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证情报数据运用的基本原理概述

2017-09-29 19:07伊娃布鲁尼斯赫兹萨默尔普拉卡什阿拉斯泰尔罗斯玛丽莫里拉脱特洛伊奥马利米高安东尼雷尔曼
犯罪研究 2017年4期
关键词:执法警务实施

伊娃?布鲁尼斯赫兹+萨默尔?普拉卡什+阿拉斯泰尔?罗斯+玛丽?莫里拉脱+特洛伊?奥马利+米高?安东尼?雷尔曼

内容摘要:在过去的十年,国家司法鉴定研究所(NIFS)一直参与并致力于提升全澳大利亚对法证情报的认识。以此为背景,通过撰写论文并在澳大利亚和新西兰内发表,涵盖了法证情报的基本原理并提供了一个“快速参考”的指南。另外,NIFS还联合推动了《澳大利亚法庭科学》杂志上一系列关于法证情报主题论文的发表。

法证情报模式的实施需要进行大量筹划工作并在组织、机构中作出相应调整。各组织、机构也必须致力于重新关注工作结果,让预防、制止犯罪活动与传统的聚焦于司法审判一起,成为工作中优先考虑的地方。这就意味着将带来许多变革,从关注单一案件转变为关注多个案件并且打破现存学科之间的“谷仓”界限。目前,在各单位、部门经费预算普遍受限的情况下,要准确识别实施这些转变所需要的资源,往往是较为困难的。然而,在法庭科学机构内设立情报单元的做法将被认为是从改革中获得的红利。

本文主要目的,是通过梳理和整合目前已公开发表的调查结果和观察,提升人们对于法证情报原理和实践方面的认识。它旨在为涉及执法领域的不同层次和学科的有关人员,包括法庭科学工作者、警察官员以及刑事司法系统管理人员等,提供关于法证情报的介绍性的基本原理。

关键词:法证情报;原理和实践;实施;关键考虑因素;执法;警务

一、引言

在过去十年,ANZPAA NIFS (以下简称NIFS)一直参与并致力于提升全澳大利亚对于法证情报(forensic intelligence)的认识和理解。在此期间,NIFS持续关注和推进澳大利亚和新西兰法证情报领域的具体进展,并支持举办、召开有关的专门知识培训和会议,以鼓励人们提高意识并推动本领域的发展。

通过“澳大利亚刑事情报论坛”这一组织,并借助发布《澳大利亚刑事情报管理战略2012-2015》,我们将提升情报能力对澳大利亚执法机构的重要性加以重申。“论坛”成员一致同意下述观点:“强化对刑事情报运作机制、实际地发展、分享和运用方面的认识,是构筑执法能力的基本要素”。

法证情报已被认定是刑事情报的另外一种具体类型,并且在国际上,其已被证明能够高效地帮助执法和安全系统实现他们的目标(参见Ribaux et Birrer, 2010;Rossy et al., 2013)。然而,作为新兴的情报模式,法证情报的价值,尚待被人们进一步接受并在澳大利亚各警务辖区中实践和推广应用。因而,本文旨在为读者深入理解法证情报以及与其相关的如下问题:

· 与之相关的优势;

· 法证情报的运作要求;以及

· 几个成功的模式例证。

二、情报主导警务(Intelligence-led policing)

在通常意义上,情报主导警务(ILP)被认为是由决策者运用经过分析的信息为警务资源配置和策略制定过程提供信息。情报主导警务依托于以下两个基本理念,即犯罪重复性(累犯)以及,在特定区域中相当多的一部分刑事案件是由少数罪犯所实施的。(参见Clarke and Eck, 2005;Ratcliffe, 2008)当我们将警务行动聚焦于一系列特定群体之时,这能够显著地降低犯罪活动的总体数量,并且对罪案发生的總体水平产生实质性的影响。因而,警方也就能够将注意力集中于预防性策略(proactive strategies),包括犯罪预防和犯罪制止。

为了充分掌握具备重复特征的犯罪活动信息,人们已经开发和实施了相关的情报过程,例如情报循环模式(intelligence cycle)。(参见Ratcliffe, 2008)。案件中的法证数据(forensic case data)可以作为信息提供者(provider)或信息的载体(carrier),由此,该模式可以在这样的法证环境下进行运行。

