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 戈
国外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经验及启示
●刘 戈
国际竞争环境日益激烈,世界许多发达国家开始调整创新战略,不断完善创新环境,增加对创新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全球进入通过创新发展实体经济的深度调整期。创新全球化加快了人才、技术等要素的国际流动,为国家创新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和机遇。许多创新型国家和新兴经济体都十分重视税收政策对创新的激励作用,不断完善调整政策以推进本国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可以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并结合自身特点构建一套具有中国特色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税收优惠政策 创新 研发高新技术企业
(一)激励企业研发的税收优惠政策
1、激励企业自主创新的税收政策。国外促进企业自主创新的税收政策主要从加速折旧和加计扣除两方面入手。为了充分发挥折旧抵税作用,各国纷纷采用不同方式。美国政府规定高新技术企业用于研发的生产设备的折旧年限为仅为3年,是所有设备折旧年限中最短的。新加坡为鼓励企业设备更新和技术研发,也采用固定年限折旧法,一般设备的折旧年限为3年,而用于高新技术产业和新兴工业的生产设备可以在一年后折旧完。日本为促进企业对创新的投入,先后制定了 “研究开发试验用机械特别折旧制度”、“新技术投产用机械设备特别折旧制度”、“科学技术振兴折旧制度”以及开发本国资源和有效利用能源等多项折旧制度,在购置设备的第一年可以按照投资额的50%计提特别折旧。韩国政府规定对企业购置用于研发的生产设备,可以在第一年按照投资额的50%计提折旧或按投资额的5%(其中国产设备按10%)享受税收减免。德国政府则通过补提折旧的方式激发企业研发热情,对于用于科学研究的机械设备和不动产等固定资产,除了每年正常提取的折旧,额外可以再提取40%的补充折旧。
为了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对研发费用的投入,各国对研发费用的扣除采取了不同方式,在抵扣时间上也做出了不同调整。美国政府规定,高新技术企业当年研发费用超过前3年平均值的,超过部分可以按照125%加计扣除,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向前3年追溯后向后7年追溯调整,但最长不超过15年。英国政府规定,企业可以按照研发费用的130%加计扣除。对于年营业额小于500万英镑的企业,其年研发费用超过5万英镑的,可以按照研发费用的175%加计扣除。对于尚未盈利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预先申请税收减免,并可以获得当年研发收入24%的资金返还。澳大利亚政府规定,对于企业投入的研发费用施行125%税前扣除,其中,对于当年新增的研发费用给予175%的税前扣除。此外,对于新兴产业和具有发展潜力的项目,澳大利亚政府规定投资期不少于4年的,其投资额可以在税前全额扣除;投资期不少于2年的,其投资额可以在税前分期扣除。
2、激励学研合作的税收政策。在研发阶段,许多国家重视产学研合作。美国政府规定,企业委托大学、科研所等研究机构进行创新所发生的研发费用的65%可以从应纳税所得额中直接抵扣,其中新增部分的20%可以直接冲抵应纳税额。对于当年没有盈利的企业,可以结转至以后年度扣除或者追溯至前3年扣除。此外,对于企业对科研机构的捐款免税。
日本政府为了加强私营企业与科研机构的合作,对合作中为特定目的而进行的研发活动,所发生研发费用的6%可以直接抵免公司税。匈牙利政府规定,企业投资于大学、实验室等科研机构,其研发费用支出可以加计200%扣除,而一般企业的研发费用只能据实扣除。
(二)扶持中小企业的税收政策
1、对中小企业的税收减免政策。为鼓励中小企业发展,许多国家对新创办中小型企业给予了税收减免的优惠。美国为鼓励新办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由原来的28%的所得税率降至14%。同时,对企业规模小于25人的创业企业,规定可以按照个人所得税政策纳税,免于征收企业所得税。此外,对小型企业投入股本获得的收益给予至少5年5%的税收豁免。
韩国规定,对于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和风险投资企业,在创业的前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减免50%的综合土地税和财产税,其注册登记的资产和创业2年内获取的不动产享受75%的所得税减免。首尔以外地区,在首次取得收入年份起的6年内减半征收法人税或所得税。首尔以内的地区,在创业后首次取得收入年份起有收入年度起的4年内减半征收所得税或法人税,之后2年(即第5年、第6年)减按70%征收所得税或法人税。
法国政府规定,对创立不满8年的高新技术企业,其用于研发费用的支出高于其总支出的15%,而且至少75%的资本直接或间接为自然人所有的,自首次盈利年度起,前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后2年减半征收。此外,6年内企业分摊的社会保险费全免,后四年社会保险费减半征收。
