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助残服务的供给主体、制约因素及模式选择*
——基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理论视角

2017-09-03 10:31段亚男林子琪
社会保障研究 2017年3期
关键词:助残残疾人公共服务

段亚男 林子琪

(宁波市发展规划研究院,浙江宁波,315046)

社会助残服务的供给主体、制约因素及模式选择*
——基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理论视角

段亚男 林子琪

(宁波市发展规划研究院,浙江宁波,315046)

加快发展社会助残,是推动残疾人融入社会、共享发展、与全体居民共赴小康之路的必要之举。本文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理论视角阐述了社会助残服务的基本内涵,分析了社会助残服务的供给主体即政府、社会组织、企业和个人等之间的关系,从服务供给组织、服务供给内容、政策体系建设和社会认同氛围等方面探讨了社会助残服务面临的制约因素,提出了社会助残服务的主要模式及对策建议,完善社会化助残服务机制,推动实现助残服务“供需平衡”,以满足残疾人多层次、个性化、类别化的服务需求,推进残疾人事业更好更快发展。

社会助残服务;制约因素;模式

社会弱势群体能否共享文明进步成果,是衡量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尺度之一。残疾人不达到小康,就不是全面小康。残疾人群体因其特殊的生理、心理、受教育程度及家庭状况等因素,仅依靠传统行政力量推动的社会保障与助残服务,无法满足其日益增加的特殊需求。加快发展社会助残,提供丰富多样的助残服务,有助于实现更高层次的公共服务供给,推动公共服务发展迈向新台阶。加快发展社会助残,缩小残疾人与健全人的公共服务差距,有助于弥补助残服务不足的短板,推动全社会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加快发展社会助残,创新公共服务供给模式,有助于在公共服务领域突破体制束缚,为建成建好小康社会积累新经验,培育新活力。社会助残事业的发展有助于改善传统的政府主导模式下,助残服务供需错配的老问题,通过吸引多方主体参与,实现社会资源和社会力量的有效整合,符合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趋势下,社会服务管理创新的新要求,体现了社会治理视角下残疾人工作的新突破,具有积极的实践探索意义。

一、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与社会助残服务

2016年初,在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十二次会议中,习总书记首次提出研究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方案,并提出“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降成本、补短板”五大任务。从新常态下推动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角度看,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实质是通过改革政府公共政策供给方式,推动结构调整,推动供给结构灵活适应多样化需求层次,改变原有的低效低端供给,不断扩大高效高端供给,建立与需求结构有效对接的供给体系。国内学者主要从经济学的角度对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理论基础进行了研究探讨,重点围绕供给经济学、需求经济学等方向,主要聚焦在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有效需求与供给、增长的要素等领域。

从社会发展角度看,优化公共服务供给政策,改善传统政府主导下公共服务供需错配的短板,提高公共服务有效供给水平,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相关理论在改善民生方面的有益实践。只是相较于“三去一降一补”的经济工作手段,更侧重于从补短板的角度出发,围绕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发挥市场决定性作用等重点,培育和发展社会力量。杨宜勇(2016)认为公共服务领域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是“从提高供给质量出发,用改革的办法推进结构调整,矫正要素配置扭曲,扩大有效供给,提高供给结构对需求变化的适应性和灵活性,提高全要素生产率,更好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需要,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1]从上述意义而言,公共服务领域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是社会民生事业发展到更高阶段的产物,从过去的保基本、广覆盖,转向品质化、精细化的更高层面。在这一阶段,单凭政府的公共政策和公立机构已无法满足居民广泛而多样的需求层次,需依靠社会力量的参与,逐步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规则,扩大优质服务供给,建立行业服务标准,完善监督评估机制,给予居民更大的选择空间。

