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的侦办难点及突破
——兼论防范对策

2017-09-03 04:17孙海哲
四川警察学院学报 2017年3期
关键词:犯罪案件存款公安机关

孙海哲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北京 100038)

当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的侦办难点及突破
——兼论防范对策

孙海哲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北京 100038)

当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较为猖獗,严重影响我国金融秩序以及社会稳定。此类案件呈现出一些新的特点,侦办工作在线索发现、查处时机的把握、抓捕、犯罪金额认定追缴、审计、工作协调和信息资源共享等方面存在诸多难点。应有针对性地调整侦查策略谋求突破。同时应建立涵盖打击、防范在内的以公安机关为主力军,其他部门及人员共同参与的的协作共治的犯罪防控体系。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案件;侦办难点;侦查对策;防范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案件是指行为人未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违法相关金融管理法律、法规,公开面向社会不特定人吸纳资金,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所构成的案件[1],其中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根据《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2011年修订)第4条第二款的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以承诺一定时限内还本付息并出具凭证的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纳资金的活动;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以承诺履行相应的义务,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活动。

这类犯罪是目前发案率较高的涉众型经济犯罪之一,不仅对我国金融秩序及民众财产造成严重破坏,而且严重影响着我国社会稳定环境。该类案件侦办是打击犯罪的环节,也是预防犯罪环节中重要的一环。因此,需要公安机关结合案件侦办情况对该犯罪活动的犯罪特点进行分析以及归纳总结该类犯罪案件侦办情况,并立足于实际情况,提出有针对性的打防控对策,严厉打击此类犯罪,净化金融领域的环境。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现状和特点

近年来,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经济高速发展阶段,经济运行中的许多矛盾不断向金融领域转移。在矛盾转移过程中,社会资金供给与需求矛盾日益凸显,社会中不断涌现以各种名义、口号等为宣传内容,借用高息返利等为手段吸纳社会公众资金的活动,其中,不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动混迹其中。笔者对湖北省某公安分局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侦办情况进行的调研表明,一段时期以来,公安机关打击此类犯罪力度不断增强,但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形势依然严峻(如图1),自2016年以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呈井喷式爆发趋势,年度此类案件的立案数同比增加147.3%;另外,根据该区金融办对全区几千家金融投资企业的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等进行的分析风险评估结果,有关人士预计该区将迎来下一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爆发期。

从近几年来全国基层法院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的判决况来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案件增长迅猛,2016年以来,犯罪案件增势迅猛,全国犯罪形势不容乐观①(如图2)。

图1 近5年湖北省某公安分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立案情况

图2 2011-2016年全国基层法院判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件数

近年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的特点主要是:

(一)犯罪手段多元化,犯罪行为更趋隐蔽。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生活越来越富裕,手中的闲散资金越来越多,很多人希望利用手中的闲散资金通过投资等方式获得高额收益。这种心理状态就被一些不法分子所利用,并抓住老百姓对金融行业的模糊认识,通过相应的运作模式,先让其尝到投资的甜头,然后在其放松警惕时,让其自愿投入更多的钱,从而上当受骗。

近年来,犯罪分子所采用的犯罪手法主要有高额返息、投资返利、销售产品投资理财、P2P平台、培训机构、投资艺术品、私募基金、虚构入股分红、到期支付实物、提供服务、办理会员卡等多种多样,其中,高额返息、投资理财、P2P平台是最常用的手段。

1.高额返息。以投资经营热门行业或生意、实体经营需要周转资金为由,承诺支付高额利息、高额回报等,吸引投资者投入资金,后因经营不善导致案发。

2.投资理财。以投资咨询、融资咨询、资本管理、财富管理等掩饰,违法违规经营,从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动,从中赚取高额利润。

3.P2P平台。以网贷、众筹等互联网P2P金融为掩饰,进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动。

另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活动具有高度隐蔽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活动在东窗事发前,犯罪嫌疑人会凭借各种人脉关系,利用各种手段,包括合法和非法手段,成立金融业务机构,使其合法化,以便于逃避监管、长期潜伏:在城市多为“投资公司”“证券公司”等,在农村都为“基金会”“合作社”等,并且为了维护正常运作,通常还有“工作人员”开展“金融业务”。

