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孟子字义疏证》是戴震晚年在义理方面的重要代表作。本文以《疏证》中的五条“权”论为中心,从戴震对“权”的定义及其理论依据、戴震对“理”的创新性阐释、“权”之实践主体与实践途径三方面探索戴震“权”论的内在逻辑理路。在此基础上,从经权二分与“权”之独彰、“权”的批判对象之扩大、“权”的实践方式之区别等方面,来探讨《疏证》对孟子“经权观”的继承与革新。
关键词:戴震;权;孟子字义疏证;权轻重
戴震是清代朴学的代表人物,在文字、音韵、训诂等多方面均取得极高成就。戴氏虽以考据学名世,然而其学术最终归依于义理,其代表作是晚年所撰的《孟子字义疏证》。《疏证》从考据训诂出发,对理、性、道、仁、诚等儒家核心哲学概念进行了阐发,以此抨击长期作为学术界主流的程朱理学。戴震自谓《疏证》是“援据经言”,对《孟子》加以“疏通证明之”,自称回归真正的孔孟之学,那么对理、性、道等命题进行辨析自是应有之义。然而令人费解的是,《疏证》中另外专门为“权”作出注解,并且全书以“权”论五条殿后。戴震在思想体系趋于成熟的晚年如此重视“权”,令人深思,至今未引起学界广泛重视。本文对比戴氏《疏证》与《孟子》,力求通过二者对“权”的阐释之同异,来探讨前者对《孟子》“经权观”的继承与革新,以就正于方家。
一、戴震论“权”
先秦学者论“权”相对比较零散,至孟子首次比较系统地讨论经与权的命题。《孟子·尽心下》曰:“君子反经而已矣。经正,则庶民兴;庶民兴,斯无邪慝矣。”[1]384孟子主张“反经”,即君子的行为应当返归于万世不易的道德原则。然而,道德实践主体在道德实践过程中,难免遇到突发性的偶然状况,往往需要暂时打破常经,彰显权变的智慧。因此,孟子《离娄章》以“嫂溺援之以手”为喻,提出“行权”的主张。孟子所谓“行权”,即指道德实践主体在非常态的状况下应灵活权变,不可拘泥于经。然而孟子并未直接回答何谓“权”。戴震从朴学的角度定义了“权”的内涵,并将“权”字引入“理”的范畴,以与程朱理学相颉颃。此外,戴震还阐述了“权”的实践主体及其途径。笔者认为,戴震“权”论五条篇幅虽短,实际上是一个比较完备的理论系统。
1、戴震对“权”的定义及其理论依据
戴震指出,“权,所以别轻重也。凡此重彼轻,千古不易者,常也,常则显然共见其千古不易之重轻; 而重者于是乎轻,轻者于是乎重,变也,变则非智之尽,能辨察事情而准,不足以知之。”[2]52可以看出,戴震将“权”的内涵定义为“别轻重”的实现方式,即权衡事物的轻重缓急,在实践中做出恰当的选择。在戴氏看来,凡“此重彼轻,千古不易”的情况都属于“常”理,不必赘言。然而在很多情况下,轻与重的对比会发生对调,此时便需要以权变的智慧来对待。唯有智慧足以准确恰当地辨查出事情之轻重的人,方能理解权衡与权变的重要性。
笔者认为,戴震对“权”的定义是有所本的。《玉篇》卷十一释“权”为“黄英木也,又称锤也”[3]231,明确提出“权”字“称锤”的本义。《四书辨疑》亦谓,“圣人说权,象其称锤之行运往来,活无定体,本取应变适宜为义。”[4]由此可见,权的本义是称锤,“别轻重”则是“权”的功用。《孟子·梁惠王上》云,“权,然后知轻重;度,然后知长短。”[1]210笔者认为,“权”字的本义以及孟子的论述,是戴震为“权”做出定义的重要理论依据。
2、引“权”入“理”——戴震对“理”的创新性阐释
宋儒提出“理”的论题,认为“理”是先验的道德本体,这种“如有物焉”“得于天而具于心”的理,先验地存在于万事万物之中。人的行为应该遵循内在性的“理”的要求。其负面效应便是流于“空言”“虚谈”,脱离现实生活的人伦日用,甚至成为猎取功名的叩门砖、“忍而残杀之具”。戴震谓,“人死于法,犹有怜之者;死于理,其谁怜之!”[2]10在这种反理学的理论背景下,戴震将“权”的理论引入“理”的范畴,提出了自己对于“理”的重新阐释。
