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化背景下我国网络群体性事件的社会治理

2017-09-22 00:56刘振华邓钟雨
山东农业工程学院学报 2017年9期
关键词:群体性舆情网民

刘振华,邓钟雨

(1.湖南警察学院,湖南 长沙430138;2.湖南省江永县公安局,湖南 江永 425400)

信息化背景下我国网络群体性事件的社会治理

刘振华1,邓钟雨2

(1.湖南警察学院,湖南 长沙430138;2.湖南省江永县公安局,湖南 江永 425400)

近年来,频发的网络群体性事件已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目前,我国的网络群体性事件呈现数量多且规模增大、扩散渠道广且速度快、虚拟与现实之间的串联和转化管控难度大等特征,给我国社会稳定带来了较大影响。因此,我国应结合社会治理理论,树立网络群体性事件的社会治理理念,构建网络群体性事件的社会治理机制,创新网络群体性事件的社会治理方法,强化公安机关对网络群体性事件的应对,及时疏导网络舆论,维护我国社会稳定。

网络群体性事件;网络舆论;影响分析;社会治理

网络群体性事件,是由某个特定的事件或者议题引发的,少数人为了一定的目的和利益,将自己对于该事件的主观性且偏激的言论,通过网络不断放大,聚集成为压力性的网络舆情,并作用于现实,冲击社会秩序,甚至危及社会经济发展和安定的集群事件[1]。随着我国已进入信息化时代,网络技术和应用发展十分迅速,网络已经成为人民群众日常生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网络群体性事件是以网络为依托组织、策划、传播发展的,因此网络发展与网络群体性事件密切相关。网络群体性事件频发,有些甚至与现实中的群体性事件相互转化,严重影响了社会治安秩序和经济持续性发展。而引发网络群体性事件的因素众多,单靠公安机关对网络群体性进行防治,难以达到理想的效果,因此,对网络群体性事件需要社会治理。由此可见,网络群体性事件的社会治理已成为了各级党委政府和公安机关亟待解决的一个现实突出问题。

一、信息化背景下我国网络群体性事件的特征

(一)网络群体性事件数量多且规模增大

随着我国科技的发展和网络的普及,网民急速增加,网民对虚拟社会热点问题的关注是网络群体性事件频发且规模增大的前提条件。根据中国互联网中心(CNNIC)发布的《第39次中国互联网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6年12月,我国网民规模达7.31亿,普及率达到53.2%(如图1),超过全球平均水平3.1个百分点。2016年整年总计新增网民4299万人[2]。大量的网民在网络平台发布信息,表达利益诉求,网络舆情热点数量越来越多,覆盖面越来越广,一旦引发网民共鸣,事件便迅速发酵传播,致使网络群体性事件激增,有的甚至演变为席卷网上网下大规模的网络群体性事件。

图1 2010-2016年全国互联网普及率增长图

(二)网络群体性事件扩散渠道广且速度快

由于互联网具有全球性、海量性、互动性、即时性、隐蔽性等特征,使人人都有“麦克风”,只要连上网络,网民随时都可以通过QQ、微博、微信等新兴媒体,在虚拟社会互动交流,发表意见看法,导致网络舆论传播更加混乱无序,有的事件只要包含“官员”、“富二代”、“医生”、“警察”等敏感元素,即可迅速引爆全国舆论,激发社会矛盾,发酵演变为人人围观的社会热点事件。如2016年8月11日长沙市首起黑车利用微信群散播信息导致暴力阻碍执法事件,从黑车司机在微信群里发布“求助”信息起一个小时期间,最多时微信群中有200多人来到现场阻碍执法人员执法[3]。

(三)网络群体性事件存在虚拟与现实之间的串联和转化

网络群体性事件的形成过程和传播方式都发生了重大改变,使网上网下互相促进,互相影响,呈现出扩大交织之势[4]。微信、QQ等网络平台大部分是基于现实社会的亲缘、友缘关系聚集。网民出于揭示事件真相,追求公平正义,放大利益诉求等心理,选择把现实社会中觉得难以解决的矛盾和问题付诸网络,借助群体关注的力量把事情闹大。而网民意见的聚集又反作用于现实社会,在网络环境中群众易受某些负面言论的影响,做出非理性的行为影响社会秩序。以2017年4月1日四川省泸县事件为例,太伏中学一学生赵鑫在校内死亡,该事件在网络上持续发酵,诸如“校园暴力致使一学生自杀”、“孩子手脚被打断离开人世”此类谣言四起,到4月2日许多“热心群众”围堵太伏中学滋事,然后现场视频照片在网络上被大肆转发。此类事件经过网上网下围观闹事,参与人数规模不断扩大,最终演变为现实群体性事件[5]。