2、对创投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为了鼓励风投资金流向中小企业,许多国家对风险投资给予税收优惠。美国政府为了鼓励私人风险投资的发展,将所得税率从1970年的49%降至1980年的20%。为了鼓励创投企业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规定投资者出售被投资者股票,获得收益的50%免税,前提是创投企业持有股票时间必须大于5年。
韩国对创投主体和创投基金实行双重优惠:一方面对投资于创投基金的企业和个人,持有基金份额满5年,可以获得相当于投资额15%的税收减免。此外,企业和个人从创投基金取得的红利可以免税。另一方面,对创投基金投资于高新技术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和转让股权所得,均予以免税。
新加坡政府规定,本国创投企业投资于政府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发生的股权损失可以在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三)加强人才激励的税收政策
1、股权激励的税收优惠政策。股权激励是鼓励创新人才的重要手段,许多国家对股权激励给予一定优惠。英国政府为鼓励人才向中小企业流动,对小企业的雇员持股实行特别政策。规定小型高新技术企业可向10个主要员工提供价值达 10万英镑的股票税前买卖特权,即在股票交易时不按所得交税,而按照资本利的征税。对持有股权5年以上的员工,其买卖股票时不再征收所得税和资本利的税。
法国政府为了鼓励员工长期持有股票期权,政策规定对员工持有股票期权4年以上的,在4年满后的两年内行权的,行权所得不超过100万法郎的,按40%的税率征税;超过100万法郎的部分,按50%的税率征税。如果4年期满后超过两年行权的,则上述税率分别减至26%和40%。
2、促进企业对职工培训投入的税收政策。为了加大企业对职工培训的投入力度,西班牙规定,企业对员工继续教育相关的支出,允许按照支出额的5%-10%抵免应纳税额,企业以提高员工技能和知识为目的的教育支出,也比照相关规定实行税收抵免,这些支出不被视为企业给员工的实物福利。
马来西亚政府规定,对经政府批准的培训项目,可以按照所发生费用的200%加计扣除。韩国政府规定,技术及人才培训费可按纳税年度技术和人才开发费用总支出金额的5%(中小企业为15%)加计扣除;或以纳税年度前两年技术、人才开发费用的平均值为基数,对超过基数的部分给予50%的扣除。
3、企业年金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年金被看作企业留住人才的“金手铐”,各国的年金计划均有不同。美国企业年金制度规定,企业年金中企业承担部分可按员工工资的15%为限额,在所得税前扣除;而个人承担部分则不能税前扣除。企业年金用于投资取得的收益免征资本利得税。政府需对职工从年金计划里领取的养老金征收个人所得税,但美国大部分州都对养老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加拿大“注册养老金计划”的税收优惠政策包括:企业和员工缴纳的企业年金,不超过规定标准的可以税前扣除。同样,企业年金用于投资取得的收益免征资本利得税。年金和一次性付款的养老金均作为员工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但税前可以扣除20000元作为购房或教育支出。
(一)缺乏完整的税收优惠体系,覆盖面不足
针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体系不完善,弱化了政府对高新技术企业的扶持作用,成为了阻碍税收政策发挥作用的第一大因素。我国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体系不完善主要表现在立法和执法两方面。
从立法层次来讲,首先,我国税法立法层次较低,截至目前只有企业所得税法和程序法等少数税法属于法律体系,其他大多以法规、规章的形式颁布,立法层次低在一定程度造成了我国对促进企业创新的税收优惠体系不完善,只能靠“打补丁”的方式解决问题的困境;其次,由于政策出台时没有一个总体规划,各个孤立的政策之间难以协调,导致税务当局和纳税人对政策的把握有难度,税务局办事效率地下,纳税人难以掌握最新政策,出现税企之间意见不一等尴尬局面;再次,由于政策缺乏稳定性和长期性,导致一些税收政策到期后无法顺利衔接,政策的中断性很可能会阻碍企业生产经营决策,影响企业的长期发展;最后,很多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门槛较高,立法当局在制定政策的时候过于理想化,没有对实际情况考虑周全。例如2009年新实施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导致湖北武汉东湖高新区内原本符合规定的企业数目从2000多家骤减到200多家,认定前后企业所得税负相差10%,不少企业不得不通过“伪造高新技术企业”等方式来获取相关资格。国内婴幼儿奶粉龙头企业贝因美“伪高新”陷入“补税门”事件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
