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迟退休年龄政策平稳推进路径研究*
——以江苏省为例

2017-09-08 05:58黄健元李敏艺
社会保障研究 2017年4期
关键词:退休年龄养老金养老保险

黄健元 李敏艺 王 欢

(1 河海大学人口研究所;2 河海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江苏南京,211100)

延迟退休年龄政策平稳推进路径研究*
——以江苏省为例

黄健元1李敏艺2王 欢1

(1 河海大学人口研究所;2 河海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江苏南京,211100)

基于江苏省调研资料和数据分析,从理解性、制度性、技术性等层面分析研究退休政策平稳推进过程中面临的问题。由于民众对延退理解误区,普遍存有抵触心理;加之养老保险制度公平缺失,就业制度不完善,家庭扶持政策不足;同时养老保险的技术性问题层出不穷,高缴费水平、待遇计发办法与调整办法不合理,加剧改革难度。于此,我国延迟退休年龄需要在消除民众认识误区基础上,了解改革的现实需要,着力解决相关制度和技术存在的问题,选择适合我国国情和社会环境的延迟退休年龄改革路径。

延迟退休年龄;养老保险;社会保障

新中国成立之初,《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出台,奠定了其后几十年我国的退休年龄政策基调,而后出台的一系列相关政策,都是以该条例规定的退休年龄为基础,小范围调整。自2008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透露正在酝酿并等待时机延迟退休年龄以来,政府相关部门不断在政策文件中明确延迟退休年龄的改革意图。2012 年国务院下发的《社会保障“十二五”规划纲要》(国发〔2012〕17号)及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分别明确要求“研究弹性延迟领取养老金年龄的政策”及“研究制定渐进式延迟退休年龄”。2015年《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确定“实施渐进式延迟退休年龄政策”,而人社部门通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纲要》进一步将“制定出台渐进式延迟退休年龄方案”纳入2015-2020年的工作计划。

关于延迟退休年龄问题学术界看法不一。邵国栋(2008)[1]研究表明从我国实行现行退休年龄而后的几十年时间里,人口平均寿命已增加20周岁左右。退休年龄固化和人口预期寿命见涨使得退休余命增加,现行政策已经不符合实际发展需求。郑功成(2012)[2]认为随着人均预期寿命持续增长,不仅影响到合理的工作年限,同时会影响到代际间的公平性,加重年轻一代赡养老人的负担。张车伟(2008)[3]认为劳动力供需结构不匹配,劳动力市场结构性问题突出,并不是延迟退休年龄就可以解决的。蔡昉(2013)[4]认为延迟退休年龄会造成存在年龄歧视的老龄劳动者就业困难和导致青年失业率高和就业难的现象产生。唐钧(2014)[5]认为延迟退休年龄不是解决我国劳动力市场供需矛盾根本问题的途径。

在宏观经济背景下,延迟退休年龄改革已经成为必然趋势,对于这一问题的讨论重点不再局限于“是”与“非”的价值判断,而是应当将关注焦点转移到如何稳妥有效地推进延迟退休年龄改革实施的问题上来,但其前提是首先识别摆在改革面前的现实问题。因此本文以江苏省为例,研究延迟退休年龄政策平稳推进的路径。

一、延迟退休年龄政策推进过程中面临的问题

(一)理解性问题

回顾延迟退休年龄改革信号释放过程中政府相关部门对改革的阐释不难发现,延迟退休年龄改革被解释成为了一个应对人口老龄化挑战的政策工具,自上而下的延迟退休年龄的政策释义并不能被个体所接受,反而根据自己所获得信息演绎出自身对国家采取延迟退休年龄改革的理解。

1.理解问题一:延迟退休年龄是为了促进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平衡

由于我国领取养老金年龄受退休年龄限制,这使得延迟退休意味着领取养老金时间的推迟。每年两会期间,政府相关部门召开新闻发布会透露的养老保险基金可持续性的新闻都会登上热搜榜及新闻头条,但大多标题都会冠以“缺口”、“收不抵支”、“入不敷出”等字眼,如“养老保险收不抵支严重,2016年财政拨款将超过5000亿元”[6]、“去年养老保险基金收不抵支省份增至7个,2014年3个”[7]等,也有一些媒体抓住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现阶段存在的个人空账等问题来进行渲染,如“个人账户‘空账’4.7万亿元学者预警养老金支出风险”。[8]新闻媒介的渲染使得延迟退休年龄很容易被公民个体理解为延长缴费年限,以增强基金可持续性。

