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翠+李茜
内容摘要:伴随着互联网经济的高速发展,互联网与传统消费金融的结合催生了互联网消费金融。在经济需求与国家政策支持双重利好下,互联网消费金融也迎来了巨大的发展机遇,同时也暴露出多方面的问题。基于此,本文对我国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发展背景和现状进行了阐述,并从消费者、互联网消费金融产业、监管方三个角度入手,重点分析了互联网消费金融发展中所暴露的风险和问题:存在消费者信用风险、征信体系不健全、信息泄露风险、流动性风险、法律与政策监管不完善的现象,对此提出构建多元化征信体系、建立互联网消费金融产业的资产证券化交易市场、构建和完善相关法律制度的建议,以期实现互联网消费金融行业的稳健发展。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 消费金融 风险 法律监管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A
互联网消费金融发展背景
中共“十八大”中曾提到要进一步深化金融体制改革,推进金融产业的创新。同时伴随“互联网+”战略的提出,将互联网与金融紧密融合。2012年谢平首次提出“互联网金融”概念, 2013 年也被认为是“互联网金融元年”,随后在李克强总理的《政府工作报告》中也再次提到互联网金融,这表明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得到政府的政策支持与重视。
近年来,随着我国投资与出口对经济带动能力的日益下降,我国经济不断进行调整逐渐向消费主导转移,刺激消费、扩大内需已经成为促进我国经济平稳发展的重要举措。虽然,一直以来我国呈现出“低消费、高储蓄”的消费习惯,但是由于城乡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增加以及年轻群体的开放消费观,导致现有资金无法满足消费者自身的高消费需求。而消费金融的出现为消费者提供了有效的金融支持,通过提供消费贷款等金融服务,使消费者个人或家庭对最终产品或服务的消费需求得以满足,对于释放消费潜力,促进消费升级有着重要的意义。基于此,国家出台了《消费金融试点管理办法》,并在全国范围内进行消费金融公司的试点。
在国家政策保障和消费金融行业健康稳定发展的双重利好下,“互联网+”与消费金融深度有效结合,并依靠互联网技术与金融工具催生了互联网消费金融,实现了多方力量的優势互补,激发了市场消费,极大地促进了当前经济的发展,从而为互联网消费金融迎来了巨大的发展机遇。
互联网消费金融发展现状
在我国互联网消费金融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的互联网消费金融在我国起步发展的时间较早,涌现出如在线支付、互联网理财等互联网消费金融产品。2004 年支付宝等第三方在线支付机构建立,截至到2016 年数据显示,在线支付机构已达近三百余家;2006 年起,我国出现P2P网贷,到目前为止规模已达到11806亿元人民币;除此之外,各类互联网消费理财也快速发展。狭义的互联网消费金融则主要表现为互联网消费信贷,从2009年至2012年,随着国家有关政策的出台,互联网消费金融产业在不断地探索中迎来发展机遇,纷纷开始互联网消费金融产业新模式的创新与发展。2013年之后,出现了以个人消费者为定位的在线分期购物平台“分期乐”等企业,随后京东、阿里也纷纷推出“京东白条”、“天猫分期”以及“蚂蚁花呗”等产品,互联网消费金融自此迎来高速发展的阶段。而本文与国内以往的相关研究类似,就狭义上的互联网消费金融进行分析与探讨。
互联网消费金融产业主要涉及了三类金融主体。消费者、电商消费金融平台、银行、分期购物平台、消费金融公司、P2P平台等会参与到互联网消费金融的交易中,属于金融交易主体;征信机构、第三方支付平台等为有关交易提供征信支持、安全保障等服务,是互联网消费金融中的金融服务主体;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银监会则为金融监管主体。在我国,一般认为互联网消费金融运营模式中主要业务为消费信贷,根据产业的内部联系,可以将我国的互联网消费金融发展模式细分为以下五类:
一是电商的互联网消费金融。电商的互联网消费金融运营模式是依托自身的电商平台,通过为消费者提供小额消费贷款和分期服务,在满足消费者在平台上的商品消费需求的同时,并凭借在互联网金融、网上购物、大数据等方面的优势,从而在互联网消费金融领域占据有利位置。伴随着互联网消费金融的高速发展,“京东白条”和“蚂蚁小贷”的出现,成为电商互联网消费金融中的典型代表。消费者向电商平台申请消费贷款,平台根据用户提交的资料和数据信息,采用大数据与云计算等技术分析用户的信用状况,以此为依据确立个人的授信额度,为用户提供在授信额度范围内提现和分期消费等服务,并由京东金融和蚂蚁小贷向商家垫付资金,然后消费者履行按期还款还贷的义务。公开数据显示,“京东白条”上线不到三个月的时间内,累积开通人次达28万,整体授信额度高达11亿元。同时,在此模式高效良好的风险把控下,与银行等传统金融机构高违约率相比,逾期30天还贷率也仅为0.42%。