从执法层次来讲,由于现行政策审批程序复杂,各部门职责不清,认定标准不一,增加了税务机关的征税成本和纳税人的纳税成本,影响了整体经济运行效率。例如,根据现行政策规定,企业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资格,需先按属地原则将材料交给当地科技部门或经济主管部门,然后会同财税部门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等进行核查并形成统一意见。而各部门在初审过程中太过分散,没有深层次发掘企业真实情况,只是流于形式,不利于健康创新环境的建立。
(二)结构性失衡,缺少对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我国现行税制缺少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扶持政策,可能导致强者越强,弱者越弱的断层局面。2008年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财政部联合发布的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使许多原高新技术企业丧失资格,无法享受15%的优惠税率,然而,这项政策在高新技术企业中被认为是最有效的激励政策。整个国家的创新不能单靠现有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只有千千万万个小企业敢于创新,整个高新技术产业才能充满朝气,持续发展。然而现行高新技术企业的高标准将许多创新型小企业挡在门外,他们投入大量成本,承担超高风险进行自主创新和工业生产,却因为无法达到认定标准而丧失享受税收优惠的机会。这种对中小创新企业的政策缺失不利于鼓励企业创新和企业科技水平的提高。
此外,对已经通过认定标准的高新技术企业,虽然没有大型企业和中小型企业之分,但是国家税收政策更多是偏向于大企业和创新实验室等,对符合认定标准的一般企业重视力度不够。就高新技术企业自身发展特点来看,中小企业因其自身规模较小,创新意识不足,缺乏充足资金,导致中小企业对人才培养的投入不足,对R&D的经费投入也不足,降低了现有所得税政策的激励作用。同时中小企业因追求眼前利益而缺乏对人才的激励机制和对设备的更新改造投入,弱化了个人所得税和增值税的激励作用。因此,我国现行政策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严重缺失,长此以往会导致一国的企业创新后劲不足。
(三)直接优惠政策多,间接优惠政策少
我国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现行政策中,直接优惠多、间接优惠少的局面不利于激励企业创新。当前税收优惠政策以直接优惠为主,重点在减免税、优惠税率方面。而在加计扣除、加速折旧、特别准备金、税收还贷和延期纳税方面缺乏动力。税收优惠政策的主要对象还是已经具有较强科技实力的企业,对技术落后、人才不足的创新企业缺乏激励,从而导致企业只关心科研成果的产出,不注重对R&D的投入,影响企业的创新能力。直接优惠影响企业的收益,间接优惠影响企业的成本。这种“直接优惠为主间接优惠为辅”的制度很可能导致企业为了享受税收优惠而“创新”,为了享受优惠税率而“伪高新”。加之地方政府为做政绩而盲目追求GDP,把不符合条件的企业纳入创新区内,严重制约了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
从企业创新的流程来看,一项成熟的科研成果应用于生产一般要经过实验室、中试和产业化三个阶段,高新技术企业的创新流程也必须经历这三个步骤,其中,前两个阶段风险大、收益小。而我国现行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却很少渗透到这两个阶段,大多数停留于产业化阶段,从而使得税收优惠政策的激励作用大打折扣。从政策的系统性来看,一个国家要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其税收优惠政策必须体现在事前扶持和事后激励两方面,既要重视科技成果的研发也要重视科技成果转化。我国目前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方式多为直接优惠,旨在提高企业收益,而对事前研发投入的激励不够。有研究表明,我国税收优惠政策在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初始阶段作用较弱,随着高新技术产业规模的扩大和产业升级创新,税收优惠政策效果逐渐明显。
(四)对风险投资和人才的激励作用相对较弱
现行优惠体系对风险投资和创新人才的激励政策较少,会阻碍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一方面,高新技术企业在发展初期面临极大的经营风险,根据企业经营战略,高经营风险和低财务风险才是可取的战略组合,“两高”的战略组合会给企业带来极大的压力,在现实中不可行。因此,根据高新技术企业高风险的特点,必须采用股权投资等低财务风险的注资手段来解决其资金匮乏的问题,而通过银行贷款或者发行债券等高财务风险的筹资方式是不可行的,由此可见创投企业对缺乏资金成本的中小型企业的重要性。目前我国对创投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屈指可数,且力度不够。政策规定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的方式投资于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满2年的,其投资额的70%可以在投资满2年之际抵扣企业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结转至以后年度。然而,高新技术企业的前期研发阶段往往需要很长时间,现行政策2年的限定太短,对高新技术企业的持续投资不利。