(二)波及地域越来越广泛,受害群众越来越多。

大部分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都披着合法的外衣,不易被监管机构及公安机关发现风险及犯罪问题,从而让其潜伏较长时间,有时间不断扩大其渗入区域;与此同时,以高息或者高额回报为引子,吸收较多群众参与其中,等到东窗事发时,受害群众已经较多,涉案金额巨大,社会影响较大。如:据统计,2016年湖北省某市某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案件涉及受害群众的总人数同比增长692%,涉案总金额同比增长710%;2016年,该分局信访办仅接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受害群众的批次占接待来访群众总批次的32%左右,来访人数同比上升109%。

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案件侦办难点

(一)案件线索发现难。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活动身披合法外衣以及相应的金融风险不易被监控,造成该犯罪活动具有高度隐蔽性,致使线索发现难。同时,以高额利润、红利等为诱饵,老百姓在尝到甜头之时,为了得到更多利润或者发现问题时,为了收回资本,也不会报案。直到资金链断裂、无法还本付息,犯罪分子无法运作,投资群众讨债无门的情况下,各种线索才浮出水面,但此时已经为时已晚。因此,此类案件由于隐蔽性强、老百姓的初期不配合,造成案件线索发现难,案件曝光时,已经涉及较大范围的群众。

(二)案件查处时机把握难。

公安机关介入的时机对于及时收集、固定证据,抓获犯罪嫌疑人等具有重要意义。在犯罪嫌疑人运作正常,百姓坐收红利之时,公安机关介入,部分投资者会认为公安机关的查处影响了其本金和利息的收回,不配合甚至对抗公安机关的介入。等资金链彻底断链,投资者索要无果的情况下,公安机关介入已经过晚了,可能已经人财两空,错失了良机,导致案件侦办陷入困境。在犯罪嫌疑人经营过程中,公安机关何时正式介入,该时机把握难。

(三)抓捕难。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隐蔽性较强,整个过程的资金操作活动也不易被外部人员知道。当出现资金危机时,他们会通过“拆东墙补西墙”或者高风险投资等方式来维持运作,尽量拖延案发时间,为自己争取逃跑的时间。所以,等资金链真正断链、群众报案时,犯罪分子早已经不见踪影,且大多数情况下都是使用假身份出逃,造成侦查任务重、办案成本高、抓捕犯罪嫌疑人工作难度大。

(四)犯罪金额认定难,追赃难。

在部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并没有做账或者整个运作过程阶段都做账,往往就会出现受害者所控告的投入资金与犯罪嫌疑人交代的非法吸收资金的数额不一致,甚至相差甚远,这就导致了犯罪金额认定难的问题。侦查实践中,基于证据属性、证据原则以及刑法原则,办案人员不得不将涉案金额认定为犯罪嫌疑人所供述的金额。

犯罪分子在经营运转过程中,将吸收来的资金不仅仅用于再生产、再投资,很多情况下,自己将其进行挥霍、还债或者支付高额利润等,造成所吸收来的资金流失较大。因此,案发后,被公安机关所查处的资金较少,查处的资金与群众实际投资资金相差较大。但是,由于已经被犯罪嫌疑人挥霍、还债、支付高额利润等,造成资金追缴困难。

(五)审计难。

公安机关立案后,要对案件涉及的金额进行审计,以确定涉案金额,如今,涉案金额的审计工作越来越难。从近几年武昌分局经侦大队办理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案件中,可以看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所涉及群众越来越多,波及地域越来越广,涉嫌金额越来越大。繁多的资金往来、频繁的交易记录、较大的涉案资金数额,致使涉及的审计工作量极大,造成审计难。

(六)工作协调难。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案件涉案范围广,就面临着部门之间的协调与合作。所以,部门与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是公安机关案件办理过程中的常见现象。协调容易、配合较好,可以极大地提高取证效率,加快案件的办理速度,让犯罪分子早日受到应有的惩罚。但是,从目前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案件办理的实际情况来看,形势不太乐观。从调查取证来看,在公安机关自己所管辖区域进行调查,需要有关部门配合协助调查时,一般情况下,所有部门都比较积极配合,取证效率较高。但是,需要外地相关部门协调、配合时,面临着手续繁琐、程序较多、潜规则较多的问题,造成取证效率低下,严重影响案件的办理进程。