作为能够反映典型法庭科学的“谷仓”(silo)方法,法证情报过程主要被运用于特定类型的犯罪活动,例如侵财犯罪、毒品贩运、伪造证件、假药以及纵火罪等犯罪的调查过程中。而建立一个更为一般化、横向联系更为紧密的方法体系则是可能的(参见Morelato et al., 2014;Baechler et al., 2015)。

三、情报视野下法庭科学所扮演的角色(A role for forensic science in the intelligence landscape)

2011年,澳大利亚国内经历了入室盗窃和非法闯入违法犯罪案件发案率居世界第二高的阶段(参见新南威尔士州政府2011年报告)。这些案件有着极强的累犯作案的特点,并经初步估算,平均每名盗窃犯年平均作案数量达到38起,同时犯有其他类型的罪行(参见

Ashikhmin et al. 2008)。因而,每抓获一名身上背负着积案的罪犯,便能够显著地降低盗窃案件的发案数,同时可潜在地预防更多危险罪案的发生(参见Brown et al, 2014)。上述实例清晰地表明了如何通过情报的开发,使法庭科学在情报主导警务的背景下,充分发挥其重要作用。

四、法证情报是什么?(What is Forensic Intelligence)

法证情报,是指对不同个案中的法证案件数据及时地进行整合和处理。其提供了关于犯罪活动的现象学知识,并且这些知识能够支持具有主动性以及预防性的警务活动。

“法证情报的基本原则,是针对将以往旨在为法庭提供协助(例如,证据关注点)而单独地处理个案的方法,转变为基于对犯罪现象的研究而采取的,聚焦于多个案件的整体性方法。对犯罪痕迹物证所进行的结构化和系统化研究,能够在实质层面上产生可供指导策略、行动以及战术决策有意义的相应知识,特别是在情报主导的警务模式中。”(参见Baechler, 2015)

Legrand 和Vogel(2012)则同时指出:endprint

“正如目前人们所认为的那样,法证情报就是指对于数据所实施的各种‘处理。而作为一种概念,法证情报也是指在一个交叉对照的以及相互索引的数据集合中,对法证数据(如DNA、手印、鞋印、手套印以及微量物证等)所采取的结构化的同化或吸收过程。该数据集合可能要经过严密的定性和定量分析,以期识别出关于犯罪活动的有意义的模式。因为该种数据能够为警务要素,包括情报主导警务行动、预防性警务以及警务资源分配等提供信息,所以在这种情况下进行数据分析是具有战略性的”(p.1)。

法证情报“并非如其有时所表现出的那样,是作为一个较为低级别的证据标准而存在的”(参见Morelato et al., 2013)如图1所示,法证情报在调查(侦查)过程的较早阶段便开始介入并发挥作用,先于法庭提供证据,同时,其也聚焦于制止犯罪和预防犯罪。

总而言之,一个成熟的法证情报模式能够在事件发生前就为有关部门提供相应情报,特别是在具有系列特点的刑事案件背景下,更是如此。

五、法证情报如何运作?(How does it work?)

在本质上,“情报是指基于将原始数据转换成更为适合于决策使用形式的一个过程的结果,……其目标定位于通过及时分析而为各类采集到的信息增加价值。”(参见Morelato et al. 2014)(参见图2)

“Ratcliffe(2008)界定了情报的三种类型,即战术情报、行动情报以及战略情报。战术情报(Tactical intelligence)面向一线执法官员针对特定个案所采取的行动并为其提供支持,这种情报可视作是与特定调查工作相关联的结果。但是,对此类情报的运用,通常是基于个案,并且难以适用于长期或具有地理范围上涉及更多案件的情形。(参见Ratcliffe, 2007;Peterson, 2005)行动情报(Operational intelligence)则致力于为犯罪制止和预防活动的设计提供辅助。行动情报面向地区政务负责人或指挥警务队伍的指挥官。通过运用行动情报,决策者能够对主要犯罪集团进行识别,并且将其与系列犯罪加以关联。战略情报(Strategic intelligence)能够帮助人们理解犯罪行为、环境的模式和作用。因此,相比较而言,战略情报具有未来导向和主动性的基本特点。(参见Ratcliffe, 2007;Peterson, 2005)战略情报着眼于长期的解决方式,并且更易适应于单纯地关注行动所带来的延迟(参见Peterson, 2005)。此类情报被高层管理者使用,其不仅对警务活动有影响,同时也会影响非执法机构,如卫生服务和政策制定。”(参见Morelato et al.2013)图3用模型阐述了这三个类型。应当指出,上述三类情报模式之间没有严格的界限——其更像是一个连续体。

