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城镇化的飞速发展使得大量农村土地被征用,其中由于相关法律制度不完善和征地程序的不规范引发了很多农村征地纠纷问题。许多学者就相关问题提出了原因分析和解决措施,但是这些研究多数趋于理论化,缺乏实际的可操作性研究,对现实问题的指导性意义不大。在今后的研究中,更应侧重于具体操作步骤的探究和剖析,才能进一步完善我国农村征地纠纷的解决机制。
【关键词】农村征地;纠纷原因;解决措施;研究综述
近年来,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取得了巨大的成就,城镇化水平不断提高的同时,农村大量土地被占用,由于征地相关的法律制度不完善,产生了许多征地纠纷问题。目前,因征地而产生的社会矛盾占整个社会冲突的60%以上,已经严重影响到了广大农民的生存发展问题,不利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因此,越来越多的学者把目光放在了研究农村征地纠纷问题上。
通过归纳近五年关于农村征地纠纷问题的研究成果,发现农村征地纠纷问题的研究总体趋于理论化,多从制度层面分析问题,缺乏实践研究和可操作性方案。近五年农村征地纠纷问题的研究成果数量约有200多篇。
1 农村征地纠纷的主要类型
(1)朱力、汪小红等人认为农村征地纠纷问题的主要类型可以分为:a.程序违法型征地矛盾;b.干部贪占型征地矛盾;C.相对剥夺型征地矛盾;d.内部利益分配不均型征地矛盾。这种分类方法主要是矛盾成因导向型的分析,也就是根据纠纷由谁引起来进行分类的。这种分类方法比较合理,纠纷产生的原因是这一类问题分析的重点,研究者能够从类型中清晰的看到纠纷的本质性因素,有利于研究的开展。
(2)在2010年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创新基金项目《农村土地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整合与创新研究》的阶段性成果中,陈丹等一些青年博士认为从纠纷的内容来看,纠纷类型可以分为集体所有权权属纠纷、承包经营权权属纠纷、土地流转纠纷和土地征收补偿纠纷。这种划分方式从纠纷发生的具体内容做了区分,使我们研究问题的角度更加多元化,立体化,而不是单一的原因导向性分析。根据这种分类,有利于提出更具体的纠纷解决措施,避免了大量的重复性分析。
2 引发征地纠纷的原因分析
2.1 制度因素分析
引发征地纠纷的制度因素主要是指在征地过程中,所制定的一些法律法规存在不合理,不完善的制度缺陷,从而导致征地流程的不规范行为,让一些利益群体钻法律的空子,例如:征地范围的模糊性,以一些“可以”“应该”的字眼来拟定征地意见书,就使得地方政府在实际操作时有很大的“活动空间”。所以制度因素是引发征地纠纷的一个主要矛盾。
李占峰,王萌认为引发征地纠纷的制度性因素主要有:
(1)征地过程不规范,;
(2)补偿制度不完善;
(3)就业社会保障不配套;
(4)救济途径不畅通。这是从几个基本的制度方面探析纠纷产生的原因,并且主要集中在失地农民的补偿和社保制度缺陷上,是结果导向的因素分析,这样的制度性原因占一大部分,良好的补偿制度可以缓解纠纷问题的产生,但是不能从根本上消除纠纷发生的动因,所以这种原因分析是不全面的。
陈秋宇认为公共利益范围界定不明确,征地补偿标准与增值收益水平低下,并且土地市场城乡的二元结构是土地制度不完善,征地纠纷问题频发的本质因素。苗立国等认为农村征地制度的缺陷主要体现在土地征收制度不健全,征地拆迁制度不完善,农户维权意识增强,冲突管理水平落后,
杨秋林认为,农村土地制度存在的问题有:“
(1)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产权残缺、 权利边界模糊;
(2)公共利益” 缺乏明确界定,征地范围过宽;
(3)征地程序不规范;
(4)征地补偿费用偏低;
(5)补偿项目设置不合理,劳动力安置困难,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缺失。”这三位学者的观点都是从宏观征地制度的合理性,规范性出发来分析征地纠纷产生的原因,制度建设的缺陷和不足导致了纠纷频发,启示我们不仅要从补偿制度分析原因,更要看到征地制度的根源性问题,才能从本质上找到征地纠纷产生的原因。
2.2 人为因素分析
吴磊,郑风田从农户的行为视角研究了征地纠纷的人为因素,他认为:“当前的研究多是从征地实施者即政府规章制度不完善为切入点,而很少能从被征地者即农户一方分析引发纠纷的因素,因而现有的多数研究成果是不全面的,没有发掘出引发征地纠纷的深层次原因。”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引发征地纠纷的深层次原因是征地的行为主体,那么在“征”与“被征”之间还存在着哪些不合理的操作问题呢?