《疏证》云,“人伦日用,圣人以通天下之情,遂天下之欲,权之而分理不爽,是谓理”[2]54。戴震认为,所谓的“理”不离百姓人伦日用,圣人在人伦日用中以之使天下人通达其情感,满足其合理的欲望,运用权衡与权变的智慧使天下人的行为符合万事万物的分理,这就是“理”。戴震进一步指出,“古贤圣之所谓道,人伦日用而已矣。于是而求其无失,则仁义礼之名因之而生。”[2]10戴氏对于“理”的重新诠释,否定了其形而上本体的含义,将其引回到现实生活的人伦日用中来。“理”的重新定义,除了凸显戴氏“情欲肯定论”之外,更加突出了权衡与权变智慧的重要性。通过“权”的功用,方能实现“通天下之情,遂天下之欲”,进而实现“分理”之不爽失。“权”成为实践“理”的关键和必要手段。
3、“权”之实践主体与实践途径
戴震认为,实践“权”之智慧的关键在于“致心之明”。《疏证》指出,“六经、孔、孟之書,语行之约,务在修身而已;语知之约,致其心之明而已”。[2]56戴氏认为,个体行为需要通过修身方能合乎道德原则,而求知的关键在于“致其心之明”,方符合真正的孔孟之道。“致其心之明,自能权度事情,无几微差失”。[2]56唯有做好“致心之明”的功夫,才能以“权”的智慧应对万事万物而无差池,达到“辨察事物而准”的境地。
“致心之明”如何实现呢?《疏证》引《论语》曰:“多闻阙疑,慎言其余;多见阙殆,慎行其余。”[1]58又曰:“多闻,择其善者而从之;多见而识之,知之次也。”[1]99又曰:“我非生而知之者,好古,敏以求之者也。”[1]98对于以上三条孔子语录,戴震评价说,“是不废多学而识矣。”“然闻见不可不广,而务在能明于心。一事豁然,使无余蕴,更一事而亦如是,久之,心知之明,进于圣智,虽未学之事,岂足以穷其智哉。”[2]55可见,戴氏主张通过“多学而识”、增广闻见来实现“致心之明”。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戴震哲学的尚知倾向。同时我们有理由推断,戴震认为“权”的实践主体,是“多学而识”、见闻广博、“智周乎万物”的个体,简而言之即知识广博的人。endprint
结合以上分析,戴震主张行为主体应通过知识的积累,实现“致心之明”,在“致心之明”的基础上实践“权”的智慧,进而达到“分理不爽”的境界。笔者认为这是戴氏“权”论的内在逻辑理路。
二、孟子、戴震“权”论之对比
1、经权二分与“权”之独彰
强调权衡与权变的智慧,从孟子到戴震是一以贯之的。然而孟子的“权”论是与“经”相对而言。《朱子语类》谓,“经是万事常行之道,权是不得已而用之,大概不可用时多”[1]989。在孟子看来,“经”的原则性是万世不易的,“权”则是非常态下的不得已而为之。“经”的原则性优先于“权”的灵活变通性。
戴震《疏证》中,则直接将“权”作为一个独立概念加以阐发,对“经”存而不论。在一定程度上摆脱经权二分的窠臼,从而使“权”的灵活变通性更加彰显。戴氏谓,“常则显然共见其千古不易之重轻”,“变则非智之尽,能辨察事情而准,不足以知之”。可见戴震虽承认“此重彼轻、千古不易”的常道,但更加注重“权”在人伦日用中的实践智慧。在现实生活很多具体情况下,“重者于是乎轻,轻者于是乎重”,轻与重、常与变的相互易位,使得权衡与权变之智慧的适用性更加普遍,更具必要性。
2、“执中无权”与“执理无权”——“权”的批判对象之扩大
孟子对于“杨子为我”与“墨子兼爱”的批判不遗余力,对于鲁国贤人子莫“执中”亦不完全赞成。孟子认为,“执中无权,犹执一也。所恶执一者,为其贼道也。”如果执着于中道而不知权变,仍然会损伤仁义之道。“执中无权”是孟子所着力批判的“贼道”行为。