六、目前应用法庭科学的阶段性成果(Current forensic effort)

图4展示了当前法庭科学的专注点所在,即主要集中在法庭以及对法证检验结果的诠释等大量耗费时间和成本的领域。

而在实施法证情报之后,大量的相关活动将会转向警务和安全环境,因而,其必然会引起法证科学效用曲线(effort curve)的显著变化。

七、运用法证情报的优势有哪些?(What are the benefits?)

执法机构运用法证情报模式获得的综合利益,可以归纳为:

制止和预防犯罪;

更早地识别犯罪嫌疑人;

更高效地应用法证痕迹(forensic traces)(如Margot 2011中对此加以界定的)警务活动和安全行动提供情报;

提供普遍化的具有实在成效的相关情报产品,如威胁评估、情况报告以及风险评估等;

使人们能够从总体上更好地理解刑事犯罪活动。

八、情报循环(Intelligence cycle)

理论界提出过多种情报循环模型。例如,参见图5。

图5:情报循环的一个示例(引自Ross ,2015)

该图片当中所强调的内容,是情报的及时性(与提供情报有关的)、准确性和目的性等关键要素。我们相信,从法证情报的观点看,由法庭科学家以及执法部门有关人员进行更大量的分析并生成情报产品的法证情报方法(a forensic intelligence approach),将具备显著的优势。为了令法庭科学通过情报循环而充分发挥其潜力,理想状态下,多个案件/多学科的数据,可从单一来源(数据库)或至少是从互为补充资源的途径获取。

九、针对法证情报的关键因素(Key considerations for forensic intelligence)

情报最开始是作为一种军事活动的工具出现的,其应用于实践已有数百年的历史。相比较而言,法证情报尚处于发展的起步阶段,其原因在于过往,法证科学聚焦于法庭和犯罪的解决。

由此可见,对于许多法庭科学和警务领域的人来说,法证情报意味着一种全新的思考方式以及“开展业务”的具体途径,尽管人们在警务活动中更为熟悉的是通过成熟的刑事情报能力而形成的情报概念。为了促成一种积极的、广泛的以及有支持力的法证情报方法,人们有必要实现思维模式的转变。目前法证情报所面临的挑战有:

· 法庭科学现今仍未十分适合于及时提供情报;

· 对大多数人而言,法证情报仍属于较为陌生的概念;

· 法庭科學被认为是与侦查以及刑事情报收集方法相独立的;

· 法证数据的标准化、整合以及分析存在困难。(参见Legrand and Vogel, 2012)

为了顺利开发和应用法证情报,需要在警务过程的三个层面上投入时间和精力:战略、行动以及个案。若要全力以赴投入并且充分参与到法证情报之中,这需要组织机构和文化方面做出转变(参见Raymond and Julian,2015)。下文重点强调了思维和过程领域要做出转变的方面。endprint

(一)犯罪现场:勘查人员的角色和到场(Crime scene: role and attendance)

法证情报过程始于犯罪现场勘查。因此,法证情报过程是否能够顺利地加以展开,这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犯罪现场勘查人员(CSI)的角色和人员到场的基本政策。犯罪现场勘查人员不仅仅是证据采集者,而其同时应当成为调查人员以及建议者(参见Ludwing et al., 2012)。其应当“获得在现场上运用专业判断的授权。”(参见ACPO/FSS 1996)。

根据有关部署而承担提供信息职责的人员,以及作出将犯罪现场勘查纳入侦查和情报一体化整合决策的人员,均必须是在知晓信息情况下作出决定。这意味着需要进行与犯罪现场评估(scene assessment)和当时的案件信息(例如,犯罪手法、案件发案时间以及侵害物的类型等)方面相关联的特定培训,以便形成一个多案件(multi-case)而非单一个案的焦点。犯罪现场勘查人员也必须有情报意识(intelligence-aware)。