被访谈人LM,女, 企业职工,53岁:“新闻上时不时都在说养老保险有缺口,那养老保险有缺口不应该国家来想办法吗?难道养老金发不出来就应该我们没退休的人来出钱?早知道是这样,我在50岁的时候就应该退了,先领上养老金再说……”

事实上,学界已有研究成果表明,延迟退休年龄可能会缩小养老保险基金缺口的规模,但并不利于基金缺口问题的根本解决。比如,马丁斯等人的研究结果表明,延迟退休年龄会使得企业减少雇佣新的劳动力,降低总体的缴费水平,认为延迟退休年龄收入是有限的;[9]余立人则认为延迟退休年龄不一定能增加基本养老保险保险基金的支付能力,能否改善基金偿付能力还取决于利率、社会平均工资增长率、职工工资增长率等因素的影响。[10]

2.理解问题二:延迟退休年龄是为了增加劳动力供给

目前,针对延迟退休年龄原因的另外一个讨论焦点在于劳动力供给。作为我国人口结构转变速度最快的省份,2015年1%人口抽样调查数据显示,江苏省60岁及以上人口占比为19.17%,远远高于同期全国水平。人口老龄化意味着人口金字塔顶部的扩张及底部的收缩,这一变化不仅会带来老年人口的增多,同时也会带来社会总体中劳动力投入量的减少,直观表现就是老年抚养比的上升。以江苏省为例,65岁及以上人口与15~64岁劳动年龄人口之比从1982年的8.47%上升到2015年的15.41%,表明将近每7个人就要供养1个老年人。劳动力的供给不足不仅会导致社会抚养负担的增加,也会影响人力资本在经济发展中作用的发挥。基于这一背景,人社部在释义延迟退休年龄政策时,将补充劳动力作为延迟退休年龄政策改革的一个重要原因。人社部副部长胡晓义明确表示,“延迟退休年龄,将是中国今后节约劳动力资源的一个重要途径”。[11]在这一官方的解释下,普通公民将延迟退休年龄理解为缓解劳动力供求矛盾、提供劳动力的有效措施是自然而然的结果。

被访谈人QG,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56岁:“让我们延迟退休年龄,还有一个重要的原因是以后年轻人更少了,没有人干活了,就让我们这些老家伙们再继续发挥作用,但有一点是他们制定政策可能没想到,就是我们这些老人能在多大程度上起到作用呢?现在都是用电脑的,各种软件、各种高科技,我们学着都费劲儿,更别说体力、精力都跟不上了,你让我延迟,我是不情愿的……”

然而,对于延迟退休年龄能否应对劳动力的短缺尚无定论。劳动力的供给从根本上来看取决于实际退休行为,如果个体在领取养老金后,仍然退而不休,则延迟退休年龄并不能有效增加劳动力供给总量。事实上,劳动力供给受多方因素影响。比如原新等研究表明,推迟法定退休年龄只能在一定程度上扩大劳动力资源规模、延长劳动力供给峰值,拉伸人口红利的周期,但具体的作用效果还取决于劳动力供给质量、技术及岗位需求等诸多因素。[12][13]

(二)制度性问题

除部分特殊行业、职业外退休年龄政策从制定之初到现在处于固化状态。现行退休年龄政策相对于经济发展水平的滞后使得调整退休年龄已非常紧迫。然而,实地调研中发现,政策的推行面临诸多制度性障碍,集中体现在养老保险制度、就业制度、家庭扶持政策等方面。下面针对这几个方面展开讨论。

1.养老保险制度问题

2015年1月,国务院颁布《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以下简称《决定》国发〔2015〕2号)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并轨”,新政的出台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不同人群之间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公平,然而不同群体的养老保险制度在起点、过程、结果的差异仍然存在。

第一,基本养老保险起点的群体差异。基本养老保险的起点是个体参与制度的开始,包括权利与义务,以及在此基础上的参保机会。从权利方面来看,养老保险作为保障退休老年人基本生活的一项社会和经济制度,它不仅是对因丧失劳动能力而逐步退出劳动力市场的老年人经济需支撑,更是对老年人基本生存权利的制度保障。《决定》(国发〔2015〕2号)改革并没有对企业职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作出任何有效改进措施,其法理权利与实际权利的不统一、参保不充分等方面的客观事实依然存在。[14]从义务方面来看,体现在公民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时所履行的缴费义务。新政出台之后,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缴费义务在很长周期内是处于缺失状态有所改善,但是仍然和一直以来履行缴费义务的企业职工和城乡居民形成鲜明对比。