侯江华认为如果农民权益保障程度跟不上城镇化进程和农民权利意识觉醒的步伐,因征地而发生纠纷的次数可能会更多、更严重,特别是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和90后农民的成长,征地纠纷的范围可能会更大、影响更恶劣。
田大治,柳建文,孙梦欣认为:我国法律对“公共利益”这一概念的界定不明确,导致一些地方政府借公共利益之名任意征收土地,并且规避正当征收程序,造成土地的不合理利用和征收混乱的现象。 征地类群体性事件是一个从冲突积累到冲突激化再到冲突缓解的过程,其中利益损益是主要的诱发和累积因素,基层政府、 企业与农民面对冲突时的应对策略和互动方式是决定冲突强度和走向的关键变量。
3 征地纠纷的解决措施研究
3.1 补偿型措施分析
补偿性的措施是最直接的解决纠纷方法,通常人们认为纠纷产生的原因都是经济补偿原因,因此提高补偿金额就可以化解矛盾。实际上这种观点是片面的,直接的经济型补偿只能让失地农民产生暂时的安全感,如果不解决他们在社会中长远的生存后续问题,将导致更多的矛盾纠纷和社会问题。
尹林在对海南省农村征地补偿的研究中提出了化解农村征用补偿分配纠纷的主要路径:“
(1)在宪法中明确农村土地征收补偿的原则;
(2)提高、拓宽征收补偿的标准及范围;
(3)丰富土地征收补偿方式;
(4)正确处理农民和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组织在征收补偿中的关系;
(5)完善我国农村土地征收补偿程序。”这种观点较为理论化,是方向性的指导,可操作性不强,要在今后的研究中提出具体操作方法,有利于措施的实施。
杨秋林等人提出了完善补偿制度的设想:首先要明确征地补偿的明确项目,应该包括土地所有权补偿、土地使用权补偿、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其次,明确规定土地补偿的留存比例,也就是说,我们不仅应当将土地补偿费留存制度法定化,而且还应当将留存比例控制在法定的范围,让农民共享集体土地被征收的费用。
3.2 非补偿性措施研究
与补偿性措施相对的,就是非补偿性措施,主要是指一些从制度角度出发,致力于建立一个更为合理的征地程序,以及在征地过程中需要规范化的操作条例,来减少征地纠纷的产生,是从纠纷产生的根源上解决问题的观点和方法。
郑风和、吴涛认为要确保农民的利益,就要:
(1)明确界定征地范围,压缩征地数量;
(2)确保征地程序公开,建构合理的补偿机制;
(3)完善对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制度。其中很多学者都提到了建立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机制,来保证他们失去土地后的生活问题。但是有很多现实条件的限制,比如失地农民的户籍非农化问题,以及他们在社会中的身份阶层问题。
程琳认为,征地纠纷的解决需要建立非诉纠纷解决机制,应该注重农村土地纠纷的自身特点,首先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强化和解的法律效力;其次,强化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发挥调解的解纠功能;最后,建立独立的土地仲裁机构,还原农村土地仲裁的仲裁本质。这种方法更进一步地把纠纷协调解决机制发挥出来,增强了调解的作用,把纠纷控制在可调范围内,避免了矛盾的升级恶化。
李俊认为要建立一种有效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由于在农村,社会秩序是多元的,所以不能依靠单一的解决办法来处理纠纷,但是如何让这种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有效的运转起来,李俊提出了三个方面:“第一,与社会结构的现状及未来发展趋势相匹配;第二,能够有效的解决纠纷;第三,能够最大限度的节约纠纷解决成本。”
蔡波认为,要以“三权分立”来促进土地流转的合法化,规范化,协调政府、企业和农户三方关系,使之和谐发展。对于完善土地流转的建议有:“
(1)明权促转,保障农民的合法利益;
(2)改变土地租金方式,构建企业与农民的利益共生体;
(3)建立农民利益表达机制,推动农民与政府和谐关系的发展;
(4)制度创新,推动土地流转规范进行,实现村企共融发展。”这是一种新颖的治理模式,从不同利益群体的角度分析解决措施,而不是孤立的,片面的看问题,通过把政府、企业、农户放在一个运动协调的关系里面,有利于三者的共同发展,达到合作共赢的局面
4 结论
通过对近五年的文献研究分析,可以看出有越来越多的学者致力于农村征地纠纷的研究中,总体可以分为纠纷的类型探析,背景原因和解决措施三个主要方面,并从不同领域提出了解决农村征地纠纷的新思路,具有很大的借鉴意义。由于征地纠纷问题的现实因素较为复杂,所以现有的研究成果难以完全解决各种具体冲突。要不断加强我国的征地制度和程序合法性问题,逐渐完善农村征地的非补偿性措施,使之与城镇化发展水平相适应,不仅有利于农村征地纠纷问题的解决,更有利于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建设。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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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程慧(1992-),女,现为燕山大学文法学院政治学专业硕士研究生。
作者单位
燕山大学文法学院 河北省秦皇岛市 066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