(四)网络群体性事件管控难度大

桑斯坦提出,群体事件如果从开始就具有某种倾向,那么后者极易有倾向继续发展,最终形成极端的观点[6]。在网络群体性事件发生和发展的过程中,网民警惕性和理性下降,容易受到消极言论影响,对一些热点信息不加考证就随意传播。同时网络环境的虚拟性和网络实名制尚未贯彻落实,导致个人在脱离日常生活规范的约束下的行为更加非理性,在“法不责众”的心态下,肆意宣泄在现实生活中的压力和放大负面情绪,捏造发布不实信息。虚拟社会中网民互动和信息传播非常迅速,网络身份隐蔽多变,舆论源头难以得到控制。网络技术越发达越普及,获取IP、伪基站成本低,风险小,往往越难以对其进行有效的监控。同时,由于政治参与主体隐蔽身份,网络信息的无限容量,使得网络管理者难以有效监控信息的发布者和信息的真实性。

二、信息化背景下我国网络群体性事件对社会稳定的影响分析

(一)我国网络群体性事件的积极影响

网络群体性事件拓宽了群众表达利益诉求的渠道,释放了网民的消极情绪。网民情绪在遭遇某一事件时,引起共鸣,导致情绪失控,这表明网民内心的不满和怨恨的负面情绪已经累积到了一定程度,迫切需要一个渠道释放。各级党委和政府通过对网络热点舆情的关注与处理,可以及时发现存在的隐患,消弭社会不安定因素。网民关注社会热点问题,传播网络舆论,意味着民众对社会和政治生活的参与意识的增强,网民对于违法违纪行为的曝光,使政府和官员的行为时刻处于监督之下,节约政府行政成本,提高政府部门治理效率,民众行使知情权、监督权的意识也日益增强。如果各级党委和政府对网民进行适当的引导,这将对我国的民主政治进程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二)我国网络群体性事件的负面影响

1.降低政府公信力。一些涉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尤其是政府官员,违纪违规操作,滥用公权力而侵犯群众利益的事件极易挑动网民的敏感神经,引发群众高度关注,广泛围观。如2016年5月7日北京发生 “雷洋事件”之后,“警察钓鱼执法打死硕士”、“再也不能相信警察了”等极富煽动力的标题占据了各大网络头条,警察公信力面临巨大挑战,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部分地方政府或有关组织对网络舆论思想认识不足,判断反应迟钝,采取简单生硬的方法拖延或压制,使更多的群众丧失了对政府的信任,导致产生了难以消除和影响社会稳定的信任危机,给政府和公安机关的形象造成严重损害。

2.容易造成社会恐慌。一些个人或媒体为了获取广泛的关注,或出于商业运作的目的,或受境内外敌对势力的挑拨,选择敏感领域、热点事件和知名人物作为话题,使用夸张的富有冲击力的词汇,虚构事实,通过网络散布谣言,挑起事端,造成社会恐慌和混乱,引发网络群体性事件。如2015年11月16日,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宿某将一民工醉酒后打砸车辆的寻衅滋事案件,在朋友圈谣传为“黑社会打砸砍伤百人”的暴恐袭击事件,引发包头市市民大范围恐慌[7]。