从机会方面来看,最直接的表现就是实际参保情况,最重要的衡量指标是制度覆盖率(制度覆盖率=建立制度的地区数/全部地区数×100%)和参保率(参保率=制度参保人数/制度应参保人数×100%)。

说明:数据来源于2001-2016年《中国统计年鉴》; 2000-2008年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参保率为老农保制度参保率,2009-2013年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参保率为新农保制度参保率,2013年及之后为“新农保”和“城居保”合并参保率。

图2 1990-2015年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参保情况

无论是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还是城镇企业职工,又或者说城乡居民在制度覆盖率上均达到100%,法理权利高度统一,然而,由上两图可知实际参保情况各类群体还存在较大差异。

第二,基本养老保险过程的群体差异。过程公平是实现养老保险制度公平的必要条件,公平养老保险制度的核心环节即为过程公平所确定的规则公平,这意味着规则应当对于所有人群具有同样的适用性。然而不同群体在养老保险制度待遇规则方面,由于运作机理不同,分别采取了不同的养老金的待遇领取、计发与调整规则,如表1所示。

表1 我国基本养老金待遇领取规则差异比较概况

资料来源:转引自王欢:《基本养老保险公平研究》,河海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15。

说明:《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18号政策出台时,年龄超过60岁者不缴费,直接领取基础养老金。

整体来看,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企业职工、城乡居民在基本养老保险过程方面还存在着较大的差异,并且与退休年龄密切相关。

第三,基本养老保险结果的群体差异。结果公平意味着退休人员应具有大致相同的待遇水平,然而不同群体在养老金待遇水平上存在差异。[15]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养老金水平替代率较高,具有对基本生活的高水平保障能力;对于城镇企业职工来说能保障基本生活水平,但退休后领取到的养老金与在职期间工资水平有较大差距,甚至不及在职期间工资水平的一半,生活质量或有大幅度降低;而对于城乡居民而言,较低的养老金替代率并不能为其生活提供实质性的保障。差异较大的待遇水平,影响城镇企业职工和城乡居民对制度满意程度,同时也会递延到对延迟退休年龄政策的信任程度。

2.就业制度问题

就业制度是一个复杂的概念,包含关于劳动者就业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条例等规范体系的总成,其中包括用工制度、薪酬福利制度、劳动者权益保障制度的相关内容。下面将围绕用工制度的不完善、薪酬待遇的差别、劳动者权益的争议三个方面展开讨论。

第一,用工制度的不完善。用工制度是指国家对全民和集体所有制单位招收和使用劳动力所规定的制度,我国现行用工方式有固定工、临时工、季节工,轮换工和合同制工等,不同用工形式之间的制度差异较大。同时,“体制内”和“体制外”劳动关系二元分割的劳动关系普遍存在,不同用工性质职工的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差别很大,严重加深了民众对于我们用工制度不公平的刻板印象,从而导致延迟退休年龄会加重这种体制不公平的认识。

第二,薪酬水平差异。薪酬就是工资,也就是劳动报酬,就不同行业和不同单位来说,在薪酬待遇水平上存在一定的差异。

数据来源:2016年《中国劳动统计年鉴》。

数据来源:2016年《中国劳动统计年鉴》。

区分行业来看,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最高的是金融业,年平均工资水平超过11万元,较低的农、林、牧、渔业年平均工资水平仅3万余元,为金融业人均工资水平的27%。区分单位性质来看,2001年以来,所有单位的平均工资处于一个稳步增长的水平,但是国有企业明显高于城镇集体,2015年,国有企业年平均工资为城镇集体年平均工资的1.4倍。

