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5年前,我与田先生再婚时,田先生花40万元购买了一处两居室楼房(登记在他自己名下)。当时,田先生个人交首付20万元,余款中有10万元是我于婚后参与还贷的。现在这所房子价值60余万元。最近双方因家庭琐事争吵,婚姻难以维续,均同意离婚,但在房产分割上,我提出各分得一半,田先生则认为,只能给我参与还贷款数额的一半。对此法律是怎样规定?
答: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依上述规定,你可以有两项主张:一是要求分得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的1/2(你应得5万元)份额;二是共同还贷这10万元相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款项的1/2份额(即10万元增值额的1/2份额)。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