三、信息化背景下我国网络群体性事件的社会治理对策

(一)树立网络群体性事件的社会治理理念

社会治理是指在党的领导下政府、社会组织、企业和公民等社会主体共同对各领域、各环节进行组织、协调、服务、监督和控制的过程[8]。各级人民政府以及公安机关必须正视网络群体性事件的存在,转变陈旧的以政府为单一主体,片面强调社会控制、社会稳定的管理理念,树立多元主体共同协作,维护人民基本利益的社会治理理念。首先,各级党委和政府应树立多元主体参与网络群体性事件治理的理念,尤其在治理网络群体性事件中要与非政府组织、公民共同协作参与治理,明确角色定位各司其职。其次,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树立以维护人民基本利益作为治理网络群体性事件的理念核心,在面对网络群体性事件和网络舆情时,要积极进行正面疏导,而不是简单粗暴“控制”,关心人民的合法合理诉求,切实解决问题。最后,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树立预防为主的理念,网络群体性事件的治理工作重在事前,面对层出不穷、五花八门的网络舆情,要早发现早解决,把舆论在发展成为难控的网络群体性事件之前控制住。

(二)构建网络群体性事件的社会治理机制

1.强化多元主体共同参与治理机制。习近平总书记曾指出,“治理和管理一字之差,体现的是系统治理、依法治理、源头治理、综合施策[9]”。由于互联网本身的互动性和虚拟性,任何一个社会组织、团体、公民,都可以直接参与网络群体性事件,传统的以政府为单一主体的管理模式已经不能适应网络群体性事件社会治理的需求,因此,政府和非政府组织等多元主体共同参与治理网络群体性事件是十分必要的。在虚拟社会中构建党委领导、政府参与、非政府组织和公民共同参与的治理网络群体性事件的协作机制,划分不同参与主体的准确职责定位,优化治理渠道,以协商合作的方式,实现线上线下相结合,化解社会矛盾,解决社会问题,提供社会服务,形成强大的互联网治理合力,使多元主体的治理行为有序理性,促进社会治理网络群体性事件能力的现代化。

2.加强网络媒体自律和舆论引导机制。网络媒体是指区别于报纸、电视、广播等传统媒体,以IT技术为依托、以网络为平台的数字化新媒体[10]。媒体的创作要建立在客观事实的基础之上,坚守作为媒体的底线,加强自律,不可盲目追求点击量和观看量。对网络媒体从源头抓起,进一步完善网络媒体管理法规,建立严厉的追责机制,让网络媒体明确职责,远离“高压线”。由公安机关和网络媒体企业联合成立“网安警务室”,建立网络群体性事件快速沟通治理平台,增强网络媒体安全责任意识,引导网络媒体提高安全防范能力。

新的网络舆论环境下,加强网络新闻发言人制度建设、构建专业网评员等队伍建设和业务培训,掌握网络舆论第一动态,及时对舆论进行引导、疏导。政府各部门、社会组织和企事业单位要充分认识网络媒体和网络舆论的重要性,与网络媒体建立友好协作关系,增强与媒体打交道和引导舆论的能力,变被动为主动,满足媒体的信息需求,力争在第一时间发布权威信息,对网民的意见进行回馈,化解公众的误解,主动抢占话语权和舆论制高点,防止网络谣言传播。政府部门、社会组织和企业与网络媒体建立同一个彼此信任的话语体系,在网络环境中对网民共同进行积极引导,避免网民情绪极端化、非理性化,积极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3.完善网民素质培养机制。网络中充斥着各种各样的信息,在虚拟社会中“群体极化”现象普遍,公众容易丧失基本的判断和分析能力,轻信网络谣言,以讹传讹,群众情绪经过在网络传播会相互影响和感染,从而向极端发展。据相关资料显示,截至2016年6月,我国网民仍以10~39岁人群占整体的74.7%[11]。因此,要加强以中青年为目标人群的信息素养培养,增强网民在虚拟社会中的主人翁精神。首先,各级政府应提高对公民网络素质教育的重视程度,制定有计划的、科学的、系统的教育政策,提高对网络基础设施的经费投入,逐步实现网民素质培养的全覆盖。然后,各级政府需动员社会各界的力量,发挥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社区等组织的作用,结合实际开展多种多样的贴近生活的网络素质宣传教育,如公安机关到户走访开展不信谣、不传谣的宣讲,社区工作人员派发网络谣言常见形式的宣传手册等,使他们在面对网络谣言、虚假信息时,能够理性判断,不盲目“从众”。最后,各级政府应该着重加强对青少年、大学生的网络素质培养,我国中学、大学每学年都应开设网络素质教育必修课程并进行考核,将考核成绩纳入奖励表彰评比。

