8月底,新收执行案件765件,结案622件,结案率达81.31%。如此成绩的取得,档案室功不可没。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财产,案件依法中止,申请人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需要立即对案件进行恢复后执行。档案室随时调阅当年的相关卷宗,复印后提供给立案庭予以恢复立案,保障了案件执行的顺利开展。有些案件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身份证明,执行工作人员就无法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情况。我院档案室及时介入调阅此类案件的各类初审再审案卷,帮助申请执行人查找到被执行人的身份证明、户籍证明等各种有价值的信息材料,从而保障了法院执行人员有效顺利的开展工作。到目前为止,乐亭县人民法院已组织召开兑现案款大会18次,涉及执行案件250件,标的额达到1800万元。
法院档案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依据
当一起案件结束时,无论经过什么样的波折,在最终结案后,都会形成一本本整齐的卷宗肃然排列在一列列的档案柜中。很多年后,留在人们记忆中的就是这一本本泛黄的卷宗了。当打开一本案件卷宗时,我们也仿佛同当时的办案人一起立案、送达、审理、宣判……最后形成卷宗。这看似普通的一本不起眼卷宗,却凝聚着办案人的辛勤汗水、当事人的权益追求、正义的体现。离婚案件当事人由于保管不善等原因,再婚时往往找不到离婚时的法院裁判文书,而婚姻登记机关要求必须提供。通过诉讼档案开发利用,为其出具离婚案件判决(调解)书,使这些当事人能够顺利地办理登记结婚手续。档案室为当事人积极调阅复印相关材料,这对当事人来说就也是一种莫大的帮助。
2016年6月29日一早,陈女士气冲冲地来到乐亭县人民法院,称她很久没在家住法院就给她判了离婚,儿子也判给了对方,要求查阅法院的审判案卷。档案员热情接待了陈女士,并马上找出了她的案卷,为她复印判决书及该案卷内相关材料。通过了解主要案情得知:陈女士于2004年与丈夫吵了几句便外出打工并不与家人联系,其夫一直无她的音讯,遂于2006年向法院起诉离婚,县法院经过两次发出公告送达后,依法缺席判决当事人离婚。看完案卷并得到有关问题的解释,化解了心中疑惑的陈女士感慨地说:“法院是严格依法办案的,还两次向我公告送达法律文书。我前几天回家发现自己的婚姻家庭没了心都凉了,来法院打听又怕门难进、事难办,谁知一进法院就受到法官和档案员的热情接待。”
法院档案是修史编志的基础依据
近几年来,乐亭县和上级法院均修史编志,需要大量的历史资料。院档案室仔细查阅室藏档案,将有价值的原始资料提供给县市两级使用。《读乐亭》是反映乐亭县历史、民俗的史志性月刊刊物。我院档案室常年配合这一刊物的编辑出版,随时为县文化馆提供相关资料。乐亭县县志办编写《乐亭县志》我院档案室也积极提供一些重大刑事案件的档案资料。2010年我院档案室为县委办公室党史研究室提供了建国初期伙会土匪杀人案件近百件,为编写《乐亭革命史》提供了史料。我院档案室积极开展编研工作,编写了《乐亭县人民法院院志》《乐亭县人民法院组织沿革》《乐亭县人民法院年鉴》《乐亭县人民法院大事记》《乐亭县人民法院新修订法律及司法解释汇编》等多种编研成果。同时,我院档案室也为唐山市中院编撰院志提供了大量史料,发挥了我院档案的作用。
(作者單位:乐亭县人民法院 乐亭县档案局)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