第三,劳动者权益保障的争议。延迟退休年龄政策出台,劳动者权益将会受到一定程度的冲击。美国学者格林豪斯曾依据员工在不同年龄段的职业发展任务提出职业生涯发展阶段论。按照该理论的划分,延迟退休对处于职业准备与职业生涯后期阶段的劳动者造成的影响是最大的。[16]对于高龄劳动者来说,即将要退出劳动力市场,延迟退休年龄政策的出台马上就会受到波及,这与长期以来的心理预期不相符合,一时间难以接受。与此同时,对年轻劳动者来说,退休年龄的延迟使得许多高龄的劳动者不得不继续在原岗位工作,致使一批年轻劳动者升职年限延长,导致社会将会在一段时间内无法完成正常的新老交替,无法形成合理的年龄梯次结构。

综上所述,由于用工制度的不完善使得退休年龄没有严格按照规定执行,薪酬福利的差别化待遇导致不同群体对于延迟退休年龄的信任度水平不同,同时延迟年龄的退休也会对高龄劳动者和年轻劳动者的权益保障造成侵害。

3.家庭扶持政策方面的问题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很多传统的家庭提供服务模式难以继续,更多的服务需要社会来提供,在婴幼儿抚育中也需要社会服务的介入,但是就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在抚育婴幼儿方面的家庭扶持政策还存在诸多问题。下面将围绕隔代抚育难以维持、方便低廉的公共育儿资源的匮乏、两孩政策对家庭扶持政策的更高要求展开分析。

第一,隔代抚育的难以维持。以亲属网络缓解女性在家庭与工作之间的冲突而衍生的“隔代抚育”在延迟退休年龄政策的背景下是否依然能够继续维持引发民众的担心。如果延迟老年人退休年龄,必然会使很多老年人被迫留在劳动力市场,无法在家庭内部实现劳动力转移,无形中减少老年人帮助工作忙碌的子女照顾孩子的时间和机会,使得隔代抚育无法平衡。

第二,方便低廉的公共育儿资源的匮乏。尽管我国女性就业率在世界上名列前茅,但是并没有出台相应的公共政策来积极协调女性在市场经济制度下的角色紧张。与之相反,更需要女性以及她的家庭自身平衡和解决生育和抚育中如何兼顾工作家庭的矛盾和困境问题。因此,高度依赖家庭育儿的群体会比较强烈地反对延迟退休年龄政策的推行。

第三,全面两孩政策的出台提高了对家庭扶持政策的要求。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 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中发〔2015〕40号)提出要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对单独二孩政策的评估研究表明大量家庭符合政策条件却选择不生育二孩,究其主要原因在于三大压力,即经济压力、照料子女的压力、女性自身事业上发展的压力,这一结论对于全面两孩政策仍然是适用的[17]。然而,目前我国暂未建立健全完善的社会化育儿服务,加之两孩政策的出台提高了对家庭扶持政策的要求,家庭扶持政策方面存在诸多矛盾,阻碍延迟退休年龄政策的推行。

(三)技术性问题

1.养老保险的高缴费率

第一,社会保险缴费比例较国际标准高。江苏省出台《关于阶段性降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率的通知》(苏人社发〔2016〕203号),从2016年5月1日起至2018年4月30日止,阶段性将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20%降至19%,降低1个百分点,个人缴费比例仍为8%,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比例仍为20%。然而,企业不仅有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义务,同时按相关规定也必须缴纳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合计缴费率已经超过40%,已超出国际劳工组织规定的社会保险缴费率占职工工资总额25%的警戒线。较高的缴费率影响到相当一部分个体的参保意愿,并且直接影响到各个群体的退休意愿。

第二,养老保险缴费比例较测算结果高。按照现收现付要求以近期内横向收支平衡原则为指导筹集资金。

当期养老金缴费收入=当期养老金发放支出

假定养老金缴费是按照职工工资的一定比例缴纳,该比例称为缴费率;养老金征收和发放是按照平均养老金征收和发放的,则:

养老金缴费收入=缴费率×缴费工资总额

=缴费率×缴费职工人数×职工平均工资

养老金发放支出=退休职工人数×平均养老金

所以有

表2 江苏省2010-2015年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情况及抚养比

资料来源:整理自2010-2015年度《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

表3 江苏省2010-2015年平均养老金水平及在岗职工工资水平

资料来源:整理自2010-2015年度《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2011-2016年度《江苏省统计年鉴》。