(三)创新网络群体性事件的社会治理方法

1.建立健全虚拟社会管控的法律法规体系。健全相关法律法规是虚拟社会健康正常发展的基本保证。目前,我国网络有关的法律法规包括《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互联网行业自律公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但是这些法律法规并不完善,很少有对网络群体性事件的内容作出相应规定。我国应当进一步制订完善有关网络群体性事件的法律法规,为各级党委政府和公安机关防治群体性事件提供法律依据。一是网络群体性事件进行权威分类和界定,并明确组织者、骨干人员等参与者相关法律责任;二是明确要求各级党委政府信息公开程度、方式,规范多元主体参与网络群体性事件治理秩序和划分多元主体职责等相关法律法规;三是完善我国的网络用户实名制度和网络基站信息备案制度,使互联网违法犯罪分子无处可逃,让虚拟社会不再是一个“法外之地”。

2.利用社会资源及时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社会资源是指为了满足需求,全部能提供并且足以转化为具体服务内涵的客体[12]。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社会组织与人民群众联系最直接最密切,是组织群众依法有序参与社会治理的重要力量[13]。因此,各级党委政府要将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社会组织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与网络群体性事件的社会治理相结合,使网上和网下不再是单一的个体,从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社会组织入手与虚拟社会相联系,及时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在政府门户网站开通信息公开、查询渠道,安排专人专职在网络上答疑,使网民有问题可以及时解决,通过及时发布真实准确信息,满足网民的知情权,尊重和保护公民权利,使社会成员有序理性地参与到网络群体性事件的治理中来,最大程度地发挥社会自治的功能。设立网络和现实矛盾纠纷的调解员、调解站,鼓励引导群众在初期就把矛盾纠纷化解。除此之外,各级党委和政府还可以拍摄播放抵制网络群体性事件的电视和电影,定期举办法制教育报告会、讨论会、座谈会等。

3.建立健全网络舆情监测和预警系统。在“互联网+”背景下,各级党委政府尤其是公安机关要充分利用大数据,通过汇总归纳网上网下各方面的数据,探索网络舆情发展走向,将网络信息的监测、分析同现实社会的治理结合起来[14]。在现有“话题识别与检测”的专项技术上,根据社会发展和社会热点不断完善话题词条,保证网络舆情监测系统第一时间能获取舆情信息。更重要的是建立网络舆情分级管理预警系统,根据网络舆情种类、传播范围、危害程度将网络舆情分为轻微级、较重级、危急级,同时根据对以往传播不良信息和参与网络群体性事件的网民建立重点关注名单,将重点关注名单中的违法犯罪人员纳入信用体系建设,与职业准入、个人信贷、评优评先挂钩。建立健全网络舆情监测和预警系统,实时监控网络环境,确保第一时间发现、第一时间处置,最大限度减少现实危害。组织一支计算机专业知识丰富,法律功底扎实,网络实践经验丰富的信息研判队伍,加强信息研判工作。全面掌握网络舆情情况,对可能出现的突发性网络群体性事件进行早期预报,针对可能出现的事态制定处置方案,并对预案进行演练优化。

(四)强化公安机关对网络群体性事件的应对

1.建立网络社区警务平台。网络社区警务平台是集网站、客户端、微信于一体,以地方派出所为辖区单位的利用网络技术开展警务活动的平台。“要实现从提供公共服务的传统电子政务形式向数字治理的新形式的转型,公民广泛参与和信息技术是必不可少的[15]。”目前各地方各部门都按要求配置了微博、微信和门户网站,但质量良莠不齐,有些存在严重问题还被关停,有些不但没有给群众带来方便,还带来了 “办事难”、“办证难”等各种问题。网络社区警务平台可以设置求助服务、报案举报、人工联络等几大功能区,以起到群众一键预约办理身份证,在网络发现舆情可以在线举报,遇到紧急情况可以和民警在线沟通等作用。通过建立网络社区警务平台能更进一步贴近群众生活,以群众更容易接受、更方便接受的方式,推行网上办公,把公安服务工作最大限度延伸到网上,提高公安工作效率,节约警务成本。通过社会治理创新,畅通警民网络沟通渠道,深化网络警务公开,密切警民关系,主动服务网民,防范网络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2.强化网络警察执法力度。公安机关通过计算机知识和法律知识培训,将传统侦查思维运用到虚拟社会的管控中,利用网络侦查手段,发现犯罪,深挖犯罪,打击犯罪,提高民警网络作战能力。对网络谣言和侵犯公民基本权益的行为采取 “零容忍”态度,违法必究,执法必严。公安机关网络警察队伍将网络公开巡查执法作为一项常态工作,重点关注敏感信息和影响社会治安秩序的谣言,准确严厉处理在网络巡查执法中发现的网络群体性事件并及时移交给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通过严厉打击网络群体性事件的组织者、骨干成员,进而形成健康理性的网络秩序,将发生网络群体性事件的可能性降到最低。