犯罪现场勘查人员值班表的编排应当反映罪案案发时间峰值规律。例如,根据有关报告,下午5-7时为人们下班回家的时间段,其属于入室盗窃案件的高发时段,因而,有必要投入更多的犯罪现场勘查资源以便应对各种状况。这将涉及一个分流过程,包括经过合适培训的调度中心人员、第一响应人员和犯罪现场勘查人员。尽管在应然层面上,应做到现场必勘,而资源的局限性使得我们需要转向完全根据相关信息来评估现场。另一方面,如有依据认定或怀疑,某起未遂案件的现场(attempted offence scenes)属于一个未被侦破的系列案件或近期活跃犯罪活动的其中一部分,则应部署专门力量对案件现场进行勘查。

对痕迹物证方面的考虑同样重要,例如鞋印和工具痕迹,除此之外还有更为传统的DNA和手印等。而前者能够对所收集到的信息的数量和价值带来显著影响。再者,这些信息也可通过及时的方式而获得。

可以说,出于情报目的而将犯罪现场勘查力量安排在本地(而不是集中设置),其将能够带来显著的附加价值,尤其是针对侵财类案件的现场勘查。这意味着本地的犯罪现场勘查人员能较好地把握本区域犯罪活动发展趋势和类型变化,而且,能够更为容易地发现其所侦办的刑事案件中是否存在与其他个案的相似关联点。

(二)信息技术系统和全球数据一体化(IT systems and global data integration)

由于及时性(timeliness)是法证情报中的一个关键要素,因此应该鼓励人们运用各种有效降低处理时间的工具。这通常涉及在犯罪现场上运用信息技术(IT)输入数据并将其迅速地传输至“主基地”(home base),以便实施快速评估分析和比对。例如,现场手印物证的实时数码化捕获、传送以及比对将显著降低检验鉴定所需要的流转时间(turnaround times),并提高工作效率。由此,所启用的信息技术和远程联系方法将在如下两个范畴上提供辅助:

· 及时提供犯罪现场的环境信息并尽可能指导犯罪现场搜索工作;

· 如能迅速实施检验鉴定,则往往有可能在现场抓获犯罪嫌疑人并且/或起获涉案财物或其他关联物品。

如能整合法证案件数据以及法证情报,其将能够实现两者价值的最大化。因此,破除传统的法庭科学各领域所形成的谷仓(silos)并实现全球法证案件数据的一体化,是至关重要的。此外,在情报的环境下,各类法证痕迹的检索查证不仅能够满足检验鉴定的要求,而且可以挖掘其信息化内容,并为其他安全和调查过程提供有用信息。

不断增长的行业专用信息技术系统和各学科专业领域的数据库,对于法证情报过程的顺利实施而言是主要的障碍,因为法证情报实施过程依赖于可靠性结构化信息(sound structured information)。理论上来说,犯罪现场所获数据以及实验室检测结果数据均应被整合至单一的信息系统,以便实现快速分析和评估(参见OMally 2015)。

法庭科学实验室与警方之间有时由于信息技术方面的原因而发生的联系中断现象,将导致许多问题,由于其使得侦查人员无法及时监控案件分析的状态,以及当不再需要对样品进行检测时无法及时通知实验室。后者会造成实验室案件积压并影响情报的及时性。具体而言,可以考虑授权侦查人员通过远程访问的方式登录实验室信息管理系统(Laboratory Information Management System, LIMS),这可以提升法证调查和侦查过程的效率(参见Rossy et al. 2013)。

(三)及时性(Timeliness)

及时性是并且必须仍然是任何关于法证情报的讨论当中最基本的和经常被反复提起的主题。例如,对于侵财类刑事案件(入室盗窃、偷盗机动车或机动车内盗窃等)而言,警方利用DNA或指纹证据串并案件的价值,将随着案发时间的推移而不断下降。随着时间流逝,被盗财物很有可能已被销赃,并且在提供法庭科学信息方面经常出现拖延的情况下,案犯会继续作案。

