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互联网自行车在近期获得了迅猛发展,在给社会公众带来出行便利同时也出现了诸多法律问题。本文就互联网自行车出现的若干法律问题及其成因进行了初步探析,并在借鉴域外法制的基础上提出了制度性的解决方案。
关键词 互联网 自行车 诚信档案 法律建议
作者简介:王媛,兰州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8.315
一、互联网自行车所面临的法律问题及其成因
近期,社会生活中出现了诸多由企业经营、提供的互联网自行车,如共享单车、摩拜单车、酷骑单车等。互联网自行车的出现使人们能够随时随地使用自行车,大大方便了人们的出行;同时,互联网自行车租赁价格低廉,备受出行人群的青睐。但伴随着互联网自行车的普及,一系列法律问题随之出现,具体如下:
(一)使用方法简单,导致互联网自行车易被偷盗
使用互联网自行车,系通过下载APP或是通过微信公众号扫码、注册账号并交纳保证金、输入车牌号及获取开锁密码而完成,使用完毕后再在线付款、锁车并将密码盘打乱即可。这种使用方式极易产生以下问题:第一,由于每辆自行车的密码都是固定不变,道德素质低下的用户会记住该密码,然后涂抹或剐蹭其二维码和车牌号,从而阻止其他用户的使用;第二,通过锁私锁,从而将自行车据为己有,用户只需要记下原密碼,再打开自己的私锁就可以开始使用;第三,用户通过修改车内的芯片,使其他用户无法通过手机网络搜索到该自行车,从而阻止了其他用户的使用。
(二)放置地点随意,导致互联网自行车易被毁损
由于互联网自行车可以随便停放且不受限制,部分用户会将自行车藏起来,甚至会挂在树上,乃至投入河中。这可能不是出于占为己有的目的而仅是为了损害单车。企业财产为此遭受损失,同时互联网自行车的随意停放也对路面通行造成了影响,破坏了城市美观、阻碍了行人和车辆的正常通行。
(三)缺乏法律约束和行业规范,导致公众无所顾忌
互联网自行车由企业投放入市场之中,企业没有权利对用户直接实施惩罚措施,对互联网自行车的使用全凭借公众的道德素质和诚实操守;同时,政府监管和法律约束的缺失,也是导致部分道德素质底下的用户无所顾忌毁损、破坏互联网自行车的重要原因。
(四)互联网自行车科技含量低,很容易受到破坏
互联网自行车纵使是科技时代和“互联网+”的产物,但其科技含量却很低,随着互联网自行车的大范围普及,科技含量低显然已成为了互联网自行车遭受破坏的硬伤。其一,某些用户通过修改芯片,从而无法检测到该单车的具体位置;其二,缺乏报警装置,在某些用户做出一些破坏性行为时,事后若是想要追究责任,也会形成取证困难的局面。
二、解决互联网自行车法律问题的具体建议
(一)明确互联网自行车的法律属性
一方面,互联网自行车是公共交通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慢速的行驶方式,依托互联网,满足公民短距离行驶和公交地铁换乘的需求;另一方面,互联网自行车由企业自主投放入市场,采用了市场化的运作模式。因此,作为由企业运营的公共交通方式的互联网自行车市场,需要由政府加以规范引导并提供基础的制度性配套措施,以实现政府对互联网自行车市场的监督管理。
(二)建立健全政府监督管理的体制和机制
不同于生活社会中其他公共资源的是,互联网自行车虽然系由企业出资并投放入市场,但相比于政府投放的公共设施,其在性质上仍有所差别。但相同的是,二者均涉及到了社会公共利益。
首先,政府对互联网自行车企业应持鼓励、支持、引导的态度。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应组织编制自行车道规划,其中包括具体停放的区域以及相关设施的建设,还需对运营互联网自行车的企业资质进行审核。
其次,政府和运营互联网自行车的企业之间不应是对立关系,而应实现合作、互惠、互利的格局。
(三)建立社会诚信档案
实践证明,仅凭公众的自律无法保证互联网自行车的正常运行。此时,需要利用其它手段予以规范。
社会诚信档案的运行流程是:各企业实现用户信息的共享,当用户在某租赁平台上出现违约行为 时,若该用户没有缴纳相应的罚款、消除对单车造成的恶劣影响,那么将会被列入黑名单,无法使用所有租车平台上的自行车,甚至这种诚信记录可能与银行信用贷款同步。
(四)尽快制定规制互联网自行车的相关法律
1.出台互联网自行车相关法律的必要性
互联网自行车在性质上类似于政府投放的公共自行车,但是却不能完全参照业已制定的《公共自行车管理办法》。因为公共自行车与互联网自行车在构成上有重大差别:其一,运营主体不同,公共自行车由政府投放,而互联网自行车是由企业投放的;其二,资金来源不同,公共自行车的资金来自于政府,而互联网自行车来自于企业的融资;其三,目的不同,公共自行车出于一种公益的目的,而互联网自行车的背后由企业运作,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第四,支付方式不同,公共自行车是通过公交卡来实现支付的,而互联网自行车需要通过APP或微信公众号等互联网平台;第五,停放地点不同,公共自行车有其固定的停放点,而互联网自行车的运营模式是可随意停放在任何位置。从这些不同中,我们可以看出,公共自行车与互联网自行车有本质上的差别,不能将两者混为一谈。
因此,制定有关互联网自行车的立法是十分必要的。互联网自行车作为一种方便公众出行的交通方式,却没有相关的制度予以保护,在这样的处境下是很难长久地存续下去的,对互联网自行车的立法显得极为紧迫。
2.互联网自行车立法的立法体例
互联网自行车的立法应当以单行法的形式出现,就我国目前的立法而言,与互联网自行车有关的立法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南京市公共自行车管理办法》、《租用公共自行车不文明行为处置办法》等。这里立法中大多是关于公共自行车的立法,虽然上海、北京、广州等地都在着手研究制定相关的指导意见,但从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发布的《关于鼓励规范互联网自行车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中我们可以看出,《意见》中多是对运营互联网自行车的企业予以约束,而对于使用单车的用户,内容单薄。《意见》中对于用户的哪些行为应当予以处罚没有列出,对于用户做出的不文明行为应当承担哪些后果也没有予以明确。
3.互联网自行车的具体立法建议
(1)参考现行法律中关于互联网自行车的法条:
首先,从基本特性上看,互联网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范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第十八条 规定了非机动车的登记和安全技术标准;第五十九条 规定了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不能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第八十九条 规定了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时的处罚方式(处警告或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其次,从本质上看,互联网自行车属于公共自行车,南京市作为公交都市示范城市,早在2015年8月4日就开始实施《南京市公共自行车管理办法》,其中第三条 明确了公共自行车的发展原则;第四条 表明了政府对于公共自行车发展的基本态度和根本保障;第九条 说明了公共自行车放置的根据以及公共自行车的功能。
从上述两部法律中我们可以看出,对于公共自行车的功能和规划规定地很详细,但是都没有涉及到用户使用公共自行车的不文明行为。但是,宁波市政府注意到了这一点,2014年11月24日,《租用公共自行车不文明行为处置办法》开始实施。《办法》指出,在未取得公共自行车使用权的情况下用锁具及其他方式强行占用车辆影响他人租借、破坏公共自行车网点设施设备和骑车带人、暴力还车等,均属恶意“霸车”行为。并针对这些不文明行为明确了相关的惩罚措施,如:警告、教育以及列入租车“黑名单”。
(2)互联网自行车立法需要注意和完善的地方。2017年4月6日,《关于鼓励规范互联网自行车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由深圳交通运输委、城市管理局、公安交警局联合正式发布。该部法律较《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南京市公共自行车管理办法》而言,考虑到更多关于互联网自行车的新特点和新情况。如该意见的第一条,对互联网自行车进行了定性,互联网自行车是城市慢行交通系统的组成部分,是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平台,主要服务于市民片区中短距离出行和公共交通接驳换乘的自行车系统;意见中的第三条则将管理互联网自行车的责任进一步细化;意见四则改变了之前征求意见稿中的态度,将强制性登记改为鼓励在本市提供互联网自行车租赁服务的企业在本市办理商事登记;意见五指出在本市提供互联网自行车租赁服务的企业应当考虑到车辆投放规模与全市或者区域设施承载能力、市民出行需求及企业线上、线下管理水平等相适应,从而避免造成城市交通的拥堵和超负荷;意见五中还考虑到企业停止运营时可能会给消费者带来的权益损害,因此,企业由于自身经营或者其他原因需终止运营服务时,应提前20日进行社会公告,清退预付金和押金,并通过函件等方式书面告知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从以上的分析中,我们可能注意到,本部法律主要偏向于对租用互联网自行车用户的权益保障,对于运营互联网自行车企业的保护以及对用户的法律约束在该《意见》中的篇幅很少 。因此,《意见》可参考宁波市出台的《租用公共自行车不文明行为处置办法》,将用户不文明行为明确列举在法条之中,但由于公共自行车与互联网自行车在使用方支付方式上的不同,还有诸如破坏互联网自行车密码盘、密码锁、内置芯片,故意涂抹、毁损互联网自行车车牌号,故意损害单车零件或将其私藏等行为,都有必要在法律中予以明确列举。
除此之外,对做出不文明行为的用户还应规定相应的处罚方式,在以往对于公共自行车规定的法律中,解决方式主要有建立诚信档案,从而限制用户再次使用单车,但我們注意到这种限制是有期限的,并不是永久性的禁止,那么期限一到,用户继续做出破坏性的行为应当如何避免?笔者认为,在这里我们可以借鉴《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 规定,对用户处以拘留、罚款等形式的处罚。
法律是为了让人们的生活更加有序、更加稳定,当不文明现象出现时需要法律的约束,这种约束绝对不能只停留在原则、方法上面,只有指出哪些属于违法行为并明确其应承担的责任,方能发挥该法律的作用。
注释:
违约行为有:故意破坏单车、剐蹭涂抹单车的车牌、所私锁等行为。
第十八条 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的种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非机动车的外形尺寸、质量、制动器、车铃和夜间反光装置,应当符合非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
第五十九条 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未设停放地点的,非机动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第三条 公共自行车是具有公益性质的城市公共交通组成部分。本市公共自行车发展遵循政府主导、科学布局、高效运营、服务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理机构)按照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的要求,鼓励和支持公共自行车发展,在财政补贴、城市规划、用地供给、设施建设、交通管理等方面优先给予保障。
第九条设置公共自行车服务网点应当根据城市公共交通发展规划、公共自行车发展规划,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基础设施完善情况逐步实施,重点在居住小区、公共交通站点设置,方便市民换乘其他城市公共交通工具。设置公共自行车服务网点应当征求公众意见。
《意见》六:“租用互联网自行车的用户,应当遵守城市管理、道路管理、交通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私自占用、损毁车辆,做到文明骑行、规范停放。”
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