二是银行的互联网消费金融。银行的互联网消费金融,相对比而言,此模式较为简单。银行通过对用户提出的消费贷款进行审核与发放,使用户可以利用贷款得到的资金进行产品或服务的购买。但是目前在银行个人贷款业务中,个人消费贷款业务明显占比较低,而且审核也较为严格与复杂。针对此,银行积极结合互联网的高效特性,不再仅仅局限于线下的服务方式,积极拓展线上业务,对互联网消费金融的产业链进行全方位布局,并通过采用自建互联网平台或与电商平台、移动支付合作的方式,有效丰富自身的互联网消费场景,例如建行“善融商城”、工行“个人逸贷”等,以争取在某些领域追赶电商的领先平台。
三是分期购物平台。目前主要针对大学生群体的分期购物平台,针对小额消费借款申请或消费者提出的分期消费,由平台为此提供资金或产品。其特点是办理简单,审核便捷,在线即可购买。目前市场竞争激烈,主要包括分期乐、趣分期、优分期等,在未来发展中各企业也将在尽力整合完善后,形成行业中的领先企业。以分期乐为例,网站分为信用钱包和分期购物两大板块,信用钱包提供取现服务,不需要签订任何纸质合同,并且下单速度快,实时到账,这一方便快捷的特点,在一定程度上吸引了很多大学生群体。而在分期购物中,用户初次下单需上传个人资料进行审核,之后可以通过选择商品属性、首付比例及分期月数进行消费,其中平台会提供包括服务费在内的所有信息,供消费者参考。endprint
四是以消费金融公司为主体的互联网消费金融。以消费金融公司为主体的互联网消费金融,遵从小额、分散等原则,在不吸收公众存款前提下,通过提供以消费为目的的贷款,满足消费者的日常生活消费需求,但是往往较难掌控资金的用途。此类运营模式与银行金融机构相类似,但相比而言,审核标准更为宽松,从而贷款额度也相对较高,但是就市场的接受程度和公司整体实力而言,消费金融公司与银行之间还存在较大的差距。虽然消费金融公司早期的设立主体多以银行为主,伴随着国家政策的放开与实施,在未来,市场中也将涌现更多来自不同行业的设立主体,这也为消费金融公司的差异化发展带来机遇和挑战。
五是P2P互联网消费金融。与小额借款业务相比,P2P消费金融的运营方式与此有一定的相似。一方面,用户根据自身的消费需求在P2P借款平台发布相应的借款项目,并提交有关资料和信息,由平台进行审核后予以通过;另一方面,资金提供方根据风险偏好在平台上选择心仪项目进行投资,最后用户按期履约还款付息。而平台则可以凭借自身的信息优势在借贷过程中为供求双方提供便利,并依照达成的借贷合约中的资金数额以一定比例收取费用。但是伴随着近年来的发展,P2P互聯网消费金融也不断涌现出审核和监管方面的难题,无法精准核实借款人身份和信用状况,从而引起较大的风险。但是不可忽略P2P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巨大市场,在未来仍然有许多上升空间。
互联网消费金融发展困境
(一)消费者违约信用风险
在互联网消费金融中,信用风险指消费者逾期违约不履行债务而给出借人或平台带来损失的可能性。一方面,与传统信贷机构相比,互联网信贷市场方便快捷的借贷业务往往导致抵押物缺少甚至没有的现象,从而无法保证消费者按期履行债务;另一方面,在我国始终缺乏完善健全的信用评级机制,互联网消费金融平台无法识别消费者的信用状况。贷款方也对消费者收入、还款能力等私人信息缺乏了解,在此情况下信息的不对称致使部分资信状况较差的用户可能进行伪装,以较低的利率获得更多的资金。此外,消费者逾期违约无力还款也易引起信用风险,虽然平台可以利用合法手段(包括但不限于委托债务催讨公司等第三方机构,申请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向法院提起诉讼等方式)进行事后的追偿,但是这并不能从根本上消除消费者违约的可能性。因此,在目前互联网消费金融市场风险控制机制不完善的情况下,信用风险无疑对于整个行业的可持续运营产生极为不利的影响。
除此之外,为按期履约,消费者甚至采用“以贷还贷”的方式。例如,利用银行信用卡进行套现借以偿还贷款。针对此现象,招行和交行以个人信用卡的透支应当用于消费领域,而对京东商城中京东白条这一贷款产品进行还款,属于将透支用于非消费领域为由,先后关停信用卡偿还京东白条的业务,以此杜绝“以贷还贷”现象。京东对此表示回应,“个别银行很封闭、想的是封堵;有些银行很创新、想的是合作”。虽然互联网消费金融需要创新,但是商业银行信用卡偿还分期贷款显然是一种明显的信用风险转嫁行为,行业也应对内在所蕴含的风险有清晰的认识和高效的管理,而且单纯的风险转嫁行为也仅仅使风险的暴露得到暂缓,并非本质上的消除。
(二)互联网消费金融产业内部风险