通常,实验室流转时间要求与生成和提供情报的时间要求并不一致,常规检验过程以法庭为焦点,并且其过程十分详尽且耗时漫长。这种时限要求难以满足生成情报的实际需要。对于生成情报所要求的时间范围通常是以小时或日来衡量的,而非以周和月。

此外,分流体系将在维持检验分析的及時性方面扮演着重要的角色,特别是在确定检验优先级以及确定犯罪现场上所需获取信息的范围(例如犯罪标记、案发时间以及侵害目标物等)方面尤为明显。我们可以假定测试所得结果能为情报目标的实现提供合适的答案,只要该信息是为生成情报目标而获取的。然而,应用该类检测技术的过程必须是透明化的,其目的以及技术方法的局限性必须清晰地向终端用户说明。在这个过程当中,警方和实验室必须建立信任,使法庭科学专家不会因为预设(default)的保守立场,而限制了数据潜在应用于情报意图的可行性。endprint

(四)协作(Collaboration)

法证情报模式的基础性前提,就是法庭科学工作者、警方以及情报单位之间经已建立稳固的协作和合作。深化对警务中法庭科学及其价值的理解,将是成功运作法证情报模式必不可少的一部分(参见Raymond and Julian 2015)。

在实验室内部以及实验室之间开展合作,对于减低谷仓效应(silo-effect)以及最大程度实现资源互补性和及时分析等目标而言,也是十分重要的。只有通过一个多学科领域的整体途径才能实现法证情报的最大价值。这应该包括在多学科间迅速进行分流的能力。

实验室有必要为本机构工作人员提供在开放的问题解决型环境下充分交流关于过程、要求以及观察方面信息的机会,这类似于医务人员一同討论复杂的医疗个案。

最后,作为加强实践和鼓励持续合作的一种措施,实验室应建立反馈回路(feedback loops)以保证本机构工作人员得到团队通过应用情报模式获得成功的信息。

(五)不同用途(Different purpose)

从上述提及的关于快速信息交换构成法证情报成功关键的基本原则方面看,具有现实意义的是使侦查人员和法庭科学工作者认识到,法证情报是在不同于为法庭准备证据(即传统的法庭科学任务)的环境下被建立和使用的。

这一理解必须通过跨机构运作程序以及与情报生成意图相一致的信任级别加以支持。应当及早识别需要解决的问题,并聚焦于最可能证实的样本当中。如之前所述,在侦查的较早阶段,仅需要进行假定试验(presumptive test)层次的相关检测。

就此,建立一个证实、验证和审核分析型产品(analytic products)以及服务的合适程序将是十分必要的。这可通过一个依据国际标准ISO/IEC 17025进行评审的相关法庭科学机构认可项目予以解决。

(六)样品提交(Sample submission)

建立涉及样品提交的政策时,应当将法证情报纳入考虑范围。及时提交样品并且合理使用资源,是制定政策过程中应当考虑到的首要因素。例如,提交样品时,应当要求通过正规信使(regular courier)传递利用防止揭帖包装的证物,而不是由警察“安全交付”(通常会导致延误)等。分流体系中的某一个节点以及关于样品提交的决策均能够显著地促成提交程序的及时性以及后续的分析活动。在可能的情况下,机构应在分流体系的节点上清晰地区分基于情报应用目标的分析以及基于法庭证据目标的分析。

(七)数据分析和分发(Data analysis and dissemination)

数据分析是情报供应过程的一个重要部分,并且,就传统意义上来说,其并非属于法庭科学机构的职能。本阶段的工作目标,均与关于连接数据点(dots)、从传统数据中识别模式,超越事实本身,和建立假设有关(参见Ribaux 2014)。

在建立法证情报力量时,需要吸收数据分析人员加入法证服务小组或者在警务环境下与已有的数据分析人员一同开展工作。数据分析人员应提出处理大量数据集合的软件应用要求建议,并提供关于在调查中被列为利害关系的人员和法证方面的可视化联系网。法证情报力量建立的过程中,应有一个专门负责管理和向各相关终端用户分发情报的小组。应当指出,后一方面 是必要的,因为法证情报不是“孤立”的存在,并且为了使法证情报的影响达到最大化,有必要将负责情报管理和分发的小组作为广义的刑事情报“图景”的一个组成部分。

