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的建立,开启了民主与法制建设的新时期。在这一时期,我国提出和制定了一系列的民族政策,特别是以民族政策为基础,制定出了多部民族法律法规,而这些民族法律法规的制定与施行促进了我国民族法制思想的形成。本文认为研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族法制思想对于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族法制体系以及促进全面依法治国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 民族法制 民族区域自治 中国特色 社会主义 研究综述
作者简介:张梦,河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马克思主义发展史专业硕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8.006
中国是一个由56个民族组成的多民族国家,各个民族之间相互交往交流交融,共同促进了中华民族的繁荣昌盛。然而,民族种类的丰富给我们带来的不只是更多的物质财富或者是纷繁多样的文化产品,它还给我们带来了诸如民族歧视、民族分裂、民族利益分化不均等一系列民族问题。纵观古今中外时代的变迁,民族问题常常是关系到国家生死存亡的重要问题,能否处理好民族问题关乎一个国家的政治生活能否顺利开展,间接地关乎到经济生活、社会生活、文化生活,甚至小到家庭生活。而在社会发展进步负作用及国内外局势动荡不安的双重影响下,我国的民族问题呈现出了复杂性与紧迫性。因此,处理好民族问题至关重要。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的建立,开启了民主与法制建设的新时期。在这一时期,我国提出和制定了一系列的民族政策,特别是以民族政策为基础,制定出了多部民族法律法规,而这些民族法律法规的制定与施行促进了我国民族法制思想的形成。
马克思恩格斯认为:在一个民主国家,法律是可以用来保障一切民族合法权益的手段;列宁在马克思恩格斯的民族法制思想之上又提出了“民族平等需要法律保障”这一理论观点。由此可见,马克思主义主张运用法律手段来协调民族关系、处理民族问题。而我国作为马克思主义的继承者和发展者,其民族法制思想同样融会贯通了马克思主义民族法制思想的精髓,并结合我国国情逐步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族法制思想。
然而截止目前来看,虽然我国民族法制思想已初具规模,但是党和国家、甚至整个社会运用民族政策来处理民族问题的频率却远远多于运用民族法律法规,也就是说民族法制思想没有切实地贯彻到实践中去。如何才能使民族法制思想深入人心,又有效解决民族问题,是当前党和国家以及民族法制工作者应该关注的重点问题;同时,民族法制思想还是国家整个法制思想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完善关系着国家整个法制思想体系的完善。总而言之,研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族法制思想具有重大意义。
一、研究取得的成果
目前,国内关于民族法制思想的研究成果主要散见于一些学术论文中,比如李永林教授的《乌兰夫民族法制思想的当代审视》、吴大华教授的《邓小平同志的民族法制思想初探》、吴大华教授与罗德慧先生的《胡锦涛同志的民族法制思想初探》、薛立辉先生与阎治才教授的《论中共第一代领导人的民族法制思想与民族发展》等文章。另外,我们还可以从部分民族法制专著中总结出民族法制思想的主要内容和形成过程,如李资源教授的《中国共产党民族法制建设史研究》、李鸣教授的《新中国民族法制史论》和《中国民族法制体系的构建》、朱玉福副教授的《中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法制化 回顾与前瞻》等等。从这些学术论文与专著中可以看出学者们在研究方式上有三大特点:一是按历史时期分阶段研究,二是按民族法类别研究,三是研究国家主要领导人的民族法制思想。
(一)按历史时期分阶段研究
按历史时期分阶段研究就是以时间为界限清晰明了地阐述出民族法制思想的形成过程、指出各个阶段的理论与研究成果。学界一般认为民族法制思想的形成大致分为五个阶段:1921年至1949年的探索时期、1949年至1957年的初创时期、1957年至1976年的挫折與停滞时期、1976年至2001年的恢复与重建时期、2001年至今的繁荣与创新时期。学者们认为民族法制思想的形成与发展与当时的历史背景分不开。在第一阶段,随着中国共产党的成立,民族法制思想初见端倪;在第二阶段,随着新中国成立,百废待兴,民族法制思想进入一个创立阶段,基本的成果包括《共同纲领》规定实行民族区域自治、1954年《宪法》规定民族地区具有自治权和颁布实施了《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在第三阶段,民族法制思想由于受到当时政治因素和经济因素的影响,发展相对滞后,取得的成果也相对匮乏;在第四阶段,党和国家重建了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民族法制思想也得以回归正途,期间取得的成果主要有:第一,1982年《宪法》重申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重要性,并作了最完善、最具体和最详细的规定。第二,1984年颁布《民族区域自治法》,其中对民族政治、经济、文化教育、司法和国家帮扶原则作出了法律规定。第三,1993年针对散杂居少数民族出台了《城市民族工作条例》和《民族乡行政工作条例》;在第五阶段,民族法制思想呈现出了繁荣的景象,同时民族法制工作也进入到了创新和较为完善的阶段,党和国家在解决民族问题方面也有了更加权威的法律依据,这一期间的民族法制成就有:2001年修改《民族区域自治法》,并且沿用至今;2011年开始,民族法制体系基本建成。
(二)按民族法类别研究