(七)信息资源共享难。

当前,我国很多信息资源数据平台尚未互相对接,造成各部门之间的信息壁垒,使得各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无法实现。由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案件所涉及公司、机构等都具有隐蔽性,各部门之间信息、数据联系的断裂、交流互通困难,造成对其的风险监控难。案发后,由于相关部门审批监管信息、社区及单位管理信息、民警日常管控数据统计零散、各自为政,导致信息、数据之间无法衔接,信息共享难,严重影响了案件办理效率与质量。

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案件侦办难点突破策略

(一)争取领导高度重视。

侦办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案件,公安机关面临着“四多一少”:涉案金额多、受害群众多、波及地域多、工作协调多、侦办力量少的问题。同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关乎社会稳定,政府也时刻需要高度重视。因此,侦办部门要扬长避短,发挥自己案件侦办主力军的作用,及时向同级政府以及上级部门汇报案件情况,争取部门领导的重视,从而形成政府领导牵头指挥、办案部门重拳出击、其他相关部门积极协作的合作案件办理模式。政府部门的牵头以及高度重视,其他各部门会积极响应号召,为公安机关案件侦办人员开辟“绿色通道”、广泛及时提供线索信息,这样政府在案件侦办中起到协调润滑作用,可以很好地解决部门间协作问题。

(二)线索长期经营,注重初查环节。

虽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隐蔽性较强,但并非公安机关对其一点不了解,很多时候因为证据不足无法介入。因此,这就需要侦查人员要有长线经营的意识,让风险在自己的掌控之中,一旦符合立案标准,迅速介入。另外,公安机关也要加强与金融办、打非办、银行、工商、税务等部门间的联系,及时获知犯罪风险、搜寻高风险信息,掌握存在高风险的金融企业的动态,以便及时发现犯罪线索,迅速介入,减少受害群众的财产损失。

初查是立案前对线索的核查,成功与否决定着案件证据收集全面与否、侦破成功与否。因此,要充分利用初查环节捕捉尽可能多的线索,从而认真分析案情,找准突破口,全面掌握案件情况,以提高案件侦办效率。

(三)广泛搜集证据材料,及时对涉案物品采取强制措施。

在书证方面,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过程中一般会留下大量的书证,因此,侦查人员要注意书证的搜集。投资者手中,一般有资金转账交易明细、书面合同等;犯罪嫌疑人会留下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资料、账目、各种单据等;还有相关金融机构的业务明细、政府部门的审批文件等。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案件涉及群众众多,要做好相关人员的工作,及时获取涉案人员以及其他相关知情人的证据材料。对于受害群众,要询问其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投资过程以及让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对于其他知情人,要询问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金融业务及理财产品设立批准情况、投资情况、经常出入的会所、酒店以及其他娱乐场所等,以确定资金的流向、数额及违法情况。对于犯罪嫌疑人,要讯问清楚其真实身份、犯罪中发挥的作用及地位、犯罪过程、资金流向、操作手法、其他参与人的个人基本情况以及同案犯间的关系情况、基本犯罪情况、地位、下落等,一方面为后续证据间的相互印证打基础、做铺垫,另一方面可能也会发现其他同案犯其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的情况。值得注意的是,在共同犯罪中,当经营出现问题时,很多犯罪嫌疑人就已经开始收集自己参与运作的材料,并将材料放在安全的地方,等待自己被发现时以期获得从宽处罚。介于此,同时考虑到犯罪嫌疑人对其犯罪事实心存侥幸的心理,侦查人员要采取虚实结合、情感教育、适时“亮剑”等预审技巧攻破其心理防线,让其主动交出各种材料,往往这些材料在案件侦办中发挥着重要作用。通过广泛收集犯罪资料,公安机关可以查清犯罪过程的来龙去脉、经营手段以及其他未到案犯罪嫌疑人的行动轨迹和藏身之处。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案件往往涉及较多群众的利益,关乎社会稳定情况。其实,老百姓最关心的还是自己的利益能否收回,是否得到保障。因此,公安机关立案后,及时对涉案财物采取查封、扣押等相应的强制措施,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稳定民心。同时,及时对涉案财物采取强制措施也能保护、固定证据,防止证据不必要地流失。因此,及时对住所、办公室等犯罪嫌疑人可能藏匿罪证的地方进行搜查,迅速查控赃款、赃物是公安机关侦查工作中的首要目标之一。搜查过程中一定要细,一方面要注意发现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等官方证明文件,其中,也包括各种伪造、变造的文件;另一方面,也要注意搜查犯罪嫌疑人的账目等财务资料、是否有代持股协议、股东名单、利润分配清单、银行卡等。其次,及时通知金融机构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资金账户。对于犯罪嫌疑人挥霍资金用于购买高档汽车、楼房别墅等以及存款等要及时查封、扣押。公安机关要尽可能的固定、做实犯罪证据,为后期的犯罪金额认定、追赃以及减少受害人财产损失做铺垫。

