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肃考纪 严正考风 树立国家教育考试权威

2017-09-13 19:20沈红林张逸茜
云南教育·视界 2017年11期
关键词:决定书教育法行政部门

沈红林 张逸茜

尽管国家对教育考试的管理已十分严格,对考试作弊行为的处罚越来越严重,但仍有少数考生无视法律、铤而走险,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等考试中作弊。作弊考生不但没能侥幸得逞,而且受到了应有的处罚。现就与此相关的一些管理规定及处理程序等做简要阐述,供有关教育执法人员借鉴,并以此警示心存侥幸者。

一、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处罚相关法律体系的构建

2011年12月23日第41次教育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了《教育部关于修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决定》,并于2012年4月1日起发布施行。新的修正案在保障考试安全,维护考试秩序,规范对国家教育考试中违规行为的处理,保障参加国家教育考试人员的合法权益等方面做了进一步的规定。

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并于2015年11月1日起发布施行。新的修正案将作弊以及帮助作弊行为纳入刑法范畴,不仅规定考试作弊行为本身要受到刑法处罚,还将组织作弊、帮助作弊的行为入刑,这意味着只要为作弊者提供帮助,都将构成犯罪,并且对此类犯罪行为最高可判处七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惩罚力度明显提升。

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决定》,新的教育法于2016年6月1日起发布施行。新修订的教育法进一步明确了考生考试作弊的具体行为表现,完善了考生考试作弊的法律责任,加大了对考试作弊参与者、组织者的打击力度。

为此,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一同构成了我国关于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罚的完整的法律体系,为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考生、其他组织或个人、管理者明示了警戒线,为国家教育考试的举办者、管理与监督者提供了教育执法的具体依据,为我国依法行政、依法治教、考试公平等提供了法律保障。

二、对考生作弊行为的处理程序

(一)教育考试机构在对考试违规的个人或者单位做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复核违规事实和相关证据,告知被处理人或者单位做出处理决定的理由和依据;被处理人或者单位对所认定的违规事实认定存在异议的,应当给予其陈述和申辩的机会。给予考生停考处理的,经考生申请,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应当举行听证,对作弊的事实、情节等進行审查、核实。

(二)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应当制作考试违规处理决定书,载明被处理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处理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处理决定的内容、救济途径以及做出处理决定的机构名称和做出处理决定的时间。考试违规处理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处理人。

(三)教育行政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教育行政部门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考试违规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处罚人。

三、考生对教育考试机构、教育行政部门处理决定不服的救济途径

(一)考生对教育考试机构做出的违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其上一级教育考试机构提出复核申请;对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机构做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也可以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授权承担国家教育考试的主管部门提出复核申请;申请人对复核决定或者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省人民政府或国家教育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考生对教育行政部门作出的违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四、考试作弊处理决定对考生的不利影响

(一)考生有考试作弊行为的,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当次考试各科成绩无效。情节较为严重的,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二)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

(三)在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通报其所在学校,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1.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2.组织团伙作弊的;3.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备等参与团伙作弊行为的。

(四)考生的考试作弊行为及作弊人员的相关信息将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中记录的信息未经法定程序,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删除、变更。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可以依申请接受社会有关方面的查询,并应当及时向招生学校或单位提供相关信息,作为招生参考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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