图5 2010-2015年江苏省基本养老保险测算缴费率

从以上图表可知,通过倒推测算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缴费率在12%~14%的水平。当然,从影响缴费率的因素来看,部分企业存在内退职工,使得退休职工人数偏高;缴费职工人数可能存在漏缴的情况;职工平均工资也存在“被平均”现象,实际上平均工资水平没有这么高,这些因素可能导致基本养老保险测算缴费率偏低。但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合计27%。综合来看,即使就偏低的测算数据而言,我国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率仍然偏高。在此背景下,延迟退休年龄、提高养老保险最低缴费年限无疑会增加企业及各类参保人员的负担,对延迟退休意愿产生严重影响,使得推行改革的难度加大。

2.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不足

第一,社平工资差异导致养老保险待遇水平差异。目前对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进行了改革,当时由于缴费基数、平均工资水平的差异,使得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退休金远高于履行缴费义务的城镇企业职工的基本养老金,更是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的数十倍。基本养老金领取条件的差异导致不同人群领取养老金数额差异巨大,影响了人群之间的公平性。造成不公平的直接原因是制度本身的设计就偏离了公平的原则,碎片化制度基本养老金领取条件的差异大大影响了公平。

第二,激励性不足的问题。《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苏政发〔2006〕40号)、《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省政府令第36号)对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做出规定,对满足待遇领取条件的职工,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及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

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按照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缴费年限延长1 年,相对应地计算基础养老金部分指数上调1%。根据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办法,进行测算分析。

表4 1999-2014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人均工资 单位:元

数据来源:2000-2007年《南京市统计年鉴》。

表5 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

假设某女职工2014年满55岁退休,假设该职工退休时养老保险缴费刚好满15年,假设该职工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及缴费基数等同于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退休时养老金为a,1年后养老金为a';假设该职工延迟退休1年,延长缴费年限1年,2015年退休,此时退休,基本养老金为b。假设年收益率i=3%,月个人账户缴费为P,在此收益率下个人账户的累计存储总额N为:

据此计算:

加之退休金每年上调10%,即

a'=a×(1+10%)=1169 元

延迟退休1年,每月退休金仅增长44元,基础养老金的计发办法不满足职工的经济效益最大化,有效激励不足。正是由于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激励性不够完善,缴费与权益脱节问题凸显,同时,多缴多得的原则没有真正树立起来。制度设计复杂,参保人不知道现在缴费到退休时能拿回多少,对制度的信心不足。

3.养老金调整办法不尽合理

养老金调整办法的实际运行存在诸多问题。我国养老金从连续11年以10%的速度增长,到2016年调整为6.5%,2017年继续下调为5.5%的增长速度,长期趋势来看,养老金调整水平将呈现趋缓的发展态势。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8号),以及江苏省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5〕89号)相关规定,国家统一部署,结合江苏省经济发展、职工工资增长和物价变动等因素,统筹安排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调整,合理确定调整办法和调整水平,逐步建立兼顾各类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正常调整机制。即使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调整幅度相同,但由于缴费基数、工资水平不同,群体之间养老保险待遇水平上的差异会持续存在。

案例1:Z先生与L女士是常州市某企业的同事,两人于同一年进入该企业工作,后两人结为夫妻。L女士遵照退休条件规定于2003年达到50岁正常退休,依据常州市当时的工资水平及养老金替代率,她刚退休时每月领取养老金685.75元,经过10年时间,常州市不断对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上调,按照历年常州市《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规定的上调幅度,到2013年,L女士的养老金水平提高到1778.6元/月。此时,Z先生年满60岁,正常办理退休,领取到养老金1849元/月。妻子比丈夫少工作10年,但养老金水平仅仅相差70.4元/月。

案例2:常州市某企业有两名退休女工人,2012年3月退休的张某共缴费180个月,退休时基本养老金577.5元/月;2012年9月退休的王某共缴费200个月,退休时基本养老金611.5元/月。常州市《关于调整2012年上半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规定,2012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人员(不含参照机关事业单位办法调整基本养老金的人员和因工致残退出生产岗位按工伤保险规定调整伤残抚恤金的人员),退休、退职人员每人每月按照本人本次调整前的基本养老金(生活费)水平的10%增加基本养老金(生活费)。按照上述标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生活费)低于200元/月的,可再每人每月增加60元,但两项之和增加的基本养老金(生活费)不得超过200元/月。按此规定,张某在2012年7月增加基本养老金117.75元,调整为695.25元/月。相比之下,退休早、缴费年限短的张某基本养老金比退休晚、缴费年限长的王某高出近84元/月,而且根据现行的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这种差异将长期存在。