从政府实践来看,社会服务是公共服务的组成部分,[2]公共服务面向国家或区域内所有公众, 而社会服务专门针对其中的特殊群体,“福利性”是其核心特征。[3]社会助残服务是基本公共服务发展过程中衍生出来的内容,最初以政府主导的各类残疾人公共服务为基础,伴随残疾人需求的多样性而逐步拓展。在主体上,由政府一家主导,扩展为社会组织、民间资本等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在内容上,由低保救助、公共就业等最基本的兜底性服务,拓展到社交服务、生活服务、精神生活、残疾人社会参与等个性化服务;从转变趋势上看,社会助残服务完全符合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背景下,公共服务供给模式转型升级的大趋势,残疾人的需求和社会力量的供给之间恰好可以建立起有机衔接的供需协调机制,一方面有效弥补助残服务供给不足,另一方面,也可以借助社会有效参与改善助残服务供需错配。此外,社会力量的进入有助于推动政府加快厘清公共服务边界,给予社会更大的参与空间与主动权。

二、社会助残服务体系的供给主体

社会助残是通过构建社会化助残服务机制,构建“按需施助”的助残服务平台,满足残疾人多层次、个性化、类别化的服务需求,加快残疾人社会融入的助残服务模式。根据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和民政部出台的《关于促进助残社会组织发展的指导意见》(残联发〔2014〕66号)以及残疾人实际需求,社会助残服务内容应包括残疾人基本生活、医疗康复、教育就业、托养服务、扶贫济困、法律救助、文化体育、无障碍建设、社工服务等内容。从残疾人需求的重点及社会助残事业的发展侧重看,主要分为医疗服务、生活服务、心理援助、康复、就业、精神生活、无障碍设施建设、回馈社会等内容,即以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范畴外的多元化需求为重点。社会助残服务的主体包括政府、社会组织、企业和个人等四个方面。

(一)政府主体方面

政府在社会助残服务中一直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从基本公共服务的托底到优质公共服务资源的统筹协调,都离不开政府的规划与投入。按照职能和工作性质看,主要包括民政、财政、人社等职能部门,以及残联等群团组织。此外,社会助残的政府主体离不开社区居委会,过去社区居委会更多的是政府职能的下延机构,承担了向居民提供各类公共服务的主要角色,这其中助残服务是很重要的职能之一。随着政府职能转变加快和社会治理模式的不断完善,社区居委会逐步具备了从行政任务承担主体向公共服务合作伙伴转变的基本条件,应发挥好政府部门与残疾人之间的纽带与桥梁作用,担当社会助残服务中的协调者,整合各类助残服务资源,促进服务资源与服务需求的对接。

(二)社会组织主体方面

社会组织在不同国家和地区通常包括非政府组织、非营利组织、公民社会、第三部门或独立部门、志愿者组织,慈善组织、免税组织等,最早在国内被称为“社会中介组织”及“民间组织”,2007年起,随着社会服务管理创新水平的不断提升和社会组织发展的不断加快,“社会组织”逐步代替“民间组织”而广泛使用,可以理解为政府和市场以外的部门的统称。根据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的界定,社会组织包括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是由公民或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按章程开展活动的社会组织,包括行业性社团、学术性社团、专业性社团和联合性社团。基金会是利用捐赠财产从事公益事业的社会组织,包括公募基金会和非公募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是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分为教育、卫生、科技、文化、劳动、民政、体育、中介服务和法律服务等十大类。社会组织引起发挥的不同作用,还可分为枢纽型社会组织(连接各有关社会组织和个人的桥梁,既服务残疾人群体,也为相关社会组织提供服务,如宁波馨之园社会助残服务中心)、综合型社会组织(整合各类公共服务资源,如宁波的81890)和专业型社会组织(针对某一领域提供针对性的专业服务)等,因其个性化、灵活性的特征,在公共服务供给方面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特别是在多元主体互动的社会治理模式下,逐步成为连接政府、市场与居民之间的桥梁与纽带。

