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挥公共信用修复的权益保护功能

2017-09-15 09:17杭州市发改委课题组
杭州 2017年6期
关键词:主观信用流程

文 杭州市发改委课题组

发挥公共信用修复的权益保护功能

文 杭州市发改委课题组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相继制定了《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指导意见》《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等一系列制度文件和多部门联合惩戒备忘录。随着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应用范围的不断拓展,特别是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的逐步建立,社会对信用修复的呼声越来越强烈,亟需出台相关指导文件为失信主体提供信用重塑路径,保障公民合法权益。

围绕着如何为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领域的失信主体提供改革自新、用主体的主观修复意愿所决定,其他任何机构或个人都无权对该失信行为进行修复。

失信行为本身的危害程度。根据社会危害程度,可将失信行为划为较轻、一般、较重和严重失信四个等级,例如将社会上一些不文明、不诚信但尚未构成违法违规的行为,列为较轻失信等级;对于违反法律法规的失信行为,按照其严重程度从低到高,分别划分为一般失信、较重失信和严重失信三个等级。其中,列入较轻或一般两个等级的失信行为,可以被修复。

失信行为发生的客观原因。按照行为发生的原因分析,失信行为可以分为两种情形:一是因“主观过错”造成的失信行为,其信用主体对该行为造成的后果有充分的预知,修复措施应当具有较强的针对性;二是因“非主观过错”造成的失信行为,其信用主体对该行为造成的后果认识不足,修复措施应当以教育和警示为主。

信用主体对失信行为的主观认知程度。信用主体能对自身失信行为造成的社会危害和影响范围有清重塑信用的路径,杭州市发改委课题组开展了为期一年的专题研究。课题组认为,公共信用修复是指信用主体针对其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领域中已被认定的失信行为,按照相关规则、制度和流程,采取承诺、改正、补偿等措施,维护和改善自身信用状况的过程。它将传统的单向式和封闭性管理模式转变为开放式管理和公众广泛参与的公共治理模式,是降低社会治理成本的一种有效手段。“一标准、四要素、三规范”是推动公共信用修复机制有效落地的核心关键。

明确是否可修复的“一标准”

从定性角度看,失信行为是否可修复,应当取决于信用主体的主观修复意愿、行为本身的社会危害程度、行为发生的客观原因以及对失信行为的认知程度四个方面,由此构成失信行为是否可修复的评判标准。

信用主体的主观修复意愿。除法律法规规定已失效的失信行为记录以外,失信行为是否可被修复,是由信醒的认识,并承诺今后不再发生同类失信行为的,应给予修复的机会。

明确公共信用修复的“四要素”

公共信用修复的要素主要包括参与主体、制度体系、实施路径、监督机制四个层面。

参与主体包括信用主体(失信主体)、实施主体和监管主体。信用主体包括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设立的其他社会组织,可以通过公共信用修复活动重塑自身信用状况;实施主体包括作出失信行为认定的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地方成立的公共信用服务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公共信用修复活动,受理、开展辖区内公共信用修复工作。监管主体包括综合协调本地区信用体系建设的单位或机构。

制度体系包括国家层面的立法和地方层面的法律法规。国家层面主要是对信用修复的实施主体、机构设置、业务界定、修复流程、责任义务等作出明确的规定,对开展相关业务的信用修复机构做出明确的政策指导。地方层面以“先易后难、先粗后细、逐步完善”为原则,加快制定重点领域先行先试的指导文件,逐步完善地方信用修复制度体系。

实施路径包括公开信用修复的标准、征集信用主体的失信信息、明确信用修复的流程与方式,要求信用主体对修复行为做出事前承诺等方面。其中,修复方式可分为纠错式修复和救济式修复两种类别。纠错式修复是指信用主体在失信行为发生后,按照规定时间主动纠错并通过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等方式,获得当事人谅解,或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救济式修复是指信用主体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到位,并通过积极参加社区服务、志愿者服务、无偿献血、慈善捐助等方式开展信用修复。

监督机制指相关部门按照信用修复标准、异议申请渠道和修复处理流程等,建立全过程的跟踪管理体系及事后责任追究机制,构建形式多元、规范有序的上报处置渠道,保障失信主体对自身信用修复的知情权。

确保操作流程的“三规范”

实现公共信用修复流程的规范与统一,是依法依规推动公共信用修复的实施和应用,保障信用主体权益的重要环节。

规范信用主体的申请“入口”。信用修复申请主要关注三个要素:身份核实、信用承诺以及申请事项是否合规。其中,信用承诺的内容应包括拟修复的失信行为确已终止,申请材料真实准确,一段时间内同类失信行为不再发生,自觉按照规范和流程开展信用修复活动等。

规范实施主体的操作“过程”。建立合理规范的信用修复审查机制,对信用主体提交的申请书、承诺书和其他相关资料进行审查。如该失信行为属于不予修复范畴或资料不符合规定的,应驳回申请并说明理由;经审查通过的,允许信用主体根据有关部门制定的修复方式与标准开展信用修复。其中,纠错式信用修复以督促信用主体在有效期内自觉整改错误、消除不良影响为主;救济式信用修复应及时将修复任务通知信用主体,并督促其在有效期内按规定实施修复行为。

规范信用修复的“结果”确认。规范信用修复结果的应用与反馈,及时将修复结果告知信用主体及实施联合惩戒的相关部门,确保已修复信息不再作为失信信息提供查询和使用。由公共信用服务管理机构承担实施主体职责的,还应将信用修复结果及时告知认定失信行为的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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