上述两个案例较为直观地反映出当前养老金计发办法及调整机制不合理之处。养老金连续上涨的调整办法存在技术性问题,由普涨引发的新的不公在技术上严重阻碍延迟退休年龄的推行。就在这样的个人利益驱使下,企业职工往往不仅不想延迟退休,反而想争取提前退休。

二、延迟退休年龄政策平稳推进路径分析

(一)加强和改善延迟退休年龄的宣传路径

第一,理论宣传路径。从生命周期理论来理解延迟退休年龄改革,明确延迟退休年龄改革的目的并不是为了促进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平衡和增加劳动力供给,而是为了保障公民在生命周期内保持合理的工作年限。

生命周期理论指出,一个消费者为了追求他在生命周期内效用的最大化,他的消费行为会导致他的收入与储蓄呈“驼型分布”,即在他的工作年限内,他的收入要大于消费,储蓄会不断上升,当他开始进入退休生涯时,不断消费储蓄,储蓄呈下降趋势。而在当今社会经济不断发展的条件下,一方面生活水平的提高,教育年限的延长,使得人们的劳动起始年龄向后推移,工作年限缩短,在退休年龄不变的条件下,储蓄必然会减少;另一方面,生产力的发展,医疗卫生服务的进步,使得人们预期寿命不断延长,若退休年龄不变,退休生涯延长,个人支取不断增加,最终导致个人的储蓄积累满足不了消费,年老退休时陷入贫困,无法实现有保障的生活。由此看来,延迟退休年龄至少具有几个方面的合理性:一是延迟退休,导致工作时间相对延长,劳动报酬增加,保障了退休后的生活,不至于导致老年生活陷入贫困;二是延迟退休就个人而言,可以使个人有更多的工作时期的积累,以满足退休生涯延长的需要,也可以顺应人力资本储存期延长的要求,同时相应延长其释放期,让个人可以更多地参与社会公共事务,为国家多做贡献。就国家而言,充分发挥劳动力资源数量和结构上的优势,将有利于国家的经济增长。因此,延迟退休年龄,保证合理工作年限,可以实现工作权的安全价值。

第二,舆论宣传路径。在延迟退休年龄背后理论有正确的理解之后,加强正确舆论宣传,缓解网民的焦虑情绪,一是要做好政策解读,对延迟退休的背景以及相关因素,进行更为深入细致的工作,使之逐渐获得大多数网民的理解认同。再一个要做的,就是在细节上下工夫,必须考虑到劳动人群的地区差异、寿命差异、收入差异、职业差异等因素。

(二)可持续的制度设计

延迟退休年龄的改革并不是解决基金给付问题的根本途径,但是改革确实可以给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缓冲的时间。可持续的养老保险制度设计需要综合考虑整体社会的发展水平,同时更需要考虑代际关系,既要能满足当代老人的养老需求,又要为解决下一代养老需求留足空间。

第一,推进养老保险制度公平发展。建立政府主导的、强制性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为第一支柱,覆盖全体公民,为每一个社会成员建立社会统筹账户和个人账户,实行相同的制度规则,以社会统筹账户的基础养老金来保障底线公平,这意味着政府应承担起对全体社会成员年老后基本生活的经济保障责任,为每个社会成员提供大致均等的养老金,同时以个人账户体现个体差异。

第二,完善就业制度。完善劳动用工制度,调节合理的收入差距,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加大执法力度,督促单位履行好义务,帮助劳动者维权,协调好双方关系。

第三,完善家庭配套政策。延迟退休年龄政策的制定要考虑到对整个家庭分工的配套政策,出台相应的市场扶持措施:一方面,要切实加强社会化和市场化养老育儿模式的拓展;另一方面,更要拓展便捷、亲民的家务和家政市场。可持续的养老保险制度需要完善配套设施和政策,使得延迟退休年龄有相应的社会职能来代替相应的家庭职能。

(三)养老保险的技术优化改革

养老保险技术层面上的优化和改革,必然能促进延迟退休年龄的顺利开展。

第一,公平的待遇计发办法和调整办法。对于养老金待遇的计发办法和调整办法要尤其关注临界点的职工工资水平的调整问题,以确保待遇水平的公平性,使得缴费年限越长、工作年限越长的劳动者,待遇水平越高,从技术上破解由于待遇水平调整的不合理而造成的延迟退休年龄的阻碍。