戴震“权”论继承了孟子对于杨、墨的批判。《疏证》谓,“孟子之辟杨墨也,曰:‘杨、墨之道不息,孔子之道不著,是邪说诬民,充塞仁义也;仁义充塞,则率兽食人,人将相食。今人读其书,孰知‘无权之故,‘举一而废百之为害至钜哉!”[2]53戴氏亦认为杨朱、墨子之学说是“邪说”,祸乱百姓,戕贼仁义之道。《疏证》序中引韩退之语云,“道于杨、墨、老、庄、佛之学而欲之圣人之道,犹航断港绝潢以望至于海也。”[2]2可见对于杨、墨的批判,从孟子到戴震是一脉相承的。
除辟杨、墨外,戴震提出“权”论,实际上主要是作为批判程朱理学的利器。南宋以降,程朱理学成为官方显学和意识形态。程朱提出一个形而上的“理”,作为现实世界万事万物的终极依据和价值来源。戴震则认为,天下并没有一个千古不易的超验的天理。戴震援引郑康成《礼记注》云,“理者,分也。”许叔重《说文解字》序曰,“知分理之可相别异也”[5]1。《疏证》开篇即提出,“理者,察之而几微必区以别之名也,是故谓之分理。”[2]1在戴震看来,程朱所谓的“理”并不具有普遍意义,万事万物各有其分理。若执着于形而上的“理”的指导作用而无权衡与权变的智慧,“不知有时权之而重者于是乎轻,轻者于是乎重”,那么就会分不清是非轻重,从而导致“天下受其祸而不可救”。此即东原所谓宋儒“执理无权”的危害。
孟子以“权”批判“执中”,戴震以“权”批判“执理”,乃因二者所处的学术时代不同。在不同学术时代背景下,“权”的批判对象由“执中”扩大到“执理”,这本身也是戴震哲学权变智慧的实践。
3、“唯圣人能行权”与“致心之明”——“权”的实践方式之区别
孟子论“权”实际上限定于经与权的二分,经是恒常的道德原则,权是不得已而用之。 “嫂溺援之以手”的案例中,“权”的实践者其面临的处境是极端的生死问题。在非极端的情况下,孟子认为“唯圣人能行权”,只有道德完备的圣人才有行权的资格与能力。
孟子在回答弟子公孙丑所问“伊尹放太甲”的对话中指出,“有伊尹之志,则可;无伊尹之志,则篡也。”[1]365在孟子看来,伊尹作为人臣放黜天子,其合理性正是在于伊尹具备崇高的道德。在瞽叟杀人,舜窃负而逃的经典设问中,孟子主张舜可以自我放逐放弃天子之位,背负父亲逃到海滨,其依据亦是舜乃道德完备的圣人,因此具有行权的资格与能力。至于普通个体,孟子未明确指出其具有行权的合理性。张南轩曾说,“若此论一行,而后世窃权之名以自立,甚至于君臣父子之大伦,荡弃而不顾。曰吾用权也,不亦悲夫! ”[6]628朱子则更加明确地指出,“所谓经,众人与学者皆能循之,至于权,则非圣贤不能行也”。[1]998
与孟子相比,戴震认为“权”的实践者应具备智慧和知识,而非绝对依赖于道德。戴震主张“多学而识”。《疏证》谓,“闻见不可不广,而务在能明于心”[2]55。通过知识的积累而“致其心之明”,进而达到“智周乎万物而道济天下”的境地。《疏证》曰,“致其心之明,自能权度事情,无几微差失”[2]56。心智充盈明朗,是实践权衡与权变智慧的必要前提,如此才能“辨查事情而准”,在人伦日用中做出正确的价值判断。
戴震认为“权度事情”的关键在于“致心之明”,而“致心之明”的关键在于多学而识、增广见闻。这种理路实际上彰显了知识与智慧的重要性,弱化了“唯圣人能行权”的硬性道德要求。孟子与戴震关于“权”之实践方式的不同观点,在一定程度上反应了前者“尊德性”、后者“道问学”的不同学术路向。
参考文献:
[1]朱熹.《四书章句集注》[M].中华书局.1983
[2]戴震.《孟子字义疏证》[M].中华书局.1982
[3]《宋本玉篇》[M].北京市中国书店.1983
[4]《四书辨疑》,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5]许慎《说文解字》[M].上海教育出版社.2003
[6]程树德《论语集释》[M].中华书局.1990
作者簡介:马兵(1987.11)男,现就读于武汉大学国学院,硕士在读,研究方向为周易经学,道家与道教。籍贯:山东省寿光市。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