(四)注重账目的清查。

从办理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案件来看,大多数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在犯罪过程中都有做账,因此,要注意搜查各种明账与暗账,如资金往来账目、现金情况、存款情况、资金池情况等,以查清非法吸收的存款数额及非法获得的数额。通过各种账目的比对,弄清楚资金的来龙去脉。这样也可以凭借账目资金往来找到或者证实相关人物关系,为赃款追踪、明析同案犯地位提供线索,也可以使案件侦破案件有突破性的进展。

(五)正确把握此罪与彼罪,正确认定共犯。

在案件侦办过程中,不同的罪名会导致侦办方向的不同。因此,要正确区分此罪与彼罪,准确把握案件性质。首先,罪与非罪的把握,重点把握行为人是否扰乱金融秩序。这主要通过行为主体资格、采用的手段及方式、吸收的金钱数额以及吸收存款对象等综合判别是否扰乱金融秩序。其次,区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两者犯罪目的不同,集资诈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并不以其为目的。两者行为不同,后者采用欺诈手段非法集资,前者不以此手段为犯罪成立要件,即使犯罪嫌疑人采用欺骗手段吸收公众存款,但仍能够还本付息,就不能以集资诈骗罪论处[2];即使犯罪嫌疑人采取欺骗手段非法集资,但只有不具有非法据为己有的意思表示,也不能以集资诈骗罪论处[3]。两者侵犯的客体不同,后者侵犯的客体侧重于财产所有权,前者侧重于金融管理秩序。第三,区分民间借贷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的规定,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之间,在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一致的基础上达成的借贷。根据《合同法》第196条以及197条第2款的规定,可以看出民间借贷行为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具有相似性、混淆性。因此,判别两者时,一是要区分借款用途。借款用于生产经营,则为民间借贷,如用于金融业务经营,则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4];二看,借款次数。如借款纯属偶然,则可能为民间借贷,如长期或者多次以不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方式吸纳资金,则可以界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5];三看,是否扰乱金融管理秩序[6]。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案件一般会涉及很多涉案人员,对于这些人员性质的认定十分重要。主犯、从犯、共犯与否,认定准确才能做到不枉不纵,才能做到罪刑相适应。在案件侦办过程中,要结合证据材料综合分析涉案人员的参与程度、主观因素、客观行为、获利情况,以确定其在犯罪中所承担的角色、发挥的作用,从而认定是否参与犯罪以及是否为共犯。

四、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防控对策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涉及面较广,仅依靠公安机关侦办力量是不够的。公安机关在案件侦办过程中遇到的难点,也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了当前打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过多强调公安机关职责,而忽略其他社会主体作用的犯罪防控问题。公安机关案件侦办重点的成功实施,也需要相关部门及人员的积极协调配合。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严峻的形势下,只有动员集体的力量,在侦办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的犯罪防控路上,公安机关才不是孤军奋战。应建立涵盖打击、防范在内的以公安机关为主力军,其他部门及人员共同参与的的协作共治模式的犯罪防控体系。

(一)加强领导,引领各相关部门合成作战。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案件是金融领域的智能型犯罪,涉案范围广、受害群众多,仅凭公安机关的力量已经不适用该领域的犯罪防控。当前,防控此类案件的最有效手段是各部门联手、相互配合,打整体战。因此,此时就需要统一指挥、统一行动,才能很好地整体作战。

首先,公安机关可提议搭建党委、政府主导的集成作战格局。在预防和打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活动中,很多证据资料的获取需要相关部门配合,该部门积极性好,案件侦办效率较高,如果该部门怠慢,那么就会影响案件的办理。另外,案件的办理效率还与相关领导的重视程度有关。因此,必须搭建党委、政府为主导,各相关职能部门相配合的集成作战格局,共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公安、工商、银监、银行、证券等相关职能部门及单位要在党委、政府的统一指挥领导下,各司其职、密切合作,共同促进建立信息共享、案件通报、执法衔接、联席会议等沟通协调机制,充分发挥其各自职能与优势,形成打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活动的合力。