征信体系不健全。在当前金融体系框架下,征信数据基础的欠缺,导致互联网消费金融产业风险防范和创新发展进程缓慢,征信体系的健全依然是我国重点发展的内容。一方面,各平台征信体系发展各异。各银行与电商平台拥有雄厚实力,积累大量信息数据,有各自相对较完善的征信体系和信用评级机制。与此相反,新兴互联网消费金融公司在用户征信评级方面有所欠缺,无论是消费者信息、信用记录等数据的获取,还是数据分析与技术评估方面,都存在很大的差距,处于弱势状态,从而对于行业的公平健康发展起到一定的限制。另一方面,社会现有信息数据缺乏整合。在互联网消费金融行业,征信数据主要来源于各企业或平台上独有的消费者数据的搜集与积累,商业银行以及互联网消费金融企业拥有独立的征信渠道,而且政府所拥有的征信数据并不对外开放,导致信用数据具有严重的孤单现象,致使整个社会信用数据缺乏动态的整合与更新,平台或企业只能利用自身挖掘的用户数据处理问题,却难以结合不同征信渠道的优势真实反映用户的资信状况,因此对于跨平台的数据共享机制的构建也就显得十分必要。
信息泄露风险。在达成交易之前,互联网消费金融平台需要对消费者提供的身份信息、交易记录、信用资料等个人信息进行搜集与审核,并有责任对平台消费者个人信息和消费者信任数据进行保护。但是存在部分不规范的平台,在采集个人信息的同时,向其他公司出售收集打包好的个人信息牟利,损害用户的利益。此外,在互联网大环境下,互联网消费金融产业仍存在信息数据被盗取、泄露与篡改的安全风险性问题。针对此,互联网消费金融公司须引起重视,并有义务对平台搜集到的用户信息和相关数据进行维护。
流动性风险。在互联网消费金融中,企业或平台不可忽视无法及时获得充足资金抵消到期债务或应对资产增长维持正常运营的资产流动性风险,除了日常业务中客户的争取、风险的防范等,如何获取广泛的资金也是企业或平台发展所关注的焦点。与传统的消费信贷产业不同,互联网消费金融企业采用批量预授信额度的方式外借资金,由此容易引发“资金荒”的现象。而且企业或平台与传统商业银行不同,无法吸纳公众的存款,只能凭借自有资金、金融债券融资、境内同行业或机构拆借或贷款的方式筹集可用资金,而且由于为确保行业可持续运行,法律法规对于企业或平台杠杆率有所限定,从而互联网消费金融企业想要搭建多层次、宽泛化的资金来源体系显然更为困难,所以一旦违约现象严重或债权到期发生挤兑行为导致资金链断裂,将为企业或平台带来严重的危机。
(三)法律与政策监管不完善
监管政策的缺失。互联网消费金融产业近年来发展迅速,2009年起开始了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探索期,但是有效的政策监管与完善却发展较为缓慢,互联网消费金融企业主要是由银监会监管,目前现有的政策是在2013年11月14日颁布的《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但是其中对于互联网消费金融市场准入条件并不明确,现实中企业并没有特定的参考标准,仅根据网站设立需求来确定注册资金的数目。此外,市场退出制度也有所缺乏,互联网消费金融行业内满足何种条件将导致业务的终止、退出,有关政策也并没有给出明确清晰的规定。政策的颁布与实施具有明显的欠缺,这对于互联网消费金融行业的发展有一定的制约,并有可能引起部分企业产品服务或业务拓宽的延迟甚至取消,并且导致相应的消费者保护机制不健全的现象。endprint
监管主体难以确定。随着互联网消费金融行业的发展,平台所从事的内容不仅仅局限于消费信贷业务、理财业务等,同时对于资产证券组合转让、销售等业务也有所设计,并逐渐朝着综合化、交叉性的方向发展。这对处于分业监管格局下的金融监管模式提出了难题,并导致金融监管机构职责不清、法律性质无法明确的情况。
监管对象的不明晰。伴随着互联网消费金融的高速发展,企业主体不再仅仅局限于消费金融公司等,电商平台、分期购物平台等主体也纷纷涌入,而现有的政策法规的完善需要一个过程,从而导致监管方对其他从业主体监管方面的忽视,并过度关注消费金融公司,这使得消费金融公司的发展受到传统监管理念和思路的限制无法创新,而其他类主体却可以从中趁机监管套利,以致于不利于行业发展的公平公正、健康规范,以及对于消费者权益的有效维护。
促进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发展建议和监管措施
(一)构建多元化征信体系
互联网消费金融平台多利用大数据、云计算技术对消费者的行为信息进行评估处理,各企业或平台拥有自身独立的征信渠道。例如蚂蚁金服旗下的第三方信用评估及管理机构——“芝麻信用”,通过结合用户自主提交的信息,同时从互联网金融、电商平台、公安部、工商注册、教育局等机构获取相关数据,从信用历史、行为偏好、履约能力、身份特征和人脈关系五大维度展开运用机器学习等技术进行评估,从而反映出个人的资信状况,并将信用服务运用在消费金融、理财等多类别场景中,一些新兴互联网消费金融公司可以此为参考进行信用评估,或选择设立专业的征信团队,以控制信用风险。但是由于历史借贷记录等个人信息的缺乏,即便是发展较为成熟征信机构,也较难解决数据源的局限性或以低成本关联分析海量数据。针对此,对于传统信用评级模型的深入研究改良和优势互补显得更尤为重要,积极探索出和信用行为相关联的用户稳定特质,从而高效地从大数据中挖掘出实际的信用价值。此外,互联网消费金融产业虽然累计处理大量的信息,但是仍要加强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跨平台合作,推动征信机制的建设,从而形成多元化征信体系,对用户的信用状况进行准确的评估,有效降低风险。行业也可与央行征信体系进行数据整合处理,企业或平台可以调用信用数据,从而构建完善健全的信用评价机制。