(三)企业主体方面

企业最活跃的市场主体,从社会助残服务的角度看,当前残疾人的需求日益呈现个性化和多样性的特征,政府主导的基本公共服务只能满足残疾人最基本、最底线的需求,而企业在开放竞争的市场环境下所提供的公益或有偿的助残服务,恰好是政府基本公共服务层面无法涵盖的内容,有助于优化助残服务的供给层次,提高服务效率,满足居民需求。从社会助残服务的发展趋势看,康复托养等服务机构应越来越多地依靠市场力量,交由有实力的民间资本建设运营,以弥补政府和社会组织专业性不强、多元化服务能力不高的问题。

(四)个人主体方面

个人是社会最小的单位,是社会治理体系中最基本也最能动的主体,通常存在于前三类主体中,既是公共服务的需求者,也是公共服务的提供者。只有更广泛地调动个人的积极参与,才能更充分地培育自助互助意识,更高效地配置优质的服务资源,更直接地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在社会助残服务中,应充分依托社区、社会组织的平台作用,吸引更多志愿者参与助残服务,并推动更多的残疾人志愿者融入其中发挥积极作用。

从我国的发展实际看,各类公共服务的发展多源于政府的引导和扶持,当前社会助残服务尚处于起步阶段,应合理地利用好传统的公共服务供给制度惯性,统筹协调好优质公共资源,积极发挥好政府的有效引导,培育和带动更多社会组织和企业参与其中,并逐步发挥应有的作用。从更长远发展看,政府为社会助残服务提供必要的公共财政支持与公共政策引导的同时,要明晰公共服务的边界,特别是要给予市场和社会更大的参与空间,加快从“主导”向“引导”乃至“参与”的角色转变,建立多主体参与的社会助残服务体系。

三、社会助残服务面临的制约因素

相对于底线均衡的残疾人生活保障水平,残疾人服务是“短板中的短板”,社会助残服务成为补齐短板的关键环节。

(一)服务供给主体仍有不足

社会助残仍以政府投入和扶持为主,社会组织、企业和个人的参与不足,特别是助残社会组织数量少、规模小、服务内容有限,难以形成规模化运作。一是登记注册有待完善,身份界定两难。仍面临民政和残联的双重管理,且相当一部分助残社会组织难以找到挂靠的业务主管单位,只能选择不注册或者工商注册,但工商注册登记为经营性机构,土地房屋成本高,运营压力大;二是专业人才储留困难,可持续供给不足。助残社会组织从业人员薪酬普遍偏低,难以吸引和留住专业人才,导致人员流动性高,专业人员以老年人和社会工作专业应届大学毕业生为主。加之相关专业院校在特教方向的专业设置不足,后续人才供给不足,制约人才可持续发展能力;三是场地和资金支撑不力,运作压力较大。助残社会组织服务对象为社会弱势群体,其中一大部分都是中低收入的残疾人,且服务性质多以公益性、互助性为多,无法通过提供高端服务收取服务费用,以至场地和资金难题长期影响其发展壮大,甚至难以为继。

此外,企业和个人在社会助残方面参与渠道也较为狭窄,发挥的作用有限。一方面,民间资本投资社会助残项目的积极性不高。民间资本投资社会助残事业仍以营利性为主,但民营康复机构、托养中心等通常要正常运行3~5年以上才能实现盈亏平衡,投资成本高,回报低、周期长、风险大,在此期间一旦资金链发生断裂,容易导致转手或倒闭关门。因此现阶段社会力量参与度不高、积极性不够,民间资本投资社会助残领域进展比较缓慢;另一方面,个人自助互助队伍有待培育。助残志愿者专业性有待培育,积极性有待激发,社会影响力有待扩大。残疾人自助互助范围有待扩大,受刻板观念和认识的影响,只有一小部分残疾人典型代表发挥一定引领作用,多数残疾人甚至不愿意出门,无法大规模参与和融入助残社会活动。