(八)教育和培训(Education and training)

法证情报(以及广义的侦查过程)方面的教育和培训工作需要一种能够面向多主体需求的途径方法,其理由在于,法证情报过程涉及从警方到实验室、从管理层成员到犯罪现场第一响应人员等多个方面的从业者。此类培训在最大化应用情报方面起着关键的作用,而目前本领域的教育/培训课程在法庭科学过程多学科交叉方面的内容所涉甚少,一般说来,其难以令受教育/培训人员在法庭科学、刑事侦查或总体的刑事情报的背景下充分理解何谓情报。

在最初,所有培训均应采取基于感知和意识的途径方法,使从业人员和终端用户能够认识并理解相关概念。同时,对于有关机构和部门的高级管理者而言,需要让其理解法证情报、识别存在的风险和机遇以及当实施法证情报时,自觉转变为相关流程的支持者。在这当中的一项重要工作,是为其提供专门化和战略性培训。

由侦查人员、犯罪分析人员以及法证从业人员联合举办知识培训的做法是值得鼓励和提倡的,通过这种形式,各方人员对于法证情报过程中的不同角色以及将要建立的伙伴关系战略等方面的内容,既能够从本位(agency-based)又从共同的角度加深理解。

Crispino等(2015)提出了几种能够整合法庭科学、刑事侦查以及情报的教育模式。在该文中,论者指出了现有教育项目的缺陷并探讨了多种认知项目、学术课程整合,以及问题解决方案等内容。

(九)法律要求(Legal requirements)

法证情报的生成和供给迫切需要转变相关程序、创设数据库并改变参与各方之间的工作关系。因此,建议各单位,部门在开发法证情报体系过程时,应密切与相关的内部/外部法律部门之间的联系,解决好(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潜在法律问题(参见McCartney 2015):

· 数据所有权;

· 信息存储以及意图使用的法证情报的销毁要求;

· 呈交给法庭数据的证据合法性;

· 人权和隐私权;

· 监管主体;以及

· 信息共享等。

(十)质量管理(Quality management)

需要考虑涉及法证情报分析供给以及认可过程的相关问题。然而,“就向客户提供初步结果(即未经过案件审核阶段但已经过授权发布结果)方面,目前并未为NATA或ISO /IEC 17025的相关规定所禁止”(参见FSAAC 2014)。实践中,告知客户关于结果的初步性质,是公认的做法。而在提供书面报告的情况下,则仅需要标明其不是最终报告。相关机构将在报告中声明“非用于法庭”或“初步报告”。

值得注意的是,认可的一个关键点,即“应做所声明做的”,出于获得认可的目的,在开发和提供法证情报的过程和程序时,应当合适地将这些过程和程序加以文档化。最后,针对较早阶段或初步的数据采取行动,这并不意味着所实施的工作不具有证据意义和不符合认可标准。

十、结论

撰写本文之目的,便是为提升人们对于法证情报的意识,同时也让人们认识到在预防和犯罪活动中运用法证情报的有哪些优势。

法证情报模式的实施需要进行大量筹划工作并在组织、机构中作出相应调整。各组织、机构也必须致力于重新关注工作结果,让预防、制止犯罪活动与传统的聚焦于司法审判一起,成为工作中优先考虑的地方。这就意味着将带来许多变革,从关注单一案件转变为关注多个案件并且打破现存学科之间的“谷仓”界限。

目前,在各单位、部门经费预算普遍受限的情况下,要准确识别实施这些转变所需要的资源,往往是较为困难的。然而,在法庭科学机构内设立情报单元的做法将被认为是从改革中获得的红利。而后者已在许多例子中得到阐明(参见Ribauxet al. 2003; Ribaux and Margot 2003; Esseiva et al. 2007; Baechler et al. 2012; Morelato et al. 2013; Pazos et al. 2013; Degardin 2015; Marclay 2014)。将法证情报纳入一个更为宽泛的情报主导警务战略框架下,能够为不同层级的执法机构和公众安全感带来价值。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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