第二,健全重大警情报告机制,推动社会综合治理。公安机关经侦部门要坚持风险防范为主,刑事打击为辅的工作原则,对辖区内的金融风险实时、动态监控,及时掌握辖区内的金融风险情况,发现重大警情,要及时向党委、政府报告,加强党委、政府的领导作用,并推动党委、政府牵头,使其统筹全局,联合金融机构等相关部门开展专项整治活动,抓早抓小抓矛头,充分发挥公安机关的职能作用,及时防范犯罪的发生。公安机关发现重大案件线索要及时上报上级机关,充分发挥上级机关的统筹协调能力,从而立体化作战,避免侦查技术手段、人员情况、技术装备情况、工作情况等不到位而发生人财两空的情况。

第三,增强协调能力,助力数据、资源、信息共享。打击、防范经济领域犯罪,净化金融环境,需要以公安机关为主导,工商、税收、银监等相关部门为侧翼,打破部门之间的信息壁垒,各司其职、共同防范,才能达到治本的功效。要构建此种犯罪打击模式,就需要顶层设计部门增强综合治理协调能力,推动各相关部门合作共建资源、数据、信息交流平台,以促进各相关单位之间信息情况的互通共享。另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案件关系民生,一旦犯罪嫌疑人将投资者财产进行转移、挥霍后,追回投资款额存在一定难度,因此,需要各地各部门之间的合作,协同作战,这样才能提高打击效率,也需要金融机构及时、迅速开辟绿色通道,提高赃款查扣、冻结的效率,降低资金流失率。

(二)坚持情报导侦理念,组建多元化管控力量。

第一,加强基础情报信息工作。公安机关应当立足于当前的公安情报信息平台等平台,加强有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的线索、信息、情报的收集和研判工作。借助科学技术手段,建立并完善风险企业、高危人员信息库等公安信息系统,提高风险预警能力和线索查获能力。第二,落实责任,加强日常管理工作。银行等金融机构要加大对金融业务的监管,及时发现、掌控业务往来中的资金活动异常情况,并对此实施实时监控。公安机关要落实定期排摸高风险金融企业、公司情况的责任,也要联合网监定期对网上公司进行排摸,并最好相应的信息登记备案工作,确实做到对辖区内的金融企业、公司情况熟。第三,物建情报信息员。从当前社区防范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的实际情况来看,社区防控还是主要依赖于社区民警对社区居民的安全防范宣传教育。因此,相关民警在日常管理、走访等基础工作过程中,要物建一批专门的信息员,以掌握更多的信息、线索。同时,也要及时将日常工作中了解到的风险、犯罪情况以及群众举报的问题,及时跟踪调查、预警、录入数据平台,并向相关部门推送共享,联合打击治理。

(三)加大安全防范宣传,增强群众的防范意识。

第一,加大宣传力度。公安机关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微博、微信等传播媒介,积极宣传打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的法律、法规、国家政策,筛选经典案例,通过焦点访谈、法制频道等途径,向群众宣解非吸的犯罪特点、危害性以及防范措施。第二,规范媒体宣传。广电总局、新闻出版等部门,要严把金融领域的广告宣传关口,公安机关等部门要严厉打击、整治违法违规金融业务宣传广告行为,严禁误导、引诱群众的广告在媒体中进行宣传。第三,建立并健全有奖举报激励机制。通过举报、奖励机制的建立与完善,充分发挥群众参与犯罪治理工作的积极性,调动其主动性,从而营造打击、防范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的活跃氛围。

[注释]:

①数据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waf_verify.htm.2017-4-28.

[1]王作富.刑法分则实务研究(上)[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9:154.

[2]李亚威.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的惩办难点与风险防范[J].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2,(6):167-168.

[3]刘林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若干问题研究[D].沈阳: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2016.

[4]谢望原,张开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疑难问题研究[J].法学评论,2011,(6):140-141.

[5]李秀春.非法集资活动的刑法规制研究[D].湖南:湖南大学法学院,2015.

[6]喻向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认定与处罚[D].上海:华东政法大学法学院,2015.

(责任编辑:吴良培)

D9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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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4-5612(2017)03-0019-07

2017-02-16

孙海哲,(1991-),女,河北石家庄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15级硕士生,研究方向:犯罪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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