这种研究方式是将民族法划分为了民族区域自治法律、散杂居少数民族法律、民族经济法律、民族教育法律、民族文化法律、民族风俗习惯法律和民族干部法律等几大部分,着重研究民族法制思想在相关法律领域里取得的成效。民族区域自治法律是为落实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而制定的专门的法律,也是我国民族法制体系的核心部分。学者们在研究民族区域自治法律时认为应当将一切涉及到民族区域自治的法律法规全部纳入到研究领域当中,即构成民族法制体系的所有内容。散杂居少数民族法律是为调整散杂居少数民族的民族关系而制定的法律,它作为民族区域自治法律的补充法律,保障了那些未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地区少数民族人民的根本利益。民族经济法律指国家为促进民族地区的经济建设、保障民族地区经济权益而制定的特殊法律。改革开放以来,为了使民族经济跟上整个国家经济发展的步伐,学者们加深了对这方面的研究,特别是对民族法制思想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的研究。民族教育法律、民族文化法律和民族风俗习惯法律这三项法律,都从尊重少数民族的独特性出发,因地制宜地发展少数民族教育事业和文化事业,针对少数民族特殊法律事件则主张灵活地运用当地习惯法和其他民族法律法规。民族干部法律是为培养民族干部而制定的法律,该项法律最大的作用就是帮助政府正确有效地管理民族法律事务。除了上述几个部分以外,还有学者认为应当将民族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民族语言文化法律、民族宗教法律和变通补充法律等涵盖在内。
(三)对国家主要领导人的民族法制思想研究
对国家主要领导人的民族法制思想进行研究,主要是因为可以从他们的民族法制思想中延展出国家整个民族法制思想的精髓。这类研究成果主要以学术论文的方式呈现出来,虽然相比与学术专著而言,这些论文篇幅较短,但都简明扼要地抓住了民族法制思想的重点,比如在吴大华教授的《邓小平同志的民族法制思想初探》一文当中,他就从邓小平领导政府工作的三个重要时期着手,突出阐述邓小平坚决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思想主张、坚持民族政策基本原则的立场和一以贯之地发展民族地区经济、协调市场经济与民族法制关系的决心。
二、研究反映的问题
我国民族法制思想发展至今取得的成果是显著的,特别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时期。但细察起来问题也比较突出,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我国民族法相较于民族政策在处理民族问题上的运用较为不足,主要原因是我国民族法在立法上存在缺陷
有学者认为我国民族法的政策化倾向过于突出,还有学者认为我国民族政策应当法律化,这些观点无不是在说明我国目前在开展民族工作上缺乏对民族法重要性的认识,过多的依靠民族政策并不能全面有效地处理民族问题。随着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的不断提高,民族问题呈现出了复杂性与紧迫性的特点,特别是在民族经济发展发面,仅仅依靠民族政策来推进民族经济发展已无法满足少数民族人民的要求。中国是一个法制社会,世界更是一个法制国家,用法来处理民族问题、国际争端已经成为全世界人民的一个向往与共识。
(二)我国民族法在实施中的成效不高
任何一部法律出台都不是为了被束之高阁,而是要在实施中获得成效,民族法同样如此。李鸣教授在他的《新中国民族法制史论》一书中写道,“……随着民族法制实施的各种外部条件的变迁,其实施过程日益凸显出法律滞后、脱离民族地区的实际情况、缺乏实施细则、缺乏监督和保障程序等问题,这些问题将随着时间的推移变得越来越突出和不容回避。”诚然,我国目前在民族法的制定上确实存在一定的滞后性,民族法律法规执行的监督检查力度也不够,中央及地方各级政府依法管理民族事务的力度也存在不足,这些问题都应当在接下来的民族法制工作中得到重视。
(三)民族法制宣传的深度和广度不足
从深度上来说,目前公众对民族法制的认识还只停留在浅显的层面,这导致的结果就是公众无法正确判断某一事件的是非曲直,特別是近几年随着自媒体时代的繁荣,一些本不应当涉及民族问题的事件被扩大化,从而导致社会舆论哗然,甚至影响司法判断。从广度上来说,民族法制宣传主要集中在少数民族地区和从事相关研究的人群中间,而在汉族人较为集中的地区和普通大众中,民族法制观念灌输的程度明显不足。
三、结语
中国的民族法制思想发展至今已有90多年的时间了,在这90多年中,民族法制思想研究有起有落,其中在2010年左右,研究成果的数量达到顶峰。虽然近几年来研究稍有回落,但是随着以习近平总书记为核心的新一代领导集体的产生,并且在全面依法治国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大潮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族法制思想研究一定会取得更好的成绩。
参考文献:
[1]吴大华.邓小平同志的民族法制思想初探.贵州民族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1997(2).
[2]吴大华、罗德慧.胡锦涛同志的民族法制思想初探.民族法学评论.2006(6).
[3]李资源.中国共产党民族法制建设史研究.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4]李鸣.新中国民族法制史论.北京:九州出版社.2010.
[5]朱玉福.中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法制化 回顾与前瞻.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10.
[6]李鸣.中国民族法制体系的构建.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
[7]薛立辉、阎治才.论中共第一代领导人的民族法制思想与民族发展.湖北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32(3).
[8]李永林.乌兰夫民族法制思想的当代审视.内蒙古社会科学(汉文版).2017,3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