(二)服务供给内容尚有局限

一是内容单一,专业性不强。现阶段社会助残的服务供给内容以满足残疾人的家政,和部分娱乐需求为主,而特教、就业培训等知识性服务,法律援助、心理咨询、婚恋交友等专业性强的服务都还比较欠缺,无法满足残疾人多样化的需求;二是供需错配,对接性不强。社会助残服务应以残疾人的需求为导向,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由于助残服务供需信息不对称,或受人手、资金、能力的限制,造成服务项目设置与残疾人需求不匹配。如社会助残服务主要集中于康复、教育、就业培训等传统领域,服务对象主要是智力残疾人、身体残障者等群体,为特殊疾病人群(如血友病等)服务的小型残疾人社会组织几乎没有。又如现阶段特殊教育资源主要集中在义务教育段,而幼儿园和高中阶段教育两头延伸不够;三是城乡区域差距较大,均衡性不强。中心城区的社会组织助残服务事业发展较好,服务内容丰富,层次多样。而广大农村地区的社会助残服务仍较为单一;四是方式传统,创新性不够。虽然苏州等城市已经开始结合“互联网+”开展智慧助残新模式,以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为残疾人提供紧急救援,精神关爱和各类生活服务,但这方面的新手段普遍运用不够,缺乏创新。

(三)政策体系建设仍需细化

一是顶层设计不够,缺乏系统指引。国家没有专门针对社会助残工作的专项政策,社会助残工作的主要内容、有关主体、工作模式等重点内容缺乏统一表述,社会助残的有关政策或缺位,或碎片化地出现在有关文件中,难以系统性地指导地方实践。如在政府购买服务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对政府购买助残等具体领域未作出明确规定,这导致一些地区的购买项目不切合残疾人的实际需求,在审核与筛选承接单位的工作中,职权强势介入的现象屡见不鲜;二是配套细则不清,缺乏操作依据。如针对民间资本投资社会领域的特点,在土地、金融、财政、税收、人才等方面出台了一系列政策,但在民间资本投资营利性康复机构、托养中心等项目的实际操作中,仍遇到诸多难题,如金融政策执行不能到位,土地指标落实难、审批程序复杂等问题依然存在。同时,在社会组织的人员编制、职称评定、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税收减免等方面也没有配套的法规与政策,阻碍助残专业人才的发展;三是投入机制不完善,缺乏资金保障。现阶段助残经费仍以政府财政预算支出和残保金为主,社会募集、慈善基金、项目支持等多样化渠道筹款拓展不够。同时配套的经费管理制度不健全,残保金的“征与用”的监管力度不够,导致经费使用分散,影响投入效率。

(四)社会认同氛围不够浓厚

一是歧视现象仍然存在,平等尊重的氛围有待培育。由于法律意识淡薄、社会认知受限及语言习惯等相互作用,人们无意使用隐性歧视性语言的情况屡见不鲜,例如“聋子”、“哑巴”等词,这对残疾人会造成心理上的伤害。除了言语歧视之外,在制度和就业上的隐性歧视也比较多。例如政府公务员考试报考条件中“身体健康”的规定,直接把残疾人拒之门外,残疾人与正常人婚恋的成功率也较低,浙江省适婚年龄残疾人中,未婚者比例(31%)远高于健全人;二是残疾人抗拒对外接触,参与融入社会的意愿不强。部分残疾人由于怕被社会歧视,而抗拒和外界接触,不愿意参加残联和社会各界组织的活动,不信任政府和社会助残组织团体;三是无障碍设施*助残硬件建设,指在城市道路中,为方便盲人行走修建盲道,为方便乘轮椅残疾人修建缘石坡道;在建筑物方面,修建方便乘轮椅残疾人从室外进入到室内的坡道,以及方便使用的电梯、洗手间、扶手、轮椅位等无障碍设施。不完善,扶残助残的硬件待优化。无障碍设施建设还较为落后,与残疾人出行的实际需求和发达国家地区建设标准有较大差距。这主要源于社会大众的无障碍意识不强,主管部门对无障碍设施建设的规范标准执行不到位。而已建成的无障碍设施规范性不强,使用管理不善,无法充分发挥使用效益。