四、结语

总而言之,互联网在推动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对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带来了巨大的冲击。因此,控制处理网络群体性事件需要转变原有管理理念,创新社会治理机制,强调多元主体共同参与社会治理,提高网络社会自治能力,从源头对网络舆情进行监测和预警,综合运用多种治理手段,推动社会和谐健康发展,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

[1]张雪.网络群体性事件中网络舆情的政府治理研究[D].西安:西北大学,2013.

[2]第39次中国互联网网络发展状况报告.[EB/OL].http://www.cnnic.net.cn/hlwfzyj/.

[3]长沙市首起利用黑车微信群发布信息暴力抗法事件.[EB/OL].http://news.qq.com/a/2 0150813/042209.htm.

[4]刘卉.法治维度下网络群体性事件辨析[J].河南社会科学,2015,(12):76-81.

[5]四川泸州警方通报中学生死亡事件:将启动尸检.[EB/OL].http://news.ifeng.com/a a/20170405/50891112_0.shtml.

[6]卡斯·H·桑斯坦.网络共和国[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68.

[7]包头编造“黑社会打砸砍伤百人”谣传者被刑拘.[EB/OL].http://www.nmgcb.com.cn/news/mengshi/2015/1119/98645.html.

[8]窦玉沛.从社会管理到社会治理:理论和实践的重大创新[J].行政管理改革,2011,(4):20-25.

[9]郭凤英.体制涅槃:从社会管理到社会治理——基于国家与社会视角下的理论探索[J].求实,2016,(2):90-96.

[10]网络媒体[EB/OL].http://baike.so.com/doc/5393624-5630639.html.

[11]姜晓萍.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中的社会治理机制创新[J].中国行政管理,2014,(2):24-28.

[12]社会资源 [EB/OL].http://baike.so.com/doc/3189746-3361347.html.

[13]陶鹏.治理理论中国化在虚拟社会中的涵养和实践[J].理论导刊,2014,(11):17-20.

[14]郭跃军,侯江雷.大数据时代网络群体性事件治理[J].人民论坛,2015,(29):132-134.

[15]Milakovich,M.E.Digital Governance:New Technologies for Improving Public Service and Participation[M].London:Routledge,2012∶23.

编辑:崔月华

Social Governance of Internet Mass Incidents in China under the Background of Informatization

LIU Zhenhua1,DENG Zhongyu2
(1.Hunan Police Academy,Changsha Hunan 410138;2.Public Security Bureau of Women’s Script in Jiangyong County of Hunan Province,Jiangyong Hunan 425400)

In recent years,the frequent occurrence of network mass incident has had a strong impact on social ability and sustainable economy.At present,network mass incident in our country shows a large quantity and a growing scale,and has a wide and fast-speed transmission channel,what'more,it is difficult to control the connection and conversion between virtual and real life.Concerning the great influence that they brought on social stability.So we should combine social governance theory to set up related concepts,build relevant mechanisms,innovate governance methods,enhance the responses of public security organization,and timely dredge network public opinions.By using above steps to maintain social stability.

Network mass incident;Network public opinions;Impact analysis;Social governance

C91

A

2095-7327(2017)-09-0086-05

刘振华(1969-),男,湖南涟源人,湖南警察学院治安系副主任、教授,研究方向:治安学和教学管理。

本文系湖南省教育厅2017年度重点项目《“生态强省”背景下我省“环境型”群体性事件治理研究》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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