(二)资产证券化
在当前金融体系框架下,批量化预授额度的方式不仅给互联网消费金融产业带来资金方面的风险,而且对于企业的正常运营也有极为不利的影响。因此构建多层次的资金来源体系显得十分必要。而通过资产证券化的方式,将高风险、流动性较差的资产进行打包,可以有效防范资金风险,同时强化对于风险的管理,并增强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流动性,增加收益。针对此,银行和交易所之间的资产证券化产品也应尽快实现信息的共享,在自由交易的同时,有效提高企业或平台的流动性;另外,在互联网消费金融高速发展的政策大背景下,搭建资产证券化交易市场,采用多边报价方式,实现衍生品的买卖与交易,同时使各类投资人对资产流动性的需求得到满足;最后,也应重视对于资产证券化发行标准的放宽、质押机制的改善,在质押库中容纳符合条件的资产,进行公开竞价。
(三)法律制度构建与完善
一是构建防范市场风险的法律制度。第一,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互联网消费金融已然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缺少的重要部分。为有效防范市场风险,应该在法律机制上通过对企业或平台设置市场准入条件,依据审核标准给予企业或平台合法地位。如果市场准入条件设置过低,无法有效地控制风险;反之,如果设置过高,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新兴产业的进入,不利于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创新。因此,为平衡互联网消费金融产业的安全与效率,设置差异化的市场准入条件有利于行业内部的稳定发展。第二,针对互联网消费金融市场的风险防范和管理,法律制度应起到防微杜渐的作用。针对前文所提到的信息泄露等风险,应该对部分违法违规企业或平台进行规范处理甚至市场淘汰,或者通过法律的相关规定进行管理控制。例如对于互联网消费金融市场的退出规定可以结合有关法律进行设置:互联网消费金融平台从事非法经营业务的,应取消其合法经营资格,并追究有关法律责任;进行信息倒卖等侵犯消费者权益的重大违禁活动的,应予以处罚及警告,严重者应当予以吊销营业执照;因经营不善导致破产的,投资者的债权具有优先受偿权。
二是完善风险监管制度。针对前文提到的互联网消费金融行业存在的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监管方需要对平台的资产流动性、损失准备金、内部控制等内容进行评估与分级,及时掌握分析各平台风险数据,定期将风险级别予以公告,并针对出现风险级别较高的平台进行重点监控与示警,以有效保障行业的稳健发展。另外,对于风险准备金的法律规定,可以参照以往小额贷款公司等的政策规范,设置合理的杠杆倍数。除此之外,涉及重大违法经营业务导致违法风险的平台,监管方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互联网消费金融行业的风险进行防范和管控。
三是建立投资者利益保护机制。在目前的互联网消费金融体系下,金融监管不可忽视对于投资者或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如何有效控制投资者的损失降低风险是互联网消费金融监管制度中不可忽视的内容。第一,由于目前我国并无健全的消费者金融保护机构,互联网金融监管机构可以对投资者权益进行保护,并对借贷过程中出现的有关事宜进行处理。第二,针对出现的各类风险及问题,可以事先进行预防,例如设立“投资者保护基金”,在企业或平台出现较高资金流动性风险情况,或债权人利益受到侵害时,用于偿付以保障投资人的权益。第三,针对消费者信用风险的防范,如果企业或平台未能尽责审核导致的由平台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反之,则投资者可以按照《合同法》有关规定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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