四、社会助残服务的模式选择

根据前文对社会助残主体及其关系分析,参照国家、省、市的有关文件,大致分成四类:一是政府购买服务。指适合市场化方式提供且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公共服务,如残疾人基本生活、医疗康复、教育就业、托养服务、扶贫济困、法律救助、文化体育、无障碍建设、社工服务等服务项目。*参照《关于做好政府购买残疾人服务试点工作的意见》(财社[2014]13号)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民政部关于促进助残社会组织发展的指导意见》(残联发〔2014〕66号)。如宁波市出台的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有关政策中,社会力量除了社会组织,还包括企业、机构等。*《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甬政办发〔2015〕23号)。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制度建构考虑条件之一就是购买的公共服务能够做到定性和量化方式评估,实行项目过程化管理;[4]二是民间资本投资建设及运营管理残疾人服务设施。指民间资本投资社会事业领域,根据有关政策,目前主要为民间资本投资兴建残疾人康复、托养机构;*参照《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和《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社会事业的意见(试行)》(甬政发〔2014〕58号)。三是残疾人慈善事业。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捐赠财产或者提供服务等方式,自愿开展的助残公益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主席令第43号)。四是志愿助残。指由志愿者群体组织推动的助残服务。

社会助残服务的内容直接对应残疾人的多样性需求,不同服务内容对应的供给主体。因此,有必要对社会助残服务主体的角色定位和互动方式进行更清晰的梳理。可从不同的发展阶段对社会助残服务的模式展开描述,以把握社会助残服务的基本规律。

(一)传统关系模式

传统关系模式是由政府主导的自上而下的服务模式,政府是基本助残服务资源的主要拥有者,也是助残服务的主要提供者,各部门根据自己的职能设置和公共财政的年度预算安排,向残疾人提供最基本的服务。这是社会助残发展的最初阶段,社会组织、企业和个人通常是自发、零星的参与,与有关部门不建立直接的联系。残疾人以受助者身份被动接受来自各方的分散服务,并没有参与到自主互助的服务中来。有限的财政资金和繁重的部门工作,造成各部门只能提供基础性的面上服务,资金使用的规模小,服务选择的余地少,分散在各处的财政资金也无法形成助残合力,降低使用效率。缺乏专业部门规范和引导,社会组织、企业和个人的助残活动也只能停留在规模小、专业性弱的阶段,难以真正弥补助“政府失灵”的缺陷。

图1 传统关系模式

(二)行政依赖模式*借鉴国内社会助残的有关研究,本研究按照隶属关系及资金来源等,将第二种模式界定为行政依赖模式,即社会组织、市场及个人的助残服务仍在政府引导下开展,且多数服务的资金来源仍为公共财政。

随着助残服务发展的不断加快,以及社会助残意识的日渐浓厚,政府残疾人公共服务逐步从过去碎片化的分散行为,转向政策统筹引导下的整合行为,如依托残疾人全面小康、阳光品质康复工程等政策文件,从政策上将相关部门的助残职能加以整合,残联在其中发挥沟通作用,成为部门与残疾人、社会组织及企业互动的桥梁。在这个阶段,社会组织、企业和个人的参与程度也逐步加深,特别是社会组织的发展逐步壮大,在残联的培育引导下,社会组织除了担当服务提供者,还是社会助残服务供需对接的枢纽,鼓励和吸引更多的社会力量甚至残疾人参与到社会助残服务中来。但值得注意的是,从政府层面看,各职能部门间的助残服务工作仍较为松散,残联作为群团组织,在行政层面无法领导和统筹同级别部门的助残工作,对于一些跨部门、跨职能的问题难以做到统筹协调。从社会参与看,行政依赖模式仍是传统的政府主导模式,如主要的助残社会组织仍需依靠政府的财政资金支持,在个别工作中仍带有自上而下的行政色彩等,仍不具备系统的自我成长性。

