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 冯祥赫
浅评戴震的义理之学
辽宁 冯祥赫
戴震首先继承了经顾炎武等人倡导、惠栋确立的汉学的治学宗旨,高度重视文字、音韵、训诂等基本功的重要性。他说:“经之至者道也,所以明道者其词也,所以成词者字也。由字以通其词,由词以通其道,必有渐。” 又说:“仆自十七岁时,有志闻道,谓非求之六经孔孟不得,非从事于字义、制度、名物,无由以通其语言。宋儒讥训诂之学,轻语言文字,是犹渡江河而弃舟揖,欲登高而无阶梯也。” 可见其对基础工具类学问的重视。
不过,由于清学的主体(考据学)大都属于形而下的学问,对学者的天分要求相对并不高,梁启超写道:“凡加入派中者,苟能忠实从事,不拘大小,而总可以有所成。” 而形而上的学问才相对更需要天分,再加上人的普遍心理又希望别人认为其成就来自于天分而非勤奋,所以一些高才之士往往不满足于自己的学问一直停留在形而下的阶段,去研究些形而上的学问也是人之常情。作为清学最杰出的代表,尽管戴震继承和发展了汉学的基本治学理念,并且在考据学领域建立了非凡成就,可是针对当时学术界开始普遍形成的重考据轻义理的局面,戴震坚持主张两者的结合。他说:“言者辄曰:‘有汉儒经学,有宋儒经学,一主于故训,一主于理义。’此诚震之大不解也者。夫所谓理义,苟可以舍经而空凭胸臆,将人人凿空得之,奚有于经学之云乎哉?惟空凭胸臆之卒无当于贤人圣人之理义,然后求之古经:求之古经而遗文垂绝、今古县隔也,然后求之故训。故训明则古经明,古经明则贤人圣人之理义明,而我心之所同然者,乃因之而明。贤人圣人之理义非它,在乎典章制度者是也。” 由此可见戴震认为固然不可离开考据空谈义理,可考据本身也存在着为义理之学服务的意义,所以戴震晚年最得意的著作并非其《声类表》、《声韵考》等考据之作,却是大谈义理的《孟子字义疏证》,这便不令人感到意外了。
在《孟子字义疏证》中,戴震首先斥责程朱理学导致的“后儒以理杀人”, 把原因归为理学之理欲二分之说。戴震说:“然则谓‘不出于正则出于邪,不出于邪则出于正’,可也;谓‘不出于理则出于欲,不出于欲则出于理’,不可也。欲,其物;理,其则也。不出于邪而出于正,犹往往有意见之偏,未能得理。而宋以来之言理欲也,徒以为正邪之辨而已矣,不出于邪而出于正,则谓以理应事矣。理与事分为二而与意见合为一,是以害事。” 可见,戴震认为理学过分夸大了“理”、“欲”之间的差别,甚至上纲上线,将其抬高到了正邪不两立的程度,从而被一些假道学家用来害人。接下来,戴震一方面将理学家所谓至高无上之“理”加以世俗化,他说:“理者,察之而几微必要以别之名也,是故谓之分理;在物之质曰肌理,曰腠理,曰文理;得其分,则有条而不紊,谓之紊理。” 另一方面,把一度被理学家妖魔化的“欲”加以正常化,他说:“民之质矣,日用饮食’,自古及今,以为道之经也”,“人生而后有欲、有情、有知,三者,血气心知之自然也。” 最后,戴震将理学的理欲二元论化为一元,试图建立理欲之间的和谐统一。他说:“理者存乎欲者也。”, “天下必无舍生养之道而得存者,凡事为皆有于欲,无欲则无为矣;有欲而后有为,有为而归于至当不可易之谓理;无欲无为,又焉有理。”
可是理欲毕竟分属二端,强而同之恐嫌说服力不足。戴震显然意识到了这一点,在肯定了“欲”的正当性的同时,也无法回避“欲”有着天生容易失控的一面。他说:“欲之失为私,私则贪邪随之矣;情之失为偏,偏则乖戾随之矣;知之失为蔽,蔽则差谬随之矣。” 这里戴震将失控后的“欲”称为“私”,同时认为理学家学识有限产生了“蔽”,结果把“欲”和“私”混为一谈。
戴震此论固然精妙,可无论是程朱之义理还是戴震之义理,毕竟都属于唯心的学说,由于唯心学说往往缺少统一精确的衡量标准,又具有高度抽象的性质,很难用语言文字实现完美的表述,故多“运用之妙,存乎一心”,所以戴震在批判理学的过程中难免存在对理学的曲解和误读。再加上清代朴学本身就是基于反对宋明理学空谈义理建立起来的,当时诸儒已“将宋学置于不议不论之列”,故反感戴震把义理之老调重弹的不乏其人。何况戴震将理欲之二元体系归并为一元,虽然可以自圆其说成一家之言,不过整个论证过程都没有跳出程朱的思想体系,始终在围绕着宋明理学阐述的概念打转。所以尽管戴震“盖轶出考证学范围之外,欲建设一‘戴氏哲学’矣”, 但是无论在当时还是后世都没有产生如朱熹、王守仁一般的影响力,这也就同样不令人感到意外了。
[1]戴震.转语二十章序.戴震文集.卷九
[2]段玉裁.戴东原先生年谱.戴震文集.卷末
[3]梁启超.清代学术概论.上海古籍出版社,1998年版,第29页
[4]戴震.题惠定宇先生授经图.戴震文集.卷十一
[5]戴震.戴震集.上海古籍出版社1980年版,第187-188页
[6]戴震.戴震集.上海古籍出版社1980年版,第273-274页
[7]戴震.孟子字义疏证.卷上
[8]戴震.孟子字义疏证.卷下
[9]梁启超:《清代学术概论》,上海古籍出版社,1998年版,第38页
(作者单位:辽宁师范大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