另一方面,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主要对象为在科研单位和高等院校的个人,而针对作为市场主体的企业科技人员的股权激励政策只在部分地区试点,且效果不明显,这势必影响企业科研人员的积极性。主要是因为我国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不够成熟,许多企业乃至整个社会对创新人才的重视程度还不够。
(一)重视税收优惠政策的系统性
促进高新技术企业持续发展的税收政策,不能仅仅局限于解决创新所带来的市场失灵问题,更要解决阻碍企业创新能力持续发展的系统性失灵。国外许多国家,如美国、日本、韩国等对政策的系统性颇为重视,从创新活动的三个流程出发:前期采用鼓励学研合作、引入创投资金等多元化手段降低企业经营风险;中期加大政策力度促进企业对R&D的投入、更新改造生产设备等;后期注重科学成果转化,提高企业利润率,设立风险准备金以及采取税收减免手段促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等。因此税收激励政策应该覆盖高新技术企业的各方面,包涵技术创新、人才培育、金融支持等各个领域。许多创新型国家在制定税收政策时都是经过系统设计,不断调整最终成型,最终到达税收激励效用的最大化。我国目前税收政策较为零散,缺乏系统性,应该借鉴国外经验有针对性的完善税制。
(二)重视培育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
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强弱从一定程度决定了高新技术企业的命运。许多国家对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格外重视,创新不仅决定了企业命运更对一国经济的发展起到决定性作用。因此,各国纷纷采取了激励企业自主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这些政策主要是从降低企业成本出发,通过对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和生产设备的加速折旧来激励企业对创新的投入。值得注意的是,部分国家对企业超出上年标准的研发经费投入,施行更高比例的扣除优惠,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向前追溯扣除或者向后结转扣除,持续期限较长,如美国一般为10年,最长不超过15年,以便企业能够充分享受优惠。我国激励企业自主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相对其他国家而言,政策形式虽然基本相同,但是在细节方面,我国税收政策的优惠力度明显不如其他国家。
(三)重视扶持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
一国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不能单纯依靠已经形成规模的大企业、大集团,新设企业和初具雏形的中小型企业才是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新生力和原动力。高新技术产业的高风险性决定了新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具有较大的经营风险,即使是已具规模的中小型企业,也会因为创新力不足而丧失发展壮大的机会。许多国家都对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给予大量优惠政策,尤其加大了对新设企业的扶持力度。国外对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主要是税收减免,大到企业所得税小到印花税此举大大降低了中小企的税收负担,为其可持续发展奠定了良好基础。此外,许多国家均对创投企业给予大量税收优惠,旨在鼓励创投企业对高新技术企业投资。对比国外的思路和做法,我国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门槛较高,中小企业难以享受优惠,限制了中小企业的发展。
(四)重视对高新技术人才的激励
人才是创新的主体,是高新技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许多国家都非常重视对科技人才的培养,为了激励企业对员工培训和继续教育的投入,各国的职工教育经费扣除标准相对较高,我国也是如此。为了平衡企业目标和员工利益,许多企业采取股权激励政策留住人才,使企业目标和个人目标一致化。政府对股权激励持积极态度,纷纷对员工取得的股权激励所得暂免征收或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一些国家为了提高社会福利水平,建立了行之有效的年金制度,此举不仅提高了职工的福利水平,同时拓展了企业的融资来源,对资本市场的发展和实体经济运行起到了良好效果。我国的股权激励政策和年金制度尚处于起步阶段,需要学习外国经验,结合我国国情找到最适合我国的税收政策。■参考文献
(作者单位: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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