图2 行政依赖模式

(三)伙伴协作模式

随着社会助残服务的进一步发展,政府、企业和社会的角色进一步调整,逐步以残疾人为核心建立起社会助残服务的伙伴关系。政府在继续发挥基本助残服务兜底作用的同时,逐步由主导者向引导者转变,社会组织、企业和个人的参与空间越来越大,主动性日益增强,特别是社会组织作为政府助残服务跟随者和执行者的角色逐步变化,逐步转向个人志愿参与、残疾人自助互助的平台,整合各类助残组织、资金、活动以及个人助残行为。在这一阶段,顺应市场的发展规律,为更好地对接社会组织和企业发展的需求,政府内部的助残职能也将得到更好地整合与提升如通过建立助残工作领导办公室或委员会等方式,由原来各部门碎片化的工作模式,转变为更高层面的职能统筹,从而在根本上整合工作合力,提高财政资金和公共政策的实施效率。

图3 伙伴协作模式

上述三种模式以三类主体的互动关系为基础,从对其的比较中可以看到,传统关系模式以政府为核心,资源较为集中,不易实现供需对接。如在计划经济时期,社会服务的具体事务由政府直接统揽,实行垄断性经营。[5]行政依赖模式在结构上出现了适当的调整,企业和社会组织从部门处分得更多的资源配置权,但社会组织从属于政府的行政隶属关系仍十分突出,实际上这种模式仍以政府为核心。伙伴协作模式改变了前面两种模式的共性特征,构建“政府-社会-企业”的伙伴合作关系,充分尊重市场规律,给予社会力量更大的自主发展空间,形成了以残疾人的需求为导向、服务主体与对象积极互动的服务模式,从根本上去除了导致社会助残服务供需错配的制度根源,能够充分满足社会发展需要“以人为本”,又要“兼顾效率和公平”的基本导向,在三种模式中优势最大:一是注重成本和收益的平衡,符合市场规律。对社会助残服务的对象而言,最基本的是个性化的需求能够得到更好的满足,显然伙伴协作模式在主体多元性和工作统筹性上更胜一筹,政府一方面继续承担基本助残服务的提供者,同时又与社会组织和企业建立起良好的伙伴合作关系,在规则建立、标准设定、服务评估等领域发挥积极作用。企业和社会组织依托自身的专业性,能够较好地满足更高层次的服务需求。此外,多主体的协作参与有利于更加高效地分担服务成本,在有限的投入下获得更大收益;二是激发参与和融入的作用,符合需求规律。按照马斯洛的需求层次理论,人的需求分为五个层次。在政府主导的基本公共服务框架下,残疾人公共服务多以满足最基础的生理、安全需要为主,伙伴协作模式所能提供的服务,除了可以为残疾人提供更大的选择空间,更重要的是借助专业的机构平台为残疾人创造参与体验的机会,残疾人在自助-互助的过程中不仅自身受益,更可以通过帮助他人获得“爱和归属感”、“尊重”、“自我实现”等高层次需求的满足,这完全符合需求的基本规律,更有助于提升残疾人的生活满意度。

五、推动社会助残服务的对策建议

要深化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大力培育一批社会助残组织,打造一批社会助残品牌,推动社会助残由“漫灌式”向“滴灌式”转变。

(一)加强社会主体参与

从社会发展领域看,既要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厘清责任边界,最大限度减少中央政府对微观事务的管理,也要加强社会领域改革力度,加强社会参与。一是创建学校社区融合教育模式。通过开展特殊教育的融合教育模式,有效推动智障学生参与和融入社会的能力,增强学生的自我适应能力;二是依托公共服务平台建立光明俱乐部,以盲人为对象开展特色化助残服务,发展盲人会员和义工,无偿参与管理、接送、陪护、电影放映讲解、无障碍上网、图书导读等服务,培育社会助残的品牌;三是建立“公益创投”项目,打造特色助残服务。进一步深化改革,简化公益性社会组织登记制度,取消公益性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的前置审批,缩短审批时间。同时,依托社会组织联合会等机构,吸引和鼓励所在街道的企业开展特色助残服务。