第二,动态地调整退休年龄。或根据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的变化来直接调整退休年龄,或通过建立养老金水平与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之间的关联来间接调整退休年龄,使得退休年龄保持在一个动态合理的水平。

三、结论

延迟退休年龄只能在有限程度上缓解养老金支付压力,不是解决养老金给付问题的根本途径,同时对劳动力市场所造成的影响也是有限的,更重要的是延迟退休年龄为的是保障劳动者在生命周期内合理的工作年限。加强和改善延迟退休年龄的宣传路径,从理论宣传和舆论宣传入手,消除民众的理解误区,保持对延迟退休年龄的正确认识;推进养老保险制度的公平、可持续发展,完善就业制度,配套家庭扶持政策;同时对养老保险技术进行优化改革。加强政策制定的科学化和民主化程度,促进延迟退休年龄政策的平稳性推进。

[1]邵国栋:《基于生命周期理论的延迟退休年龄合理性研究》,中国人民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8。

[2]郑功成:《对延迟退休年龄的基本认识》,载《光明日报》,2012-09-12。

[3]张车伟:《当前劳动力市场的结构性及其经济性分析》,载《经济学动态》,2008(3)。

[4]蔡昉:《退休年龄:世界难题和中国国情》,载《决策探索(下半月)》,2013(1)。

[5]唐钧:《缺乏保障的渐进式延迟退休年龄等于失业》,载《中国经济周刊》,2013(12)。

[6]王羚:《社保学者预测:今年养老保险财政拨款将超5000亿》,载《第一财经》,2016-11-01。

[7]郭晋晖:《去年养老保险基金收不抵支省份增至7个,2014年3个》,一财网(http://www.yicai.com/news/4755349.html),2016-02-29。

[8]郭晋晖:《个人账户“空账”4.7万亿 学者预警养老金支出风险》,载《第一财经日报》,2017-04-25。

[9]Pedro S.Martins,lvaro A.Novo,Pedro Portugal.Increasing the legal retirement age:the impact on wages,worker flows and firm performance.IZA Discussion Papers,No.4187,2009.

[10]余立人:《延长退休年龄能提高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支付能力吗?》,载《南方经济》,2012(6)。

[11]魏铭言:《人社部:延迟退休可应对劳动力减少》,载《理论参考》,2013(11)。

[12]原新、万能:《缓解老龄化压力,推迟退休有效吗?》,载《人口研究》,2006(7)。

[13]原新、史佳颖:《推迟退休有利于缓解老龄化问题》,载《人口研究》,2012(6)。

[14]王欢:《基本养老保险公平研究》,河海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15。

[15]黄健元、刘彧美、王欢:《公平视域下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新政的功效分析》,载《社会保障研究》,2016(2)。

[16]黄鹏辉、王玮珂:《从延迟退休看劳动权保障范围界定》,载《绵阳师范学院学报》,2016(12)。

[17]彭希哲:《实现全面二孩政策目标需要整体性的配套》,载《探索》,2016(1)。

(责任编辑:H)

A Study on the Path of Delayed Retirement Age Policy—Take Jiangsu Province as an Example

HUANG Jianyuan LI Minyi WANG Huan

Based on the research data and data analysis of Jiangsu Province,this paper analyzes the problems in the process of smoothing the retirement policy from comprehension,institutional and technical aspects.Due to the public to delay the understanding of misunderstanding,the prevalence of conflict;coupled with the lack of pension insurance system,the employment system is not perfect,lack of family support policies;at the same time pension technical problems endless,high payment level,treatment methods and adjustment methods Unreasonable,aggravated the difficulty of reform.In this paper,the delay in retirement age in China needs to eliminate the misunderstanding of the people on the basis of understanding the reality of the need to reform,focus on solving the existing problems of the system and technology,select the appropriate national conditions and social environment for the retirement age reform path.

delayed retirement age,old-age insurance,social security

* 本文系江苏省社会保险学会委托课题( 20145025422)、江苏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点项目“渐进式延迟退休年龄政策的社会经济效应研究”(项目编号:2015ZDIXM010)、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项目“‘底线公平’养老保险体系研究”(项目编号:2015B13514)、中央高校业务费项目“延迟退休年龄政策目标及推进策略研究”(项目编号:2016B32714)成果。李敏艺为本文通讯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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