(二)精准有效对接供需

依靠市场力量有效整合各类资源,实现残疾人个性需求与助残服务多元供给的有效对接,既符合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基本导向,又紧扣社会领域改革的重要主题,更体现了公共服务领域探索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有益实践。一是打造枢纽型平台,实现供需服务有效对接。成立社会助残服务中心,主要以承担发现需求、服务对接、服务跟踪评估以及孵化助残社会组织等职能,打造成为助残服务的枢纽型社会组织,实现残疾人需求与企业、社会组织的社会助残服务供给有效对接,同时承担助残服务跟踪评估、助残社会组织孵化等职能;二是建立嵌入式平台,创造社区助残新模式。大力依托社区等平台,为中轻度智力和轻度精神残疾人提供日间照料、康复托养、就业指导等服务;三是探索网络化平台,提供辅具“私人订制”。充分发挥网络平台作用,推出“互联网+适配+物流”辅具服务模式,惠及大多数残疾人。

(三)不断完善政策体系

社会助残以政府的规范引导为前提,依托多主体参与构建助残服务大平台,整合各类残疾人服务资源,是新形势下社会参与公共服务资源配置的有益实践。一是逐步提高工作协同性。以残疾人全面小康工程建设为引领,在就业、康复、机构登记等重点领域,统筹财政、人社、卫计、民政、教育等多部门合力,系统性推进政府层面的助残服务;二是逐步凸显政策针对性。在政府购买服务、民间资本投资社会事业领域出台基础性政策,并在残疾人康复、托养、就业等专项政策中提出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等,进一步提升相关政策的指导性和针对性;三是加强社会助残的统筹谋划和政策合力,为开放门槛吸引社会和市场进入该领域提供政策指引。

(四)优化“残健共融”氛围

一是恢复“自我造血”,以商业化手段达到社会助养目标。如五谷画坊创意助残中心将公益助残与艺术品创作售卖结合起来,七成以上的产品都根据市场需求开发订制,市场销路较好。同时,要建立政府采购关系,进一步保障了庇护产品的稳定销售渠道;二是推动触角下移,以社会化服务提升残疾人满意度。在原有的社区助残的工作基础上,扩大社会组织助残的影响力和针对性,在提供服务的同时,更成为回应需求、提升满意度的基层平台,对于降低残疾人上访率发挥了重要作用;三是鼓励回归社会,以代表性人物带动广泛融入。依托各类社会助残平台,吸引残疾人参与到自助与互助活动中,特别是吸引了一批有影响力、有代表性的残疾人参与到社会助残中,进一步提升残疾人群体的凝聚力。

[1]杨宜勇:《公共服务体系的供给侧改革研究》,载《人民论坛·学术前沿》,2016(5)。

[2]民政部政策研究中心课题组:《关于社会服务发展演进与概念定义的探析》,载《中国民政》,2011(6)。

[3]周进萍:《社会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四种优化供给模式探讨》,载《云南行政学院学报》,2017(1)。

[4]徐家良、赵挺:《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现实困境与路径创新:上海的实践》,载《中国行政管理》,2013(8)。

[5]许芸:《从政府包办到政府购买——中国社会福利服务供给的新路径》,载《南京社会科学》,2009(7)。

(责任编辑:H)

Supply Subject,Restricting Factors,and Mode Choice in Social Assistive
Service: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Supply-side Structural Reform

DUAN Yanan LIN Ziqi

It is necessary that speeding up the development of social Assistive to promote the disabled into society,share the benefits of development,and make all the residents to the well-off.From the perspective of supply-side structural reform,this article expounds the basic connotation of social assistive services,analyzes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supply subjects of social aid service as the government,social organizations,enterprises and individuals,etc.Also some restriction factors to social assistive service are researched as the service organization,service supply content,construction of policy system and social identity atmosphere.At the end,the aggressive mode of social assistive services and advices are put forward,such as improving the mechanism of social assistive service,promoting the balance between service supply and demand in order to meet the multi-level and personalized service requirements,and to promote the undertakings for disabled persons better and faster.

social assistive services,restricting factors,supply-side structural reform

* 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社会养老服务体系的产业支持研究”(12CGL076)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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